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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探讨

2021-09-13朱熠华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9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

朱熠华

摘要:所有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原动力,对于全方位的业务增长来说,中小股东是一个重要的关键因素,因此,要保持企业经济的健康成长,就需要用中小股东去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国家除了保护各企业的内部政策和规则外,还出台了公司法来保护权益。通过长期的实践和持续的检查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国家也宣布并额外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简要描述和分析新公司法以及如何改进中小股东在新公司法中的权益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新公司法;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

就目前公司行为的组织管理而言,新公司法的引入可以帮助公司成长,保护股东的权益,以及提高公司的秩序水平和对于股东的权益保护,这主要体现在股东的权利的落实上。

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

1.1立法体系比较单一化

新公司法的立法内容中增加了很多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这有助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顺利推进,虽然有很多诉讼涉使得公司停滞不前,但法院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如果股权超过10%,要制定严格的规则。在统一监管方式下,很难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

1.2司法实务上缺失可操作性

尽管有宪法的规定,但它们最终都要用判例法去解决,公司之间的纠纷通常很难解决,中小股东更难保护自己的权益。证据是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很明显,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许多证据都缺失了,这就不能证明大股东的错误,而且大股东还容易篡改证据,这就使中小股东证明大股东违规变得更加困难,这时候就需要增加立法工作的有效性。

1.3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权益保护受限

新公司法在股份系統公司的设立、运作和政策方面与有限制公司有一定的区别,与有限制公司相比,股份公司的组成和运作以及制度更加严格。就法律而言,许多人认为这是股东公司在确定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方面做出的最重要的贡献。因此,在许多公司中,由于集中管理、低资本投入或低股权比率导致的决策能力从本质上阻止了中小股东在业务决策中的发言权,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就很有可能成为股市崩盘的受害者。

2.新公司法背景下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2.1健全股权转让制度

企业应努力在股份分配和业务转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和透明,只有这样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才能创造出理想的业绩。在运营一家有限制公司时,他们几乎没有自由来管理开展业务转移活动所需的许多流程和任务。此外,如果出现问题,例如公司必须偿还债务时,很难以某种方式转让股份并停止重新启动公司,为此,有必要根据各部门平等的实现和分配,在立法通过的过程中,推进符合社会形势的改革和变革。企业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充分保障社会环境和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系统地建立相应的企业所有制制度,这样可以继续在系统中创建特定工作的开发,系统而高效。为防止在创业初期产生不同个人利益的力量,必须精心准备商业计划书,以确保商业计划书在当时情况下是安全的,确保能够科学准确地定义与股票发展和激励发展相关的未来增长计划,相关部门在履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还必须进行系统的管理和仲裁,这可以作为股东公司的具体规定,从而限制出于个人目的而发生的各种行为的可能性。

2.2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增加股东权利约束机制

股东是工商管理领域的最高权威,合法权益股东的工作是保护股东免受合法权益侵害,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股东会议系统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公司可以分享管理和运营股东会议的经验,并根据有效利用股东会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本股东,提高中小股东在会议股东中的地位,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路上,为企业的经济发展和创造现代市场经济。

2.3健全股权结构

在良好公司治理实践的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结构决定。比如在创业过程中,股东由几个人组成,股权平等程度比较高,因此,股东通常使用行动来做出管理和公司治理决策。基于这些情况,可以根据公司股东的结构进行这些改进和优化,特别是解决垄断问题,重点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必要公司的出现。为了有效降低公司遭受攻击的可能性,在公司注册初期,有必要针对平均资本不足的情况采取最大可能的措施,以优化公司的股东结构,从而提高效率。作为日常运营和管理任务的一部分,科学需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因此,随着企业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兴趣日益增长,有助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执行。

2.4健全司法救济保障制度

说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援助。对于本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法律协助是进行相关并购交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决定。发生纠纷时,中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对合法权益的有效诉讼,如果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股东可以通过提起救济诉讼,利用股东代表原告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我国可以学习和适用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调查权”就参与了我国的法律规制,如果公司的业务存在一定的问题,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指派专门的调查专家进行调查,调查行动完成后,有关报告的结果将立即转交给管理委员会,并受到已备案的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标志的适当保护。

3.结语

因此,虽然中小股东的投资份额低于大股东,但中小股东在决定公司长期增长和战略目标方面占据重要地位。公司在市场资源配置中,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作用是保证利润的正确平衡,所以要提高中小股东的地位。投资部分不能代表大股东之间适当的决策和利润协调能力,但是可以维持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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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俊.新《公司法》背景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探析[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8(04):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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