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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号代办捐纳的业务特征及其财政作用探析
——以道咸年间蔚泰厚苏州分号代捐业务为例

2021-09-19周建波

关键词:票号苏州山西

周建波 李 婧 曾 江

一、引 言

票号是以提供汇兑和垫资服务为特征的金融机构。学术界在探究票号兴衰史时,多认同政府业务,尤其官款汇兑对票号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的观点。①周建波、曾江:《银行、票号兴替与清末民初金融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史若民:《票商兴衰史》,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周建波:《成败晋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孔祥毅:《山西票号与清政府的勾结》,《中国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张正明:《晋商与经营文化》,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张正明、张舒:《晋商兴衰史》,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10年;黄鉴晖:《山西票号史》,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刘建生、刘鹏生:《晋商研究》,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刘建生:《山西票号业务总量之估计》,《山西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一方面,这类业务为票号带来丰厚的收益,使票号的社会信誉大增,推动票号进入了大发展期;另一方面,随着银行,尤其通商银行、户部银行及交通银行等本国银行的成立,票号逐渐失去了承办政府业务的优势,这对其发展构成了威胁。

事实上,在官款汇兑业务被清政府正式允许的同治元年(1862)之前,票号一直从事另一块政府业务——代办捐纳,即作为报捐者的代理人,在户部办理捐纳事宜。该业务不仅有效辅助了清政府利用捐纳补充财政收入,开启了国家财政与金融市场结合的新篇章;同时也为票号创造了利润,降低了太平天国革命期间票号因经营网络急剧萎缩而带来的倒闭风险,更为后来从事官款汇兑奠定了人脉和经验基础,推动了建立在农业税基础上的传统财政向依靠政府税收,尤其以工商税为保证从民间融资的现代财政的转变。①同治元年,鉴于各省运送中央的税款之路中绝,清政府不得不借用民间金融市场的力量,要求票号为政府汇兑京饷、协饷。亦即,票号先行垫付,随后政府再以税款返还,由此清政府走上了以税收作保证而向金融市场融资的道路,拉开了建立在农业税基础上的传统财政向依靠政府税收,尤其以工商税为保证从民间融资的现代财政转变的序幕。特别是太平天国革命后,随着捐纳从临时性、地方性行为变为各阶层踊跃参与的经常性、全国性行为,票号代办捐纳和汇兑官款一起成为推动票号走向黄金发展期的两项关键业务,其盛况一直延续到1905年2月废科举、1906年7月官制改革宣布停止捐纳之前。

学者们对捐纳制度已作出多方面的研究。捐纳的消极影响自不待言,但亦有学者辩证地看到了它在增加清代财政收入、为民办企业提供产权保护、增大社会流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只是这些研究大多是从捐纳者或清政府的角度开展的。②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见氏著:《明清史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燕红忠、卫辛:《工业化对晚清捐官的影响研究——以新式企业发展中的产权保护机制为中心》,《经济学季刊》2019年第3期;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伍跃的《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是少有的能够从捐纳中介——票号的视角开展研究的著作,并得出了票号代办捐纳业务对道光以后捐纳制度的运转具有重要意义的结论,肯定了票号代办捐纳对改善国家财政的积极作用。柳青在《晚清捐纳与官商合流》中对票号等金融机构代办捐纳也有评论:“看似毫无交集的金融机构与选官体制却因为捐纳制度在晚清社会发生了联系……这些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在金钱利益的引诱下兼营代办报捐,实质上等于吏部、户部与捐纳之间搭建的桥梁。”③柳青:《晚清捐纳与官商合流》,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16年,第18页。不过,伍著、柳文强烈的史学色彩限制了其对票号代办捐纳业务的金融与经营特征的研究,对代捐业务具体运营模式的分析有所不足。为此,本文以道咸年间蔚泰厚票号的书信资料为依据,从微观角度观察票号代办捐纳业务的金融特征与经营特征,以更详细、准确地把握票号从事代捐业务对晚清国家财政融资和票号经营、发展的意义。

二、票号代办捐纳业务发展的背景

捐纳是“政府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向社会出售出身资格、任官资格、铨选资格以及升职晋级的资格”的制度,其基本功能在于补充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④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1页。捐纳在战国已经出现。《史记·始皇本纪》中记载,秦王政四年(公元前243年)十月,“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百姓内(纳)粟千石,拜爵一级”。进入宋代后,捐纳与推动社会上行流动的科举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⑤何炳棣指出,唐代以后,科举制度对社会流动和社会变化产生过重大影响,几乎没有能够与之相匹敌的其他因素。Ping Ti Ho,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4,p.259.比如,不少官员在成为进士前,普遍有捐监,即依靠捐纳取得乡试资格的经历。及至明清,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政府面临来自交通、通讯、水利、赈灾等基础设施领域的更多投资需求,但同时传统的以农业税为主的税收规模受到限制,已无法充分满足上述支出需求,而以工商税为主的现代税制则尚未建立。⑥自新石器时代农业革命后,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到明清时期,农业进入到边际收益递减状态,而原来作为边缘的工商业则进入边际收益递增状态。及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更作出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进一步限制了农业税的规模扩大。另一方面,民众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对荣誉、地位等精神性目标的追求。在这种情况下,捐纳作为一种临时、过渡性质的财政安排就成为了财政补充、救急的良方,被频频使用,“得到了来自社会、尤其是广大庶民的支持”。⑦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2页。

捐纳在清代嘉庆、道光两朝已是中央财政的重要来源。捐纳银占户部收入银的比例在嘉道两朝大幅上升,屡有超过半数的年份,高峰时甚至达到80%上下。①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7页。至太平天国革命以前,捐纳多在户部进行,以保持中央的财政集权;倘遇特别紧急的事件也会下放到地方,但事罢即停,避免财政权旁落至地方。②例如,道光末年,东南边疆对英作战,多省急需军饷,为此户部并行大捐与常捐,并规定捐纳均在顺天府办理。道光三十年,户部又批准湖南、广西和广东在省内设捐。太平天国革命之后长期的内忧外患,迫使清政府越来越将捐纳的权力下放给地方。这种高度集中的捐纳制度设计使得票号能够以其遍布全国的汇兑网络充当报捐者和国家财政之间的桥梁。

在捐纳过程中,依据报捐者的出身与捐纳官职的不同,所需银两数额从数百两到数万两不等,而“捐纳之人,岂尽殷实,大约称贷者多”。③吴忠匡总校定:《满汉名臣传(一)》,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09页。加上捐纳所需银两的跨地区运输亦不方便,倘若报捐者亲自运银,不仅耗时较长,且安全性较低。同时,捐纳手续繁杂,在京报捐者需经历具呈、行查、向报捐者交付札付和小票、上兑和给照环节;地方报捐者则需进行投呈、批示、上兑、交付和咨部换照环节。其中,有的环节需在每月特定时间完成,有的环节之间要间隔特定的天数。报捐者若亲自进行,则需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票号在发现报捐者的上述需求及带来的商机后,遂开设了代办捐纳业务,不仅帮助报捐者实现人生追求,更协助国家进行民间融资,成为执行国家捐纳政策的有力工具。④事实上,在山西票号之前,已经有一些小的金融机构从事代捐业务了。如,康熙四十四年,王鸿绪在致康熙皇帝的“密折”提到,黄纯祐通过北京的“恩成银号”代办报捐业务。乾隆十九年(1754)前后,有人向乾隆皇帝报告,北京“宣武门外菜市口地方”的“通会银号”和“正阳门西河沿地方”的“广泰银号”都在代办报捐手续。只不过票号的经营网络更大,从事代捐业务更具规模优势,因而后来居上,占据了代捐业务中最大的份额。

从现有史料来看,票号经营代办捐纳业务大约开始于道光年间,正是清政府财政对捐纳依赖度较高的时期。当时,清朝政府为了筹集治河与赈灾的经费,在开办常捐的同时,还多次开办了可以捐纳任官资格的大捐,如道光七年(1827)的酌增事例、道光十三年的筹备经费事例等。这些作为“暂行事例”的大捐的实施,为清朝政府在正规财政收入之外带来了为数可观的收入。例如,仅道光七年实施的酌增事例得银二千余万两,创下了清代捐纳史上单年度收入最高的记录。⑤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见氏著:《明清史论集》,第100页。如果考虑到捐纳还需要缴纳部费、照费、结费等相关费用,那么可以想象当时在国内流动的银两无疑是为数巨大的。正是在这一时期,刚刚创立不久的票号商人,敏锐地感到可以将国家的捐纳制度作为自身的商机,因而在经营商业汇兑业务之外,又开拓了在报捐者和政府之间代办报捐的业务。

至道光三十年,“太平军起,东南大震,军务日亟,各省军饷又非倚捐纳不可”,清政府自此广开捐纳,“自咸丰至光绪,经三十年,无一日不需款,无一日不开捐,条例则日增月改,银数复一廉再廉”。⑥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见氏著:《明清史论集》,第56、18页。这时,拥有全国性汇兑网络的票号掌握了最大份额的捐纳业务。伍跃对咸丰二年(1852)《大捐履历》中179件报捐的统计显示,票号承办的代捐金额约占总额的80%,其他金融机构占17%,而个人承办则仅占3%。⑦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37—438页。票号改革家李宏龄也指出:“咸丰初年,筹饷例开,报捐者纷纷,大半归票商承办其事,而营业渐次扩张。”⑧李燧、李宏龄:《晋游日记·同舟忠告·山西票商成败记》,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63页。

票号承办代捐业务,一方面通过将金融手段与财政制度结合起来,极大提升了捐纳制度的运行效率和财政功能。伍跃指出:“遍布于国内各地的票号分号共同组成了一个报捐的业务网络,来自全国各地的报捐者的报捐资金就是通过这一网络流向北京,最终流入清朝政府的手中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清代道光年间以后的捐纳制度正是因为山西票号商人主动与政府‘合作’,才得以维持运转的,而且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了影响范围,使更多的人可以相对容易地利用国家的捐纳制度取得用于提升自身社会地位的功名。简而言之,山西票号商人参加到捐纳制度的运营之中,使这一制度原本具有的庶民性更为广泛。”①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52页。

另一方面,经营代捐业务本身亦有助于票号增加营业收入、扩大市场,特别是与官僚群体建立密切联系,为后来票号全面经办官款业务、走向辉煌的大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曾经在蔚泰厚票号的京师、天津、福州和厦门等分号任职的赵子香在回忆中明确指出:“至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变起,东南沦陷,清军克复,辗转十有八年,票庄所受损失,几至一蹶不振,所幸不久平定。斯时清室捐纳功名之例,业已大开而特开,文官可至道台,武职得为游击,京堂二品,各部郎中,鬻实官并卖虚衔,加花翎而宽封典。票庄乘机居间揽办,得利优于其他汇款,使太平天国乱时之损失赖以补救。因得中兴,捐班人员愈多,票庄之财源愈大。”②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范金民也强调:“捐纳制度本身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山西票号商人,票号在成长过程中,正逢清廷频繁实施捐纳,票号机敏地抓住机会,积极的加入,成为票号最初发展的动力,票号的发展正是清廷实施捐纳的结果。”③范金民:《伍跃:〈中国の捐纳制度と社会〉》,见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606页。

可以说,正是从代办捐纳业务开始,清代国家财政由于和票号结合而获得大幅改善,票号也由于和国家财政结合而迅速发展。代办捐纳业务是票号商人“致力于建立与国家政权之间的联系,以此作为获利的工具”的起点,是清代金融市场与国家财政结合的起点。④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54页。这种结合在票号代捐业务的金融和经营特征中体现得十分明显。简而言之,代捐业务周期短、风险可控的金融特征能够提高捐纳资金的筹集效率和周转速率,促进捐纳的财政功用的发挥;而代捐业务种类多样、收益较高以及易于建立政商联系的经营特征则有利于票号发展客户、增加收益,取得良好的经营成效。及至1862年,票号由代办捐纳走向更大规模的官款汇兑业务,由此促进了国家财政和金融市场的更进一步结合,也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晚清的财政转型。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欧洲“新财政史”将罗马帝国以来欧洲国家和地区的财政体系归纳为四种形态:“贡赋国家”(tribute state)、“领地国家”(domain state)、“税收国家”(tax state)和“财政国家”(fiscal state)。⑤W.M.Ormrod,Margaret Bonney and Richard Bonney,Crises,Revolutions and Self sustained Growth:Essays in European Fiscal History,1130-1830,Stamford[England]:Shaun Tyas,1999,pp.10-14.其中,“税收国家”以向臣民征纳公共赋税为基础;“财政国家”则以税收为依托,通过更为精细的信贷结构和公共财政体系为国家提供财源,是一种具有“自我持续增长”特征的国家。亦即,通过借贷解决财政支出问题,并且通过税收保证偿还。这意味着,国家财政与金融市场走向深度结合的过程,也正是税收国家走向财政国家,或曰传统财政国家迈向现代财政国家的过程,倪玉平称之为“国家财政向财政国家的巨大转变”。⑥倪玉平:《从国家财政到财政国家:清朝咸同年间的财政与社会》,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年,“前言”,第ⅱ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票号经营代办捐纳并由此向官款汇兑扩展,是晚清由税收国家向财政国家转型的序幕与金融基础。

三、道咸年间蔚泰厚票号代捐业务的金融特征

票号从事代捐业务,通常是由京外分号在当地收揽后,将报捐者履历寄往京师分号,由后者代为报捐,并通过书信形式就捐纳细节进行交流的。这种运行模式使我们得以通过分析票号京师分号与地方分号间的往来信件来研究票号代捐业务的细节。根据“用友公益基金会第二届‘商的长城’”资助项目“新见票号书信整理与研究”的研究成果——《山西票号书信发微》中的统计,在现存的各大票号书信中,唯有蔚泰厚票号有京师分号与地方分号的往来书信,现存有该票号在道光二十四年至道光二十五年的58封苏州分号致京师分号信、71封京师分号致苏州分号信,咸丰元年至二年的59封苏州分号致京师分号信、67封京师分号致苏州分号信。①周亚:《山西票号书信发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4期。而根据“十年间,咱号各处捐项,苏局首一,常局在二”所述,蔚泰厚票号的代办捐纳业务在苏州最为兴盛,在各家票号的代捐业务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②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1143页。因此,我们整理了蔚泰厚票号苏州分号与京师分号在道光二十四年至道光二十五年、咸丰元年及咸丰二年的上述往来书信,以略窥票号代办捐纳的业务特征及其金融性质。

(一)票号代办捐纳的基本业务流程及周期

从业务流程来讲,票号的代捐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较为常见的全程代办捐纳业务,即票号既需帮助报捐者在北京办理捐纳事宜,又需为其垫付报捐资金。第二种是非全程代办捐纳业务,即票号多发挥汇兑职能,将报捐者所需银两在规定时间内汇往北京。后者的业务流程与普通汇兑无显著差异,只是票号在办理汇兑业务时会指明该款为报捐所用。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种全程代办捐纳的业务流程。

以蔚泰厚苏州分号为例,其全程代办捐纳业务的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报捐者需向苏州分号提出申请,若其身份符合报捐要求,则苏州分号会将其履历寄给京师分号,并告知该报捐者的报捐类型。庶民报捐者若想捐九品职衔、监生或贡生,只需三代以内身份清白即可申请;若想捐纳更高的虚衔或实衔,还需先以俊秀身份捐得监生或贡生资格,再以捐生身份继续报捐。如苏州庶民宋传书通过蔚泰厚票号捐纳同知时,苏州分号便根据捐纳者的情况,为其办理了捐监生和捐同知两笔业务。

其次,京师分号会直接办理或委托京城的银号办理捐纳手续、垫付捐纳资金,并及时告知苏州分号报捐进度及银两数额。③由于户部对捐纳银两的质量有严格的要求,报捐者在“上兑”时交纳的“元宝”必须符合户部规定的规模和成色,并在其“元宝”表面请金号或银号打上“戳记”,故金号或银号就顺势做起了代理报捐者捐纳的业务。从蔚泰厚票号的往来信件中看,京师分号有时会把苏州分号招揽的捐纳业务再次委托给北京的银号办理。比如,咸丰二年正月,京师分号在写给苏州分号的信中,将银号的收银数额视为其代捐成本,并写道“如客受问捐监,彼时国子监每名已涨加照六钱,如由监生加捐贡生亦然。别职衔不用去国子监者,则不需此费,各银号经办者皆得照此加算”。也就是说,由于京城各个银号在办理捐监时,每一个名额需多交六钱,故京师分号嘱托苏州分号在向苏州报捐者报价时也要加上这个涨幅。这说明,京师分号在这段时间内是委托北京银号办理捐纳的,故其报捐成本是受银号影响的。又如,在为余恩普办理捐纳事宜时,票号亦在信中写道,“及至咱在银号递过隔二三天,又说江苏公局印结,至后又加一层……若由增、附生捐要按原加训导加成核算”。也就是说,余恩普的捐纳手续是由票号递交到银号的,且捐纳的具体成本是取决于银号安排的。无疑,在这些例子中,票号充当了捐纳者与银号的中介。正是由于京师分号与苏州分号会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我们才能从信件中整理出票号代捐业务的信息。

最后,在捐纳完成后,京师分号会得到报捐者的捐纳执照,并将其寄往苏州分号,后者亦会在收到执照后写信通知前者。在苏州,报捐者需在领取捐纳执照前,向苏州分号偿还票号垫付资金的本息。苏州分号再通知京师分号该款的归还状况,并将该项资金划拨到京师分号账目上。(见图1)

图1 票号代办捐纳流程示意图(以蔚泰厚苏州业务为例)

以苏州庶民朱士佳通过蔚泰厚票号由俊秀捐九品职衔为例,首先,在朱士佳向苏州分号发出申请并通过审查后,苏州分号于道光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将其履历附于当日寄往京师分号的信中。其次,京师分号在收取履历后,着手为其办理捐纳事宜,并在七月二十二日通知苏州分号“朱士佳用过咱平捐足银一百一十三两一钱六分”,这说明京师分号已帮朱士佳垫付了银两。最后,八月十二日,京师分号将朱士佳的捐纳执照寄往苏州分号;朱士佳在八月十三日前向苏州分号偿还了票号垫付的本息,故苏州分号在八月十三日将该项资金划拨到京师分号的账目上。九月初六,苏州分号收到了该执照,之后朱士佳去领取了捐纳执照,完成了此次捐纳。①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1117、1144、1121、1146页。

由图1可以看到,在代办捐纳过程中,票号为报捐者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汇兑服务和垫资服务两个环节(分别对应图中的步骤⑧和步骤③)。前者与普通汇兑的流程及特点并无大异,后者则具有短期借款的特征,相当于在步骤③时发放借款,而在步骤⑦、⑧中获得偿付。通常而言,这一资金垫付的周期是比较短的,如在前述朱士佳案例中,捐纳银由垫付到偿还的时间约在21天以内。

在表1和表2中,我们整理了道咸年间26个庶民、10个现任官员委托蔚泰厚票号苏州分号代办捐纳的案例,其中“苏州分号将资金转给京师分号的时间”一列在括号中标注了从京师分号通知苏州分号报捐金额到苏州分号将资金转给京师分号所需的天数。事实上,一方面,京师分号往往要在将报捐者履历寄送到银号后,才能确定其垫资数额,并在信中告知苏州分号“(报捐者)用咱平足纹银×××两,至日注账”,本文暂且以京师分号通知苏州分号报捐金额的日期作为其开始垫付资金的日期。另一方面,苏州分号在收到报捐者的还款后,又会将此款汇给京师分号,也就是说,早在“苏州分号将资金转给京师分号的时间”之前,报捐者便已偿还了借款。因此,括号里的数字实际上是长于实际借款时间的。在有完整记录的13个案例中,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借款时间都在30天以内,毫无疑问,这些借款属于短期借款。

表2 蔚泰厚票号经手的现任官员的捐纳事宜

同时,表1中“京师分号寄出捐纳执照日期”一列在括号中标注了从苏州分号寄出履历,到苏州分号寄出报捐证明的时间,即办理捐纳所需的时间。其中,多数捐纳在60天左右办成,只有极少数超过60天,但也都在120天内完成。对比而言,报捐者亲自赴京捐纳需时动辄经年。“臣查常例,外省报捐监生,系由藩库上兑,先给印收,汇咨户部,国子监填照,发至本省换给,辗转每至经年”。②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23—24页。由此可知,票号代办捐纳能够有效缩短捐纳手续的办理周期,减少捐纳过程中的摩擦和损耗,从而提升捐纳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并促进财政收入周转率的提高。

国家图书馆藏的咸丰二年一册《大捐履历》中记载了咸丰二年三月以后根据筹饷事例进行报捐的报捐者的履历与报捐金额,以及承办机构的名称。其中每个报捐者姓名上方几乎都有“具呈”“领付”“交库”的戳记或“注册”“验看”的字样,可见这份资料很可能出自户部捐纳房的管理记录。从资料中诸如“蔚泰厚托”等标注了票号名称的注记中可以看到,当时的票号确实直接受托到户部缴纳银两并履行捐纳手续,协助财政完成了捐纳资金筹集的整个流程。如表2中的张承涛一例,《大捐履历》中的相关记载正好印证了蔚泰厚代其办理捐纳事项的完成:履历中记录他在报捐时的身份为“新捐监生”,报捐项目是“未入双单本班尽先选”,与蔚泰厚的书信记录一致;而记载其报捐额为504两,少于书信中记录的票号所垫付的银两,其中差额部分应当包含了报捐的其余手续费用及票号收取的金融服务费用。①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22—435页。可见在票号的协助下,来自社会的捐纳银得以更快速度被收入户部,补充财政所需,在军事、河工、赈灾等事项中发挥作用。票号代办捐纳业务的短期借款性质促进了捐纳作为一种财政工具的应急效应的发挥,使得捐纳较之地丁税这类传统财政制度更具直接、便捷的优势。这对于清末屡屡遭遇财政危机的中央政府来说无疑是极为关键的。

(二)票号代办捐纳业务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关系着金融业务的预期收益和可持续性。在票号代办捐纳的过程中,由于存在资金的垫付,因此须对报捐者的违约风险进行相应管理。票号降低违约风险的方式主要包括扣押“抵押物”和审核报捐者资格两种。

一方面,票号在代办捐纳过程中的垫资相当于对报捐者发放了一笔介于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之间的贷款。从蔚泰厚票号的代办捐纳流程中可以看到,票号提供的短期借款在完成报捐、取得捐纳执照前未收取报捐者的抵押物,有信用贷款的特征。而当票号代办取得捐纳执照后,要待报捐人按时偿还本息后,才将捐纳证明交给报捐者,此时该业务则具有了抵押贷款特征。因此,代办捐纳业务可说是介于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间的一种半抵押贷款,这种业务性质使得票号的垫资得到了部分抵押以作还款保障。

监照、贡照等执照不仅是报捐的唯一证明,亦是报捐者继续通过正途(科举考试)和异途(继续捐纳)获得任官资格的基础。可以说,获得户部发放的捐纳证明是报捐者捐纳的核心目的。因此,以报捐证明为“抵押物”能有效约束捐纳者准时还款。如表1中的朱士佳,他在捐纳执照从北京寄出前,便已偿付了票号先期垫付的资金。又如王成林、曹育兰、李应元和林肇成均在咸丰元年十月二十日前便向苏州分号偿付了捐纳银两,而苏州分号在咸丰元年十月二十日才收到王、曹二人的捐纳执照,在十一月初六才收到李、林二人的捐纳执照。这说明以执照作为“抵押物”对提高报捐者的还款积极性、缩短还款时间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票号在接受报捐业务前通常要对报捐者进行资格审核,也就是对贷款者进行资信评估。蔚泰厚苏州分号和京师分号的往来信件显示,由于庶民报捐所需银两较少,且普遍为家境较殷实者,故苏州分号未对庶民的信用进行特定考察。但同庶民捐纳相比,为现任官僚提供的代捐服务具有种类更多和金额较高的特点,故蔚泰厚票号更注重对这类借款者信用的考量。

如在表2中,苏州分号在办理余恩普的捐纳业务时,在寄往京师分号的信中说道:“思余某之功名,前后俱托咱号办理,想与咱号交好熟识,亦可凭信无疑。”在办理王宗濂的捐纳业务时,苏州分号负责人亦写道:“(王宗濂)如不用则已,若用时祈兄交付为妥,教伊立票在苏还咱。至于伊引见等事,望兄等厚道照应,皆因素日与咱交厚,是以如此。”这说明票号在办理大额垫资业务时会认真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对已捐纳过且按时还款的老顾客更加信赖。当然,当苏州分号认为借贷风险较大时,亦会通知京师分号,让其不必借出款项。比如,苏州分号还曾写信给京师分号:“再倘沈老爷向咱号借用银两,祈兄不可应承。此位朋友系弟出京路友,其为朴诚,刻下系候选知县,恐伊出仕不免开口,预为报知。”①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1158、1123、1116页。这是说,倘若沈老爷向京师分号借款,请京师分号不必批准,毕竟这只是苏州分号负责人进京时的路友。可见,苏州分号会对借款者的信用进行预估,并告知京师分号,以提高预期收益、控制风险。

当不清楚还款人信用时,票号还可能会要求还款人提前还款以降低违约风险。如表2中的张承涛与苏州分号并无交情,他的还款时间极早。苏州分号于咸丰二年二月初一将其简历寄给京师分号,张承涛在二月十三日便已偿还完了捐纳所需银两,而京师分号在四月初六才为其办理好捐纳事宜,并寄出凭证。②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1174、1176、1212页。阴昌庚的捐纳亦是如此,苏州分号在咸丰二年三月初二将其简历寄往北京,阴昌庚在四月初六便已还清捐纳所需的568两白银,而直到四月二十五日苏州分号将该款划入京师分号账目时,其报捐事宜尚未完成。

在有详细还款记录的14个案例中,仅有龚士俊一人未按期偿还借款,表明票号代办捐纳业务的违约概率较小。据蔚泰厚苏州分号在咸丰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寄给京师分号的信件记载:“再有龚士俊兄之功名,其照早已收到,用过之银并未结束,至日稽查结来以〔已〕收过账。”③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1168、1184页。针对不及时还款的情况,蔚泰厚票号已向他去催过账。且史料中只提到苏州分号收到其捐纳执照事宜,而未提及龚士俊领取捐纳执照事宜,故笔者推断,由于龚士俊未归还贷款,故尚无法领取捐纳执照。倘若屡次催款仍不归还,最后撕破脸皮的办法则只能是告官。比如,在道光十六年,江宁知府善庆因欠京债高达5万余两不还被状告到官府,经审理后被降一级调用。④《清宣宗实录》(五)卷二九〇,《清实录》第3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72页。虽然这一案例并非蔚泰厚票号捐纳的案例,但它仍说明了当现任官员的欠款额较高时,票号亦会不惧权势地状告官府,通过正规制度来约束其还款行为。

笔者认为,该类借贷的违约概率不高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该贷款在性质上为一种介于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之间的业务,捐纳证明有效约束了报捐者的还款行为。二是由于捐纳者大多为家境较殷实者,且小额捐纳所需银两并不太高,故一般都有偿还能力。而票号在进行大额放贷时,会对捐纳者信用和偿还能力进行评价;倘若无法作出有效评价,则会要求捐纳者在票号缴纳捐纳银两前先行付款。一旦借款人无法如期归还借款,票号则会以扣押捐纳证明、多次催款或状告官府等方式催缴。通过上述风控手段,票号严格控制了信用风险,提高了代捐业务的预期收益,并促使报捐者为早日取得执照而尽快还款,大大缩短了还款周期和捐纳银进入财政的时间,提升了捐纳的资金配置效率。同时,票号在对报捐者进行资格审核的过程中,还与官员及准官员群体建立了密切联系,为其后续进行官款汇兑业务奠定了人脉和信誉基础。

综上可知,作为一项金融业务的票号代办捐纳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协助政府以官衔、荣誉作为报酬,向有志于提升身份、阶层的庶民和官员群体筹集资金的行为。其中票号的核心职能在于提高资金筹集的效率。因此,票号通过提供借款结合汇兑的金融服务,以及专业化的报捐运作,大幅降低了报捐过程中因资金筹备、运送和手续履行所产生的成本,缩短了报捐周期,有效提升了资金筹集的速度,保障了捐纳作为一种财政手段的高效和及时性。可以说,票号以金融方式协助政府筹集资金反映了道光朝以后财政效率的提升以及财政与金融的初步结合,这也是清代财政由传统向近代转型的一项初始表征。

(三)代办捐纳在票号经营中的地位

通过对表1和表2中的代捐业务进行统计,我们发现,在道光二十四年的四月至十一月间,蔚泰厚苏州分号所经办的代捐业务中有记录的垫资总额为8 846.14两。如果我们以此作为该年蔚泰厚苏州票号从事代办捐纳的8个月业务额,则可以估算出全年业务额约为13 269.21两。鉴于当时蔚泰厚苏州分号与京师分号的往来书信历经上百年可能已有所佚失,现存书信只能反映其代捐业务的一个部分,因此实际的全年代办捐纳业务额还要大于以上数字。而从《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中可以得到,道光二十七年蔚泰厚苏州分号的借外(存入)为36 053.60两,外借(贷出)为80 873.60两,汇兑业务的收汇总额为211 793两,交汇总额为314 192两。①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36、39页。如果我们用以上代办捐纳垫付额、汇票发行量及存贷款数额的总和作为19世纪40年代蔚泰厚苏州分号的主营业务总额的一个粗略估计,则代捐业务在其中的占比应大于2.22%。②此处以收交汇的平均值作为汇票量的粗略估计,以作票号汇兑业务量的反映。参见刘建生:《山西票号业务总量之估计》。

前文提到的《大捐履历》记载了咸丰二年的10个月中户部收入捐纳银的情况,其中由票号承办的145件报捐涉及的总捐纳数额为200 076两。③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22—435页。考虑到这份履历中记录的捐纳额仅为在户部交纳的报捐银两,未包括票号在代办捐纳过程中收取的各类金融收费和手续费用,因此票号实际的代捐垫付额还需加上约为7.3%的毛收益(详见后文计算),共计214 682两,折算成年化总额约为257 618两。由于《大捐履历》只是当年户部报捐情况的一份记录,也许未能包括当年通过票号进行报捐的所有案例,所以1852年全国票号从事代办捐纳业务的总垫付额实际应当高于上面的数字。而如果我们将这个不完全的估算数字与19世纪50年代票号的各类业务总量进行比较,当时票号的年汇票发行量约为4 662万两,存放款量分别约为640万两和775万两,则代捐业务在这一时期的占比应在0.42%以上。④刘建生:《山西票号业务总量之估计》。

由以上估算可知,在19世纪四五十年代票号的业务运营中,代办捐纳的营业额既远远低于当时票号的主营业务汇兑的收交额,也低于存放款的业务额。但是,蔚泰厚苏州分号上万两的年营业额以及票号业整体数十万两的总营业额也表明,代办捐纳在当时票号的运营中已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新兴业务了。上述估算出的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票号代捐业务比例虽然只是基于不完全统计数字的粗略推论,且一为个别分号的业务份额、一为行业总体的业务比重,难以直接进行比较,但是我们从估计数字中仍然可以窥见代办捐纳在票号各项业务中的占比到太平天国革命爆发初期并未出现明显上升,甚至还有所下降。这一情况与蔚泰厚苏州分号在咸丰初年的书信记载是一致的。咸丰初年蔚泰厚苏州分号的月均代捐业务额较道光二十四年下降了将近54%(见表3),这也表明随着太平天国革命以后开捐权力被逐步下放至地方、且捐纳价格逐渐降低,票号的代捐业务经营额可能会减少,而不是跟随晚清捐纳的大幅放开而出现增长。

当然,囿于同光年间相关资料的不足,我们无法从统计数字上直观地看到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票号代办捐纳业务的具体营业额及其在票号全部业务中的占比,也就难以推断出代捐业务对票号经营的财务贡献的后续变化情况。但是对于票号而言,代办捐纳是一项极为特殊的业务,其真实贡献不能仅仅以业务量和业务比重来作衡量。它虽然在业务量上对票号经营的作用有限,但是其较高的财务收益水平与潜在的非财务好处却使得这项业务对票号在清末的总体发展有着超出业务本身的意义。代办捐纳不仅以其金融性的垫资服务为票号带来了一定的收益,更通过与大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提升了票号的市场声誉,从而推动了其他各项业务的增长,特别是吸引了官员群体将公款和私款存放于票号并交付票号汇兑,以及更多商款的流入。这种影响在1862年票号开始从事官款汇兑后表现得更为显著。

四、道咸年间蔚泰厚票号代捐业务的经营特征

(一)票号代办捐纳的业务结构

通过对书信所涉及的代办捐纳业务中的垫款额度进行统计,可以发现,蔚泰厚票号提供的代捐垫款额度从一百多两到两千多两不等(如表3所示),说明其代捐业务的种类分布较广,囊括了庶民和现任官僚的各类捐纳。

表3 蔚泰厚票号为苏州报捐者垫付资金的概况

根据捐纳目的和报捐者身份的不同,我们可以对票号的代捐业务进行分类。“俊秀捐监生、贡生”及“俊秀捐九职”,即平民捐纳获得监生、贡生及九品职衔,满足了庶民改变身份的需求,实现了庶民对提升社会地位、取得任官资格的渴望。这两类捐纳所需资本较少,如在道咸年间,“俊秀捐九职”和“俊秀捐监生”所需银两不足二百两;“俊秀捐监生加贡生”需银三百多两。

已获得官衔之人可选择的捐纳种类更多,既包括对更高官职的捐纳,如余恩普由附生捐足训导,①附生是生员的一种,且是生员中资历最低者。而生员是指经过童试取入地方官学(府、州、县学)的学生,俗称秀才。训导为中国古代文官官职名,在清朝之位阶约为从七品,训导职能通常为辅佐地方知府,为基层官员编制之一,主要功能为负责教育方面的事务。宋传书捐监生、加捐同知,阴昌庚由候补知县捐寻常加二级,王宗濂捐知县等;又包括对任官途径的捐纳,如王宗濂捐分发指明江苏省,②即指定要被分配到江苏省工作。张承涛由议叙八品衔今补捐监生、加捐未入流尽先补用等。③其中,“未入流”是指从九品之外的官员品级。“尽先补用”是指提高其在候补官员中的排位,使其尽早能被补用。捐纳作为一种可以多次使用的工具,既能捐升,促进社会向上流动;也能捐复,避免向下流动。正因为此,许多官员在仕途中都有过捐纳的行为,如被誉为近代“睁眼看世界第一人”的林则徐。伍跃指出:“利用捐纳谋求升迁是允许包括进士举人等正途出身者在内的所有官僚自由使用的工具。”④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63—464页。

由于已有官衔之人捐纳的官职往往较高,故其报捐金额通常较庶民更大。如蔚泰厚票号为宋传书捐监生、加捐同知(五品)垫资2 515.8两银;为王宗濂捐知县(七品)、加捐分发指明江苏省垫资2 572两银。对比这两例捐纳,并非捐纳的官职越大,所需银两就越多,而是还要受捐纳者是否对任官途径进行额外捐纳的影响。

从业务结构上看,在蔚泰厚苏州分号所提供的40项报捐业务中,200两以下的小额垫付共28件,占比70%;垫付200至500两的报捐业务共5件,占比12.5%;垫付500两以上的案例共7件,占比17.5%。书信中记载的这些捐纳金额在200两以下的捐纳类型均为“俊秀捐九职”或“俊秀捐监生”,其中,“俊秀捐九职”共11例,占比27.5%。由于“俊秀捐监生”和“俊秀捐监生加捐贡生”并不属于对官衔的捐纳,故在代办捐官业务中,蔚泰厚票号代办的俊秀捐九品职衔业务最多。《咸丰三年部例》中记载“各直省历届捐输案内……捐数最多者则莫如从九品”,亦佐证了该结论。①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见氏著:《明清史论集》,第75页。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庶民捐九品官衔的门槛较低,所需银两较少,但却能带来由庶民到士绅的身份改变所致。

从垫资规模上看,在18个月中,蔚泰厚票号共代40名苏州报捐者在北京办理了捐纳业务,共垫付白银13 952.82两,平均每月垫付775.16两,平均每笔垫付348.8两。从垫资结构上看,该票号为小额报捐(200两以下)共垫资3 753.24两,占比26.9%;为中额报捐(200—500两)共垫资1 635.06两,占比11.7%;为大额报捐(500两以上)共垫资8 564.52两,占比61.4%。这说明,即使该票号办理的小额捐纳案例更多,但由于其单位垫资额较少,故垫资总额较少,在收益率相近的情况下带来的总收益也较少。大额捐纳则相反,由于票号为其垫资规模较高,故从中获利总体更多。可见,蔚泰厚票号的代捐业务形成了以小额报捐为基础,注重揽收大额报捐的结构,前者有利于票号积累信誉、扩大影响、树立品牌效应;后者则有利于票号充实利润、建立政商关系。

就报捐制度的财政功能而言,票号的代捐业务以小额捐纳为主体,正有助于筹集零散的社会资本来充实国家财政收入;而大额代捐业务则可以助推捐纳银总数的增长,为国家财政解决燃眉之急。票号提供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对这两类客户群体都有较强的吸引力:小额报捐者通常因缺乏规模效应,报捐成本往往居高不下,而票号的专业化运作能够有效减少其报捐成本;大额捐纳者则因为资金规模较大且捐纳目的更复杂,面临资金运输、交付过程中的较高风险以及为实现特定捐纳目的需付出的较高寻租成本,故票号能够协助他们保障资金安全和降低寻租成本。因此,在票号的参与下,无论是小额报捐者还是大额报捐者,代办报捐的预期净收益都比个人报捐来得更高,故更有动力进行报捐。也就是说,票号代捐业务种类的多样性使其能够适应不同类别客户的需求,有利于吸纳更多客户参与报捐,从而有效推动报捐群体的扩大和捐纳银的增长,对国家财政及票号自身利润的增加皆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道光末年至咸丰初年太平天国起义的逐步发动,东南军务日亟,清政府为增加军饷,渐开各省捐纳之途,如道光三十年,“太平军兴,广东、广西二省,即分设捐局,并于湖南省城一律设捐,以资接济”。①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见氏著:《明清史论集》,第54页。这使得报捐者在省内即可完成捐纳。相应地,为方便报捐者在本省报捐,该年户部还下发给各省空白的捐纳执照。其中,政府根据从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发放庶民捐监生、捐贡生以及捐九品职衔的执照数量较多。在上述背景下,尽管报捐者仍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但已不像过去那样非得依靠票号的全国性网络才能完成捐纳,而是可通过向钱庄、典当等金融机构融资来进行报捐。无疑,这降低了报捐者对票号代捐业务的部分需求。据咸丰三年夏季部例记载,该年自三月至十二月间,在户部报捐者仅212名,共捐银129 667两,但各省捐纳则较踊跃。②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见氏著:《明清史论集》,第56页。计算可得,在户部报捐者平均捐纳额为611.64两银。当时,庶民捐监生仅需银96两,庶民捐九职官衔仅需银104两,可见在户部办理的多为大额捐纳业务,即现任官僚的捐纳业务。③根据许大龄在《明清史论集》第51—52页对“酌定银数”的介绍可知,在道光七年,由俊秀捐监生,即由无头衔的平民捐纳得到监生资格,需银120两,由俊秀捐九职官衔,即由无头衔的平民捐纳得到九品头衔,需银130两。该书第92—93页对历届大捐所需银两的介绍显示,咸丰三年的捐纳标准为道光七年的80%,故此时由俊秀捐监生需银96两,由俊秀捐九职官衔需银104两,这反映了清政府急于从民间融资,故而实行降价策略。

对比蔚泰厚苏州分号道光二十四年和咸丰初年的代办捐纳情况可以发现,由于前一时期的报捐必须在户部进行,而后一时期的报捐,尤其是小额报捐开始下放在各省进行,致使蔚泰厚票号代捐业务的垫资规模和业务数量都出现了不少变化。蔚泰厚票号在道光二十四年的八个月内为苏州报捐者共垫资8 846.14两,月均额为1 105.7675两,共代办27件业务;在咸丰初年的十个月内共垫资5 106.68两,月均额为510.668两,共代办13件业务,可见垫资规模和业务数量均呈下降趋势。但从代办捐纳的结构看,票号代办大额捐纳,即代现任官僚报捐的比例在道光二十四年和咸丰初年分别为14.81%和23.08%。这表明,票号在咸丰初年的代捐业务规模虽然缩小,但现任官僚在其客户中的占比却逐渐增多。

究其原因,就在于清政府为了筹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的巨额经费,不得不恢复实官捐纳,由此向报捐者出让了不少位高权重的实衔。④鉴于实官捐纳存在“人品混淆,仕路冗杂,实为主治民生之害”的特点,统治者很为顾忌。非遇到军需、拯荒、河工等特别紧急大事,不轻易开之。太平天国革命是晚清政治、经济的转折点,鉴于国家迭遭内忧(民众造反)外患(外敌入侵,战争赔款不断),致使实官捐纳由以前偶尔为之变为经常性行为。伍跃也指出:“现职官僚在报捐时都是委托票号代办相关手续的。”⑤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37—438页。由于已获得官职的人员进行报捐往往旨在获取实官,因此,开放实官捐纳有助于增加大额报捐需求,使得更多在任官僚通过票号代捐实官,推动票号的大额代捐业务比重不断增长,代捐业务进一步走向大客户化。

虽然清政府明白“肃清仕途,自以停止捐纳实职官阶为要”,①《清德宗实录》(二)卷八六,《清实录》第53册,第304页。但在内忧外患不断的情况下,只能是一边屡屡下诏停止实官捐纳,另一边又羞羞答答地捡起,至同治、光绪年间,清政府在纷至沓来的各种灾荒压力下,多次允准地方开办实官捐输的请求。②如同治十年因直隶水灾,直隶总督李鸿章奏准开办道、府、州县外的实官捐输;光绪三年因“丁戊奇荒”,山西巡抚曾国荃奏准举办包括道、府、州、县在内的跨省实官捐输等等。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2)才下诏停止实官捐纳,“嗣后无论何项事例,均著不准报捐实官”。③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九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534页。但囿于严重的财政困难,其后仍批准过多个实官捐纳的奏请,且“实官虽停,其虚衔、封典、翎只、贡监及现行常例其他各项,仍准通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亡。④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见氏著:《明清史论集》,第65页。因而票号代捐客户结构的上述变化,一直持续到清末。显然这有利于票号代捐业务走向大客户化,有利于帮助票号在1862年后的官款汇兑中获取和占据优势地位,在推动清代传统财政向现代财政转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票号代办捐纳业务的价格特征

票号代办捐纳业务依托于捐纳制度,其定价主要包含捐纳价格与金融服务价格两部分。《屡年由京办过取结捐项折》记载了光绪年间票号为报捐者代办手续中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换照费、加监照费、加平、火耗、分发、指省、分先、注册、验看等项目。⑤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755—759页。在这些项目中,捐纳及相关手续费用的确定基本由政府部门规定及发布,票号在这些环节不具备定价权;而票号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加平、垫捐资金等金融服务。

加平(也称补平)主要指票号在收取费用时因不同地区、市场所使用的银两在规格标准上存在差异,而要求客户补充支付折算的差额。在代办捐纳业务中,通常报捐者交到票号的“捐项银两,俱由凑合,原难一色”,各地的票号分号也各有其称量标准“本平”,而户部银库收取报捐款项时则一律以“库平”为准,各省印结局收取结费时以“局平”为准。因此,为调整这些不同的称量标准所造成的交易误差,票号往往会依照金融业的内部结算情况而计算出加平标准,并据此向报捐者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来说,票号加平的行情因时因地而高低不同,如在咸丰元年十一月十九日,蔚泰厚京师分号通知苏州分号要按“本平足银每百两外加子(平)八两之谱收揽”代捐业务。又如光绪三年十月票号为石莹由已捐免验看改指安徽试用未入流,收取费用统共合本平足银185.5两,其中有6.8两为补平;光绪七年票号为江西弋阳知县欧阳骏捐免试俸,收取费用统共合本平足银1 250.4两,其中有131.26两为加平、补平及火耗。可见,票号收取的加平费用通常要占到代捐总价的百分之几,具体比重在不同案例中差别较大。这种加平费用本是为弥补各路称量标准的差异所设,其目的是为达成平价交易而非赚取利润。但由于在操作中,加平标准的计算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报捐者往往无法对票号收取的加平费用进行准确核算,所以为提高收益,票号在不同称量标准的折算中往往尽可能地向自身利益倾斜,“选那种对票号有利的平砝从事收交”,使得加平成为代捐业务中的一个获利环节。⑥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24—25、1198、755、695页。

代捐业务中更主要的利润环节在于垫捐资金服务。受伍跃计算蔚泰厚票号于咸丰元年闰八月至次年二月代捐监生收益的启发,笔者以咸丰二年票号委托银号代办捐纳的标准,即“本平松江银一百二十八两二钱六分”作为票号为报捐者垫付资金的成本。⑦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1202页。根据表1中数据计算可得,票号在该时期内对李锦堂、王成林、曹育兰、李应元、林肇成、潘志仁、陈正清及钱修仁八人报捐的平均收款额为137.575两银,此即票号收取的本息,则票号垫资的毛收益率大概为7.3%。当然,若考虑到还需支付大约几钱的“往来笔墨之费”、大约1.4两的“寄照费”等成本,票号垫捐资金的纯收益肯定低于此,实际收益率可能在6%左右。①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49页。对比当时“月息四厘”的市场借贷利率,可知较之贷款、汇兑等普通金融业务,票号垫捐资金的利润率相对较高。②当时票号的存款利息约为每月二三厘到四厘,短期借款利率约为月息六七厘,可见短期存贷款业务的利润率通常不超过1%。票号汇兑业务在交通便利的通都大邑,每千两仅需二三两的汇水,则北京和苏州间汇兑业务的利润率也不超过1%。此外,票号还有每千两约1.06两的余平收入,相当于汇兑业务的营业外收入,加上这种余平收入,票号在大城市间进行汇兑的利润率也未超过1%。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695、711、743、750页。

通过在加平和垫捐资金环节的收益,票号的代办捐纳业务依靠专业性金融定价而成为了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此外,票号还在金融服务之外巧设名目、“斟酌加算”,以求增加利润。咸丰时云南道监察御史周有簠在奏折中对这种状况形容道:“各省票号,虽不比开设堂名之市侩需索过多,亦每于正项外添设一二名目,向捐生包揽。”③周有簠:《奏为市侩开堂揽捐请饬查禁事》,咸丰元年十一月初十日,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4407-001。也就是说,票号利用普通报捐者对报捐程序的不了解,往往在报价中添设一些子虚乌有的项目来赚取更多费用。上述较高的金融服务定价与非常规收费使得票号的代捐业务总体而言利润丰厚,蔚泰厚票号自述“自咸丰二年,年年蒙天获利,几数十倍”,其中就包括了代办捐纳所赚取的利润。④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760、25、1213页。

当然,面对同质化的激烈竞争,票号在代办捐纳业务中虽占据信息优势和金融定价权,但并不能肆意抬高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而是要适当采取低价竞争策略以招揽客户。如在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蔚泰厚苏州分号致函京师分号,其中提及:“日升昌、广泰兴等号,今年以来收揽从九监生,加色曹平,二十二两微大些,二十、二十一两不等。照此弟等实无划算,是以只可不做,但不知伊等如何算法。”⑤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6—7页。可知票号之间对代捐业务的竞争间接影响了票号的收益水平。为开拓市场、稳定客户,票号的“添设名目”“斟酌加算”以及金融服务费的收取必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就决定了票号代捐业务的利润率虽然较高于普通金融业务,但亦难以随着业务需求的增加而出现大幅上涨。

虽然在金融机构同业竞争的压力下,票号从事代捐业务的利润水平相对稳定,但是代办捐纳的总价仍然随着晚清捐纳制度的演变而有所变动。咸丰朝以后,随着清廷不断放开捐纳以及报捐需求走向疲软,政府所规定的捐纳价格逐步降低。如“咸丰元年议开筹饷事例,言明所捐银数,照道光七年酌增例减一成”;咸丰四年“开捐铜局,援案办理一切捐项,又减二成,按六成上兑”。⑥户部编:《筹饷事例条款》第1册《原奏》,清刻本,国家图书馆藏,第3页a、第6页a—b;户部编:《筹饷事例》第1册,清咸丰年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第1页a;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见氏著:《明清史论集》,第93—94页。至同治年间,由于各省纷纷开捐,地方政府为招揽报捐者彼此竞争,往往在减例之上又私自增添折扣。故同治四年山东巡抚阎敬铭称:“各省捐输减成,按之筹饷定例,不及十成之三。”⑦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二《志八十七·选举七》,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2册,第3237页。光绪年间开海防捐及郑工捐,又“如筹饷例,减二成核收”,“职衔、封典、升衔、顶戴、贡监等项,另议核减五成外,其余实官双月、三班、分发指省,并分缺先、分缺间,本班尽先各花样,以及应行收捐各项条款,均照筹饷例及常例银数核减四成,统令以六成实银上兑”,⑧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二《志八十七·选举七》,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2册,第3238页;朱寿朋:《东华续录》(光绪朝)卷八五,清宣统元年上海集成图书公司铅印本,第16页。可见晚清捐纳的实际价格总体上存在明确的下降趋势,到光绪年间,报捐者支付的捐纳银数常不足定例的一半,较之清代中前期大幅折价。如光绪二十五年江西自行开办赈捐,对虚衔、加级、封典、升衔等项“均照三成新章银数报捐”,在余联瀛由俊秀捐监生的案例中,实际支付的报捐银仅为原规定108两的三成,即32.4两。①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江西筹赈捐输总局给余联瀛捐监正实收,见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87页。这一价格显然比表1中道咸年间俊秀捐监生的费用便宜了许多。因此,在晚清捐纳价格下降的背景下,票号代办捐纳的业务定价总体上也呈下降走势。这表明单件代捐业务对财政的边际补充作用逐步衰减,票号通过提供代捐服务协助财政进行融资的功能也在逐步减弱。

(三)票号在代办捐纳业务中建立的政商关系

除显性的财务收益外,票号代捐业务中还存在着一部分潜在收益,即客户将来任官后可能带来的商机。由于代办捐纳的服务对象为将要获得官职或获得更高官职者,与之建立联系将为票号带来许多经营上的潜在好处:在1862年前,主要包括官员公、私款的存放,以及私款的汇兑等;在1862年后,则在此基础上增添了数量庞大的官款汇兑。

首先,通过代办捐纳,票号获得了庶民出身的候补官员的信任。待这些人掌握权力后,便会委托票号汇兑官款,或将官款及私款存于票号。票号或不支付存款利息,或支付较低水平的利息,但可以较高利率将其放出,从而获得可观的收益。因此,票号有动力为这些潜在的官员提供服务。“各省士子入都应试,沿途川资,概由票庄汇兑。川资不足,可向票号借款。对于有衔无职的官员,如果有相当希望,靠得住的人,票庄也喜欢垫款,替他运动差事。既放外官,而无旅费赴任者,也由票庄先垫。寒儒穷官感激票庄济急,一旦发达,则公私款项必皆存于票庄”。②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第82页。这是说,在省试中获得赴京资格的人通常将其经费交由票号汇兑,倘若其经费不足,还可请求票号垫款。票号尤其喜欢为有官衔却无实职(如监生、贡生等)且有任官希望的人垫付款项、活动相关事宜,而代办捐纳正是其中一项重要手段。

其次,通过代捐服务,票号与现任官员建立起密切联系。在票号的帮助下,官员能快速得到官位,上任后自然回报票号。如表2中,由于咸丰二年四月之后的信件缺失,我们无法得知元和县知县贾太爷委托蔚泰厚票号代办捐纳的种种细节,但苏州分号在寄往京师分号的信中特地说明“所有贾太爷之功名,商议妥或是如何,再为寄信办理”。这说明票号对此次捐纳较为重视,且会为贾太爷办理。笔者认为,这是由于该票号想与贾太爷建立深入的友好互动关系所致。当年,蔚泰厚票号为揽取“海运经费”的汇兑,曾托贾太爷多次向粮道委员说情,可见与现任官员保持良好关系能够为票号开拓市场、承揽业务贡献极大的助力。③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1181、1173页。

再次,票号经营者自身可以通过捐纳获得官衔和封典,提升社会地位,为更好地结交官员、扩大业务奠定基础。如清政府为筹集军费而劝商捐输时,票号经营者积极响应号召,向政府捐出银两。在咸丰三年六月到十一月间,蔚泰厚票号的总经理毛鸿捐银400两,孔其芳和王家隽分别捐银250两和100两,故军机大臣柏褅曾上奏拟奖励三人以守御所千总衔、卫千总衔和从九品衔。④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50—51页。又如在毛鸿的家族中,从其父亲到玄孙五代的31名男子均捐官“将军”“大夫”;女子亦都为“夫人”“恭人”。⑤孔祥毅:《山西票号与清政府的勾结》,《中国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

蔚泰厚票号经营者如此热忱于捐纳事宜,说明捐纳的确为其带来了身份、地位提升的好处,并协助其以士绅、候补官员身份与现任官员建立联系。这有助于票号延揽存款、汇兑官款和对外放款业务的发展。“他们(官僚)以公款存储票庄,好做私下的人情。个人的私款,贿赂的横财,自然是以存入票庄为最相宜。因为票庄与官吏有密切的关系,私人款项,可以代守秘密,如遇查抄处分,决定不敢实告,所以官僚很喜欢利用票庄,朋比为奸”。①陈其田:《山西票庄考略》,第82页。

最后,代捐业务为票号进一步经营官款业务、降低官款业务风险积累了经验,有利于票号延揽更多的官款存储和汇兑业务,并保障官款汇兑的顺利进行。一方面,票号通过多年来从事代捐服务,已经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寻租模式,可以准确把握官府、官员的喜忌,有效降低经营官款业务中的寻租成本。孔祥毅指出:“票号解款,自库兵以呈郎中,分别等级行贿,逢年过节,必赠款送礼,腊月二十到除夕,每日两三辆轿车,专门拉包送礼,自管事至老妈子,都有名单,按名奉送。对王公大人,均在相公处(指清净雅致处)殷勤招待。”②孔祥毅:《山西票号与清政府的勾结》,《中国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3期。因此,原来各省直接向中央解款时,手续复杂,户部解库人员常常挑剔、刁难,而票号却由于上结尚书、郎中,下交门房、库兵,手续娴熟,关系甚广,致使交款毫无阻挡。

另一方面,代捐业务确立了以执照作为准抵押物的风险管理模式。在这一风控经验的影响下,票号在给各省垫解饷款时,虽说是信用放款,但十分重视抵押的作用,懂得要以蒸蒸日上的关税、工商税作为垫付官款的还款保障,从而降低违约风险。根据黄鉴晖的研究,政府偿还借款利息,也往往是由海关或受款省份付息。同时,票号还往往经营着一些海关官银号,即收取税款银两的出纳机构,如粤海、闽海、浙海、江海、汉海关的官银号便曾由志成信、阜康、源丰润、义善源等票号管理。③黄鉴晖:《山西票号史》,第253页。这使票号不仅能够了解税收动态、评估还款能力,还能从中获取汇兑手续费等收入,以主动管理的方式有效保证了垫付饷款的预期收益的稳定。

正因为代办捐纳能够为票号在1862年后经营官款业务积累下丰富的运营经验与政商关系,京师分号在回复苏州分号的信件时曾写道:“望兄等聪明核算,不误收揽为妙……有宗项,胜无宗项,其银数几千两以及万数八千两者,更宜迁就让一二点,有益时多。”④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1142—1143页。也就是说,虽然各类成本的存在使票号的净收益有时候不是那么高,但由于潜在收益的存在,这项业务仍然有利可图,应当大力揽收。这就是晚清票号倾力于发展代捐业务的原因。

伍跃指出:“毋庸赘言,代办捐纳仅仅是山西票号商人经营的业务项目之一,他们在此之外还从事着包括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汇兑税金等收益性更高的经营项目。”⑤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54页。而正由于代捐与各类官款业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性,各票号非常重视代捐业务的开拓,派驻北京分号和各省会分号的负责人大多是“文雅干练之人材”,其中还有出身于“举贡生员”者,有些人甚至与庆亲王奕劻、张之洞等官员保持了密切关系。至于其他“商务码头”所在地分号,则派遣“计算周密操守严谨”之人才,以便把守住经营的第一线。⑥范椿年:《山西票号之组织及沿革》,见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山西票号史料》编写组、黄鉴晖编:《山西票号史料》(增订本),第770页。

晚清捐纳从临时性、地方性变成经常性、全国性的活动,使得从事代捐业务的票号进一步加强了与候选官员和现任官员的联系,有利于加强政府和金融市场的互信,为1862年后进行官款汇兑奠定人脉和经验储备,促进了国家财政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结合。从这一角度来说,代办捐纳是官款汇兑的基础,是清代国家财政与金融结合的先声。当然,这一结合仍然属于传统财政的范畴,系政府以官衔、荣誉和民间财富进行交换的制度。政府在其中非债务人的身份,决定了其没有积极发展工商业,以增量征收的税收作担保还款的动力。而到汇兑官款,则是以票号为代表的金融市场依靠政府税收,尤其工商税(以关税、厘金税为主)为保证向政府提供短期信贷,由政府扮演债务人的角色,故政府有积极发展工商业,以税收作保证还款的强烈动力。它反映了国家财政和金融市场结合的加深,是传统财政进一步向现代财政转变的体现。

正是得力于全国性网络的票号的业务支持——由代办捐纳走向汇兑官款,清政府才迅速走上了以工商税为保证从民间进行短期融资的现代财政的道路,将本已坠落的国家能力再次提升,从而又延长了五十多年的寿命。囿于篇幅,对于票号的代办捐纳、官款汇兑业务与晚清财政转型的关系,笔者将另文探讨,此处就不再展开论述。

五、结 语

票号在道光朝以后经营代办捐纳业务,是晚清捐纳发展、财政融资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环节。代捐业务较短的资金垫付和手续办理周期能够大幅提高捐纳银的流转速率,缩短财政融资的时间。垫款的半抵押性质以及充分的资信评估措施有助于减少代捐过程中违约的发生,从而提升捐纳服务的配置效率。从金融角度来看,代办捐纳业务的核心在于短期借款。这种短期借款的融资性质与捐纳的补充性、应急性财政功能相互匹配,使得国家财政和金融市场得以在代捐业务中实现一种早期合作。可以说,正是依靠票号在代捐业务中提供的专业性金融服务,晚清捐纳才能够高效、及时地补充国家财政缺口,以非正式合作的形式为建立在农业税基础上的传统财政纾解压力和危机,成为了传统财政向现代财政过渡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支持。

在代捐业务的经营中,票号开办了从庶民到现任官僚的一系列不同资质、标的、金额的代捐服务,其业务分布以小额捐纳为主,并随晚清捐纳的放开而逐步走向大客户化。票号经营代办捐纳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垫捐和加平环节的收费,其利润率显著高于汇兑、借款等普通金融业务。这种客户和收益结构既有利于捐纳和国家财政的开源,也促进了票号自身市场的扩大与利润的增长。特别是票号通过代捐业务与候任及现任官员交结下良好关系,能够为未来从事官款业务积攒重要的经营经验与客户资源,以便“将自身的发展与国家的制度政策主动地联系在一起”。①伍跃:《中国的捐纳制度与社会》,第454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票号通过代办捐纳业务建立的与政府的合作模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仍然属于传统财政的范畴,属于财政与金融在体系外进行结合的范畴。因为在这一模式中,报捐者与票号分别扮演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角色,而政府并未在其中担任债务人进行融资,也并非以工商税作为融资保证。票号在这里充当的是财政的间接辅助者的角色,而没有直接进入财政体系的运行之中。但是,较之传统财政的银鞘运送模式,票号介入捐纳流程已经切实提高了财政的运行效率和财政资金的流转速度,有利于加强政府和金融市场的互信,体现了清代财政由传统向现代的初始转型。而随着1862年票号获准从事官款汇兑业务,金融市场得以直接参与清代财政运行的核心制度——解协饷制度,②解协饷制度是清政府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其作用是对全国财政资源进行统筹安排,通过上解(地方和中央之间)和协济(地方之间)等制度的运用,以实现财政目的。太平天国革命之前,各地税收的上解和协济完全由军队负责,民间不得介入。国家财政和金融市场走向了进一步结合,清政府也从此走上了依靠税收,尤其工商税(以关税、厘金税为主)为保证进行短期融资的道路。显然这推动了传统财政向现代财政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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