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组织全面融入国有企业治理机制
2021-09-07薛兴华
薛兴华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对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出部署,提出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规范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和程序,是健全党组织全面融入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纲领性文件。
目前,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动力机制和责任制衡约束机制,存在诸多法律合规风险,需要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党组织全面融入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才能提升治理能力和运行效率,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目标,有效实施对标世界一流企业管理提升行动,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
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对于公司章程的党组织条款规定得更加全面,在总则中明确党组织在国企治理结构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明确党委(党组)对企业全局工作的把关定向作用,根据不同类型决策事项,分别赋予党委(黨组)决定权、建议权、监督权,推动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将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管人员有机结合。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推进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作用。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委(党组)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上级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实行委派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要坚持原则、强化监督。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实现党的领导与治理有机统一。党委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程序的职权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研究讨论的议题是“三重一大”。坚持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与董事会“战略管理、科学决策、防控风险”有机统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人用人有机统一,加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全面落实党委会前置程序制度
建立前置讨论研究目录和责任清单制。党委会前置程序是指国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须经其党委(党组)先行研究讨论。国企党委会前置程序须厘清研究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边界。建立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目录和责任清单,完善依法依规决策机制,需要强化依法依规决策意识,细化各治理主体及各管理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核事项清单,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依照决策权限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前置程序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得提交董事会。对于党委会前置程序,不仅包含研究决定的过程,而且包括督办执行的过程,以确保研究决定的事项能够落实。
前置讨论研究不等同于前置决定。党委会履行前置程序时应当把握方向,在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把好关,不应干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更不能以党委会代替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会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按照既要维护董事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权,又要保证党组织意图在重大决策中体现,党组织不能代替其他治理主体功能。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区别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层级。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根据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等。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执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执行;国有资本参股企业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主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按照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企业党总支和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按照不同层级的治理要求,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而不是层层前置。
履行前置程序的责任承担。从法律层面来看,应由董事会对其决策承担责任,党委会并不承担决策责任;党委会采用的是民主集中制,由所有成员集体承担行政责任或政治责任,而董事会采用的是投票表决制,由每位董事单独对自己的表决意见承担经济责任。从实体上看,国企党委会前置程序的职权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研究讨论议题是否符合、落实党和国家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服务企业发展大局。如果在此方面出现决定错误,导致出现问责情况,则党委及其有关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属此范畴的决策失误,导致出现问责情况,则由董事会、经理层及其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从程序上看,国企党委会前置程序的过程是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议题也包括其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如果由于程序不完备或对流程把关不严导致的问责,则由党委及其有关负责人承担;如果不属此范畴的问责,则由董事会、经理层及其有关负责人承担。
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
对于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在企业的改革发展中把控方向,贯彻落实党委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可以细分为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子项。经营管理类重大事项,由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出意见建议,再由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会议上发表意见,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和执行。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规范运作和行使职代会的各项职权,特别是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最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提出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
(作者系江苏省企业法制工作协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