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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托管服务观察和改进建议

2021-09-10吴奕锦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21年8期
关键词:师资心理健康监督

吴奕锦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支持探索开展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为学生减负提供政策支持与行动指南。在此基础上,为满足家长需求、解决暑期中小学生“看护难”问题,各地陆续开始探索、实施暑期托管服务。尽管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暑期托管实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暑期托管本身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双减”背景下,可以预见作为教育部明文支持的暑期托管服务将在未来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基于2021年7月以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暑期托管主导单位的通知、文件等数据,通过对各地相关规定及实施意见的梳理,对当前暑期托管服务进行观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丰富活动内容,增加托管吸引力

各地暑期托管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学生,少数地区纳入幼儿托管,如海南三亚等地将幼儿托管纳入暑期托管中,同时湖北武汉、山东潍坊等地将双职工家庭、外来务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子女等困难家庭作为暑期托管重点。

各地暑期托管服务均提供基本看护,并且规定不组织学科培训和集体授课。结合各地通知,暑期托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场所提供+特色活动”“作业辅导+特色活动”以及“托管服务与公益课程结合”三种组织模式。北京等地主要采用“学习场所提供+特色活动”模式,开放图书馆等学习场所,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艺体活动、综合实践等。河南漯河等地主要采用“作业辅导+特色活动”模式,为学生提供假期作业辅导并组织开展兴趣类、活动类等项目。上海等地则采用“托管服务与公益课程结合”模式,通过暑期托管对学生开展“四史”教育、安全教育等。

通过梳理各地暑期托管的文件和通知,托管内容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托管活动缺乏科学设计。暑期托管的活动内容大多使用“文艺类活动”“体育类活动”等高度概括性描述,大多数地区缺乏具体的科学设计指导及时间安排,只有笼统的描述说明。二是部分地区活动场所单一。部分以学校为主导的暑期托管,活动场所具有局限性,主要依托学校内部设施,未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三是学生个性化培养内容缺失。在暑期托管服务中,学校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不再是教学,而是利用假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多地暑期托管均为集体活动,学生缺乏自主安排的空間,不利于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四是家庭教育内容缺位。在暑期托管中,学校、社区等主导单位,除接送学生外,在活动内容的设置上缺少家长参与,仅南京、潍坊等地在通知中说明可聘请家长担任托管教师。在“满足家长需求”“减轻家长压力”等话语表述下,家长由于工作忙等原因进一步让渡责任,家庭教育的缺位进一步加重。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合理设计暑期托管活动内容。基于各地的活动主题,应加强对暑期托管活动的设计与指导,形成暑期托管的具体执行方案,使暑期托管服务具有科学性、教育性、合理性、趣味性。二是丰富活动场所与活动资源。在开展暑期托管的基础上,构建资源共享机制,在丰富暑期托管可利用资源的同时,发掘社会公共资源,发挥公共资源的教育作用。三是集体教育与个性培养相结合。在注重集体教育的同时,注重“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中心”,帮助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四是重塑家庭教育生态环境。一方面,家长需要重视家庭教育并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另一方面,家庭、学校、社会应构建“三位一体”的协同教育模式。暑期托管服务为家庭教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及必要的时间与资源,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学生“看护难”问题。

优化师资队伍,保障托管质量

暑期托管谁来管?从有关地区关于托管的通知看,具体到师资的有关方面,一是说明不够全面,二是部分地区的通知中未对参与托管的教师问题进行说明,各地主要倡导以志愿服务为主,参与暑期托管的师资遵循自愿原则。

在师资来源上,大多数地区的托管师资均表现出多元化特征,参与主体涵盖了在职教师、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群体。如山东泰安等地以学校教师、党员为主体,鼓励聘请师范专业学生、社会公益人士;浙江宁波等地主要采取在职教师加志愿者的模式;而广州则提供“学区教职工参与”“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师资模式。

在师资待遇和筛选上,待遇主要包括“考核评优”“补贴保险”“颁发证书”“提供报酬”等几个方面。师资筛选方面,南京对招募的志愿者和在职教师进行筛选,并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潍坊禁止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参与托管服务,但大多数地区并未对托管教师是否进行筛选及考核、如何进行筛选及考核作出具体说明。

通过梳理各地相关文件,在托管师资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托管教师的考评机制缺失,目前暑期托管缺乏相应的师资考评机制,对于能否保障托管质量缺乏监督反馈。二是托管师资配备标准不明晰。大多数地区对非专业教师的专业能力、准入门槛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是在职教师职业倦怠问题。暑期托管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教师暑假休息的时间,如果对在职教师假期的占用比例过大,容易让教师缺乏工作积极性,滋生职业倦怠情绪。四是在职教师权益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以及参与进修培训的权利。但暑期托管的时间挤占了教师的寒暑假时间,同时也影响教师利用假期进修提升自我的机会。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四条建议:一是建立托管教师评价体系。对暑期托管教师的考核评价可采用上级评价、学生评价等多元评价方式,对托管教师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这对以“自我实现”为目标的教师更为重要。二是强化托管教师队伍建设。对参与暑期托管的师资设立准入考核机制,不仅要进行基本情况的考察,保障暑期托管的安全性,还要进行教育知识和学历的考察,保障暑期托管教师的专业性。三是建立在职教师激励机制。聘请专业人员对教师提供专业咨询与指导,预防和干预教师的职业倦怠。同时丰富教师激励渠道、增强组织支持感,通过尊重与支持参与暑期托管的教师,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获得感。四是保障在职教师合法权益。在教师依法享有寒暑期带薪休假的前提下,针对愿意放弃休息时间参与托管服务的教师,依法给予额外的劳动报酬。同时,学校可外聘退休教师、师范生等协助托管,在保障托管教师专业性的同时,减少在职教师的压力。

加强活动管理,保障托管有序进行

在运行模式上,目前的暑期托管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由社区主导,团委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多方参与的模式,如武汉等地。二是由教育局(教委)牵头,以学校为主体的模式,如泰安等地。三是由总工会主导的模式,如驻马店等地。四是动员多部门,充分利用公益性组织的模式,如南京等地。

在安全管理上,各地均较为重视,制订预案保障暑期托管的安全,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同时武汉、三亚等地统一为学生购买保险,并对托管志愿者及教职工进行培训。以总工会为主导单位的漯河,出台了详细的管理条例,强化托管班的日常监督和过程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导检查。

暑期托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托管管理维度单一。暑期托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有关组织内部的安全管理上,还没有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制定相应的举措,对发掘区域资源、丰富暑期托管内容的关注不够。二是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与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在暑期托管的规定中没有提及要重视学生乃至参与师资的心理健康管理。因此,暑期托管服务点或班级缺失心理健康专职人员与心理健康教育设备的配置。三是学校职能泛化。暑期托管中,学校的参与程度没有明确界限,承担教育教学职能的学校,在暑期托管服务中的法律属性没有得到确认。四是监管监督体系缺失。除上海等地外,其余地区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政策与监督体系,对暑期托管中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权责划分不明确,缺少对暑期托管方案执行的监督、评估、反馈。

加强暑期托管的管理主要可从以下四点入手:一是加强托管学校宏观管理。在重视有关机构内部微观管理的同时,要重视学校及有关机构周边社會环境的管理,对于以街道、社区等为暑期托管主导单位的地区,应注重服务点周边环境与托管服务的适应性。二是重视心理健康管理。构建心理健康管理的评估机制,配备心理健康专职人员,将心理健康管理纳入暑期托管的管理中,对于心理健康管理的结果进行评估,形成心理健康管理闭环。三是厘清托管管理责任。暑期托管涉及多个部门,因此需要厘清各部门在暑期托管中的权限、职能、责任,明晰学校职能边界,确保暑期托管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四是加强对暑期托管的监督。建立托管管理监督体系,将结果监督和过程监督结合起来,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不同层次的方案,保证政策有效运行。

重视“暑期托管”的条件保障问题

目前暑期托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确定。在托管费用方面,北京、泰安等地提出收取适当费用,对困难家庭可免收费用;武汉、三亚等地则对暑期托管免收费用。在用餐费用方面,宁波、南京等地明确对午餐进行收费。

在筹集资金方面,暑期托管的经费主要源于暑期托管的主导单位、财政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如潍坊由财政部门核拨服务经费;漯河主要由主办单位工会和家长承担部分费用,上级工会给予适当补贴;驻马店由驻马店市总工会承担。

总体来看,托管费用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经费来源渠道单一。各地暑期托管的经费来源主要依托于财政部门或主导单位的经费补贴,少部分来自参加暑期托管的家庭,在保证暑期托管低收费或免收费的前提下,经费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二是经费来源缺乏制度设计。有关暑期托管经费的负担主体、负担比例等还没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保障,暑期托管费用未形成政策文本。三是部分地区缺乏经费预算。各地对于托管收费以及经费主要表述为“用于志愿服务、后勤服务等管理成本”,对于管理成本摊销的描述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成本分摊比例以及各类项目的具体数据。四是部分地区缺乏经费监督。大多数地区的暑期托管通知中均强调“坚持专款专用”“严禁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但各地暑期托管的主导单位不同,履行经费监督监管的主体部门权责不明确。

为保障暑期托管的顺利实施,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在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可广泛吸纳社会资源,鼓励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到暑期托管服务的经费筹集中,形成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担的经费分担机制。二是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合适的收费标准以及经费负担体系,同时将暑期托管的财政补贴纳入教育财政预算或政府其他预算科目中,确定财政补贴的比例,使得暑期托管的经费保障机制能长期常态化运行。三是建立经费预算制度。依据事先确立的预算机制,根据暑期托管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从源头上保障经费支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四是构建监督反馈体系。明确托管经费的监督主体,确定托管经费监督的责任部门,同时完善信息公开体系,在内部监督的同时,引入社会监督,从源头上保障暑期托管运行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责任编辑/鄢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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