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可否先后参加两地选举
2021-09-22丁桂华滕修福
丁桂华 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某选民在A县选区登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后不久被调入B县。恰巧,B县正在开展选民登记。问该选民能否继续在B县登记参选?有人认为,既然调入B县,当然可以登记参选;有人则认为,继续参选不妥,有悖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权威答复还是可以的,但也不是绝对的。
1984年8月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问:洛阳市有3名同志已参加了市辖区的直接选举,现调到汝阳县,拟安排为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可否参加汝阳县的选举活动?1984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选民在原行政区域(县、市、市辖区)参加县、乡直接选举之后,调到或迁移至另一行政区域(县、市、市辖区),仍可在新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中被选为代表。
1990年11月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问:我市高校今年入学的新生中,有外省、市、自治区学生约1.5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已在当地参加过基层选举,他们已取得本市正式户口,能否参加本市的换届选举?我们认为,根据《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在北京市有正式户口的选民”予以选民登记,以及“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补办登记手续的规定,他们可以登记为本市选民,参加本市选举。妥否?1990年1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所提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的精神,可以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
从以上两例分别答复河南省、北京市的詢问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是认同可以在不同地区先后参加基层选举活动。但是相关答复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针对性的。
在答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的问询时,有针对性地考虑到人大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会被提名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活动,明确可以继续参选。而在答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问询时,指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不是绝对的;是否继续参选,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选举实施细则,自行作出决定。
笔者认为,已参加选举活动,尤其是刚刚参加完选举活动的选民,非必要情况不须继续参选。
这里所说的“必须情况”,诸如河南省的情况,公职人员正常工作变动,又有必要选举为人大代表的,可以在新的工作地登记选民继续参选;诸如北京市的情况,正常户籍变动,按照地方选举实施细则可以在新的户籍地登记选民继续参选。
但要防止以下情况出现:流动人口在流出地(户口所在地)参选后,又到流入地(现居住地)登记选民继续参选;尤其是为了参选人大代表,采取非正常手段连续多地登记选民参选。
继续登记选民参选人大代表,不得有悖选举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即“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若继续登记选民参选,应辞去之前所当选的人大代表职务。
(作者单位: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大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