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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2021-08-27白悦明

商业文化 2021年21期
关键词:卖家权益法律

白悦明

以共享经济为基础的互联网经济时代,是当前形势下所发展的全新经济模式。并且,有效利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能够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整合,这时就能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再次利用,还能通过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加便捷的生活。但是,在共享经济下,如何实现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则是值得深思的一个话题。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需要实现对大数据进行对接,并以一种全新的方式进行新的产业生态系统打造。但是,由于此种模式更加复杂,在此过程中就必须要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否则一旦供需关系改变,或者是第三方平台出现了问题,都会给消费者带来直接性影响,进而就会给我国社会的稳定运行带来影响。

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

对于全新的经济模式来看,共享经济的到来必须要实现以法律理论知识应用为主,在以实践进行检验来进行法律的颁布,这样才能切实实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能规避传统法律制度对新兴经济发展起不到规范作用的现象。同时,正确认识共享经济模式是实现对共享经济范围以及界限的有效确认途径,这样才能通过规范性法律的应用,保证共享经济的发展能够适应我国社会变革的需要,并真正实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对于共享经济来看,它是实现对资源归属者让渡资源使用权的一种经济模式,这也使得想要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则必须要实现对其所有权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此才能防止个人对私有物品的所有现象而排斥他人对物品的使用[1]。并且,一旦所有权人并不一定能够充分使用该物品时,必然也会导致资源需求的矛盾日益加大。这时,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及利用就显得尤為重要。共享经济的核心理念就是实现对此类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实现改变传统关系模式,以此来促进经济发展。基于此,这就需要实现在共享经济下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并平衡关系改变时带来的弊端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使这种经济得以发展,同时为社会运行起到保障性作用。

共享经济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共享平台下经济平台未充分履行义务

对于共享经济来看,海量数据就是其发展的依托,而且共享经济平台的运作,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这样才能实现通过信息聚合来满足信息的供给与应用,并以虚拟平台的打造来实现帮助买家与卖家进行交易。但是,由于共享经济平台并不是实体平台,这也导致其自身在本质上仍是信息交汇的应用软件。因此,对于共享经济平台来看,其自身的作用就是实现对信息的传递,并通过信息发布、信息搜索以及信息应用来实现满足交易的需求。同时,对于资源的供给方来看,在此平台应用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注册、申请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发布,而受众群体也需要通过注册、搜索来进行信息查找,这也使得共享平台必须要实现对信息的准确对接,以此才能保证信息完成的最终效果。但是,由于部分共享平台在打造时,并不会对个人信息或个人资质进行全面审核,这就导致很多卖家并不具备着交易的能力。比如,共享平台不对卖家进行担保押金的收取,很难保证平台卖家不会出现以次充好的现象,甚至可能在消费者拍完商品之后不予以发货就撤店,这就很难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共享平台下资源供需双方的信任危机

共享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依托于经济发展的内核,也就是供需双方之间的信任程度。但是,由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交易发生,需要通过平台发布信息,并在陌生的供需双方之间进行经济运作,因此如果只是经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对资源的匹配、交易,必然就会由于种种问题的到来而使得该行为无法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于传统经济模式来看,一般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经济转换。比如,常见的房屋租赁、借住以及搭乘朋友的顺风车等。在现代经济体下,共享经济完全是陌生个体之间的一种经济交易,所以这种交易的基础就必须要实现提升供需双方的信任度。与此同时,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得共享经济模式初现雏形,并且也具备了互联网开放性的特性,这时由于其自身的不可视特征,也使得共享经济模式下,其信模式与传统信任模式有十分巨大的差别。对此,对于共享经济的发展来看,其实很难实现完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毕竟,消费者往往对其不具备完全的信任度,有时在网上购物时。可能会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卖家的实际情况都有一定的怀疑。这在这一点上,如果平台无法给予全面性的保障,同时又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就很难实现将这种信用关系进行提升,这样就会影响到共享经济的发展,还会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带来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共享平台下经济责任的认定方式不足

在传统经济模式中,消费者在消费完毕后,如果商家出现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直击找到侵权主体,并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取赔偿。但是,共享经济模式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全新经济模式,它改变了劳动关系中的依附性,所以在消费领域中,它省去了中间环节。但是,依据消费者实际需求来看,在保护视角中,必须要保证共享经济的消费模式能够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保护。但是,在此模式下,供需双方都是普通的个人,而不是商户,这中间就缺少了责任的承担方。同时,这种供需交易模式必须要以平台担保为主来进行运作,但平台又需要在其交易的过程中抽取佣金作为比例报酬,因此消费者一旦在面临侵权行为后,就无法实现对责任主体的有效确认,这时就出现了无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共享经济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加强监管,扩建绿色通道

为有效保证在共享经济模式下,能够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则必须要通过加强监管来实现对资金的有效控制。这时,对于共享平台的成立而言,则必须要通过缴纳足够的保证金来实现对平台的打造与运作,更要以平台长期发展为主来实现实施监管,并把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这样消费者在消费时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直接与平台进行沟通,由平台对卖家进行约束,并以责任订立机制为主来实现对平台运行的一系列内容进行有效的信息调取,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由于种种措施建立不良而带来的影响。此外,押金约束其实也要在消费者身上得以体现。此外,政府层面也必须要实现对虚假宣传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更要在解决纠纷中,通过建立消费者争议协会来实现绿色通道的打造,这样才能以种种手段的应用,实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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