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不合法中证调解化纠纷
2021-09-12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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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还原
刘某于2011年3月在某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刘某称:2019年3月,该证券公司投资顾问魏某向其表示公司有帮客户操盘股票的业务,保证盈利10%,双方遂达成约定,刘某向魏某支付6000元服务费,刘某将资金账号及密码告知魏某,全权委托魏某买卖股票,后账户亏损5万元。
2021年4月,刘某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以某证券公司投资顾问魏某违规代其操作股票账户给其造成亏损为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5万元损失。
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后迅速组织当事人选定调解员并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魏某充分沟通,并综合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1)魏某是否存在违规代投资者操作股票账户的行为?(2)魏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证券公司是否应对投资者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投资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何种责任?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方责任,调解员在证券公司的積极配合下,查阅了投资者的后台操作记录,明确了具体操作地址及操作人。魏某称其虽然答应刘某代其操盘,但实际上大多是为执行刘某的操作指令,并提供了部分微信指令记录截图。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各方采用电话、视频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分析认为:(1)通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可证明刘某与魏某私下达成委托操盘合意,而投资者后台操作记录证明魏某存在代其操作股票的事实。(2)魏某代客操盘是以自己获利为出发点,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应自行承担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3)证券公司在经纪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电话回访过程中均已明确告知投资者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员工代理买卖股票,在此情况下,投资者仍私下委托魏某代为操盘,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刘某解读了“全权代理”,指出该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分别向证券公司和魏某阐释了本案的利弊。各方逐渐认识到自身问题,接受了调解建议并达成了和解方案,由证券公司对魏某代客操盘部分产生的佣金进行了全额返还,魏某返还了6000元的服务费并给予投资者刘某一定数额的补偿。
二、案件评析
证券公司员工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股票。
《证券法》第134条第1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135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本案中,魏某涉嫌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交易,并约定收取投资服务费,违反了《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等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禁止对客户承诺收益的相关规定。
合规经营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动员大会讲话中指出,要加快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资本市场是规则导向的市场,法治兴,则市场兴。”“合规经营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取信于客户、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从而赢得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证券公司对员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督促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同时应严格内控管理及监督制度,利用科技手段,定期排查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