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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贪官沦为死缓

2021-09-15张新

检察风云 2021年14期
关键词:孙某潍坊市好人

张新

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某武,利用职权受贿910万元,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孙某武在洛阳主政期间颇有业绩,无数人为之扼腕,有民众甚至说孙是“好人贪官”。此案发人深省!

曾经创下辉煌

2008年1月13日,农历春节即将来临。一则高官被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消息在中州大地引发关注。被查者竟是河南政坛的铁腕人物孙某武——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孙某武,历任河南省洛阳玻璃厂党委书记、开封市委副书记、三门峡市委书记、洛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2006年60岁时调任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孙某武在洛阳创下了辉煌的政绩,他的落马让人们既惊讶又惋惜……

时间回溯至2001年,洛阳发生“12·25”大火事故,孙某武临危受命,从三门峡市委书记赴任洛阳市委书记。其到任不久,即以实干家的姿态,大刀阔斧地兴起了城市建设。当时,“经营城市”的理念正开始主导地方执政者的治理思想。孙某武的城建政绩,集中在旧城改造和洛南新区建设两个方面。当时,洛阳旧城改造的难点是中州路。这条路因涉及住户太多,规划制定十年后还未打通,孙某武到任后,不足半年就完成了这项任务。他还提出,“高楼要快建快批,矮楼旧楼要快拆快规划,要早日实现洛河新区耸立一百幢高层建筑的目標”。

洛阳是个“有山有水”的好地方,孙某武借此浓墨重彩地做好了生态文章。“东西绵延18公里的河南省规模最大的开放公园——洛浦公园、占地3000亩的隋唐城遗址植物园、周山森林公园、上清宫森林公园、中国国花园、亚世广场、周王城广场、牡丹广场等一大批公园广场的建成,与城市道路绿化带交相辉映,形成了优美的城市自然风光……”通过大拆,洛阳还打通了凯旋西路、王城大道。孙某武在城建方面的强势与成绩,可见一斑。在旧城改造上,洛南新区面积70多平方公里,不但利用了洛阳“北方少有丰水城市”的优点,亲水概念突出,生态环境很好,而且这片新区功能完善,很快成为洛阳人居住、置业的首选和骄傲。孙某武当政期间,洛阳经济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经济总量在全国地级以上的城市中居第43位,是三年间全国50强城市中有明显提升的城市。孙某武也获得了不少荣誉。

当然,孙某武主政期间,对千年古都洛阳的历史文物造成的破坏也遭诟病。由于大搞建设,洛阳孟津邙山墓葬群、栾川平乐古镇、唐睿宗孺人的墓葬,均遭毁灭性破坏。

涉案近千万元

孙某武从政有所作为,赢得洛阳人的“爱戴”,被认为是个“好官”。当他被纪委“双规”时,有的民众一下子竟难以接受。但孙某武的受贿行为摆在那里,事实就是事实!

据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在孙某武收受的910万余元贿款中,绝大部分来自洛阳地产商。其中,中泰集团董事长李某超行贿数额最大。他于2002年9月和2003年下半年,先后两次送给孙某武20万美元和200万元人民币。当年孙某武利用担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洛阳中泰集团下属的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解决了与中泰新城一期业主之间的纠纷,使该公司中泰新城二期工程能够顺利开发;之后,孙某武又接受该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超的请托,为其担任洛阳市政协副主席提供了帮助。孙某武曾收受李某超所送的两笔巨额贿赂。

2002年至2006年,孙某武接受洛阳凯瑞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为其下属的洛阳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解决拆迁困难的问题,并为其开发君临广场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孙某武为王某父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洛阳古城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搬迁补偿款和新厂用地等事项协调帮忙。为此,孙某武先后7次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27万元,2万英镑,共计折合人民币280万元。2003年11月至2004年初,时任洛阳市建委副主任的郭某为获得晋升,攀上孙某武这棵“大树”,先后5次给“孙书记”送上现金35万元,孙某武均予以“笑纳”。郭某也如愿当上了洛阳市建委党组书记、主任。2004年上半年至2006年6月,孙某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洛阳市公路局副局长兼洛阳路桥建设总公司总经理李某的请托,为解决李某的职级晋升问题提供了帮助。此后,孙某武3次收受李某15万元人民币的“进贡”……

在孙某武的受贿中,判决书还提到了他的女儿与女婿。2005年底至2006年初,孙在洛阳市委书记任上,接受时任洛阳市房管局副局长王某洲通过孙某武的女儿刘某(随母姓)、女婿邵某转达的请托,为王某洲顺利升任洛阳市房屋管理局长提供帮助。事后,王某洲应邵某的要求,为邵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57万元的轿车,邵某将购车一事告诉了岳父。2006年初,刘某又将该车以人民币62万元的价格出售。2005年,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强通过孙某武的女儿与女婿,转达请孙某武帮忙的请求,孙出面帮助协调解决了该公司投资的洛阳香江万基铝业公司与合作方洛阳新安县新安电力集团公司在氧化铝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资金注入、用水用电、人事安排等事项合作不顺畅的问题。刘某强大为感激。孙某武向他提出女儿想在广州刘某强下属公司开发的楼盘购房,并能获得优惠。2005年9月,刘某以141.02万元的低价,购买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广州番禺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两套。孙某武得知有关部门在调查其问题后,要求刘某强提高上述房屋的售价。其后,孙又要求女儿、女婿将该房退购……2007年12月29日,孙某武在河南省政协会议上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儿子“借”父敛财

2009年4月15日,洛阳市委原书记孙某武之子孙某受贿案在湖南浏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指控,孙某受贿金额211.8万元,80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前孙某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主任。庭审最后陈述时,孙某后悔说:“不该交那些朋友。”他说:“‘朋友都是冲着我父亲手中的权力来的。这些‘朋友头上都写着‘险字,送来的钱也都是‘炸弹。”

案情显示:孙某利用自己管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职务便利,把未通过该项免税申报的企业信息告诉夏某杰、张某等人。夏、张等联系一些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才获得通过,夏、张等赚取了巨额代理费,送给孙的现金、汽车、购物卡等合计131.8万元。另外,孙某利用父亲的权力帮人谋取职位。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赵某于2004年春节找到孙某,希望通过其父帮他谋取支队长职务,并送给孙某10万元人民币。同年7月,赵某如愿被任命为支队长。可他的胃口并未得到满足,不久又请孙家父子帮忙谋取洛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长职务,并于2005年11月在某酒店停车场送了孙某30万元。2006年4月,见事情还没结果,他又送了孙某10万元现金。随后在孙某武的关照下,2006年5月,赵某终于拿到了任命书。孙某将受贿之事告诉了父亲。

2005年8月,洛阳大地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中州路451号的一块地,预备开发建设一座数码大厦,因二期工程土地面积不够,必须利用相邻单位613所0.74亩地。大地公司总经理陈某找到孙某,并通过他引荐认识了其父孙某武,后陈某直接找“孙书记”帮忙租地。2006年4月,孙某武出面找了分管科研文教的洛阳市副市长及613所负责人协调好此事,并于7月与613所签订了租地合同。2006年1月,陈某又通过孙某武的关照取得了黄河宾馆的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陈某在中国银行门口提取了30万元给孙某急用,以表示感谢。孙某将收受陈某30万元一事告诉父亲,父子还秘密结为攻守同盟。誰知就在当月,陈某事发被纪委调查后,交代了他向孙家父子行贿30万元的事实。由此可知,孙某受贿案是被陈某牵连而浮出水面。2007年2月7日,孙某接受纪委调查。据检察机关查明,孙某名下的各项财产共计1040万余元。后孙某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最终获判死缓

孙某武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8年9月22日立案侦查,2009年4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同日告知了孙某武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09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审问了孙某武,复核了主要证据,听取了孙某武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09年7月与9月,案件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10月24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受理审查起诉。2009年12月9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某武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孙某武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家人共收受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孙某武的刑事责任。

2010年2月1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武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孙某武利用担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洛阳中泰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超等9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拆迁补偿、职务晋升、项目投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家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武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孙某武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孙某武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后,孙某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法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某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孙某武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0年3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武的案件也牵涉家人,其妻子、儿子、女儿和女婿,分别被判处4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后思

二审法官指出,孙某武案件对社会的警示与教训是深刻的。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勤政贪官”与“诚信贪官”,这类所谓的“好”贪官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这种现象,折射出老百姓对官员办实事的期待,也说明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方面还存在的不足。2010年9月21日,中纪委专案组在三门峡市召开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大会上披露说:一、孙某武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二、孙某武动用信用社贷款,支持女儿办出租车公司;三、孙某武作风腐化,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这让民众对孙某武的本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西南政法大学某教授认为,一个官员只要与“贪”有染,无论其功劳多大,资历再深,注定不会是个“好官”。善良的人们切莫被孙某武这样的“两面人”所惑,拿“好贪官”的名号来作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不纠,不仅会让官员的贪贿手段越来越隐蔽,还将会对整个社会道德标准造成颠覆性破坏。该案警示与告诫官员,干事一定要干净。有些领导干部有干事的想法,也有干好事的能力,但在干事的过程中,却也打着自己的“小算盘”,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他们以为,政绩是自己的免罪牌,领导会保护他们这样的能人。殊不知,腐败是条高压线,一触就会倒地,制度面前没有特权!每一个腐败分子都逃不过党纪国法的制裁。孙某武也是如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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