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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要点

2021-09-16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1年8期
关键词:消防法消防工作公共安全

姜 冰

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随着各种公共会场数量的不断增加,再加上室内空间大,功能难以使用,消防负荷高,人员密集的特点,火灾发生时很容易引起严重火灾,造成许多人命伤亡的事故。如何加强对人群的消防监督,规范人群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导致群众性死亡和伤害的恶性火灾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

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员工对消防安全知之甚少

《消防法》规定了单位要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有关文件对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法规文件,该单位必须对自身的消防安全负责,实行分阶段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组织和规章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并确保装置的消防安全。但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很多单位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利益尚不明确,责任主体的地位也不明确,也不清楚知道要管理什么,如何管理,并未主动采取消防安全管理,而且积极性不高,存在被动接受公共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现象。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个人知识,从而忽略潜在的火灾隐患,不知道如何有效扑灭火灾,并指导人们在火灾后撤离。近年来,我国群众聚集地发生了许多大火。其中大多数是由于单位没有严格的消防法规,没有按照法规进行消防系统的布置,导致非法使用火种,引起火灾,由于逃生路线不规范,缺乏维护和灭火设备的瘫痪,起初的灭火无效,无法及时派人撤离,导致火灾迅速蔓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消防部门的任务量过重

一方面,《消防法》将消防部门的职责定义为:监督和管理消防工作。公共安全和消防局负责行政区域和分区的各种资源,没有部署权,因此没有能力和责任来管理消防工作。例如,质量控制部门不能直接分配企业的各种资源。在消防管理工作上花费了大量精力,这必须由社区或单位本身来完成。同时,这也增加了该部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依赖性,并削减了该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认识。另一方面,消防人员的严重缺乏与监督检查的艰巨任务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矛盾。

1.3 当前的消防法规中没有针对公共场所的有效强制性行政措施

强制性行政措施将限制公民和个人的权利。因此,我国的立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由于消防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公共安全消防机构以执行力,因此公共安全消防机构无法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以在发生高火灾风险的地区中止生产和经营。公安机关依法发布处罚决定,责令停产经营或使用具有严重火灾隐患,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由于法院接受和执行的过程,在此期间无法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2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2.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能

首先,应明确界定公共安全和消防机构的职能为“监督和执行消防法”,并明确政府和单位在自身消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确保单位提高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认识,改善和规范自身在消防安全管理领域的行为,明知履行消防安全的法定责任,明知包括消防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的内容和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单位责任,消防安全监督和公众参与的新的长期消防管理机制。同时,还通过定期检查和现场检查,日常检查相结合,使消防部门从日常繁重的管理任务中解放出来,并加强对群众聚集等容易发生恶性火灾的场所的监督检查,夜间检查,以组合的形式,及早发现并劝说安装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通过加大执法力度,鼓励单位建立,完善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预防恶性火灾的发生。

第二,加大对违反消防法的罚款的力度,消除不必要的处罚先决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单位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后,消防部门首先责令该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并且该单位不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行政罚款之前的修复,其结果是无法长期消除设备的潜在火灾隐患。而且,对犯有消防行为的人的处罚太宽容,对消防的行政处罚不能起到处罚和教育的作用。

2.2 完善各种消防安全政策和措施

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政府一直认为经济的快速增长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他们还没有建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他们提出了防火和其他与公共安全有关的任务,但与经济数据没有直接关系。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共安全环境没有改善甚至恶化。这也是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经常发生各种事故的重要原因。各级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到只有改善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改善社会公共安全环境,才是社会发展的全部体现。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领导,加大消防投入,夯实消防基础。同时,他们应重视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联合消防会议制度,建立紧密有效的消防工作。沟通机制共同努力,共同控制人流拥挤的地方的消防安全。从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全过程监督公众聚集场所,以确保建筑,工商,文化和建筑产权部门核实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了《公共安全与消防》的审查和验收保护机构是颁发适当许可证的前提。对于没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集会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并严格禁止。市政府和其他机构来集中纠正和规范在拥挤区域阻塞或阻塞逃生路线的行为。

3 结论

政府应加大对消防基础研究的投入,建立基于理论性能的设计体系。通过提高消防技术标准,可以在建筑物大,功能复杂,人口稠密的公共场所预防和排烟、安全疏散和其他人员安全相关设施使用基于性能的设计技术来确保公共聚集区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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