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
2021-09-10谢子怡纪君洁
谢子怡 纪君洁
摘要: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救济退出机制在一個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不可或缺。文章通过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争取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一些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个人破产;必要性;困境分析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现行的破产法是在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本法中“个人”还不能成为适用破产制度的主体。我国香港依据英国破产法于1932年颁布了《破产条例》,其中有对个人破产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为了解决信用卡不当使用引发的个人经济问题于2007年出台了《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这些地区的立法情况为我国大陆地区发展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可行思路。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我国还没有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话题再次引发了关注,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一些文件也回应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针对“执行难”的问题提出了“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的建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五改革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这些文件中,都提到了要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并配合出台相关机制,逐步建立此项制度直至全面完善;同样在2019年,我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办结;在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我国正在逐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进程。
二、设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面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制度的逐步国际化等诸多客观的事实,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已经刻不容缓。
(一)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需要个人破产制度来重启人生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中发展迅猛,但因其规模小、稳定性较差,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很容易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被淘汰,这时经营者便会面临极大的金融压力。个人破产制度适时出现无异于是雪中送炭,在对诚信的债务人给予保护的同时也为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提供可能。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变幻莫测,失业、过度信贷、透支消费等现象早已不再罕见,没人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临,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生的机会。
(二)我国的经济市场需要个人破产制度来维持正常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民事执行情况仍然存在诸多弊端,“执行难”的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困扰。 “执行难”现象导致了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债务人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债权人也面临着权利落空的风险。在“执行难”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对于这些主体需要有破产制度来让他们适时地退出经济市场。当前我国的破产法将“个人”这个主体排除在外,造成了诸多的社会矛盾,我国的经济市场因为“个人”退出机制的缺位而变的混乱且缺乏生机。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国经济市场的良好运转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一定积极的意义。
(三)我国破产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扭转“半部”破产法的局面
商法是最具先进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法律体系,商法规则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商事法律很容易在国际上获得统一。我国的破产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一直都处于不完整的状态,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相去甚远,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浪潮之下,我国现行的破产制度也需适时做出改变。我国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国际上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供借鉴。
三、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可能面临的困境分析
尽管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进程正在逐步加快,但是也不能忽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施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其中因个人信用危机产生的恶意破产问题最为受到关注,学界也有很多人在讨论个人破产制度是不是可能成为恶意破产人的保护伞,从而丧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初心?诚信缺失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的毒瘤,我国自2013年起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老赖”有能力却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法治国家的建设增添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尽管国家已经陆续采取措施对“老赖”进行规制,但是每年“老赖”的数量仍在快速增长,目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的被执行人就有590多万。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绝对不可以成为丧失诚信的人的保护伞,在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的判决中,虽然已经免除了债务人大部分债务但是法院也对债务人进行了限制,而且当其收入满足一定条件时,仍然需要按照比例清偿债务,自然人申请破产后也并不会“无债一身轻”。
个人破产制度中“资不抵债”是最重要的一个考查因素,因此国家需要对个人破产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需要出台相关配套机制保证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信用缺失问题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应用的一大阻碍,但是决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困难彻底否认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结论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经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也不排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的可能。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兼顾配套机制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任重而道远,但未来可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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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宇.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路径[J].北方金融,2020,(5):59-63.
【3】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法商研究,2014,31(3):81-89.
作者简介:1.谢子怡(2000.10-),女,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华北理工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商法。
2.纪君洁(2000.2-),女,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华北理工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商法。
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 唐山 06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