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滥用职权”
2021-09-23
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老百姓,对“滥用职权”一词都非常熟悉,但在认知上都存在模糊的地方。有的把任何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都称作“滥用职权”,有的则以为只有公权私用才是“滥用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是“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中的“职权”,是指国家的公权力,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所以,“滥用职权”只以两种形式存在于两个法律部门之中,即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犯罪和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违法。
从刑法上看,“滥用职权”是渎职罪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侵吞公共财产,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涉及的犯罪包括: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犯罪;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用食品、药品监管权;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等。
而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则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所做出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行为,在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表现。归纳起来大体包括: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如行政主体出于个人好恶、偏见、歧视、报复,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等,而作出某一决定;因不相关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合理性。如强制扣押车辆时没有考虑车上载有生猪,致使大批生猪死亡;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如不遵循前例,同类事件作不同处理,昨天对这类事件只罚50元,今天就罚5000元;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导致行为不能。如命令当事人3天拆除违法建筑,这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等等。
“滥用职权”归根到底是不合法、不正當地行使职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加以自觉抵制。另外,我们要发挥现有制度机制的作用,通过检举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和存在。
(《中国刑事法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