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原则要义 依规开展宗教活动
——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之八
2021-08-31李进文,吴凤娇
宗教活动是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依法管理宗教活动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重要任务。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在主体内容上与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并对相关内容加以具体和强化,体现了对规范宗教活动的重视。深入贯彻新《省条例》对宗教活动的规定,应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把握开展宗教活动的规范要求
把握重大原则。新《省条例》明确,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临时活动地点也应当布局合理,不得妨碍周边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宗教活动只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其他地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设置宗教设施、接受宗教性捐赠。这些原则是宗教信仰自由在宗教活动方面的具体体现。
宗教信仰自由是辩证的统一体,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信教自由为由干涉他人不信教的自由。不妨碍和影响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秩序也是宗教组织和个人开展宗教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同时,要求宗教活动在规定场所内进行,体现了对正常宗教活动权益的维护。
把握具体规定。新《省条例》对开展宗教活动作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对举办研讨活动作出规定。第39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研讨会、讲坛、论坛等,应当符合本宗教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范围,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二是对于涉宗教对外交流活动作出规定。第39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三是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作出规定。新《省条例》第40条明确,大型宗教活动为“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活动。主办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加强组织管理。这里所说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即是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42条所规定办理。《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以上规定并不是宗教活动管理的全部,只是全部管理活动中的几个点,但却是十分重要的内容。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防范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干扰,有利于防止利用非法渠道进行宗教传播,有助于保障大型宗教活动规范开展,有利于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宗教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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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审批要求。关于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务条例》、新《省条例》设立了两种方式,一是审批管理,二是备案管理。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备案是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或完成事项的行为。
审批是行政许可行为,意味着不审批或审批没通过,其行为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备案则是具备法律效力后的一种普通的行政管理服务,意味着不备案则不具备行政服务的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备案行为虽然属于报备“软约束”,但并不是可有可无。从管理效果上讲,不备案就可能造成活动和行为与管理脱钩,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陷入被动。从立法意义上讲,不备案则意味活动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关活动不得举办,相关行为不得进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备案是硬约束。
新《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权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新《省条例》还规定:“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宗教活动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大大强化了基层政府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责任。
二、把握宗教活动禁止性规定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具有相对性,在与法律所保障的其他权利和法律价值本身出现冲突时,都会受到必要的限制。须知,自由以“不自由”为前提。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教自由、维护公民的信教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平衡稳定,必须对涉宗教活动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新《省条例》对涉宗教禁止性行为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非宗教组织不得组织宗教活动。新《省条例》第38条第3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设置宗教设施、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长期以来,宗教领域存在一些乱象,一些未经登记的场所擅自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有的甚至雇佣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私设奉献箱、功德箱,借教敛财;一些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非法开办学经班、经文学校等;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外组织勾联,擅自组织他人参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和活动;还有一些组织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擅自组织国内穆斯林赴境外朝觐。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宗教正常秩序。本条规定,是为了依法规范宗教活动,更好地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
严格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44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新《省条例》第42条作出“三个不得”的规定:“涉及宗教的行为和活动不得违反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以及学生公寓等场所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政府和学校都予以尊重,但宗教不得干涉教育,这是国际社会通行规定和一般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日益加剧,把高校作为渗透的重点目标,向大学生传播宗教思想,灌输其政治理念和价值观。一些有境外渗透背景的宗教组织选择高校周边作为主要活动区域,散发宗教宣传品,组织“校园团契”,甚至在校园内开设论坛、讲座,利用各种手段拉拢大学生入教。一些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夏令营、冬令营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宗教传播教育。这些活动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原则,必须坚决防范。
严格公开出版发行宗教出版物管理。《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也规定:“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据此,新《省条例》第43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不得擅自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确需编印、发送、印刷的,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向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对照规定,目前在宗教出版物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不少未经批准的宗教类书籍被宗教活动场所使用,二是部分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和发放宗教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三是部分宗教活动场所擅自接受、订购境外出版物,造成宗教活动场所印刷品使用秩序混乱,对此必须纠正。
对于出版和使用宗教类出版物,必须严格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编印、发送宗教出版物的规定。所有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均应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向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三、把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宗教活动网络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对新时期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挑战。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
一般认为,网络宗教包括:网络宗教活动;网络宗教现象,如宗教场所、器物、服饰等;网络宗教知识,如宗教历史、经典、研究等;网络宗教文化,宗教的建筑、雕塑(造像)、绘画和音乐等;网络宗教慈善。其中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的重点是网络宗教活动与网络宗教知识。这两大类最普遍、影响力最大。针对信息化发展带来宗教传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省条例》将网络宗教事务纳入依法管理,对规范网络宗教作出具体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68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68条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新《省条例》第44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新《省条例》这一规定表明,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着眼于管理和引导,应重点把握三点:
一是严格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规定。新《省条例》的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其他依法禁止传播的内容。
二是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力度。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传播正确宗教知识,有效抵制歪理邪说,挤压负面信息网络空间。
三是自觉遵守备案登记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