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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伏娃存在主义女性主义在法学中的现实价值

2021-09-13胡思源

西部学刊 2021年15期
关键词:波伏娃

摘要:波伏娃存在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女性的角色塑造是后天形成的,女性是在他者、客体与自由个体之间的徘徊者。要想突破“他者”地位,女性就要实现自我意识的觉醒,在异化的客体和实现内在性超越的主体之间做出选择。分析了波伏娃的存在主义女性主义主要观点及其在女性主义发展历程中性别理论中的作用与体现,进而探究了其对后现代主义法学在性别观念上的积极作用和现实价值。将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的精神与内涵运用到法学研究与实践,能使许多关于“男女平等”的现实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强调女性的社会定位不应是普遍的、趋同的,而应是有具体差异的、可以自主选择的,在此基础上对“两性”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和建构,让男性和女性在法理层面都不再被思维定式化,让其在对自身本质认可的基础上拥有更多自主的选择权,应是契合当代两性观念的法律实施方案。

关键词:波伏娃;存在主义女性主义;性别理论;两性平等

中图分类号:DF13/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5-0110-04

西蒙娜·德·波伏娃(1908—1986)是法国当代著名的存在主义哲学家,也是女权运动的创始人之一。作为一名女性哲学家,她将存在主义理论运用于对女性主义的思考,为传统的女性主义发展提供了存在主义哲学观这一新的突破口,极大地助推了女权运动的发展和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本文基于波伏娃的著作《第二性》和她具有代表性的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的观念,展开对女权主义和女性运动发展的研究,探究波伏娃的性别理论对后现代主义法学在性别观念上的积极作用和现实价值。

一、波伏娃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的主要观点

存在主义女性主义是以萨特的存在主义为理论基础,被波伏娃发展后作用于男女两性问题探究的哲学理论[1],集中体现了波伏娃在现象学视角下对女性主义的解读,此观点在她的著作《第二性》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萨特在现象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存在主义,即存在先于本质,关注事物本质的生成过程。在这种理论下,人“是”什么不是先天决定的,而是由人的行动决定的。萨特提出的这种行动哲学要求人自己做自己的上帝,自己选择自己应该成为什么,强调人的自由、自主性,肯定个体的价值。波伏娃将萨特的理论运用于女性主义研究,提出“女性并非生下来就是女性,而是逐渐成长为女性”的观点。正如在《第二性Ⅱ》开头,波伏娃说:“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2]基于存在先于本质的理论,她认为女性的角色塑造是后天形成的,通过父母、家庭、社会对女性应然存在的特征的灌输,使女性成为一个社会普遍标准所认可的“女性”。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父母给女孩买洋娃娃赋予其“照顾婴孩”的属性,通过培养钢琴、绘画等富有文静特质的喜好来塑造女性“相夫教子、贤良淑德”的特质,等等。生来就被贴上“高跟鞋”“裙子”等标签使得女性无形中已被现实社会所物化,失去了其独立人格的发展空间。这些现实例子都可以看成社会主流对女性这一群体所灌输的“虚假意识”。不同于萨特对个人自由意识的强调,存在主义视角下的女性其本质虽是后天通过行为而形成的,却不是其自愿自主的意识,而是被动地被社会所塑造的。女性在男权社会中没有自己的主动性,一直被当成一个他者的存在,且女性的本质是被外界即男权世界所决定好的,只能被男性这种“主体”所支配,最终被迫接受“被物化”的命运。这便使女性被迫成为第二性,处于消极被动的客体地位,自身主体性的自由被永远地禁锢[3]。

波伏娃在《第二性》中集中阐述了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理论,从生物学、精神分析学和唯物史观等方面分析了女性受歧视的普遍原因,认为女性是在他者、客体与自由个体之间的徘徊者。女性的受支配地位取决于社会经济结构中女性的从属地位[4]。女性要想突破这种“他者”地位,就必先实现自我意识的觉醒。波伏娃认为:“女人要在她坚持超越和被异化为客体之间做出选择。”[2]她指出现实中女人处在一种二元张力的矛盾中:把自己既当成自我,又当作他者。既希望在女性气质中得到解放,又希望保持这种气质所带来的特权。这直接而鲜明地揭露了许多所谓的“女权主义者”为自己制造的悖论:一方面希望获得和男性一样的地位、机会、权利,另一方面又不愿放弃因自己处在弱势地位而获得的种种特权。针对这种矛盾难以解决的困惑,波伏娃便要求女性必须在异化的客体和实现内在性超越的主体之间做出选择。在笔者看来,这一选择过程可理解为女性对于自身本质追求的一种行为过程,是基于存在主义理论基础上解决男女差异的最好途径。

波伏娃将存在主义引入女权主义探究的壮举无疑为现当代女性主义的发展开启了一条新路。波伏娃的思想远非简单地对父权社会的批判,而是发出了“人应通过对自我本质的感知决定自己性别特质”的先声,为“性别角色扮演理论”奠定了基础。这也使女权主义不只停留在肤浅的“绝对男性化”和僵化的“绝对女性化”,而是使女性真正成为性别的主体,有了自我选择的权利,是萨特对人自由价值的强调在两性关系中的体现。

二、女性主义的发展历程与波伏娃思想在性别理论中的體现

女性主义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三阶段:十九世纪下半叶到二十世纪初的女权运动、二十世纪初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女性主义和二十世纪初至今的性别理论。概而言之,第一阶段强调“绝对的男女平权”,第二阶段承认男女性别的差异性,并认为女性基于差异性应得到更多的保护和更优的评价,而存在主义女性主义恰恰与第三阶段的女性主义思想相契合,即认为女性不应被先天定义,而应由每一个女性个体自己选择性别特质,其既可以扮演与男性趋同的角色,也可以充分发扬固有观念中的“女性化”,或选择无性别差异的中间层级。

(一)女权运动:绝对的男女平权

早期的女权运动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不断深化和女性在政治斗争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要求男女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阶段的女性主义要求的是绝对的男女平权,即男人能干的事情女人也要能干,甚至要比男人干得更好。女权主义者认为,男性和女性天生在智力和生理上并没有差别,是因为后天的区别对待才导致了男女地位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只要赋予女性和男性一样平等的权利,就可以使女性摆脱弱者的地位,从而实现所谓的男女平等[5]。

这样朴素而激进的女性主义观念与启蒙运动之后广泛传播的天赋人权观念有一定的关系。然而权利与义务往往是对等的,要想获得权利首先要有获得权利的能力。这便使得女权主义者要努力证明自己可以和男人做一样的工作,实现等量的社会价值。在这样的女权运动影响下,使妇女入进入一种激进狂热的境地。“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让无产阶级女性凭一腔热血承担起了几乎超出她们能力的劳动,资产阶级女性走上工作岗位看似实现平权却承担起了事业加家庭的双重负担。

这种激进的女权主义作为先发性的女性意识有其积极意义,只有激进才可掀起变革原有固化的社会体制的巨浪,使对传统固化观念的突破有了发生的可能。现实层面上,传统的女权主义确实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它动摇了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男性劳动力,使妇女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了重视,还促进了婚姻模式的转型……[6]

然而,过于激进的女权运动无疑使女性陷入了背负更大负担的境地,她们承担起了更多男性的工作,分担了男性的压力,但却仍未从女性标签化的“家庭生活负责人”的“虚假意识”中走出来。这就使女性非但没有实现对自我发展方向的选择,还为自己争取到了“无形的负担”,从狂热的“男女绝对平等”口号中惊醒的女性主义者不得不寻找新的出路。

(二)女性主义:凸显性别个性

第二阶段的女性主义者认识到了女权主义激进性的弊端,开始要求“男女平等”的诉求中要凸显性别的个性,体现性别的差异性。这就要求关注点不再仅仅落脚到权利上,还要更多地关注权利是否能够实现。

这种观念立足于一定的现实情况,更显理性。男性和女性生理上是存在必然差别的,这种差别不一定有优劣之分,但其区别性不可忽视。此外,男性与女性思考方式也存在不同的倾向和特征。男性的思考方式倾向于工具主义,女性的思考方式更倾向于同理心,会设身处地地对他人的情绪和情感进行认知性的把握与理解[7]。这种生理与心理的双重差异便要求应在女性主义中强调男女间的差异性,承认天然的区别,并通过价值观的塑造使区别性的二者都有同样的发展空间和平等的地位。

身为“波伏娃的唯一继承者”的伊丽佳蕾便持这种理论。她深刻地揭露了女性对绝对平权的追求恰恰体现了女性对自身特质的自卑和不满,而正确的性别平等内涵应凸显女性的特质,使女性按女性化的标准发展自身,从两性中的客体变为主体[8]。伊丽佳蕾这种“相对平等”概念使女性主义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女性的差异性得到了凸显和重视,有利于女性发现自身的优势,实现对自我的悦纳,不再狂热地崇拜男性的特质,而使自身被异化。然而,这种差异性的强调又无形中把女性形象进行了固化,强硬地将男女特质区分开来,让女性在“女性应然具有的特质”中发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个体自主选择自己本质认同的方式,有着不可忽视的局限性。

(三)性别理论:性别扮演

这一理念可谓抛开性别观念外界的遮蔽,直接谈性别问题。这种理念认为:性别并不是先天存在的,而是人可以后天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选择的,因此存在生理性别和心理性别的区分。在这样的性别观念革命的思潮下,出现了“sex”向“gender”的转变。“gender”原先所指的是涉性别气质,由于性别理论的发展,它逐渐代替了代表生理性别的“sex”一词而作为对性别的新的界定方式。由此可见生理性别与心理性别逐渐分离的趋势,以及社会普遍对心理性别之本质追求的认可[9]。

代表人物朱迪斯·巴特勒的主要理论是“性别角色扮演”。她质疑在性与性别之间所做的这种生理的区分,主张我们除了由一整套的文化预期所形成的特征,并不存在任何现在的生物性特征。即所有的性别都是一种表演和模仿,而不是本质[10]。她使人的性别与人的生理特征相脱离的理论构成了体系化的框架,性别的定义方式不再取决于生理形态,而与性取向相挂钩[9]。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性别便不再是固定的和固化的,而转变为人可以自主选择的本质探索,从男和女的二元变量发展成了多元的价值体系。

笔者认为,性别角色扮演理论和波伏娃的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相契合的。可以说性别扮演理论植根于波伏娃应用于性别观念的存在主义基础,是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的深化和发展。人脱离生理性别而转向对自己独特的、不受外界固有观念影响的心理性别探寻,本就是在存在基础上找寻自我本质的过程。将存在主义赋予人的探寻自我本质的自由应用于女性主义,使女性不仅脱离了对男性特质盲目的狂热崇拜,也脱离了强调差别造成的女性特质格式化,使每一个女性都可遵循内心的自由找寻属于自己的性别本质并扮演这一角色。

三、女性主义与后现代主义法学的类比

后现代主义的核心要义就是认为现代性的成分本就是值得批判的,即“后现代的本质就是反对任何下定义的努力。”[11]基于这种观念产生的后现代法学对自由主义的一系列基本假设提出了批判。

针对自由主义提出的“理性(男)人”,后现代主义法学对基于这一观点的男女不平等提出了批判,并提出了两种新的构建。其一,认为若强调男女无差别,就应该让女性擁有与男性同样或更强于男性的能力;其二,认为若强调有差别且女性的特质更优,就应该广泛应用体现女性优势的评价标准。

这两种新的构建恰好体现了女性主义发展的第一和第二阶段。一种要求男女绝对的平权,在客观现实中难以实现,且加重了女性的负担;一种要求强调差别,易导致男性女性二者的敌对和女性特质的格式化。此外,第二种观点中试图采用体现女性优势的评价标准,无形中便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平等,即女性对男性的压迫。这样的角色颠倒不仅起不到女性主义所追求的本质目标,反而更易将性别观念导向错误的深渊。

以上后现代主义法学对自由主义在性别方面的批判都体现了女性意识的觉醒,其解决措施也都与女性主义的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观念有很大的相似性。然而由于这两种女性主义弊端的存在和后现代主义法学提供的措施的难以操作性,导致这一批判陷入了不可解的地步。后现代主义法学中的女权主义法学对现代主义法学的批判是深刻的、有价值的,而其“为了批判而批判”的性质却使“旧的打破、新的未建”,使其批判的法理学思想陷入了一种“虚无”。后现代的女权主义法学不妨像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一样,引入波伏娃存在主义的观念,也许是走出困境的突破口之一。

四、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困境在我国婚姻法体系中的具体体现

上文提到,后现代主义法学虽有批判的意识,但对于其批判的问题如何解决却未能有一个成熟的方案,导致其发展陷入困境。为了更清楚地阐释其存在的问题,让我们聚焦这样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不同流派的女权主义者眼中,这一司法解释的合适与否便会存在争议。

在提倡“男女绝对平权”的女权主义者眼中,这便是合理的,因其没有直接在条文中体现出对女性的不公。基于“女性与男性没有任何分别”的观念,条文中的“产权方”不仅可以是男性,同样也可以是女性,这样的话若不能达成协议后的解决方案便显得极为公平合理。

在提倡“应强调男女性别差异”的女性主义者眼中,这一司法解释是不合理的。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男女有差异的体现是购置房产的资金多由男性承担,而婚后对家庭的照顾多由女性承担。若未达成协议后将房产判给了产权登记方,也就是男性,女性的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基于“应体现男女差异性的原理”,女性在私人领域活动应得到更好的评价与支持,依据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女性在婚姻中对家庭的付出非但没有得到更优的回报,甚至连与男性等量的回报都难以得到。这便是这一司法解释为何在“强调男女性别差异”的女性主义者眼中不合理的原因。

但与此同时,我国《婚姻法》中的部分规定又倾向于“强调男女性别差异”的女性主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都规定了“离婚财产协议不成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样的规定相当于从立法层面先天地肯定女性处于婚姻中的弱势地位,符合“强调男女性别差异”的女性主义观念,却又与“男女绝对平权”的女性主义相悖。

从上述两个立法实例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体系中,部分规定倾向于强调男女无差别,部分规定又倾向于强调有差别且女性的特质更优。从这一法律问题可以直观地感知到,按照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批判思维,若要考虑女性的需要,就会有两种基于不同理论的制度产生,而这两种制度又是相矛盾的。这两种制度达成一致存在一定障碍,使得后现代主义法学解决性别差异问题的实践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五、波伏娃存在主义女性主义在法学中的现实价值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后现代主义法学对现代主义法学的批判只是指出了其在现实中性别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并未找到较好的解决方案。其提出的两种思路的解决措施未能解决现实问题,但其核心思想又恰好与女性主义历史发展的第一和第二阶段相契合。我们不妨可以大胆地猜想,基于波伏娃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的性别理论是否能成为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新出路?

与许多部门法相同,宪法学中也有关于“男女平等”问题难以解决的案例。例如如下案例,2005年,时年55周岁的周女士接到单位通知,依《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让她办理退休手续。她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能力足以胜任现有工作,以单位违反我国《宪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男女平等的法规为由,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与60岁退休的男职工享有相同年龄退休的权利。最终,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为由没有支持周女士的申诉请求[12]。在这个案例中,周女士的观点体现了传统的“男女绝对平等”理念,她的申诉依据的是《宪法》上的男女平等权。而让“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凸显性别个性”的观念,将女性视为一种弱势群体给予其更多的保护,而现实中却使得和周女士有一样观点的女性反而有了“不平等”之感,未能达到其保护女性权益的本意。

而规范宪法学却提出了与波伏娃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相类似的观念,使这一现实问题有了被解决的可能。针对这一“男女平等”问题在宪法学意义上的矛盾,规范宪法学提倡应该从平等权的规范原理出发来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即在女性55岁到60岁的特殊时间段赋予女性自己选择“是否退休”的权利,让她们根据自己的能力情况和内心的实际意愿来选择“退休年龄”,以实现其平等权。这便与波伏娃的存在主义女性主义观念达到了高度统一。“赋予妇女自己决定退休年龄”的观念便是女性自己定位自己应该“是”什么的过程,她可以忽视男女差异与男性平等竞争,也可以保持自己的女性特质,享有女性独特的权利。这样的方式不但中庸,使“男女平等”在宪法平等权上的分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解决,而且使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的内涵融入了宪法精神,使男女两性不再是相互对立,而变成了真正平等的存在。其蕴含的“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自我定位”的内涵又恰恰与《宪法》中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完美契合,使哲学与法学的统一性与贯通性得到了彰显。

此外,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法》部分内容的修改也吸纳和融入了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的思想内核。《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对待“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问题上,虽然也继承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但又新增了一条“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一无过错方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这样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对现实问题的审视与回应,即女方也可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强势方和过错方,而无过错方的弱势男性在具体处理中也应该得到照顾,而不是绝对地天然地认为女方必然处于弱势。但与此同时,这又与“绝对的男女平权”理念相区别,女方若在婚后自愿选择按照性别差异侧重于对家庭生活的付出,多贡献于家庭而少奉献于自己的事业,那么这样的私人领域的更好评价仍然可以受到“照顾女方原则”的保护。这一修改无疑是肯定了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自主选择权,即其既可以是“绝对平权”理念下的女强人,也可以是“性別差异”理念下的家庭主妇与贤妻,而不同的女性选择在具体的司法适用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照顾女方原则”进行倾向性的处理即可。

由此可见,将存在主义女性主义的观念与内涵运用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确实能使法学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宪法学中解决“男女退休平等”的成功思路和婚姻家庭编中“照顾无过错方”的理念,可以作为法理学中后现代主义的借鉴。在今后的立法、修法与规章制定中可以倾向性地考虑对“女性选择权”的引入,也可以在司法裁判中通过法律解释将存在主义的观念作用于其他部门法现实问题的解决,从而缓解女性主义崛起后女性角色变化所产生的社会与法律张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波伏娃的存在主义女性主义观念对法学中许多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解决都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其对法学的现实价值是巨大的。存在主义要求人在自身存在的基础上探寻自己所应有的本质,这与法理学中很多思想都相符合。后现代的女权主义法学大可运用存在主义理论,强调女性的社会定位不应是普遍的、趋同的,而应是有具体差异的、可以自主选择的。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不是基于生理性别而是基于心理性别的,对“两性”权利、义务与责任的重新划分和建构。让男性和女性在法理层面都不再被思维定式化,而拥有其自身对于本质的认可而衍生的法学定位。各国涉及女权问题的法律争议也大可抛开固有的思维,从“人可自身决定自我性别本质”的思想出发,探求更契合当代两性观念的法律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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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三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胡思源(200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单位为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法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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