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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下共享涉税信息的界定

2021-09-12李紫灵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9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界定共享

李紫灵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技术的运用随之出现,特别是近几年在涉税信息方面逐渐得到广泛运用,使传统的征管信息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在税务局不断推行强大的税务功能的同时,公权与私权涉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一定的矛盾,导致纳税人的权利缺乏一定的保护。因此,寻求相关的保护途径,界定涉税信息共享就显得十分必要。应厘清涉税信息及保护纳税人权益,建立合法、关联、合理一体的涉税信息标准。

关键词:大数据;共享;涉税信息;权益保护;界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9-0099-03

一、問题的提出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自愿性原则,它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征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信息进行征税,面对这种纳税申报机制,征管方由于技术及相关信息不足等情况,造成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无法保证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从理性经济人假设方面思考,纳税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机制,存在逃税或偷税的动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国经济往来日益增多,频率增大。在这种局势下,各国的监管方都不同程度存在监控困境,并不断与纳税人进行博弈,而博弈的结果取决于信息交换的便利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传统的纳税人申报制度以及基于征管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税务征管机关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难以更全面获取纳税人的信息,这导致税收征管效率较为低下,甚至造成税款的流失困境。征管方面针对这种不利局面,不断提高信息技术,改进征管方式,提高涉税信息共享程度成为更加有效的途径。

大数据技术下的涉税信息共享包括国内涉税信息和国际涉税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关联银行、工商等机构将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传递,实现共享后,对这些数据进行存储、交换和使用,尽量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也达到了税款的应收尽收。

大数据条件下的涉税信息共享,凸显出较为强大功能,也赋予了税务征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交换、存储和使用的权力,然而由于征管机关本身管理疏忽和技术方面的漏洞,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同时,在信息自动交换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息隐秘程度降低,甚至一些跨国经济的频繁交易,会使得带来的损失无法计算。

二、涉税信息的界定

面对纳税人被侵害的条件下,积极寻求权益保护路径显得较为紧迫,既能实现权利侵害的弥补,也能为后来权利保护提供制度依据。税收征管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缺乏具体的认定依据、标准等,对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不自动区分和过滤,采用一网打尽的模式,大量的非税务征管信息游离于征管系统,增加了税务系统风险。因此,首先要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合理界定。

(一)正确划分征税私权利和国家机关赋予的公权力

国家机关赋予征税机关法定的征税权利,这种权利保障了国家税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然而理性经济人认为纳税人总是试图进行逃税或者避税,以逃避税务征管机关的监管,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必然会加剧二者之间的矛盾。最后的结果就由征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情况决定二者的博弈平衡。

纳税人的权利有民事权利体系下无法界定和厘清的权利种类,赋予了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从而造成其私权属性尤为明显,这种权利具有天然的不可侵犯性。而税务征管机关所建立的涉税信息交流、共享,是国家行政权利的体现,即为公权力,这种权利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开展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存储、交流和使用,以达到和实现征税目的。所以这会造成二者之间的矛盾,私权代表私人主体利益,具有天然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无可争议,而公权力本身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等特点,必然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由于纳税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导致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几率增大。因此,应更加明确和界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征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保证公权力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正常的权利,从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会因为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受到威胁。

(二)纳税人权利反向保护机制

现阶段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护所享有的权利还不够清晰和明确,虽然承认共享信息下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但具体为何种权利,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这种形势下去寻找保护途径显得苍白无力。税务征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享受的是税收信息管理权,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这是其应尽的义务,法理学持有的观点为权利的主体、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纳税人涉税信息必然是权力所保护的客体,以涉税信息的界定来界定权利人的内容,反向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的权利,通过信息共享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

在个人隐私保护中,通常以权利客体反推权利内容,所呈现出来的形式并不陌生,并且隐私权体现的是对个人隐私不当获取或使用,仅仅是因为信息未被使用或行为已经终止,消除影响,是远远不够的,必然存在与之对应的权利,这种在业界普遍被称为的被遗忘权。

(三)税务机关的寻租

公权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寻租,以此为筹码寻求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被市场化,进行流动,带来的后果也较为严重。面对大量的纳税人信息,虽然这类信息不能对征管系统带来帮助,但会给竞争对手或网络黑客等留下可乘之机。税收征管机关采集信息后,为了工作便利开展,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详尽的信息,其中详尽的信息中只有一部分属于涉税信息,其他的都未非涉税信息,对税收征管不能带来实质性帮助,这会导致税务机关对该部分信息的过度使用或不当使用,甚至出现恶意倒卖纳税人的其他信息,加剧了寻租的空间。所以需要对涉税信息进行明确界定,从而降低信息使用风险,减少腐败行为。

三、涉税信息的保护

涉税信息的定义,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并没有达成共识,税务征管机关认为纳税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与税务有关的信息,都视为纳税人信息,都应实现共享。而理论界所持有的观点基本认为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行为课税资料。从法律层面上所理解的涉税信息,主要依据2008年《纳税人涉税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2016年《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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