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及版权保护构想
2021-09-10王秀玉
摘要: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AI)时代,由AI生成的作品在给传统出版行业带来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在作品归属及版权保护等方面向现有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现阶段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AI作品不算原创作品,也不构成作品。如按保护持有人的权利原则,赋予AI作品持有人著作权,能为解决AI技术的伦理问题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并为AI作品的所属和保护提供一种可借鉴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AI;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04-0146-02
一、引言
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版权属于作者,但可以转让给他人[1]。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AI)作为一种颠覆性的技术正在与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领域深度融合[2]。通过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作品信息库,并与AI写作软件深度融合,从而建立AI为核心的智能化新格局,对期刊的编辑、出版及发行造成重大影响,越来越多由AI创作完成的新闻作品将走进用户视野[3]。例如,“Wordsmith”写作机器人(美国的AI技术平台)2013年就自动撰写了3亿篇新闻稿件,2014年这一数字达到了惊人的10亿篇,数量连续两年超过了当年美国所有主要新闻机构的稿件总和[4]。而由国内新闻媒体推出的“Giiso”“Dreamwriter”“小南”和“DT稿王”等新聞写作机器人,也已成为某些新闻媒体撰写新闻稿件的主力军。2017年,四川九寨沟发生7.0级地震,新闻写作机器人25秒就完成了关于四川九寨沟地震的新闻速报。这些AI写作机器人或平台能够自动处理海量的数据信息,并完成稿件的智能写作、编辑和审核工作,极大地提高了新闻写作和新闻报道的时效性[5]。
然而,由AI生成的作品如何界定?AI作品能否与原创作品一样拥有著作权?如何保护其著作权?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AI作品的归属及版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AI作品的所属和保护提供一种可借鉴的制度方案。
二、AI作品的归属
(一)AI作品概述
作品须满足三个特征:一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二是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具有独创性。由AI智能生成的具有作品外观或表现形式的“物”,是否属于“作品”是人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AI作品作为一种全新的著作权客体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值得商榷。众所周知,AI是人脑和(或)人手的延伸,其本质上属于人所控制的工具。AI作品产生的前提是对大数据、云计算等海量数据的分析和整理。AI的核心要素是场景、数据和算力算法。虽然AI作品在文字内容、表现形式,甚至表达形态上都日趋接近传统的自然人作品,但目前并不具有自然人作品的独创性特点。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认为AI作品适用于“最低限度创造性”的标准,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与作品用途、价值及评价无关,其内容已经完全具备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应给予法律保护[6-7]。上述不同观点也是AI作品归属问题中争论的焦点。由于AI作品往往不具备独创性特点,因此在现阶段,在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AI作品不算原创作品,也不构成作品。但为了促进AI作品更好地发展,使其为新闻出版行业服务,AI作品的所属和保护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也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可以认为,AI作品的内容已经完全具备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应给予法律保护[7]。
(二)AI作品的特点
首先,人是AI的实际控制者和(或)客观控制者,也是AI作品的作者。无论是最初的选题策划、模板制作、市场分析,还是对海量数据的处理,再到AI作品的产生,层层工作都必须经过专业编辑的设置、审定与修正,新闻在发布之前,仍需编辑进行人工把关。在此过程中,编辑人员所承担的除技术性责任外,还有对新闻内容进行防控的责任,以及社会、伦理及法律责任。在整个编辑流程中,传统编辑的专业知识、伦理审查能力、统计学知识、编辑出版专业相关知识、学术不端行为的甄别和防范能力、编辑加工能力等基本专业素质仍然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AI生成的作品实际上是人机合作的结果,是受人主观意志控制的行为结果,也是人的某种智力成果,其并未脱离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8]。其次,AI作品可以被以有形的形式复制,例如新闻的出版和发行。再次,AI作品本身并不具备行使任何权利和享有利益的能力,即便这些权利和利益是由AI作品获得的。只有创作AI作品的作者,即人,才能享有发表AI作品获得的所有经济或社会效益。最后,人是AI作品的责任承担者。由AI作品产生的所有潜在的社会、伦理及法律责任,最终的承担者是也只能是AI作品的作者。根据保护持有人权利的原则,提出对AI作品进行保护,是一种可借鉴的制度方案,值得探讨。
三、AI作品的版权保护设想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AI作品的版权保护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由一份软件自动生成的分析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这份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分析报道内容不构成作品,因此这份涉案文章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即“非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法院同时指出,虽然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分析报道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其相关内容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授权不能自由使用,即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作品,其权益仍然受到保护。该案例说明,AI作品适用于物权保护的原则,AI作品的创作者或使用者对其享有所有权。通过把AI作品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围,在有效回应了AI作品的性质争议的同时,也指出了AI作品权益保护的必要性。该判决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为解决类似权益保护问题的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参考[9]。
鉴于AI作品的特殊性,及在现阶段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我们既要通过制度来保护AI作品持有人的利益,调动其运用AI平台创作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向公众积极宣传AI作品,鼓励对AI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和传播,以实际行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AI等与新闻出版行业的深度融合,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繁荣发展。因此,如果我们秉承保护持有人权利的原则,从法律角度赋予AI作品持有人以著作权,将对AI作品的所属和保护提供一种有意义且可操作的制度方案[10]。
(二)给予AI作品持有人著作权人身份
现阶段,AI在众多领域的产出价值量逐步提升,其身份认定与AI使用人或单位的利益保护问题相关。我们既要调动AI作品创作人运用AI进行创作的积极性,也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使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AI使用人或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同时也要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AI作品,支持公众对AI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和传播。目前,沙特阿拉伯授予机器人索菲亚(Sophia)以公民身份;由机器人创作的AI作品在日本同样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给予机器人以作者的身份。AI作品具有特殊性,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如果能给予AI作品持有人著作权人身份,让拥有AI作品的公司取得作品的所有权,将推动互联网、大数据、AI等与新闻出版行业的深度融合,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繁荣发展。
四、结语
AI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AI作品的作者应该是AI程序的设计者而非机器本身。AI作品权利的归属应该为AI程序的设计者或投资人,也可事先签署协议约定AI作品使用者与设计者的权利。如能赋予AI作品持有人著作权,将为妥善解决AI技术的伦理问题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并可对AI作品的所属和保护提供一种可借鉴的制度方案,进一步推动AI的正当使用,促进AI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EB/ OL].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 cac.gov.cn/2020-08/07/c_1598355503455877.htm,2020-07-27/2020-12-20.
[2] 张勇,王春燕,王希营.人工智能与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的未来[J].中国编辑,2019(4):64-68.
[3] 王晓燕,田军,许延芳.人工智能助力科技期刊的发展[J].天津科技,2019,46(4):94-96.
[4] 张新新,刘华东.出版+人工智能:未来出版的新模式与新形态: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为视角[J].科技与出版,2017(12):38-43.
[5] 李林容.为有源头活水来:人工智能时代编辑人员新思维[J].出版发行研究,2019(3):5-8+28.
[6]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學报),2017,35(5):128-136.
[7] 李芳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出版广角,2018(9):38-40.
[8] 吴汉东,张平,张晓津.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J].中国法律评论,2018(2):1-24.
[9] 毛梓铭. AI作品不算版权不等于“无权”[EB/ OL].人民网,http://it.people.com.cn/n1/2019/0530/ c1009-31109877.html,2019-05-30.
[10] 丁春燕.人工智能创作活动对传统出版业的影响及应对[J].科技传播,2019,11(6):163-165.
作者简介:王秀玉(1975—),女,山东莒县人,学士,副编审,研究方向:医学期刊编辑、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