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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包装袋产品现状和质量分析及相关建议

2021-08-27赵永林傅晓玲

河南建材 2021年9期
关键词:防潮包装袋水泥

赵永林 傅晓玲

汉中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723000)

水泥包装袋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乎水泥产品性能是否能保持出厂时的质量水平。劣质包装袋易引发破袋、冒灰等环境污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上会导致水泥强度降低,影响凝结性能,引起水泥受潮硬化失效等情况,直接危及混凝土结构强度和建筑物安全。作为生产、使用、监管部门以及质检机构都有责任共同努力推动水泥包装袋产品质量的提升。

1 产品执行标准

水泥包装袋现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为GB/T 9774—2010《水泥包装袋》[1],考虑与实际生产、使用及环保等因素的适应性以及科学合理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进行了修订,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了GB/T 9774—2020《水泥包装袋》[2]。与10版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全面取消了缝底袋,袋型仅为方底阀口袋1种,包装袋复膜质量由≥6 g/m2提高至≥18 g/m2,下调防潮性能试验环境条件,将相对湿度从(90±5)%改为(80±5)%,提高了拉伸负荷指标,删除了不合时宜的检验报告、仲裁等限制性条款,增加了袋型要求及试验方法,修改了基本尺寸、部分试验方法及通用要求。由于涉及制袋工艺的变化,生产企业与水泥包装技术装备革新还需有一段时间,该修订标准推迟至2022年4月1日实施。

2 生产、使用概况

2.1 生产及产品类型

据全国水泥包装袋生产定点办公室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在有效期内的全国水泥包装袋生产定点企业共157家,产品涵盖了GB/T 9774—2020《水泥包装袋》中的纸袋、复膜塑编袋和复合袋3种类型,其中纸袋占9.5%,复膜塑编袋占83.8%,纸塑复合袋占6.7%[3]。

2.2 使用情况

2020年全国水泥总产量达23.77亿t,从公开数据显示:各直辖市和多个省的水泥散装率超过或接近80%,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90%以上水平。据此可估计全国水泥袋装率约20%,水泥包装袋需求量约90亿条/年,其中复膜编织袋用量最大,纸袋用量极少。

3 产品质量分析

水泥包装袋作为灌装水泥用的重要产品一直属于重点监管对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GB/T 9774—2010《水泥包装袋》及制定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在生产企业或销售市场抽样检验的方式评判产品质量状况。抽检产品主要为复膜塑编袋,项目主要为外观、物理力学性能、适用温度、牢固度、制袋材料对水泥强度的影响、防潮性能。从近年来部分省、自治区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来看,个别区域不合格率依然较高,出现不合格最多的项目为防潮性能,其次为牢固度和外观。具体见表1。

表1 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项目状况表

3.1 防潮性能

水泥包装袋的防潮性能以缝制的小样袋中装约600 g水泥,在温度(20±5)℃、相对湿度(90±5)%的恒温恒湿箱中存放7 d,与常温、密闭容器中存放的同一对比水泥样品(约600 g)进行水泥强度比较,判定其防潮能力。3 d抗压强度比Rc≥85%时,可判定防潮性能合格。当水泥受潮后水泥与水反应结块,水泥强度大幅度下降,甚至失效,严重危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引起防潮性能不达标的因素有:①水泥包装袋没有复膜或复膜单位面积质量<6 g/m2;②水泥包装袋编织中经纬线缝隙较大;③编织材料质量不达标或包装袋储存环境差老化严重;④为解决水泥灌装时的排气问题且确保袋重合格率,在袋子上打孔孔径偏大、针眼过密[4]。

3.2 牢固度

水泥包装袋的牢固度是以水泥包装在对应的适用温度(纸袋≤80℃,复膜塑编袋、复合袋≤80℃或≤90℃或≤100℃)的干燥箱中恒温1 h后,放置于温度(20±5)℃、相对湿度≥90%的实验室内冷却4 h,在袋中装满规定质量(50±0.2)kg或(25±0.2)kg)的砂子,从(1±0.02)m的高度自由下落,以跌落不破次数表征其牢固度。不破次数分别为:纸袋≥6次,复膜塑编袋和复合袋≥8次时,可判定牢固度合格。GB/T 9774—2010《水泥包装袋》同时规定,出包装机破包率应≯0.3%。牢固度不达标的水泥包装袋易在包装、运输过程中跌落破裂,既污染环境又浪费水泥材料。导致牢固度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①生产企业技术装备落后、质量控制水平不高,袋子编织质量不过关;②生产中使用再生料、回收料比例过大;③成品袋未按规定避光、避高温储存,导致袋体老化。

4 产品监管和标准商榷

1)某质量监管部门在水泥生产企业内抽检其采购的用以包装水泥的普通塑料编织袋,抽检的塑料编织袋不符合标准规定,对该水泥生产企业如何处理存在四种不同意见:①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未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应依条例给予相应行政处罚;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③水泥包装袋不属于水泥产品,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④应当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因为在水泥包装袋上已明示执行GB 175—2007(含水泥包装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实际不符合,属于以次充好行为[5-7]。

2)在定量包装计量监管中存在着适用判定依据的问题,适用的执法判定技术标准依据应该为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虽然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中明确提出“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 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 000 kg”的规定,但该条款为推荐性条款,作为执法依据不太合适。

3)相比GB/T 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不论GB/T 9774—2010《水泥包装袋》还是即将实施的GB/T 9774—2020《水泥包装袋》均未对复膜塑编袋的抗紫外线性能(紫外老化后拉伸负荷不低于原始拉伸负荷50%)提出要求。天然紫外线的重要来源是太阳光,有研究发现:水泥复膜塑编袋在夏季和冬季分别阳光直接照射21 d、30 d后,拉伸负荷(断裂强度)保持率仅为14%、48%。因此,不能忽视水泥复膜塑编袋抗紫外线性能,在后续标准修订中需予以考虑[8]。

5 相关建议

目前,水泥包装袋产品正处于现行标准未作废、新发布标准未实施前的过渡阶段,针对产品质量现状,为做好新旧标准的顺利过渡,对生产、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以及产品质检机构提出以下建议:

1)生产、使用单位应关注GB/T 9774—2010《水泥包装袋》与GB/T 9774—2020《水泥包装袋》的衔接过渡期,提前按新标准试制产品并验证水泥包装工艺适应性,重点关注复膜质量的控制,寻找兼顾袋体排气率与防潮性能的最佳方案,在GB/T 9774—2020《水泥包装袋》正式实施前完成试制品的型式检验和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试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和水泥包装使用要求,推动水泥包装系统的机械化、智能化和清洁化。

2)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引导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检查水泥包装袋生产企业、销售单位以及水泥生产企业在用的水泥包装袋,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水泥包装袋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组织或委托技术机构面向辖区内生产、使用水泥包装袋的企业宣贯GB/T 9774—2020《水泥包装袋》产品标准,帮扶企业解决生产、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质量技术问题[9]。

3)产品质检机构应针对GB/T 9774—2020《水泥包装袋》内容的变化,添置必备的小缝纫机、取样器等检测辅助工具,准确理解检测方法的变更内容,及时跟踪产品检验中引用的GB/T 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 175《通用硅酸盐水泥》等相关标准的修订动态,在涉及标准和方法实施前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测能力扩项。应进一步跟踪水泥复膜塑编包装袋老化性能的研究,指导生产企业提高抗老化性,降低牢固性下降和袋体破损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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