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
2021-09-10海东平
【摘要】 作为公共文化空间,以博物馆为场所的文物保护教育机构具备公共性与文化性的特质。这一场所包含两类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的要素,一类为文物、空间、人力等教育活动所需的资源,另一类为包含文物保护从业者、教育者、受教育者、旁观者在内的教育活动参与者。
【关键词】 博物馆教育;文物保护;公共文化
【中图分类号】G2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29-0117-02
教育是博物館的主要职能之一。随着博物馆参观人数的日益增多,大量博物馆教育活动随之配套开展。与此同时,完善博物馆教育体制、突出教育特色、改善教育方法、强化教育效果也成为博物馆教育工作者关注的问题。
一、作为场所的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
(一)公共文化空间中的文物保护教育
博物馆的公共文化属性,体现为公共性与文化性两个方面。博物馆作为公共空间,是大众能够参与、集结、交流的场所。这里的大众与私人相对,强调了空间的广泛性。
因此,博物馆不仅是简单的文物陈列场所和地理空间概念,还是富有深刻文化意义和生命力的城市意象空间与人们的精神家园。
而这一场所中的文物保护教育,也具备公共性与文化性的特点。作为公共的文物保护教育,活动的客体是社会大众,这要求教育活动能够让社会中的所有个体享受到有关文物保护的基本教育机会;同时,个体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保护教育的多元化结构与形式。作为文化的保护教育,其目的在于输出一类特定的文化体验,从而树立一种社会性的行为规范与价值理念。后者体现了文物保护教育过程中的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空间,不仅是价值符号的载体,也是文化生产的场所。博物馆输出的文物保护文化,“生产和再造着新型的城市文化”[1],成为社会变革的阵地。因此,相较于学校教育,博物馆中的文物保护教育参与的受众更广泛,教育行为本身被赋予了一定的文化意义。
(二)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资源
博物馆这一场所拥有得天独厚的文物保护教育资源。作为文物收藏、保护、陈列、研究的场所,博物馆自身拥有的文物资源,为文物保护教育提供了基础素材。
文物保护活动针对的实体为文物,保护行为的对象为文物,由文物展陈构成核心内容的博物馆空间,本身即为保护行为的结果展现。这种展现涵盖了“核心文化、符号系统和动态展演”[2]三个方面。
博物馆空间的核心文化是文物保护教育活动的灵魂,同博物馆空间的文化性相关联,决定了文物保护教育的旨趣风格。符号系统是核心文化的载体,决定了空间的物质形态,是文物保护教育开展的物质基础。最后,博物馆这一场所具备开展文物保护教育的人力资源。
博物馆作为直接接触文物的组织,是文物保护活动实践的前线,配备有相应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博物馆的文物保护教育活动,以这类专业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使教育活动具备现实性与前沿性。
(三)场所中的教育参与者
文物保护教育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从业者、教育者、受教育者,旁观者。文物保护从业者既可以是单独的保护知识顾问,也可以兼任文物保护教育中的教育者。教育者对教育活动中的受教育者起到引导作用。博物馆这一场所的资源是开放性的,其间文物保护教育的组织者并非仅限于博物馆官方。受教育者是在活动中获得有关文物保护相关体验之人。旁观者是教育活动直接参与者之外的人。借用维特根斯坦有关“游戏”的论述,文物保护教育的旁观者与教育活动的直接接触者共同参与了保护教育。
这些教育参与者使文物保护教育呈现出不同层次。文物保护从业者的工作过程,即使仅仅作为一种视觉映象,被观众观察到,便具备教育意义。这种潜移默化的感官教育,是一类经验性的传播过程,以具有空间形态的视觉形象为传播载体。
二、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的内容
(一)意识培养:法律与道德
对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途径,是文物保护法律与道德的教育。文物保护是我国所有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对个人行为的基本要求之一。法律与道德是约束社会人的行为准则,通过强制与非强制的途径,互相促进、转化,维护社会秩序。
在立法方面,博物馆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教育,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普法教育,通过“博物馆”这一品牌化运营,在沉浸情境内的体验式宣传,对不同公众的分众式覆盖,大众社交化传播,最终形成一个“绎法空间”式的社会化普法机制[3]。
在道德教育层面,随着公众的民主意识、权益意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势必成为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这也是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4]。文物保护法律与道德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对文物的敬畏之心、探索之心、爱护之心,培养壮大公众文物保护的意识。
(二)价值塑造:原则与理念
不同时代地域的人群,关于文物保护的原则与理念是存在差异的。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的文化性在于其对受教育者价值观念的塑造,这是文化生产的一部分。
在具体的教育活动中,既需要传播在国际上受到广泛认同的文物保护原则与理念,又需要对本土人群固有的价值观念进行扬弃。
我国文物保护中,基于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最低限度干预原则、过程可逆原则、历史可读性原则、与环境统一原则、修复前后存档原则[5]都与国际上的相关协议相统一。意大利文物保护修复理论家布兰迪认为,所谓修复,是对艺术作品的物质性存在和其美学、历史两方面性质的认识,并考虑将其向未来传承的方法论[6]。
因此,不同文化传承对文物的认识不同。文物的保护方式更多地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和认知判断,随着理论发展,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这要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原则与理念教育,不能机械照搬国际上通行的一般性原则,要在深入了解本地文化的基础上,进行保护原则与理念的形塑整合,引导受教育者思考、讨论文物保护的价值观念。
(三)知识提升:技术与方法
就教育活动内容而言,文物保护的具体知识,是应用于文物保护的技术与方法。文物保护知识教育的形式包含理论知识讲授与实践体验操作两种。
文物保护知识教育须注重实践性,多做动手的教育活动。在普通的科普教育中,实践体验的目的并非是使受教育者掌握文物保护的相关技术与方法,更多的是进行意識培养与价值塑造。
在专业教育中,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体系与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相关技能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7],实践操作能够进一步深化理论知识的掌握水平,培养更接地气的从业人才。
同时,文物保护知识教育应当注重传统技艺与现代科学的结合。许多固有的文物保护修复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工匠精神的体现。通过教育活动,使受教育者正确认识二者的价值与关系,有助于促进传统修复技艺的“活态”发展与传承、“静态”整理与保存[8]。
三、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的意义
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以博物馆为场所,完成文物保护意识、价值、知识三方面的教育,对个人、博物馆、社会都具备积极意义。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中的个人身份多样,包括从业者、教育者、受教育者、旁观者等,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完成了有关文物保护的自我展现,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经验的增长。作为机构的博物馆,通过文物保护教育活动,实现了其公共文化空间的文化传播与文化生产功能,从而营造了利于博物馆文物保护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教育与自身发展的良性循环。
在我国,个人与博物馆的发展,最终将促进社会中有关文物保护的公民意识、舆论环境、价值观念的进一步发展,为传承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重要推动作用[9]。
四、结语
博物馆文物保护教育受到空间属性与要素的双重影响,具备公共性与文化性的特质。这一类教育活动是文物保护从业者、教育者、受教育者、旁观者在整合博物馆文物资源、空间资源、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开展的。教育活动内容可分为文物保护意识培养、价值塑造、知识提升,对个人、博物馆、社会均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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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利用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N].中国文物报,2017-03-17(001).
作者简介:
海东平,男,回族,甘肃人,本科,研究方向:文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