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价格歧视:脱贫户农产品售出困境的一种现象阐释
2021-09-11李坤梁
文章编号:1673-9973(2021)03-0095-06
摘 要:以西方经济学中价格歧视的概念,从脱贫户消耗自身农产品供给侧剩余以及市场信息在具体交易形成的完全性中展开研究。偏远地区的脱贫户在售出农产品过程中,受限于自身掌握的信息不完全以及“买方”的利益最大化,其作为“售出方”在交易活动中被“买方”形成价格歧视,往往出现售出价格低于市场价的现象,难以形成等价交易的困境,从而影响脱贫成效的巩固拓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市场、脱贫户以及政府合力完成。
关键词:反向价格歧视;脱贫户;农产品;售出困境
中图分类号:F7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1.03.018
Reverse Price Discrimination: an Explanation of the Phenomenon of the Poverty Alleviation Households Agricultural Products of Sold Predicament
LI Kun-liang
(Party School of Fenggang County Committee of CPC, Fenggang 564200,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concept of price discrimination in western economic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onsump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supply side surplus and the completeness of market informa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specific transactions. It is found that in the process of selling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s, poverty alleviation households in remote areas are limited by the incomplete information they have and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buyers” . As the “seller”, the “buyer” forms price discrimination in the transaction activities. The selling price is lower than the market price , which is difficult to form the dilemma of equivalent transaction, thus affecting the consolidation and expansion of the poverty alleviation effect. As for this phenomenon, it is necessary to think abou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rket,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government.
Key words:reverse price discrimination; poverty alleviation households; agricultural produce; sold predicament
一、問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中国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自此,我国从解决绝对贫困转向到解决相对贫困。不管是在东西部协作模式还是在自上而下的挂包挂帮模式下的结对帮扶中,对于脱贫成效的巩固拓展,都是相应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核心要素。而在笔者调研中发现,在一些偏远的脱贫地区,脱贫户往往受限于一定客观环境,其农产品通过脱贫户主动售出或者外来者购买进入市场的过程中,难以形成等价交易。而且这部分农产品也正好迎合了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追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偏远地区脱贫户农产品流入市场过程中所遭遇的不等价交易的境遇,让脱贫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展的可持续性。而脱贫户这一生产者角色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被动,其遭遇的处于劣势的竞争类似于微观经济学视野下的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价格歧视的出现与应用主要是在具有一定垄断场域的市场环境中,并根据相应程度,一般分为一至三级。因为价格歧视的形成与选择往往会形成不利于市场竞争的交易行为,所以价格歧视的相关研究,又杂糅于反垄断法等相关市场法律中。有学者根据我国的垄断法,从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认为价格歧视会造成反竞争的效果[2]。而这种支配地位的显性存在,在大数据环境下,更为明显的带来“杀熟”,如有学者认为,“千人千价”式的大数据“杀熟”是数字时代价格歧视的突出样态[3]。事实上,一些厂商在利益最大化的激励下,选择“杀熟”是基于数据算法对不同类型消费者采取差异性价格和定价措施[4]。当然,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又非完全“蒙在鼓里”。因此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担心厂商利用大数据窃取隐私数据[5],导致其在消费行为中,不具有主动性,受制于厂商。从当前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价格歧视的存在,厂商善用,而消费者又在逆来顺受中不断突破价格歧视的困境。脱贫户售出农产品过程中所遭受的劣势竞争,也正如价格歧视视野下厂商和消费者的潜在博弈。
事实上,贫困户脱贫大多是基于自上而下的帮扶,而这种帮扶无法从根本上帮助脱贫户直接深入参与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规避市场带来风险[6]。因之,在“自上”的过程中,采取产业扶贫模式助力脱贫和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但又囿于个人能力与资本存量的限制,行动能力不够[7],难以在市场中为其构建平等的利益平台。所以激发脱贫户的内生动力与发展其习惯性耕作的产业,更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即使是相对成熟的产业,也可能面临市场销路与市场前景的难题之中[8]。在这样的现实困境中,脱贫户对于自身的农产品,就容易陷入处于劣势竞争的市场场域。因此,深究这其中的逻辑与形成机制,有利于在脱贫成效巩固拓展的稳定期内,从脱贫户的可持续生计角度出发,有效衔接乡村振兴。
二、价格歧视与反向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的存在是厂商利益最大化的动力驱使下形成的,是以不同价格销售同一产品[9],具有较为明显的主动性。脱贫户在售出农产品的市场行为中,由于自身“经济人”条件不具备,处于劣势竞争中,具有较为明显的被动性。基于现有研究成果,对脱贫户在售出农产品过程中所遭遇的劣势竞争,姑且定义为反向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厂商对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行为,而反向价格歧视是消费者亦或中间商对脱贫户所采取的一种行为。其形成是基于脱贫户对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掌握、脱贫户自身供给侧的消耗以及市场上对于有较好偏好度的农产品引致需求等因素。之所以定义为反向价格歧视,就在于与价格歧视有着相似之处,只是其形成与价格歧视所形成的逻辑相反。
首先,两者存在相似之处。价格歧视一词来源于西方经济学,在经济学语境下,其中的歧视(discrimination)更多是基于“区别”这一层语义下存在的。价格歧视的关键是厂商在销售某一产品时,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确定不同的价格,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不同定价获取最大利益。反向价格歧视也有类似之处,一是脱贫户所售出农产品时,被购买者实行了不同的收购价格;二是收购者(或直接使用者)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为了转卖还是自己用,都存在着扩大自身的消费者剩余之嫌;三是收购者(或直接使用者)在具体的行为中有歧视(discrimination)的成分存在,他们根据一定的市场判断(往往是脱贫户不了解的市场信息),对脱贫户所预售出的农产品进行“区别”,尤其是低于市场价,或者低于该产品中蕴涵的无差别人类劳动。
其次,两者的形成逻辑相反。价格歧视的形成是“有”(或者称为“售出”方),对“没有”(或者称为“消费”方)所采取的定价消费模式,这样的形成逻辑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倾向。反向价格歧视则刚好相反,是“售出”方在交易过程中被实行了歧视(discrimination),且这种行为是“消费”方所施行的,而这种形成逻辑具有明显的被动性。
最后,还应注意反向价格歧视与逆向歧视的区别。逆向歧视中的“歧视”不具有discrimination中所有的“区别”含义,更多强调强弱者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是一种社会性行为。而价格歧视或者反向价格歧视,是基于双方较为平等的情形下所形成的经济现象。
三、反向价格歧视存在的讨论
反向价格歧视存在的首要条件是消费方对售出方的区别定价,其存在是基于“交易过程”中,“生产者”所处的被动场域。因此,在市场上,一般在消费者占主动地位的交易活动中,都有可能存在反向价格歧视,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对于脱贫户而言,尤其是偏远地区的脱贫户以及政策性兜底的脱贫户,在其农产品进入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中,更容易形成反向价格歧视。而且,脱贫户在参与交易活动时,售出农产品的价格往往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这也是反向价格歧视对脱贫户农产品售出形成的较为明显的不利因素。相对于一般农户而言,一般农户在生产资料匹配,劳动力禀赋等各方面相对要优于脱贫户,其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具有更多的主动性。比如因生产资料(一般农户大多都有较为快捷的交通工具)的优势而来往于集镇的次数较多,收集更多的市场信息,因劳动力禀赋结识较多的市场主体等。通过调研得出图1数据:
从图1不难看出,脱贫户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更容易受到反向价格歧视。我们还需特别关注的是,脱贫户对于自身农产品的售出,并非是基于对市场需求的判断而做出售出的预期和行为。脱贫户更多地因农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的剩余而选择进入市场。此外,反向价格歧视存在于其他场景中,售出方相对于脱贫户而言,具有更多的主动性。脱贫户在自身发展不足的条件下,需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就需要在宏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构建利于脱贫户的交易环境。因此,反向价格歧视的存在对于脱贫户就农产品售出而促进脱贫户增收以实现脱贫成效巩固拓展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反向价格歧视何以形成
脱贫户的被动性是反向价格歧视得以实现的主要条件之一,即使是其积极地将农产品投入市场,也只是基于自身供给侧的剩余,而对市场上的需求不具有较为经济的判断。因此,脱贫户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是片面的,甚至完全是单方面从自身出发的判断。然而,在市场上,恰恰又因为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而向往生态有机的农产品,此时脱贫户投入市场的农产品在市场上形成较大的引致需求。吸引了更多的购买者把偏好度转向脱贫户的农产品,从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反向价格歧视的存在提供可能。
(一)供给侧消耗:反向价格歧视的主动场域
对于处在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地区的脱贫户而言,尤其是政策性兜底的脱贫户,往往受限于自身条件、环境因素等,大多数留守在农村进行传统的农业生产生活。这部分脱贫户往往也是极易出现返贫危险的监测对象。然而,由于其从事着传统的农耕,加之外来帮扶资源的嵌入,减少了其投入生活所需的必要成本,使其在现行标准农村生活条件下,带来大量的农产品剩余,这部分剩余构成了脱贫户在供给侧的过剩。笔者通过汇总F县S村驻村①走访资料,相对于一般农户而言,脱贫户受惠于帮扶资源,更容易形成农产品的供给侧剩余。而一般农户外出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农村的劳动力,除为完成隔代教育外,参与农耕的,更多是經济作物,农产品较少。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脱贫户农产品剩余明显多于一般农户。2020年由于受疫情影响,不管是一般农户还是脱贫户,农产品剩余都明显有所增加,且外出时间减少,增加了上山采集野生中药材(采野)的时间。出于对自身供需的调和,脱贫户往往会主动消耗供给侧,从而将农产品投入市场。比如:
刘某,建档立卡3人,夫妻二人均68岁,其儿子早逝,现有一孙子,本科在读,2019年脱贫。刘某夫妇平日主要收入为务农、农村低保以及其他惠农补助,养殖有20只家禽,其孙子享有贫困助学金,一家三口基本生活保障。刘某夫妇二人在家务农以及养殖家禽所得农产品,大量剩余。(20210223YKZ,走访资料以日期地点首字母进行编号,下同)
类似刘某的脱贫户在大量农产品剩余的情况下,常把这部分农产品投入市场。一方面其自身生活必须的供给已饱和,另一方面,交易得来的资金,可以用来周转,比如偿还债务或者改善生活环境等。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脱贫户主动把农产品交易到市场。
帮扶资源的嵌入,让脱贫户在短时间内劳动生产的成本减少,而额外增加了大部分无劳动收入[10],同时伴随大量惠农政策的落实,隐形中减少了脱贫户参与社会竞争以及为自身生活必需所投入的必要成本。从而在其自身的农耕农闲中所生产得来的农产品不再成为满足生活的必需,因此带来供给侧大量剩余。所以消耗这部分供给侧而选择投入市场,是脱贫户最为直接的选择。当然,在调研中也发现,这些剩余的农产品也有用于赠送的。比如:
黄某户,建档立卡2人,2019年脱贫。黄某之女,2018年毕业后在县城务工,并在县城租房。黄某在家务农,每逢周末或节假日,黄某之女回老家看望母亲,并会带一些农产品作为自己的生活必需品,主要是蔬菜和禽蛋类。(20200311SLMZ)
不管是赠送还是出售,都是脱贫户对自身农产品供给剩余进行消耗的主动行为。在这部分农产品流入市场的过程中,带着脱贫户的主动性,对于收购者或者直接购买者,在脱贫户的积极售出行为里,形成了“卖家急于卖出”的博弈逻辑,从而在定价(讨价还价)时,就为价格上的歧视(discrimination)创造了条件。“买方”对于这种主动场域的判断,在交易过程中又给脱贫户一种“只有我要或者只有我收购,而且价格还高”的市场氛围。由此,不难看出,脱贫户基于自身供给侧剩余的消耗,往往带来脱贫户的预售价格并非是市场价格,而是“买方”所愿意支付的最低价格,同时也可能是脱贫户(卖方)的“生产者剩余”的最小值情形下完成的交易行为。
(二)信息不对称:反向价格歧视的被动场域
脱贫户售出剩余的农产品,是其自身基于家庭资源配置情况主动做出的市场性行为。因此在供需关系建立上,是单方面发出,寻求需求的市场模式。此外,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主要劳动力外流,留守的劳动力参与市场竞争处于劣势。一方面,在大数据快速发展背景下,留守劳动力在智能平台(如智能手机、电商平台)等的使用上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囿于社会环境、知识机构、身体条件等客观因素,对市场的判断会受限于村民小组或者集镇范围内。所以,相对于脱贫户而言,更多的是选择将自家剩余农产品送往集镇完成售出,或者就是等待收购者到种植地来收购,而选择以电商方式售出的脱贫户几乎为0。如表2:
从表2可以看出,脱贫户在售出方式的选择上,受限于自身条件,比一般农户更容易遭受反向价格歧视。脱贫户选择主动消耗自身农产品供给侧剩余时,往往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是不完全的,甚至没有任何了解。而对于“买方”而言,尤其是转战于各个集镇的“中间”收购者,对市场信息最为敏感。“买卖”双方在交易发生前,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就难免造成非等价交易,从而出现一方利益受损。比如:
申某户,建档立卡3人,2019年脱贫,政策性兜底脱贫户。申某贰级智力残疾,其丈夫刘某多病缠身,育有一女,八年级在读。一家三口仅有一台智能手机,其女使用。其种植的蔬菜、玉米、油菜籽等,一般都是收购者到其住处收取,且在讨价还价时,往往处于下风。(20200322SYZ)
对于类似申某户的脱贫户,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其大部分“生产者剩余”将会在脱贫户不知情的情形下被“买方”占有。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情况脱贫户都处于被动状态。从而“买方”就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对脱贫户的售出行为在价格上显现出歧视(discrimination)。此外,政府主导下的最低限价,在农产品的市场调控中,对于大户或者专业合作社,有一定的作用。然而,脱贫户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其自身积累的供给侧剩余,是从其自身的资源配置中所产生,难以在较大的量上参与更大市场的竞争。同时,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深入,类似申某的脱贫户在从事农耕中,单位时间内的劳动产出仍处于较为低下的水平。虽然部分脱贫户为增加单位时间内的劳动生产率,通过购买小型农机产品等方式投入生产,转变农业生产中的要素投入,能够获取更多的农产品,但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易使“买方”在市场上形成“同盟”,单个或者少数的脱贫户,甚至部分农耕生产者,难以突破“买方”在市场形成的“同盟”壁垒。比如:
2020年6月,SQZ组多数脱贫户种植的包菜,在收购过程中,多个收购者共同商定,按照0.35元/斤的单价进行收购(当时市场价在0.6-0.75元/斤之间浮动),并对脱贫户采集的包菜分多个标准进行收购。一是根据当天采集的天气情况定价;二是根据包菜的大小以及外层叶子的老坏程度;三是根据包菜种植地离主要公路干线的远近定价。(20200725SQZZ)
SQZ组的脱贫户在售出包菜过程中,由于对市场价的不了解,同时又受制于“买方”的同盟壁垒(这种“同盟”关系的存在脱贫户并不知情),被“买方”实行歧视(discrimination),从而损失更多的“生产者剩余”。
不难理解,脱贫户受限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被动接受着来自“买方”的歧视(discrimination),在这种场域下,脱贫户与“买方”的交易完成是基于脱贫户的主动场域,即其自身供给侧剩余。而对于“买方”而言,在利益的驱使下,基于对市场信息的掌握,不斷地将反向价格歧视伸入脱贫户身边。
(三)市场引致需求:反向价格歧视的市场形成
如果说脱贫户售出农产品是基于自身的供给侧剩余,那么“买方”在利益驱动下把市场行为伸向脱贫户的动机,则来源于市场的引致需求。当前,在美好生活追求指引下人们更加关注农产品的品质、绿色和健康[11]。安全、绿色的有机农产品是组成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12]。现有的大部分农产品质量触碰了“底线”,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不能满足当前需要[13]。然而,在农村,大部分靠传统农耕生产的农产品,其与生俱来的生态性、有机性被大多数青睐。这就为脱贫户的传统农耕生产形成了较大的引致需求,由此越来越多的人们倾向于去农村购买原生态的农产品食用。脱贫户在帮扶资源嵌入以及惠农政策下不断积累供给侧剩余,市场上又具有人们对生态有机农产品的引致需求,加之在利益驱使下,一些商家或者个人成为“中间站”在市场上转卖这部分农产品。比如笔者在集镇农贸市场随机访谈赶集人就有如下感受:
现在外面进来的那些大棚蔬菜,吃着不放心,这些老人家卖的,是自己种的,用的农药和化学肥料少,而且价格低,好讲价。(20200914SYZ)
有的受访者对“中间站”就有如下理解:
现在买菜的人都聪明得很,专门想买农村那些老人家种的,认为要安全点,很多人提前几天就开始预定。而且,那些大型菜场,虽然菜的样子好看,但拿来了不好卖。我们一到农村去收菜,老百姓觉得方便,不用肩挑背磨的拿去集镇卖。此外,在农村收购,有些老百姓的菜不多,他们好多又对市场价不了解,而且我们是进多数,到一个村就要收好多家的,价格活动的范围大得很,在大型菜场都是明码标价的,除非是进那些反季节蔬菜。(20201023SYZ1)
综上,“中间站”的商家或者个人在脱贫户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完全以及市场上具有较大引致需求的场域里,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购买脱贫户的农产品。而脱贫户本能的把剩余农产品投入市场,由此在供需两个方面都具备形成市场的因素,脱贫户在这个隐性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参与进来,由此反向价格歧视的市场形成。
五、评述性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反向价格歧视的市场形成中,脱贫户主动为消耗自身所剩余的農产品而投入市场,在较大积极性的推动下,通过供给侧剩余的消耗,调配需求侧的资源配置。而“中间站”的商家通过低买高出的方式获取利益。对于个人而言,则购买到了物美价廉的生活必需品。作为这个市场形成中的“买方”,不管是“中间站”还是个人,都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对所需农产品采用不同方式定价购得。脱贫户在整个市场行为中都处于劣势的竞争方,很难得到较为平等的对待。而且脱贫户的“生产者剩余”易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挤压,而对于收购者而言,更容易形成“消费者剩余”的增加。在既有的市场环境下,不利于脱贫户的可持续生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脱贫成效的巩固发展。尤其是对于偏远地区以及政策性兜底的脱贫户而言,除去帮扶政策的惠民性收入外,农产品售出得来的是能够体现其幸福感与安全感的主要收入。同时,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对脱贫户这部分收入的保护与增加,能够促进产业更好在脱贫成效上巩固拓展上实现兴旺,从而带来脱贫户能实现自我感知上的生活富裕。解决好脱贫户所遭遇的反向价格歧视,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由此,笔者试图从宏观与微观层面作出以下政策性建议。
第一,规范农产品交易市场。脱贫户遭受反向价格歧视的市场境遇,主要原因在于农产品交易市场不够规范,这使得脱贫户虽然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反而却处于劣势竞争地位。因此,规范农产品交易市场,有利于脱贫户在积极投入市场中,尽可能地参与完全市场竞争。一方面,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要构建统一的交易市场,让脱贫户在更为宽泛的市场环境中选择“买主”,使竞争更透明。另一方面,政府宏观层面要做好价格监测,减少“买家”在市场中形成“同盟”而损害脱贫户的利益。同时,要充分利用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为脱贫户参与市场竞争提供较为公正的环境。
第二,转向帮扶措施,使市场信息深入农村。在脱贫攻坚时期,绝对贫困视野下的帮扶措施,大多是嵌入式或者直接的惠农方式,易形成“贫困户—帮扶—市场”的模式。贫困户对市场的掌握来自于对帮扶资源或者得助于帮扶资源,其对市场的判断是来自于帮扶资源的理解,自身对市场信息并没有形成较为经济与客观的认识。此类帮扶在相对贫困的场域中,当帮扶资源撤出后,难以把市场信息准确地传达给脱贫户。因此,转向帮扶措施让脱贫户更为直观地进入和面对市场,提高脱贫户参与市场的频率。一方面,转变帮扶主导为帮扶引导。过去的主导让脱贫户在市场竞争中出现“脱嵌”,要通过帮扶引导让脱贫户重新“嵌入”亲自参与市场竞争的场域。另一方面,转变物资性投入为理念输入。通过农村前期建立的农民讲习所以及群众会、坝坝会等,强化大教育活动,让脱贫户在思维上转变,既要有知己的能力又要有知彼的判断。
第三,推动技术下乡,调整产业结构。在相对贫困的视野下,脱贫成效的巩固拓展,更多关注于脱贫户的可持续生计,而脱贫户的可持续生计又在于如何激活其内生动力。留守在农村的脱贫户,习惯于传统的农耕,所生产的农产品附加值不高,但具有较好的生态与有机属性,能够满足人们对生态有机的需要。但其在参与市场时,往往成为“买方”降低价格的“把柄”,是遭受反向价格歧视的客观元素之一。因此,要推动技术下乡,提升脱贫户的产出效率,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产品的卖点,打造有利于脱贫户农产品生产的生态有机品牌,从而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一方面,推动专业技术下乡,研发好农产品的生态属性和有机属性;另一方面,调整一二三产业结构,增加传统农产品附加值,发展好乡村旅游业等,做大做强乡村产业,让更多“买家”和脱贫户直接联系,提升脱贫户参与市场竞争的活跃度。
第四,注重规模报酬,合理调配资源配置。生态有机的农产品在市场的大量引致需求易使脱贫户扩大生产规模,同时政府在宏观层面的调控,又易形成在农村把规模化经营形式化。比如引入农业专业合作不慎重,只在量上增加,不在质上提升,容易带来规模报酬递减的现象[14],从而让优势变为劣势。因此,一方面,要做好脱贫户的稳定脱贫成效工作,引导其合理配置资源;另一方面,政府层面要结合实际,深入调研,做好产销对接,适度规模发展。同时,也要注意,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时的因地制宜,要充分了解脱贫户,以其种植意愿为主要引导,避免大规模地推行不适应作物,带来产业发展在农村的“只兴不盛”,形成新的“塔西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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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
①2019年1月至今,笔者派驻在我国西南地区F县S村任驻村干部,S村建档立卡脱贫户86户,一般农户1049户。
收稿日期:2021-06-20
基金项目:中共遵义市委党校系统2021年项目“价格歧视视野下脱贫户农产品售出困境的现象阐释”
作者简介:李坤梁(1992-),男,贵州凤冈人,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农村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