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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中判令停止侵权与颁发永久禁令的区别

2021-09-10胡小方

客联 2021年5期
关键词:区别知识产权

胡小方

摘 要:在法学界,很多人喜欢把民法法系的停止侵权和欧美国家的永久禁令拿来进行对比。这两者确实在一些制度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区别也很明显,由于不同的国家在国情和国力上有本质区别,所以在立法上的法理基础和概念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我们不能把德国作出的停止侵权的判决理解成美国颁发永久禁令,也不能将停止侵权和永久禁令看成是相同的东西,因为这会造成知识的混乱,也会在实践上增加许多困难。

关键词:知识产权;停止侵权;永久侵权;区别;美国法;德国法

在我国法学界,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停止侵权责任等于英美法中的永久禁令。我国的专利法也有提出我国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做出停止专利侵权的永久禁令。在德国,法院也认为自己的“停止侵害请求权”等同于英美国家的“永久禁令”。从大方向来说,停止侵权和美英法提出的永久禁令并没有什么差别,它包括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但是本文认为所谓的停止侵权和英美国家的永久禁令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是在经过审理判决后,给胜诉方的一种救助和保障,但是二者基于不同的基本国情和立法基础,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应该识别二者的不同以及相互借鉴和学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什么是“停止侵权”和“永久禁令”

“停止侵权”通常是指我们所理解的一种禁令,往往禁止的是未来发生的一种不当的侵权行为,这是有专利权的人提出诉讼的主要目的,也是专利审判的执法重点。而美国法中的“永久禁令”是指在案件审理之后在判决中给予胜诉方的一种救济,是在双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后签发的一种禁令【1】。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

意大利专利管理公司SISVEL起诉我国海尔公司,说海尔公司的通信产品侵犯他们公司的专利权,德国杜尔赛多夫法院多次要求海尔停止上诉,但是,判决从未生效,海尔仍可以上诉,这是不是说明了法院已经提出了停止侵权的永久禁令了呢?但是,即使提出了也没有得到执行,所谓法院提出禁令的说法其实是误导大众【2】。在德国法中,默认判令停止侵权等于发出临时或者永久的禁令。这和欧美国家的永久禁令基本一致。但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是,国家民法法系的判令停止侵权和英美法发出的“永久法令”是否一致呢,如果二者不同,那有着什么样的差别。

三、停止侵权和永久禁令的相同点

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的法学界,大家都将停止侵权和永久禁令看做成是一回事,二者也确实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我国知识产权界也习惯将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中判令的停止侵权看做永久禁令。二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无论是民法法系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还是英美法系中的永久禁令,都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对胜诉者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也符合TRIPS协议上提出的要求。而且这两者在实际效果上看也是类似的,德国的“停止侵害请求权”针对的是“已经确定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已经发生并且持续进行的侵权以及判决后第二次的侵权。在美国,第二次犯侵权行为的人,只需要追加起诉就可以,不用重新起诉,而且必须执行禁令【3】。其结果与民法法系中判令停止侵权的结果不谋而合,二者对侵权行为的强制限制效力都很强。

四、判令停止侵权和颁发永久禁令的区别

(一)停止侵权和永久禁令是不同体系下的不同法律概念

在德文中的判令“停止侵权”或者“停止侵害请求权”并不完全对应“永久禁令”,按照《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的第11条的规定,官方英文版的标题是永久指令的意思,而德文版的标题是“法院的命令”,只代表法院做出停止侵害的指令,并没有出现相关的法律概念。在德国法律中,“停止侵害请求权”奠定了判决和裁定的基础,而不仅仅是进行判决,所以说二者不是完全相同的。另外,不管是中国的民法法系、德国的“停止侵害请求权”还是英美法的“永久禁令”,都有它独特的地方,都是基于各国的国情和现状提出的,而不是都用一个“禁令”就可以概括的,英语中找不到更贴切的词语形容,所以统一被叫做“永久禁令”。

(二)二者在法理基础上的区别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立法的法理基础,以德国和美国为例,证明停止侵权和永久禁令在法理基础上的不同。德国的判令停止侵权是从请求权基础理论得来的。该理论提出当正当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救济性请求权,权利没有实现的话,可以提出公诉获得救济。所以在德国,法院为了判决被告而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时,也需要以执行程序作为辅助。被告如果不履行,原告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美国判断给不给救济的标准是对平衡的考量。在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专利权虽然是个人的财产权,但是对于侵权行为可以不明令禁止。禁令是“可以”给予,而不是“必须”给予,没有绝对的禁令,更没有强制的判决。所以,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德国从请求权出发,对于知识产权侵害这种行为,法院几乎是明令禁止的,强制性的制止侵权行为;而美国从平衡出发,即使发现侵权,所颁发的“永久禁令”似乎也不是那么严格。

(三)停止侵权和永久禁令的法律效果也有不同之处

上文提到了停止侵权和永久禁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着一定的相同之处,但是二者在这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一般情况下,禁令可以理解成需要立即执行的,但是实际判决时却不是这样的。德国法中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和执行是分开的,所以德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如果没有生效,该判决是无法执行的,而美国法中,永久禁令一旦发出,其判决是可以立即生效并执行的,原告也不用提供担保。二者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要不要提告的选择权利和缓冲时间,以便有更好的解决方案,而美国法就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各有好处。这证明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五、结论

社会发展飞快,我们都希望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各个国家之间应该有关于法律的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进步。本文通過对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分析说明了判令停止侵权和颁发永久禁令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希望大家采纳。

参考文献:

【1】张伟君,武卓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中判令停止侵权与颁发永久禁令的区别[J].电子知识产权,2019(01):77-83.

【2】田小军,刘洋."侵权不停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J].中国版权,2016(6).

【3】张玲,金松.美国专利侵权永久禁令制度及其启示[J].知识产权,2012(11):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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