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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制度中的平衡保护

2021-09-10张慧中

科技研究 2021年18期
关键词:债权人

张慧中

摘要:保证制度经过“矫正”后,改变了过去偏颇的立法倾向,从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到平衡保护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实践中具有可行性。与之前的保证制度相比,新保证制度注重平衡保护以解决立法的偏颇问题,对保证方式的推定、保证期间的推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及保证人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合理修改,使保证制度更加合理,有助于改变公平原则流于空谈的局面,有利于促进保证制度的发展,实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保证人  债权人  平衡保护

一、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

民事行为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方式,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需要通过推定的方式来弥补。《担保法》制定的年代久远,由于受当时经济环境的影响,主要是为了解决三角债问题,采用连带责任推定的原则。这种推定规则明显漠视公平原则。民事保证具无偿性,保证人通常是不能充分认识到他需要承担的后果的。将连带责任保证作为推定原则的规定,有着民事合同“过度商化”的嫌疑。学者张良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就提出过矫正“过度商化”的问题,“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将一般保证作为民事保证的基本保证方式”。[1]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充分考虑民法和商法本质和制度的差异。[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连带责任保证推定的规则不仅不能够实现偏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导致人们不愿意提供担保,从而阻碍保证制度的发展,无法实现《担保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民法典》将连带责任保证推定改为了一般保证推定。这是对《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推定的一种“纠偏”。笔者认为《民法典》将推定规则规定为一般保证是更加符合保证制度的基本原理的,有助于改变公平原则流于空谈的局面,有利于促进保证制度的发展,也有利于增进市场活力。

二、保证期间的推定规则及诉讼时效的明确

(一)法定保证期间的统一

《民法典》不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再区分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一律将保证期间规定为6个月。这有利于合理限制保证人的责任。[3]同时也是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去及时主张权利的。对此有学者认为,“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加上主债诉讼期间的总和,这样更加有利于实现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既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也不至于使保证人负担更重”。[4]笔者认为将法定保证期间统一约定为6个月,有利于避免保证期间规则适用的混乱,有利于更好地督促债权人行权,而且这只是对法定保证期间的一个推定,如果债权人想要约定一个更长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是可以在保证合同当中约定的,这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当中明确保证期间,避免约定不明的情形。

(二)明确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如果将保证期间规定为是可以中止、中断或者是可以延长的,就会给债权带来投机的机会,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该条款故意不断延长保证期间,会给保证人增加负担。此次《民法典》明确将保证期间规定为不变期间,实际上对债权人的利益是有一定限制的,但是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是对债权人利益和保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更加合情合理。

三、保证人权利的发展和完善

(一)追偿权到代位权

《民法典》颁布之前,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保证人的追偿范围不能超过主债权的范围,对于债务人来说是有利的,但是会给保证人带来追偿不能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民法典》是承认了保证人的法定代位权的,可以对债务人主张保证人承担的所有金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债务关系本应当消灭,但是法律规定其继续存在,让保证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权利,该条文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巩固保障人的追偿权,本质属于债权让与,保证人根据清偿代位而获得此权利。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不仅可以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而且可以取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样为保证人的追偿提供了多元化的方式,对于保证人是有利的。代位权需要将追偿权作为前提条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强化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在行使代位权时是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笔者认为这依然符合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理念。本次《民法典》的修改注重的是平衡,是“纠正”以往的偏颇,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理念并未改变,只是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证人的利益。

(二)从“抗辩权”到“抗辩”

通过仔细观察《民法典》第701条,我们会发现民法典将“抗辩权”中的“权”字删掉了,这意味着抗辩事由的增加,不仅限于抗辩权,还包括其他的合理抗辩事由,赋予保证人可以以债务人享有抵消权和撤销权为由进行抗辩,《民法典》在第702条也对此予以了确认。第702条将抵消权和撤销权作为一种抗辩,“解除权和撤销权、抵消权都属于形成权,我国《民法典》对解除权没有做出规定,属于立法的漏洞,应当通过类推适用来加以填补”。[]《民法典》颁布之后,保证人享有的抗辩事由更加地广泛,有利于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负担的风险相应减小,追偿不能的概率也相应降低。

参考文献:

[1]张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合同法>分则之完善——以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9期。

[2]胡鸿高:《论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协调》,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3]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页。

[4]胡耀文:《公平原则下保证方式的重构》,载《黑河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5]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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