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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认定及风险防范研究

2021-09-07赵璐邹明张蓉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3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

赵璐 邹明 张蓉

摘   要:基于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结合国外专利证券化的实践,对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展开论述。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难点之一都是基础资产的界定。因此,主要从基础资产的国外立法出发,探讨专利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认定标准以及基础资产的种类,最后从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两个方面对基础资产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3-0109-05

引言

专利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1985年,耶鲁大学成功研发艾滋病治疗的一种方法并获得了发明专利。1987年12月,为了研发新药“Zerit”,耶鲁大学和Bristol-Myers Squibb公司(以下简称BMS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协议。耶鲁大学为了项目融资,与Royalty Pharma公司签订协议,把2000年9月到2006年6月的“Zerit”新药70%的应收专利许可费以1亿美元价格转让给Royalty Pharma公司。之后,Royalty Pharma公司对该药产生的应收专利许可费进行了证券化交易。该案中,专利许可费证券化程序如下:Royalty Pharma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BioPharma Royalty信托,把未来6年的“Zerit”药品专利许可费转让给BioPharma  Royalty信托。BMS公司按季度向指定账户支付专利许可费。然后,BioPharma Royalty信托以专利许可费作支撑,按照偿付顺序和利率的差别,发行了优先受益证券、次级收益证券和剩余收益证券三种证券。

在封建社会,农业的发达程度标志着国家的先进程度。工业革命后,机器的使用标志着国家的先进程度。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电器的使用标志着国家的先进程度。到了今天,以专利为代表的高科技标志着国家的竞争力。目前,我国存在专利数量多、产业转化率低的问题,如何挖掘这些被遗忘的专利的潜力以及充分发挥已经产业化的专利的商业价值成为知识产权界的一个重大问题。专利证券化是解决专利产业转化率低、提高专利及其产生的衍生权利的流动性的一种金融手段。我国专利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资金,专利证券化正是解决专利权人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在高科技产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企业融资障碍的主要因素,把专利融资置于资本市场中,以资本市场完备的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对其加以约束,相较于专利风险投资更加规范、风险更小。另外,专利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也决定了对专利保护的强化。专利证券化交易中,中介机构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专利的市场运营状况、潜在的侵权行为等现时或将来可能影响专利价值及其衍生权利的因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这是一次全方位评估专利权价值的机会,对提升专利价值、消除减损专利价值的因素大有裨益。因此,探讨专利基础资产的认定和风险防范,无论在理论层面或实践层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不采用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字样而直接采用专利证券化的字样来涵盖专利权及其衍生权利,以及可申请专利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因为“资产”一词在法律上没有界定,在经济学概念上资产具有由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要素,未来的事项不形成资产。专利许可费证券化中有部分许可费是尚未发生、未来可能发生的应收款,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不能形成资产,也就不能称其为专利资产,所以用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字样来表述证券化交易不准确。采用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字样还忽略了可专利化的技术资产。本文采用专利证券化一词,有助于读者不把专利资产限缩为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并且,国外文献也采用“IP Securitization”或“Securitization of IP”字样,未出现“Intellectual Asset Securitization”的表述,也说明用property而非asset,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说法不准确。综上所述,笔者依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该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结合各家的观点,笔者理解的专利证券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单个专利权及其衍生权利或者把专利权及其衍生权利组成资产池,以其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活动。

一、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认定

(一)美、日、台地区相关法律对基础资产的规定

1.美国

美国并没有进行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而是沿用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各州蓝天法以及一些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则来构成整个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在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罕见基础资产的字样,而称之为应收账款。但是美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应收账款内涵与我国会计上的应收账款不同,它包含了各种类型的基础资产。另外,由于基础资产范围不受法律限制,应收账款概念在实践中也就沿用下来[1]。按照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完全由市场决定。

2.日本

日本在1998年金融危机后颁布了《特殊目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5月更名为《资产证券化法》。该法允许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明确扩大了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另外,1998年《证券交易法》把证券范围扩大到了投资证券、信托受益权凭证和表示权利的证书。2000年修改的《证券法》取消了对可证券化资产范围的限制规定。2004年12月30日开始实施的《信托业法》允许以专利权设立特殊份额信托,扩大了信托资产范围。至此,专利信托受益权也可成为证券化之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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