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构建的若干思考
2021-09-14张祺午荣国丞
张祺午 荣国丞
摘 要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推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不断走向深入,如何提升培育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培育质量标准体系的构建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经过多年的理论总结和实践探索,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已取得很大成效,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的指标体系还很不完善,更未能形成培育质量标准体系。只有依据我国相关政策文件,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突出问题,运用相关理论推理,构建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 乡村振兴;新型职业农民;质量标准体系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既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建功立业,更要重视开发乡村本地人才资源,大力培养本土人才。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振兴体制机制,并提出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搭建乡村引才聚才平台、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切实做好保障,明确提出要深化乡村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流动、激励等制度改革[1]。
自2012年国家首次提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要求后,近10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通过政策引导、实践探索,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正在逐步形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提供了人才保障。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的提升较慢,其主要原因就是培育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在培育机构基础能力、培养培训方式、农民学习素养等方面均缺乏明确的标准予以保障和引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2]。这就给“十四五”时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出了一个新的具有挑战性的要求: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保障和引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的不断提升,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落地、落细。
一、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构建的政策依据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要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3]。同年9月下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乡村人才振兴[4]。为了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农业部、财政部等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标准体系的基本架构:农民教育培训提质增效三年行动
2019年4月,农业农村部启动职业农民培育三年提质增效行动,旨在推动职业农民培育转型升级,全面提升质量效能,将工作导向从关注数量提高转向数量质量并重,工作重心从以“培育主体”为中心转向以“受培育者的有效需求”为中心,工作方法从单兵作战向集团化作战转变,注重提升培育的精准性、师资的开放性、跟踪服务的延续性、线上培育的普及性。通过提升培训对象精准性,体现培训内容的差异化,完善培训环节,强化对接服务等,坚持以培育对象为中心,遵循农民需求和客观规律,抓实落细关键环节。推进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的落地对接、推广应用和拓展开发,大力开发在线课程,促进线上与线下的融合发展。
这些内容从培育内容、培训方式、课程开发、师资水平等诸多方面提供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的基本架构。
(二)职业农民教育标准的主要依据: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农业农村部在2005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培养“职业农民”[5]。2008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2011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11]13號)明确,坚持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努力培育新型农民[6]。这些决定、意见表明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进入政策的酝酿和准备阶段。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相继出台大量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相关的政策文件,涵盖制度环境、资金支持、培养模式、体系等方面,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工作进入了逐步明确和大力发展阶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制度设计逐渐规范。一是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模式、培训体系方面的规范更加完善;二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的分级建立、教师资源的科学调配、考核办法的规范落实、师资的培养和能力提升及相关保障措施得以落实;三是在考核保障方面,专门设立考核指标体系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四是在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方面也提出主动适应生源多元化、发展需求多样化的新要求等等。这表明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与培训的政策保障体系日臻完善。
(三)财政标准的初步测算参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财政支持力度
据历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报告》显示,自2014年,农业部、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以来,中央财政持续加大支持力度。2014年、2015年分别安排11亿元专项资金,2016年中央财政资金增加至13.9亿元,2017年增加至15亿元,2018年、2019年每年20亿元,2020年、2021年每年23亿元。2021年较2014年的增长幅度高达109%,见图1。
地方上也增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如江苏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资金投入;山西财政每年整合1亿元专项资金;安徽财政2014-2015年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2016年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省民生工程,整合各类资金1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省级财政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有18个省份,其中江苏、山西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安徽、福建、陕西分别为7000万元、6000万元和4000万元。2017年省级投入资金超过5.8亿元,省级财政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有16个省份,其中,江苏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安徽、福建、山东分别投入6550万元、5600万元和6000万元。2018年省级投入资金超过5亿元,省级财政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有15个省份,其中,江苏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安徽、山东分别投入7000万元和6000万元。2019年省级投入资金超过6.25亿元,省级财政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有15个省份。
由此可见,中央和地方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对这些财政经费的初步测算并寻找其中的增长规律,可以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中财政标准的确定提供数据支撑。
(四)相关标准的地方探索:持续出台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相关政策
标准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7]。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的构建也必须建立在一定社会实践基础上。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实践探索。比如,山西忻州市,2018年11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进“1+N”政策扶持,忻府区羊协会立足创新培育模式,细化“菜单式”培训,突出适应性畜禽防疫技术培训,举办“畜牧养殖”班,形成“1+N”联动培训链条,即“培训机构+政府机构+养殖农户+授课教师+畜禽医院+众徒拜师+跟踪服务”,提升服务扶持效果;山东兰陵县,2019年,积极探索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新路子,兑现“一倾斜,四优先”中的“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的政策;內蒙古磴口县,2019年5月,出台“六免费、十优先”政策助推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培育工作持续发展;陕西省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陕西省高级职业农民认定实施细则》等。
这些地方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可以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的构建提供更为具体的指标体系和经验总结。
二、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构建的现实需求
在新的发展阶段,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对其质量标准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迫切需要。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评价缺少依据
根据《“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农业现代化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行考核。同时,农业部制定了《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试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绩效考评试点。考评指标体系包括工作组织、工作实施、工作效果、加分扣分项和一票否决四大类22小项,并通过省级自评、部级核查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执行。2018年,农业农村部对《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试行)》进行修订,提出了包括工作落实、工作效果、加分扣分项和一票否决三大类12小项的考核指标,其中制度体系建设和宣传工作分值加大,并围绕学员在线评价工作和学员综合满意度比例增设加分项。
但是,由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的缺失,导致培育质量评价缺乏更为具体的依据和标准。目前,针对不同培育目标,遴选各类培育对象的标准,分类型、分产业、分等级的培育标准,培育师资选聘标准,培育过程标准,培育效果评价标准等各类标准均存在缺失、缺位现象。同时,各地教育培训工作进展不平衡,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分类及评判标准不一致,导致区域间教育培训质量也缺乏可比性。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难以监督
由于没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教育培训主体受各种利益关系的制约,评价形式、内容、效果难以实现客观、公正,导致评价结果缺乏真实有效性,进而使得培育过程难以受到有效监督。这必然会导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较低、基础设施建设短缺和社会服务功能薄弱等问题,进而造成培育方向、结果与乡村振兴对人才的需求间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由于法律上缺乏负责组织制定职业教育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专门机构,《职业教育法》和《标准化法》均未对职业教育标准化委员会作出规定[8],政府、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不同社会资源的拥有者难以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的评价中去,不利于形成社会各界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的监督,也不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深刻理解经济社会、行业企业对人才培育的要求,不利于调动行业、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积极性,不利于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提升的整体氛围。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改进动力不足
《“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指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须遵循“精准培育”原则,但从实际来看,培育对象遴选不精准、培训内容设置精准度不高、培训方式单一等现象依然存在。全国各地普遍将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既开展职业培训,也开展学历教育。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一项基于江苏、广西的调研显示,目前培训对象遴选的针对性有待提高,参训学员的需求性还没有充分挖掘,与产业脱节的宾馆式、理论式培训仍然存在;课程设置关注传统农业,对新产业、新业态关注较少。国家对农民培训支持力度很大,培训体系日益完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农民培训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含金量。一些地方的农民培训仍不同程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培训方式不够“接地气”、培训资源分散等问题。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得不到培育主体的自我改正,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具体性的、可操作的质量标准体系。
(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农业农村部正在推进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化服务云平台建设,建立由教育、农业、人社等部门共同支持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实时更新农业人才的需求状况以及现代农民的培育资源信息,同时为每一位农民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进行培训质量监控和培训效果监控,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做好跟踪服务。但支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信息化标准缺失,导致培育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效率不高。加快信息化手段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利用全国农业远程教育平台开展农业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开展农科讲堂,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优质的线上线下学习服务;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组织既包括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家政策的知名专家,也要有实践经验丰富的乡土专家,建设精品课程、精品教材、实际工作任务情境的模拟等教育资源,并在信息化学习平台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省级采用远程网络全面监管各市县教育培训工作,市县级进行组织实施、重点抓学员管理、选课配课、答疑解惑、学习考核,全面监管学习行为,通过线上学习、远程诊断等方式,推进信息共享和精准服务,及时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利用信息化平台采集实时信息,形成反馈追踪闭环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开展监测、预警。这些以信息技术为应用载体和工具手段的各环节和全过程,都需要明确标准,才能确保培育效率和质量。
(五)職业教育质量不适应新型职业农民需求
“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认定还缺乏全国统一认证办法和标准,主要以培训机构发放的培训证书以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为主。”[9]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农民年龄跨度大、学历层次差距大、教学与培训模式丰富、组织培训的主体多样等特点,给保证培育质量带来很大挑战。以2018年农业农村部统计的农村实用人才中部分数据为主要样本,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等为重点群体,分析新型职业农民不同群体。年龄方面,生产农民的年龄层次跨度大,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占16%,36~40岁的占16.13%,41~45岁的占21.53%,46~50岁的占20.76%,51~54岁的占13.69%,55岁及以上的占11.09%;学历层次方面,层次差距大,在统计的样本中,未上过学的新型职业农民占1.6%,小学学历的占11.79%,初中学历的占55.51%,高中学历的占24.97%,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6.13%;组织培训的主体多样性,有学校,有培训机构,有行业企业等,教学与培训模式也丰富多样。这就需要根据新型职业农民期望获得的培训知识、培训地点、教学方式、知识级别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培育对象分类标准,制定不同层次的质量标准。
三、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构建的对策建议
为促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依据相关政策文件,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突出问题,运用相关质量标准理论,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发力。
(一)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的理论研究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理论是实践的先声。马克思揭示理论的本质功能时,深刻论述到:“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10]标准化建设是制度化的最高形式。标准化理论是可以运用到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各个环节的科学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到标准化事业的全面提升期。制定出针对不同培育目标,遴选各类培育对象的标准,分类型、分产业、分等级的培育标准,培育师资选聘标准,培育过程标准,培育效果评价标准等统一标准是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提升的有效路径。
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需要深入进行理论学习,也需要开展调查研究,还需要熟知国际规则,参考和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推进国际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标准的转化应用,推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因此,广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研究,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有利于推动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
(二)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价
质量标准具有“可量化、可比较、可监督”的特性。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价,客观上需要监督依据和评价依据,即质量标准。也就是说,推进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价,就会“倒逼”其质量标准体系的加速形成。一是通过组建独立的第三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评价专业机构,对培育全过程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培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有效提升培育质量过程中形成质量标准。二是对多元化培育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培育过程、培育效果检查,并随机进行抽查,对于培育内容、培育过程有问题,培育效果不佳的培训主体确定培育资格标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三是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标准,助推国家和政府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
(三)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的自我诊断机制
通过教育实施、过程监控、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性评价自我诊断、“8”字型螺旋型培育质量改进机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针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环节等方面进行检测与反馈。通过自我诊断有利于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并在检测与反馈中检验和调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
第一,对培育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做好培训对象遴选与需求调研。“对于不同目标形态下的个体,其情感体验、认知能力、主观能动性和发展性才是评估检验的标准。”[11]因为不同产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培育需求不同,围绕地方产业发展实际,遴选培训意愿强烈的农民,摸清不同对象对内容、模式、手段的需求,确保培育具有针对性、有效性,一旦偏离标准及时调整。
第二,按照分层、分类、分模块的培训内容标准,围绕不同培训群体实施差异化、个性化培育;建立严格的教育过程监控制度,各个环节应该严格质量标准,认真执行落实标准,依靠制度管理和约束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行为。
第三,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跟踪反馈机制及社会评价机制,并对生源情况、就业创业情况等进行分析,定期评价教育质量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并根据达成情况,不断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和标准。
(四)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的标准化建设
通过信息平台的标准化建设,提供优质的线上线下学习服务。一是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国家、省、县三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化平台建设标准,提供优质在线学习、管理考核、跟踪指导服务。二是加强信息管理考核。2017年,农业部在《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的二级指标中,将“信息查询”单列,并将数据库信息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各省组织培训机构通过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中的“云上智农”App,将班级组织、师资、基地和培训效果、满意度等作为标准进行线上考评,以考核促进培育工作。三是进行定期情况通报。及时将培训对象、培训单位、培育师资、培育基地、培育教材进入数据库,按月进行数据通报,不仅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而且加速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
(五)构建分层分类新型职业农民教育质量标准
一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标准体系。教学标准体系是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的准绳。教学标准体系应由培训主体分产业、工种和岗位,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共同研究并提出职业素质和能力要求,结合农业生产过程、产业生产技能和岗位服务流程确定培训内容和要求而形成。教学标准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做到对应产业齐全、内容完整、区域覆盖面广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高低。教学标准体系包括对象遴选、培训目标、培训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试考核、教学管理、跟踪服务等各环节工作的标准及要求。应针对农业企业家、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等重点人群,分别编制农民企业家培训标准、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标准、家庭农场主培训标准等,每个类型就初、中、高级不同层次的技能培训应有相应层次的培训标准。
二是构建分类培育的模块化课程标准体系。以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为目标,以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为导向,确定“综合课+专题课+专修课”的模块化课程设置标准。针对不同层级职业农民,将知识点模块化,设计每门课程的学习模块,形成网状知识构架。综合课程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理念,使其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必需的通用知识;专题课程使其掌握生产经营领域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专修课程使其精通从事产业生产经营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是形成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能力提升的标准体系。通过打造资源集合平台,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统筹领导下的“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参与运行机制。摸清培育对象需求,建设培育对象库,实施精準培育;打造高素质师资队伍,吸引优秀教师、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家和乡土人才任兼职教师,建设资源共享的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加强对师资培训、聘用、管理和考核,提高教学能力;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教学和实习实践,在产业链上建立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等教学基地,明确建设条件,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在产业中培养人;依托云平台,聚集各类农业科技教育资源,实现农民在线学习、互动交流,并可在线向农业专家和农机推广人员咨询技术问题。在各培育过程和培育环节中,总结实践经验,形成统一标准,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标准体系。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EB/OL].(2021-02-23)[2021-03-17].http://www.gov.cn/xinwen/2021-02/23/content_5588496.htm.
[2]习近平在调研指导兰考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强调:大力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继续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N].光明日报,2014-03-19(01).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EB/OL].(2018-02-04)[2021-05-17].http://www.gov.cn/zhengce/2018-02/04/content_5263807.htm.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EB/OL].(2018-09-26)[2021-05-17].http://www.gov.cn/zhengce/2018-09/26/content_5325534.htm.
[5]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EB/OL].(2005-12-20)[2021-05-17].http://www.moa.gov.cn/nybgb/2005/dseq/201806/t20180618_6152565.htm.
[6]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EB/OL].(2011-10-25)[2021-05-17].http://www.moe.gov.cn/srcsite/A07/s7055/201110/t20111025_171559.html.
[7]甘藏春,田世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32.
[8]王建洲,杨润勇.法律与标准关系视域下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若干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21(12):12-16.
[9]唐丽霞.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有新思路[J].人民论坛,2021(9):74-77.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
[11]谭婧,李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研究的回溯反思及问题前瞻[J].成人教育,2021(6):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