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宪法与教育
2021-09-08文/知行
文/知 行
教育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关乎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我国非常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是教育工作的最高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决定着人类的现在,也决定着人类的未来。我国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我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当前,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其中,关于初等教育,我国现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我国还不断完善教育制度,采取各项举措,以更好地保障公民能够接受教育。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案例链接
小美(化名)家境贫困。高考时,她以优异的成绩被省内一所重点大学录取。小美的父母在高兴之余,也为孩子大学读书的费用担忧。小美的老师知道此事后,找到了小美的父母告诉他们不用为此担心,她说:“咱们国家现在有针对贫困家庭子女的助学贷款政策,小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在大学期间是免收利息的,毕业以后还可以分期还款。”于是,小美申请了助学贷款,并在金秋九月走进了大学的校门。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受教育权。
案例链接
潇潇(化名)今年上初二,在班上文化成绩中等。潇潇的爸爸想让她辍学外出打工,于是,他对潇潇说:“你现在学习成绩一般,也不一定能考上大学,而且女孩子家读书多也没啥用,干脆外出打工吧。”但潇潇想继续读书,便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班主任王老师。王老师多次上门家访,做潇潇父母的工作,她告诉他们:“你们作为潇潇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保证潇潇完成义务教育,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而且,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潇潇辍学了,也不会有用人单位招用她,因为使用童工是违法的。”通过不断与潇潇父母交流、沟通,潇潇的父母放弃了让潇潇辍学外出打工的想法,表示会全力支持潇潇继续读书。
教育不仅是学校、社会的责任,也是家庭应承担的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如果未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可以剥夺其监护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等行政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教育方面的各项职责。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我国《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 ◆ ◆
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我们应当珍惜读书的时光,珍惜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行使受教育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