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互联网企业面临的税收挑战
2021-09-26丁相顺
丁相顺
【关键词】数字服务税 数字经济 征税 互联网企业 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一些国家纷纷开始探讨对跨国互联网巨头征收数字服务税。但是,对于数字服务税征收的基本原理和根据,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巨大的争议,一些巨型互联网企业的母国,如美国等也对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做法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担忧。本文在对各国采取的单边征税措施基础上,介绍理论界对征收数字服务税提出的理论根据。在此基础上,论文将介绍和分析国际社会为达成征收数字税的合意所作的努力。
跨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与各国采取的单边征税措施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数字经济可以狭义地理解为在线平台,以及在线平台上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广义上将其定义为所有使用数字化的开展业务活动的经济形态。毫无疑问,数字经济是推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成长最为迅速的经济部门。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兴起,形成了一批跨国互联网企业,特别是拥有强大互联网技术的美国出现了包括谷歌、脸书、亚马逊为代表的面向全球提供数据信息服务的跨国企业巨头。在传统的国际税收体制下,征税国可以基于外国企业在本国具有实体存在的税务连接进行征税,但是这些跨国数字企业无需在市场国(用户或者顾客所在国)设立业务实体,就可以扩张其全球业务。其通过网络平台在全球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同时获取各个国家用户的大量信息、数据,并且通过算法等技术手段,对所获得数据进行加工和开放,面向全球厂商定制和销售定位广告等业务,获取了大量的利益。在一些没有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国家中,尽管其国民作为互联网用户,对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活动贡献了大量的数据资源,但无法通过征税的方式从跨国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分得相应的利益。以谷歌向法国的使用者投放广告并从德国汽车公司获得广告收入为例,谷歌在法国具有绝对优势,有大规模的用户基础,通过提供搜索服务获取了大量的用户行为数据。谷歌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和分析,受德国汽车公司的请求,有针对性地向有意向购买德国车的法国用户定投放广告,并获得广告收入。谷歌从德国汽车公司获得的广告利润,实际上是基于对从法国用户那里获取的大量数据进行加工以及投放产生的。大量法国用户聚集起来,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跨国互联网企业所攫取的矿藏。在当下的国际税收体制下,德国的汽车公司一般是通过其设在法国的子公司或者分店销售汽车,法国可以对该公司在法国销售汽车所得进行征税。然而,虽然谷歌公司利用法国用户数据创造价值,但由于谷歌公司在法国没有实体存在,而免于纳税。因此,一些国家希望通过采取单方税收措施,以纠正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收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欧洲国家较早开始针对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欧盟曾经力图制定统一的对跨国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政策,但由于成员国范围内各国的税制差异,无法形成统一的征税机制。因此,成员国之间形成了不同的数字服务税方案。在欧洲,包括法国、英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挪威、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西班牙、土耳其等国都开始讨论对外国的互联网巨头征收数字服务税。其中,意大利2020年修改预算法,增加数字服务税,其征收对象为由本地或者非本地实体向当地商业接收者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英国于2020年3月11日宣布,自4月1日开始,征收数字服务税(DST),纳税义务主体是在全球业务额超过五亿英镑、且英国用户参与产生的销售额不低于2500万英镑的数字服务企业。奥地利自2018年将其国民税扩大到在线广告,征收广告税(Online Advertisement Tax)。法国议会两院于2019年6月通过了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法律,课税对象是在线广告业务、数据出售业务、中介平台业务等。纳税义务人为业务收入超过七亿五千万欧元、并且法国国内业务收入超过两千五百万欧元的互联网企业。土耳其于2019年通过数字服务税法案,对在线广告、数字内容产品、电商平台服务等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总体来看,欧洲各国税率差异较大,最高为7.5%(土耳其和匈牙利),最低为2%(英国)。
在澳洲,澳大利亚于2016年通过了《跨国企业反避税法》(Multinational Anti-Avoidance Law),国际互联网公司通过当地投放广告吸收顾客,获取销售需求,通过供应商安排落实供应(通过当地人员,为顾客提供电话帮助),以及其他供应商品和服务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反避税法的调整对象。新西兰计划通过立法,对脸书、谷歌、Youtube等跨国互联网公司的数字服务收入征税。在亚洲,作为人口大国和互联网用户大国的印度于2016年引入稅率为6%的平衡税。根据这一规定,对任何B2B业务中支付给非本地居民的在线广告费要由本地纳税人扣除相应税额。2020年4月,印度修订法律将平衡税的纳税范围扩展到所有的线上商业活动,税率为2%。
各国对跨国数字企业单边征税措施的特点
第一,目前各国采取的征税措施是各个主权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的单边措施。在无法利用既有的国际税务体制的情况下,各国通过修改本国税法,通过扩大征税连接点等方式,对外国数字企业巨头征税,必然是单方面的措施。这种单方面的措施,往往会引发跨国数字企业的高度警觉,甚至对抗。各国的单边措施各不相同,容易引发双重、多重征税的问题,诱发跨国数字企业在各国之间采取税务规避措施。
第二,各国采取的征税措施是在国际社会就数字企业征税达成协议前的临时性措施。国际社会对于因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数字企业巨头所在国家与数字信息服务消费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以及当前国际税务安排的权限,已经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因此,在欧盟区域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框架内,开展了多轮协商,并发表了一系列的共识性文件。如果国际社会就数字经济的征税问题达成了一致,那么这些临时性措施将不复存在。不过,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各国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各个国家对于跨国数字企业征税的立场、态度以及实践,也为形成国际共识提供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