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的减量与回收利用
2021-08-24王舒鹤
王舒鹤
华北电力大学水利与水电工程学院(102206)
0 前言
建筑垃圾是指个人及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铺设、建设或拆除过程中所残留下来的弃土、弃料、渣土、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建筑行业跳跃式发展,堆积成山的建筑垃圾随之而来,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建筑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生产减量和回收利用。首先据EPS数据平台可知,如今平均每万平方米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就达550 t,2020年我国建筑垃圾总量达到30.39亿t[1]。2020年底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初步进行,到2025年底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 t,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 t目标[2]。截至2020年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率不到10%,远低于欧美的90%及日韩的95%[3]。因此,资源化利用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及潜在价值,值得相关部门及企业去研究和开发。
1 建筑垃圾的构成
按照来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土地开挖、道路开挖、旧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生产垃圾五类,主要由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组成[4]。现对成都某个建筑工程项目实地考察,对该项目建筑垃圾组成比例情况进行了调研,查阅项目垃圾处理记录,综合整理后得到表1。
表1 某建筑工程项目垃圾组成比例情况
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组成不同,但占比最大的一般都是混凝土与砂浆。所以建筑垃圾的构成大体上有相似之处。
2 建筑垃圾管理现状
建筑垃圾组成比较复杂,无法采用标准统一的处理方式。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方法包括:填埋、乱扔乱堆处理、建筑垃圾再利用、制砖、制干粉砂浆等,建筑垃圾的利用率还很低[5]。填埋、乱扔乱堆的野蛮处理方式,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存在某些建筑工程的弃土弃料等垃圾直接填埋,包括石膏、油漆等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材料,也只是进行粗略的处理。垃圾站中对建筑垃圾回收的比例非常少,如只是对一些金属、塑料之类的材料进行回收。
随着我国对建筑垃圾问题的重视,大量的垃圾处理设备出现,包括颚式破碎机、液压圆锥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等,对建筑垃圾进行磨碎处理,再利用不同的粒径进行产品加工或使用,如可以加工制砖、制砂浆等。在解决建筑垃圾的道路上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3 建筑垃圾问题存在现状
3.1 建筑材料的使用
3.1.1 施工现场存在随意堆放材料的现象
随意堆放材料会间接地降低材料质量。据调研,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大多企业都是露天堆放或对于建筑材料的储存未进行细致的分类。
3.1.2 工程余料浪费问题突出
在施工过程中,剩余的材料中质量状况较好、较完整的,可以通过二手平台的交易将其卖出。但是经过使用、随意堆放后的剩余材料大多质量不过关,成为了废料,造成了浪费。
3.1.3 缺乏专业的材料及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对材料的使用仅凭经验,用量不规范,造成废料大量产生。
3.2 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
3.2.1 回收企业规模小、数量少
回收企业分布分散,回收的废料又各不相同,建筑企业在清理垃圾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企业将其回收。又由于回收企业规模小,对于大量垃圾的回收也是无能为力。规模小的企业其垃圾处理能力较弱,即使建筑垃圾得到回收,但垃圾的转化率低,远远无法达到利用的标准。
3.2.2 建筑垃圾回收企业获取原料难
回收企业的原料就是垃圾,但是垃圾从何而来是一个巨大问题。大多建筑企业还未具有环保意识,为了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只是将垃圾倒入填埋场,或者将没用完的材料卖出,不会主动联系回收企业将垃圾回收。
3.2.3 回收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税负较重
赋税作为企业的一项成本开支也是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税负较重势必会打击回收企业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回收行业的良性发展。
3.3 立法、行政、司法
3.3.1 立法方面
建筑垃圾处理无法可依,规定模糊。目前关于建筑垃圾的处理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多是从宏观层面,并未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提出针对性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只说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而回收分类和处理办法较为模糊,导致了建筑垃圾的堆放、回收和填埋等都无法可依。
3.3.2 政策方面
大多城市回收产业链条不完善,没有相关政策予以促进。企业仅对建筑垃圾中金属、木材等高价值的废弃物进行了回收,剩下的一般作填埋处理。在此种情况下,更没有精加工一说。即使理论上有多种方法将垃圾变废为宝,但是由于成本、技术等多种原因无法大量加工。
3.3.3 立法与政策方面
主动购买绿色材料的企业较少,我国缺少补贴与优惠政策。对于绿色建材的使用,我国尚缺少相关的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购买回收率高、环保的建材企业进行适当的补贴可以减少企业的建造成本,从而使施工企业主动购买绿色材料。
4 建筑垃圾问题存在的原因
4.1 建筑材料的使用不科学
4.1.1 随意堆放材料
施工现场存在随意堆放材料的现象,原因就是施工场地一般没有专门库房将建筑材料进行妥善存放。即使有的企业将建材存放于库房中,也没有根据材料的属性,分门别类地进行存放,造成材料的损坏。
4.1.2 管理机制不健全
工程余料浪费问题突出,其原因之一就是施工现场材料成本管理机制不完善。整个施工流程缺少智能化信息监控系统,从而缺少对建材合理使用的规划。项目中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来实现对材料信息核查的实时控制管理,以确保工程材料账目的合理性;材料的出入量不清楚,甚至可能造成重复购买材料的情况。
4.1.3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高
建筑过程中的材料用量不规范,缺乏专业的材料管理及生产技术人员,其重要原因就是建筑企业为节省成本而控制支出,很少考虑到请专业人员对建筑材料的合理使用作出详尽的规划。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使建筑材料无法得到规范使用,间接地加大了各种材料能耗。
4.2 建筑垃圾难以回收利用
回收企业规模小、数量少,其原因就是回收企业经济效益低,生存面临挑战。我国采用的回收利用机器多为国外进口,这大大增加了经济成本。一般投资一个普通的回收再利用厂需要上亿元。以成都市为例,大致投资情况见表2。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与天然建材相比并没有竞争力,相关企业和公众对再生产品的接受度不高,在生产品价格上优势不大。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由于技术的限制对废弃物如石料类利用水平低,相较于其他企业经济效益偏低。
表2 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厂投资情况
建筑垃圾回收企业获取原料难,其原因就是缺少原料获取的渠道和平台。由于没有建立一个开放的信息共享平台,大多数的建筑垃圾回收企业与建筑垃圾产生企业之间不能及时地互相获取信息。由于成本原因,大多数建筑垃圾产生企业不会主动考虑垃圾再回收利用的问题,所以只能由建筑垃圾回收企业单方面的主动去寻找原料。
回收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税负较重,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回收业务中收购方多为社会人员。由于回收企业原料难以获取,回收企业有时会采用聘请收购人员协助回收的方式。但是收购人员不属于企业员工,多为社会人员,导致回收企业很难从收购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税负较重。
4.3 立法、行政、司法
在立法方面,建筑垃圾处理无法可依。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规划,我国虽然近几年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对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进行改革与整顿,但是对于已产生的垃圾重视程度不够。
在政策方面,回收产业链不完整,因为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企业积极性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多数城市回收产业链条的不完整与政府对这方面不重视有很大关系,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
在立法和政策方面,主动购买绿色材料的企业少,我国缺少补贴与优惠。虽然我国《财政法》《税法》《金融调控法》等都规定了国家对产业予以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以刺激其发展。但是由于技术等原因,绿色建材比普通建材的成本较高,加之政策与立法上没有一定的扶持措施,使得企业购买绿色产品的积极性减少。
5 建筑垃圾减量与回收利用方案
5.1 建筑材料的使用
要想控制建筑材料的使用,就要注重施工中的材料管理方式。
1)在管理方面,施工企业可采用智能化电子信息系统,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传统的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当前企业管理需求,智能化材料管理系统应具备足够的功能以保证材料入库、出库等情况的全程记录,以报表等形式使企业管理人员掌握到详细的信息,并且随着施工需求的变化不断完善材料管理信息系统。
2)在人员方面,施工企业应招揽和培训专业的生产技术人员,聘请技术指导专家。在施工中,很多施工人员学历不高,采用的技术也较传统,需要指导专家传授专业的技术手段、合理的用料配置等,以便极大地减少建筑材料的浪费,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为此,提出以下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建筑工地管理流程图
原料购入后应进行建材质量用量检验,并根据施工进度做好供货周期的预算。注重进入施工现场材料性能可靠性的综合评估,可以避免增加工程返工成本和因返工造成的材料浪费。每次的供货量应当与仓库存放量和施工需求量相匹配。如果供应量大于仓库存放量,可能会造成建筑材料的乱堆乱放,对材料性质造成损害,增加耗材,还会有偷料的情况发生,增加施工成本。
对不同型号的材料设置好清楚的标识,同时根据不同的性质分类存放,并在每个仓库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员。在一个项目中会用到各种各样的材料,就算是同一种材料也会存在不同的规格,如钢管就有口径几毫米到几十毫米的几十个品种,不能混用、错用。如果混用、错用不仅存在建筑安全问题,而且返工时会造成大量材料的浪费。另外,建筑材料对于存放场地通常会有一定的要求,如钢材不应该存放在潮湿的场地。因为在潮湿的环境下钢材很容易生锈,降低使用寿命。
使用建材应采用限额发放的方式。采取限额发放对建筑工程项目材料进行必要的控制管理,有利于提高材料的利用效率。施工企业应结合具体的施工生产任务,设定材料消耗定额,对不同施工阶段材料领取数量进行严格地控制,超过定额(另经批准除外)不予发放。对于所需的用量也应当由负责人申请,填写用量、日期等必要信息,这些信息应当被记入电子信息系统,对各部门开放,以随时监控建材出入库用量,防止建材浪费。
可进行每月验收和每个施工阶段的验收。每次的验收工作都应对材料用量、材料余量等方面进行考量。对于用料过多的情况进行反思,如果是管理方面的问题,就应加强管理,如是工艺方面的问题,则应聘请相应的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改进工艺,减少耗材。
每日或每个施工阶段对于没有用完的原料应送回库房妥善保存。仓库管理员应核算送回的原料数额。在项目结束后,企业应派人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粗略分拣,挑选出企业自己可回收利用材料,尽量减少送往回收处理厂的垃圾总量。
5.2 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
本次调研提出了建筑垃圾新的分类方法并汇总了再利用方式(如图2所示)。
图2 垃圾分类及再利用
从回收利用产业链的各环节方面在技术、人才、经济支持方面展开论述,提出建议(如图3所示)。
图3 建筑垃圾资源化过程
5.2.1 回收利用产业链
5.2.1.1 建立建筑企业和回收处理厂之间的大型建筑垃圾交易平台
由于没有建立完善开放的信息共享平台,大多数中小型建筑垃圾回收企业与建筑垃圾产生企业之间信息不能实时共享。现在“58同城”“阿里巴巴”等网站已经形成了建筑垃圾交易平台的雏形,人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交易机制,完善商家信誉,保障交易种类更全面的建筑垃圾交易平台。
5.2.1.2 钻研建筑垃圾回收核心技术
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还较为落后,因此有很多企业和技术人员开始对建筑垃圾回收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如孙金坤等从提高破碎率、优化筛分过程、提高骨料强度和减弱扬尘4个方面对传统工艺进行了改良和完善。新型工艺采取多级筛选、多环节除尘、骨料整形和强化工艺。韩森等设计了一种建筑垃圾黏土砖混凝土分离设备。采用该设备,混凝土与黏土砖的分离率可达91%,生产率可达3.84 t/h。
5.2.1.3 加工利用厂可加强再生材料的研发与利用
我国建筑垃圾加工企业可以主动着手研发建筑垃圾回收的核心技术,利用太阳能、生物处理等方式充分回收垃圾资源。如美国巴克尔大学对纤维增强稳定路面基层料的弯曲疲劳性能进行了研究,其研究的再生基层材料的疲劳强度和耐久性满足相关要求,可以用于高等级公路的稳定基层料当中。
5.2.2 技术、人才与经济支持
政府可联合部分高校或科研部门,培养技术人才,通过出国学习先进技术,研究国外先进机器等方法攻克技术难关,争取实现机器国产化,降低投资成本。并且在技术研发和垃圾处理上安排经济支持,利用加强辅导培训、打造创业平台、创新土地供应、加强就业保障等方式促进回收企业可持续发展。
5.3 立法、行政、司法支持
建筑垃圾的减量、回收利用在宏观层面上缺少支持。如图4所示,可以从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方面提出对策。
图4 立法、行政与司法支持纲要
5.3.1 立法
5.3.1.1 宏观调控法
在财政法方面,财政法的调整手段通常有经济和法律两方面。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调节。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多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市政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时鼓励各企业采用绿色建材或建筑垃圾制成的性能可靠的再生产品。同时,政府可运用转移支付手段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业提供专项资金,对该产业进行扶持。
在税法方面,对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业可以采用税收优惠的方式。如可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销售再生资源的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等,缓解税负过重的问题。
在金融调控法方面,利用货币政策等措施,下调回收利用建厂的贷款利率,解决相关企业建厂难等问题。
5.3.1.2 市场经济法
建筑材料不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规范,也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予以规范。对于用建筑垃圾制成的再生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建筑材料,还尚不知晓,立法存在空白之处。
5.3.1.3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相应的鼓励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这部法律对于清洁生产的要求、清洁生产的具体措施的规定并不具体,且并不针对建筑行业,所以在具体落实方面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只说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回收分类和处理办法较为模糊。
5.3.2 行政
5.3.2.1 政策
国家、地方政府各项政策可在上述法律的指导下进行,以法律为原则出台更具体的、更紧跟时事的措施。
5.3.2.2 监管
可将监管分为使用、回收、利用三个环节。监管可以从建筑材料的使用、建筑垃圾的回收、建筑垃圾的利用三方面进行政策控制,控制方式包括跟踪调查、实时检测评定和抽查检验。
5.3.2.3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评比
一些地区,有关部门领导只看重短期利益,缺乏长远的目光,只追求所谓的“政绩”的好看,而忽视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生的长远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所以,可以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纳入政绩评价体系中,并提高占比,使当地官员提高重视度,积极建立产业链条,完成“一市至少一链”的基本要求。
5.3.3 司法
对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质量问题,购买者可运用法律武器,寻求司法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对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等公益诉讼,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组织应该积极承担起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让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赔偿,从而促进整个建筑行业的绿色发展和回收产业的规范运行。
6 结语
根据上述研究分析,虽然我国在建筑材料的使用和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过程中仍存在浪费率高、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完善、监管工作不到位、回收利用企业处境艰难等情况,但其潜在的巨大经济和环境效益同样是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人们应主动践行节能减排观念,早日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