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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探析

2021-09-10白续辉

客联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西部地区数字经济

白续辉

摘 要:当前,西部地区在数字经济发展领域主要面临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困难。壮大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实力、培育当地数字经济生态,需要从法治角度发力,依靠制度引导、政策扶持、协同等措施,更为有效地配置数字要素。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循法治经济、公平市场、绿色发展原则,并采取相关可行的法治保障措施。

关键词: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对策建议

数字经济是西部地区获取经济发展新优势、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战略工具。由于经济基础、技术人才、地理区位等因素的影响,当前西部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与东部地区出现了较大差距。在深化东西部协作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强化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推动相关资源的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快西部地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保障现状

(一)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困境。近年来,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相关成绩突出。但除重庆、贵州等省市外,西部地区整体上的数字经济发展质量仍不够高,特别是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数字经济新业态培育的难度较大,现有数字经济产业层次较低。从生产要素角度来看,西部地区高端电子商务、数字旅游、数字金融、智能制造业等缺少系统化、专门化和制度化的财政金融支持与保障,在吸引高端人才、推进科技创新等方面也缺少足够的市场竞争力。

(二)现有制度保障。与浙江、广东等地相比,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水平偏低,仍停留在政策指引层面,相关制度的稳定性、权威性有待提升。近年西部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五类:

一是规划。包括《贵州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7-2020年)》《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8-2025年)》《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青海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

二是指导意见。包括《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海省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等。

三是行动计划。包括《甘肃省数据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陕西省推动“三个经济”发展2020年行动计划》《“数字云南”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等。

四是方案。包括《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重庆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方案》等。

五是其他文件。例如新疆主要是在《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中提及了相关数字经济政策目标与原则。

(三)制度保障难点

一是核心与关键问题的制度化解决方案。包括财政投入、金融创新、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原创激励、传统产业的数字化引导路径、市场对接、产业链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制度设计问题,数字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市场发展与运营机制法治化问题等。

二是共性和个性问题的立法应对技术选择。西部地区地理范围极广、省份众多,其数字经济既存在共同的困境与需求,又存在地域性的独特问题与路径,制度设计需在关注共性的同时顾及个性问题。

二、强化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应当承认西部地区数字经济环境客观实际情况。西部地区整体上仍处于工业化中期,经济社会形态与数字化的要求相差较大。因此当前需要在法律上建立符合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律、适应西部区位特征与数字生产力水平的特色数字经济制度,全面提升西部地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既要适当考虑制度的必要前瞻性,又要避免制度整体上脱离本地当前实际。制度的可落地性、可操作性是重中之重。

(二)应当尊重现阶段的西部地区数字经济法治保障规律。从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来看,需要高度重视政府扶持与激励政策在落后地区的数字经济培育与发展初期所具有的重要性,在制度体系中合理界定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关系,注意培育、保护相关产业与企业“幼苗”。更明确地说,不宜在现阶段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让西部地区数字经济企业“物竞天择”,而应以更积极的政府姿态为落后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注入强劲的制度动力。可以说,政府的“有形之手”是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初期的重大支撑,政府培育、扶持是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而对接东部与国外市场则是加速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路径。

(三)应当将发展数字生产力、保障西部社会安全作为重要立法目的。西部地区社会环境具有独特性,需要从西部地区稳定、多民族经济融合、互惠共存等角度推动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确保西部地区数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更明确地说,政府需要在数字经济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实现更好的平衡,不能只偏重追求经济利益或只考虑社会普惠,而必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满足社会的复合型需求。

三、相关制度保障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

一是保障目标。通过法律制度建设与政策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西部地区数字生产力,推动西部省份经济高质量发展。既要按照“一省一策”进行精确化保障,又要从整体上对西部地区数字经济进行统筹协调。

二是保障原则。具体包括:法治经济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数字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当前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與先进地区存在差距,数字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需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亟待运用法治手段提供制度保障;公平市场原则——以制度打造公开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确保市场在数字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高效的数字化公平交易,加快数字经济潜在活力释放和转型升级进程,并使法治有效保障数字财富的交易与分配;绿色发展原则——例如数据中心等高能耗产业布局需要更为科学的规划,钢铁等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需要从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来综合考量。

(二)明确专门制度

一是数字改造引导制度。主要对传统产业的设备、流程、管理数字化改造进行制度性引导,既提供利税减免、资金奖补,又要通过生态环境执法、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倒逼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绿色化改造。

二是平台经济制度。主要从数字经济平台培育、扶持政策入手,注重在县域、乡镇布局和开展基层人员数字技能培训,对阿里巴巴、京东、美团等的网络下沉和本地平台的培育进行分类支持与监管。

三是数字文化旅游制度。优美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历史人文资源是西部地区的重要文化旅游资产,依靠制度驱动对其进行数字化推广,是实现西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重点应解决资金供给、技术研发、市场渠道建设等制度保障问题。

(三)采用相关保障方式

整体上看,东西部地区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差异巨大,决定了西部地区不能简单照搬东部发达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治理经验。西部地区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构建特色化法治保障体系。

一是地方立法。西部各省市区可根据需要制定与本地实际相适应的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强化制度保障水平,并进行区域立法协同。

二是国家立法。在制定专门法律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灵活方式提供高质量法律保障,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健全西部地区数字经济发展保障制度的决定》,确立高层次的西部地区数字经济体制法治化顶层设计框架。

参考文献:

[1]王庆德.从“数字广西”看我国西部地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J].中国物价,2021(05):27-29.

[2]唐宇,龙云飞,郑志翔.数字普惠金融的包容性经济增长效应研究——基于中国西部12省的实证分析[J].西南金融,2020(09):60-73.

[3]罗明全.限制区域数字经济发展不利因素的研究——以西部地级城市为例[J].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2020(04):102-103.

[4]李珍刚,古桂琴.民族地区农村数字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供给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9(06).

[5]田洪昌.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政策法律促进研究[D].兰州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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