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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的现状、挑战与抉择

2021-09-29谢金霞

文教资料 2021年35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财富慈善

谢金霞

摘要:第三次分配制度是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收入分配制度。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基础性作用越发得到广泛重视。理解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内涵及特征,重点从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发展现状、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更好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国家的政治措施对于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充分重视第三次分配的环境和风尚,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法律制度体系,政府为公益慈善类组织提供配套资金及便利的服务,推进公益慈善组织高质量发展等相关内容,助推第三次分配制度更好地嵌入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框架中,从而优化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制度内涵政策措施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被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早在2019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第三次分配最初由厉以宁先生提出。他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等方式来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1]随后学界掀起研究第三次分配的浪潮,如从公共政策视角研究共同富裕、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近些年兴起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研究,从慈善捐赠及社会组织发展角度出发,探讨慈善及志愿机制的财富分配价值及对应的法律、财税政策等问题。

此次中央将第三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理应得到学界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特征及价值

(一)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特征

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活动等方式对社会资源以及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过程。

第三次分配相较于其他两种分配方式而言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三次分配的特征也是其在社会财富分配中优越性的重要表现。第三次分配的驱动力是人民的愿景,目标是人民的美好生活,而主要机制是公益、慈善、志愿活动等社会机制,作用领域多为当前国民的生活世界,能够对财富起到优化作用,是一种社会公共性的分配模式,具有精神文明的形态。[2]通过对上述特征的描述,可以发现第三次分配相较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驱动力、目标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第三次分配是一种更加依靠民众自觉和精神观念产生的分配,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责任与精神文明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第三次分配可以实现对当前财富关系的优化,能够实现社会财富的回馈,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3]

(二)第三次分配的价值

每一种分配方式都有自身的优势,也各有缺点。初次分配以市场为主导,依靠企业等进行效率上的分配;再分配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财政、税收等方式对财富进行再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以公益为主导,通过公益活动的方式对社会财富实现第三次分配,让财富补足、回流,能够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第三次分配有多重价值,本文重点探讨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保持社会活力和创新力等方面的价值。

1.促进共同富裕

随着改革开放几十年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社会生产的活力逐步释放,社会财富逐渐得到积累;与此同时,财富积累背后的分配结构并不合理,阶层性、地域性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一方面,中国出现了数额较大的富裕阶层及中产阶级。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拥有600万人民币资产的富裕家庭数量已经达到501万户,比上年增加7万户,增长率为1.4%。《2020方太胡润财富报告》中国最穷10%的人口所占财富比例仅为1.6%,远低于美国的2.0%、英国的2.1%、加拿大的2.6%和韩国的2.7%;中国最富10%的人口所占财富比例高达34.9%,远高于美国的20.0%、英国的28.5%、加拿大的24.8%和韩国的23.7%。[4]

厉以宁认为,随着财富增长,第三次分配比重会越来越大,因为“一个人的收入多了以后,他会有更高层次的需求”。先富阶层的出现,为中国发展第三次分配事业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在取得脱贫攻坚的绝对胜利后,相对贫困问题越发凸显,相对贫困群体达到富裕程度难度更高。一是因为这部分群体基数大;完全依靠市场进行分配,容易使得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完全依靠政府进行分配,也不利于财富的高效率流转。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应用在我国当前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体系下,对社会财富的回馈产生了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市场和政府主导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基础上,引入社会机制主导的第三次分配,完善了收入分配的制度框架。二是因为,在贫困群体提高经济收入后,更严重的阻碍在于他们精神文化生活的贫乏,而这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5]

2.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分配過程不仅仅是物质财富分配的流动和优化,其更加重要的价值在于精神财富的创造和积累,有利于满足人的更高精神需求,构造更加温馨美满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多元化、人们的需求多元化,不管是市场为主的初次分配还是政府主导的再分配,都难以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化的需要。第三次分配在满足此类需要上可以大有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此类组织在社区服务、为老服务、托幼、教育、残疾人服务、心理疏导等方面已经展现出巨大的优势。第三次分配可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我国第三次分配的现状及挑战

(一)我国第三次分配的现状

根据《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共接受境内外慈善捐赠2253.13亿元人民币。其中,内地接受款物捐赠共计2086.13亿元,首次超过2000亿元,同比增长38.21%。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接受捐赠149亿元、18亿元人民币。台湾地区尚无权威统计数据。具体的慈善捐赠总额发展趋势,如图2所示。

在捐赠总额中,现金捐赠达1473.97亿元,同比增长41.12%;已连续三年超过千亿元,占捐赠总额的70.66%;物资捐赠折合612.16亿元,同比增长31.66%,占比29.34%。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6.7万个,较2018年增长6.2%。其中社会团体37.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48.7万个,基金会7580个,分别较2018年增长1.64%、9.68%和7.76%。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全国民政部门等共认定与登记慈善组织5511家,其中1260家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2019年,我国实名注册志愿者总数达到1.69亿人,累计志愿服务时间为22.68亿小时,分别较2018年增长13.9%和3.2%。2019年社会捐赠总量预测约为1330亿元,志愿者贡献总价值为903.59亿元,彩票公益金募集量为1140.46亿元,分别较2018年增长4.72%、9.7%和-13.18%。以上数据说明,近些年我国第三次分配增长态势强劲,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第三次分配份额小、结构失衡

就绝对规模而言,我国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资金不足美国的1/90,而即使从相对规模(第三次分配资金量占当年GDP的比重)角度比较,美国第三次分配资金量也是我国的24倍。通过中美对比发现,我国第三次分配的份额小。

根据美国发布的慈善捐赠情况可知,美国的慈善捐赠总额变化情况,如图3所示。

从慈善捐赠报告发现,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种族冲突、经济衰退等多重复杂因素的影响,美国2020年的慈善捐赠总额仍然达到了4714.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相比2019年增长了5.1%(经通货膨胀调整后,增长率为3.8%)。

根据中美两国发布的2020年慈善捐赠报告可以看出两国捐赠结构的差异,具体如图4所示。

2020年的数据显示,我国第三次分配资金61.89%来源于企业捐赠,25.05%来源于个人。美国的善款来源个人捐赠占了68%,企业只占据5%。我国在倡导全民公益这一领域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第三次分配制度尚待完善

1.激励慈善捐赠的相关制度缺失

我国第三次分配比例不高,不在于富人、公众没有公益慈善热情,主要在于我国激励慈善捐赠的相关制度缺失。美国的慈善捐赠数额大,社会公众参与热情高,原因多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激励慈善捐赠,如遗产税、赠与税。

维利认为规避遗产税等相关税收是个人选择赠与的重要原因之一,并通过研究证明在当时的条件下,英国的财富赠与有10%左右都实现了避税,而其中的7%都承认自己是为了规避遗产税。

中国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这两种税。从国际经验看,遗产税是抑制财富代际转移的有效手段,能够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开征这两种税种是必要的,也可以让第三次分配份额更大,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已经实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现行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程序复杂,落地不够便利;具有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数量较少。另外,缺乏对实物捐赠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

(四)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组织发展不充分

就目前来看,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组织是慈善事业,但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仍然较为滞后。通过历年的慈善捐赠报告可知,我国的慈善捐赠主体是企业,而美国则是以个人捐赠为主,这也表示慈善捐赠并没有实现社会总动员,主要载体组织发展不充分,必然会对慈善捐赠造成影响,甚至产生制约,这不利于慈善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对我国第三次分配产生制约。[7]

三、推动第三次分配发展的路径

培育和完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环境和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的激励作用;让社会组织和政府形成伙伴关系,相互配合;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培育模式,推进公益慈善专业性建设。

(一)形成有利于第三次分配的环境和风尚

第三次分配参与的主体是社会所有成员,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全员参与公益慈善的社会风尚。呼吁政府、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公益慈善精神,引导提高公众的公益慈善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公益慈善不仅发动富裕阶层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引导普通公众共同参与,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营造氛围、搭建平台、创造积极条件。

第三次分配需要形成一个公益导向的社会,其核心在于道德与价值的指引,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论指导,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公益、人人向善的文化氛围,为第三次分配的实现奠定价值基础。

同时强化公益慈善的国際交流与合作,让国外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

政府要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减少乃至杜绝第三次分配领域的负面事件。通过多种途径,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文化。

(二)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次分配规模不够大,主要原因在于基本的激励和保障制度尚未完善,比如遗产税、赠与税的缺失等。推动第三次分配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目前我国针对慈善事业发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志愿服务条例》等与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相关公益法律的出台与颁布可进一步优化第三次分配制度。涉及社会组织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在此法律制度框架下,还需进一步加强立法,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激励社会捐赠的法律制度依据,适时出台遗产税、房产税、赠与税等新税种。构建全覆盖和累进制的个人税收体系,提高富裕阶层代际财富转移的成本,使他们更愿意通过建立慈善机构或基金会管理财富。同时扩大享受税收优惠主体的范围,逐步取消对公益慈善组织人数和资金规模上的限制;逐步建立自然人捐赠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转结制度;出台具体政策将捐赠受益人适当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将互联网平台个人募捐项目纳入捐赠扣除范围。建立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规定,鼓励企业、个人非货币捐赠,如实物捐赠和股权捐赠。简化慈善捐赠所得税收减免程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慈善组织在金融、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执法上,第三次分配领域更需要严格执法,维护合法权益,打击非法行为。

(三)政府为公益慈善类组织提供配套资金及便利的服务

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全体成员,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美国社会组织有40%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日本占比更高。我国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让公益慈善组织蓬勃发展,还应进一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从实践层面看,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如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购买评估平台和便捷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需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监督执行和定价制度,以保障社会组织在履行外包任务时规范运行。

(四)推进公益慈善组织高质量发展

公益慈善组织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高效的组织架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在竞争中高质量发展。

1.构建合理、高效的组织体系

构建和完善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体系,推进治理体系改革;一是推动构建公益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推动改革公益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体系,优化组织内部结构,完善组织章程建设、决策机制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监管制度建设及考核制度建设。三是重点加强公益慈善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吸纳新生力量加入公益慈善组织,推进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

2.微观实施机制: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机制

强化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日常监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行业自律监督、第三方监督、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的多维监督机制。重点加强非营利监管,围绕收入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规范、支出是否合理等问题,深化非营利性专项整治,落实国务院关于涉企收费的要求。

在考核机制上,强化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绩效考核。具体实践中,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引入评价机制,鼓励同类型组织间的适度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专业化发展。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兼并重组,向规模化转型;打破地域限制,发展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经营;实现员工的职业化转型;在此基础上实现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化转型。

3.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在创新中发展

近些年,公益组织内部出现新的业态,如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慈善信托、网络募捐平台等新的形式。这种新的业态把政府、企业、社会主体都融入其中,使其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比如腾讯网络募捐平台降低了公益活动成本,提升社会主体捐赠的便利性、可选择性,激发了公益行业的多样性,取得了骄人的业绩。通过各种新媒体进行公益慈善宣传,鼓励更多先富的人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采取多样化的途徑回报社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人人参与慈善、人人参与公益的新时代慈善文化氛围。

四、结语

在新的历史时期,第三次分配制度能够为分配制度提供补充的同时,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一种极为优质的分配模式。而作为第三次分配实现的关键,公益慈善事业开展至关重要,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国家必须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积极由企业慈善转变为全民慈善,以达到理想的公益发展效果,为第三次分配提供更多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2]吴海江.三种分配方式协调联动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J].人民论坛,2021(28):21-23.

[3]朱鸣.加强三次分配制度设计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J].中国民政,2021(17):28-32.

[4]苏京春.上中等收入阶段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全方位考量[J].地方财政研究,2017(3):37-44,68.

[5]李亦楠.中美慈善捐赠结构比较研究[J].治理研究,2020(6):81-87.

[6]李晶,王珊珊.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的所得税激励政策探究[J].税务研究,2020(8):120-123.

[7]梁朋.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0(2):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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