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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视野下的道路遗迹

2021-08-23李尔吾姚逊

中国文化遗产 2021年4期
关键词:丝绸之路

李尔吾 姚逊

摘要:道路遗迹作为传统文化线路的核心要素,在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的语境下如何定位,目前学界尚无定论。道路遗迹既是构成丝绸之路这一特殊文化线路和遗产廊道的基本要素,也是选择系列遗产组成部分的重要因素。对已有丝绸之路申报项目中道路遗迹的分类和统计研究,并综合ICOMOS的评估意见,可知道路遗迹是丝绸之路文化线路真实性的佐证。将不同类别的道路遗迹加以组合,既能强化线路的完整性,又能反映出其特殊的价值所在。与此同时,城镇遗址中包含的道路遗存丰富、类型完整,是阐释此类遗产地独特道路交通功能,证实线路布局和廊道整体结构的重要支撑。道路遗迹应成为今后申报、扩展丝绸之路世界遗产名录项目的重要组成元素。

关键词:丝绸之路;道路遗迹;世界遗产申报;文化线路;系列遗产;丝路廊道

一、丝绸之路文化线路、遗产廊道与系列遗产中的道路

(一)文化线路

2007年,《中亚与中国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概念性文件》中,将丝绸之路归类为跨国系列遗产。两年后,紧随着《文化线路宪章》(The 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的诞生,《丝绸之路突出普遍价值声明草案》进一步明确丝绸之路为文化线路系列遗产。在此基础上,截至目前已提交至世界遗产中心的丝绸之路申报项目均被定义为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类型或称遗产线路(Heritage Route)。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对组成文化线路的元素定义中明确指出:“决定一条文化线路存在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元素首先是道路本身,它或作为工具服务于一个主观设计行动,或产生于实现特定目标的人类活动过程中”。即道路是文化线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没有道路就难以构建文化线路。

眾所周知,丝绸之路建立在1800年间人类发展史和横跨欧亚大陆这一宏大时空框架之中,能够体现东西方融合、交流和对话的物质载体几乎包罗万物,其维度、价值和内涵远远超出道路交通遗迹所能承载的范围,且路线呈动态发展而非一成不变。因此,传统意义上的道路并不是丝绸之路存在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古代道路遗存又是丝绸之路路线(线路)的物质实证和直接体现,是构建从二维交通体系到三维时空框架的基本要素。相比传统的文化线路,丝绸之路虽然不具备连续的、固定的、典型的道路特征,但理论上又以道路为基础,属于特殊的文化线路。

(二)遗产廊道

由于现有的文化线路理论难以全面解释和覆盖丝绸之路的特殊性,在探索申报丝绸之路系列遗产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专为实施丝路申遗的技术性概念,即丝路遗产廊道(The Silk Roads Corridor,以下简称“廊道”)。伦敦大学学院的Tim Williams教授受ICOMOS委托,编写了《丝绸之路主题研究》(The Silk Roads:Thematic Study),将丝绸之路划分为54条廊道,为丝路沿线国家的申报工作提供策略和参考。

廊道以系列遗产(Serial Property)为基本框架,理论上属于文化线路范畴;同时充分考虑到丝绸之路时空范围内的文化和地理属性,以及体现丝路价值的多元化遗存特征。

廊道由节点(Node)和路段(Segment)组成,节点是主要中心城镇和多条道路交汇的一般区域;路段是在已知地理环境和文化特征的基础上,两个节点之间的一段道路。将多条路段连接并于两侧设定一定距离的缓冲区(Buffer)之后,就勾勒出廊道。也就是说,廊道的概念中设定了节点之间必然存在道路,其目的是在现阶段无法充分掌握完整路线信息的前提下,在宏观和概念层面构建和呈现丝绸之路交通体系。虽然这种交通体系从整体上可以不拘泥于实体道路,但事实存在的,以及目前尚不掌握的道路遗存是连接不同节点,勾画路段走向的物质基础,是构建整体廊道的基本要素。

(三)系列遗产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19版)关于系列遗产的申报要求中,第3条为:“为避免各组成部分过度分裂,遗产申报的过程,包括对各组成部分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遗产整体的连贯和管理上的可行性,并且该系列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组成部分)必须具有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 。可见,系列遗产在遴选组成部分(Component)时,需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各点要尽量保持连贯的特征。在廊道框架下,整体系列的连贯由多条路段体现,路段是联结不同节点之间的道路。反推之,道路是构成整体连贯特征最直观的表达,是分析遴选遗产地以满足其系列性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从概念层面分析,道路遗迹是选择系列遗产组成部分的重要因素,是构成丝绸之路文化线路和廊道的基本要素。

二、丝绸之路申报项目中的道路遗迹与完整性

在丝绸之路这一特殊文化线路的视野下,根据关联性,本文将目前涉及的道路遗迹分为四类。第Ⅰ类为直接道路遗存,即可视化道路,如道路、桥梁、栈道等;第Ⅱ类为间接道路遗存,即可见的道路必经之地,如关隘、城门、渡口、码头等;第Ⅲ类为道路交通功能性保障设施,如驿站、灯塔、商队旅馆、蓄水池等;第Ⅳ类为衍生道路遗存,即根据其位置和走向可判断出曾经存在的道路,如烽燧、长城等,包括为其提供保障的功能性设施。

(一)3条申报廊道的道路遗迹

“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中的3处道路遗迹同属第Ⅲ类,时间跨度为两个世纪,地理跨度约为40千米,约占申报廊道总长度的1/8(图1)。且拉波提马利克蓄水池和旅馆同处一地,早期蓄水池为旅馆的供水保障设施。

作为目前唯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丝绸之路文化线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中遴选的6处道路遗迹分别满足4个类别,其时间跨度为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13世纪,地理上涵盖了从中原腹地向西至中亚地区门户。6点相连,即可在道路层面直观构建出一条从长安/洛阳至天山南麓的丝绸之路交通体系,约占申报廊道总长度的3/4(图2)。

同其前身一样,“泽拉夫尚—喀喇昆仑廊道”中的7处道路遗迹集中在第Ⅲ类,时间跨度为8—13世纪,旅馆占绝大多数,且其中5处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道路遗迹主要分布在从泽拉夫尚谷地向西南延伸的喀喇昆仑沙漠绿洲地带,约占申报廊道总长度的一半(图3)。

从以上分析来看,道路遗迹只占整体廊道小部分时间和地理区域的“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申报失败,而相关遗迹呈较大时空跨度的“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成功列入。尽管仅以两项经ICOMOS评估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为基础,难以就道路遗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下定论;且丝绸之路多元遗产地集合体的价值和内涵从整体和宏观层面远超道路遗迹对廊道OUV的贡献。在ICOMOS完整性评估中,可以进一步探讨道路遗迹的权重。

(二)完整性评估及分析

“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以“丝绸之路专题研究”中第4、第5条,即“穿越喀喇昆仑沙漠地带”(Karakum Desert Crossing)与“西泽拉夫尚山谷:阿姆河—撒马尔罕”(Western Zarafshan Valley:Amu Darya-Samarkand)两条廊道为基础。其起止点为从塔吉克斯坦的片治肯特至土库曼斯坦的梅尔夫地区(Merv);但由于是乌、塔两国联合申报,缺失了土库曼斯坦境内的遗迹(图2),廊道整体的不完整是其申报失败的决定性因素。

在此语境下,ICOMOS对该项目完整性的评估意见为:“作为反映该廊道潜在OUV的整个系列的完整性而言,项目中遴选出的遗产地在充分呈现廊道特征或属性方面的能力受到了一定限制”。在接下来的具体意见中,ICOMOS将沃布肯特宣礼塔和拉波提马利克旅馆这两处道路遗迹单独列出并陈述其完整性的不足。

ICOMOS对“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完整性的描述为:“该项目明晰了所申报的遗产系列作為一个整体而被视为拥有完整性的原因,并通过具体分析可知每个组成部分具有的完整性。支撑正常贸易活动并反映出线路日常使用的关隘、烽燧、瞭望塔以及旅馆驿站等遗迹,在组合之后使其完整性得到强化”。

可见,在评估机构看来,丝绸之路廊道的完整性体现在其作为系列遗产的整体概念之上,道路遗迹并不是构成其宏观完整性的唯一要素;与此同时,道路遗迹的组合能够强化线路的完整性。“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申报遗产地难以满足廊道整体的完整性要求,且道路遗迹本身的不完整影响了线路的完整性。值得注意的是,在“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评估意见中,只提到关隘、烽燧、瞭望塔及旅馆驿站的组合,而不涉及崤函古道这一Ⅰ类道路遗存。此种表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Ⅰ类道路遗存对于廊道完整性的权重高于其他类别的组合。

最后,在乌、塔、土三国联合申报的“泽拉夫尚—喀喇昆仑廊道”名单中,引人注目的是延伸至土库曼斯坦境内的5处旅馆遗迹。此举应是吸取之前的失败教训,在完善整体完整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道路遗迹所占比重,并利用一连串的旅馆勾勒出从撒马尔罕(布哈拉)到梅尔夫地区的线路走向。然而本次申报的遗产地中不包括直接道路遗存,且均为第Ⅲ类道路交通功能性保障设施。ICOMOS对于该组合完整性的评估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三、丝路申报项目中的城镇道路遗存及真实性

(一)道路遗迹与文化线路的真实性

ICOMOS《文化线路宪章》明确指出文化线路要满足真实性标准,第1条即为:“标准应当应用在所研究线路中的每个部分,评估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对于线路整体意义的重要性,并通过道路遗迹来证实结构布局的真实性。”第4条为:“保护、保存和管理文化线路的技术和方法,不论是传统还是新型的,都必须尊重真实性标准。”可见,文化线路的真实性以其线路的整体为基础,且各部分线路结构的真实性需通过道路遗迹证实。作为特殊的(新型的)文化线路,丝绸之路的真实性和保护管理也须遵从以上标准。总之,道路遗迹是丝绸之路文化线路真实性的佐证。

(二)城镇道路遗存与真实性

ICOMOS对“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真实性的评估意见为:“该项目明晰了所申报的遗产系列作为一个整体而被视为拥有真实性的原因,并通过具体分析可知每个组成部分具有的真实性。”在最后一段中,ICOMOS认为:“总而言之,需要更深入的考古和学术研究来明晰城镇遗址(Urban Sites)的独特功能,以超越当前这些遗产地多为碎片化考古成果的现状,并通过清楚的阐释将它们与相关联的古代线路连接起来”。

可见,以认同该项目从整体到部分两个层面具备真实性为基础,评估机构认为城镇遗迹的考古和研究成果能够明晰其独特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证明与强化此类遗产地与古代线路的真实性。

(三)申报项目中包含道路遗存的城镇遗迹

由申遗文本中的内容可知,除4类道路遗迹外,许多城镇遗产地也包含有道路遗存。现将“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泽拉夫尚—喀喇昆仑廊道”及其前身“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中的相关遗产地信息梳理见表2。

由表2可知,“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共申报遗产地33处,其中独立的6处道路遗迹加上包含道路遗存的遗产地达22处,占比约67%;“泽拉夫尚—喀喇昆仑廊道”计划申报31处,7处独立道路遗迹加上10处包含道路遗存的遗产地,占比约55%;“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共申报10处,除独立的3处外,还有2处包含道路遗存,总占比50%。若将拉波提马利克旅馆与其蓄水池视为一处,则实际占比为44%。

评估结果显示,道路遗迹占比高的“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成功列入且满足真实性标准;占比低的“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被评估机构认定不具备真实性。

中心城镇由于建有成规模的道路和城防体系,其包含的道路遗存体量大、种类多。表中的汉长安城未央宫、唐长安城大明宫、汉魏洛阳城、片治肯特古城等均包含有Ⅰ、Ⅱ类遗存;若考虑到文献中记载的旅馆、驿站等Ⅲ类商旅保障设施,中心城镇能够呈现出最为重要、关联度最高的道路遗存组合。其次是商贸聚落。表2中共有6处存在道路遗存的商贸聚落,涉及全部4个分类,其中包含Ⅰ类遗存1处、包含两类遗存的有4处。可见商贸聚落中的道路遗存类型完整。与前2类遗产地相比,偏远地区的中小规模城镇道路遗存类型较为单一。

中心城镇和商贸聚落遗产地的道路遗存丰富、类型完整,是阐释城镇遗迹的独特道路交通功能,证实线路布局和廊道整体结构的重要支撑。针对中心城镇和商贸聚落中的道路遗存开展深入的考古发掘和研究工作,能够进一步还原古代路线,反映并强化文化线路的真实性。此外,在申遗文本的描述中,中心城镇和商贸聚落遗产地对其OUV的价值贡献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四、道路遗迹的价值贡献

对于“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ICOMOS认为“旅馆及其蓄水池能够展示过去对商队提供的重要设施……但未能说明选择这些遗迹、而不考虑其他遗产地的原因;也缺乏对各点之间的联系和整体面貌的刻画。”在对比分析中,ICOMOS强调了丝路沿线旅馆和瞭望塔的重要性,并表示:“尽管旅馆和蓄水池是典型代表,却难以说明其他为商旅者提供支持的设施是否存在。”ICOMOS总结到:“需要对反映丝绸之路贸易活动以及勾画整体结构的遗迹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明晰并完整阐述该廊道的特殊价值属性。”

ICOMOS针对“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价值评估中的第一段写到:“中华帝国的正规驿站和烽燧体系,七河地区由国家管理的戍堡、旅馆和旅舍系统共同促进了贸易活动”。这是该项目区别于其他丝绸之路廊道的独特价值之首。在对比分析时,ICOMOS认为:“(特别是中国段)沿线的旅舍和瞭望塔⑧对于日常贸易活动与安全极其重要,而这些遗迹并未具体体现在从长安到洛阳的遗产地图上。进一步讲,虽然有广泛的分布,但本次仅申报一处瞭望塔,其他同类遗存未能反映在比较分析中。以旅舍和瞭望塔为组合,能够表述官方为保护贸易活动所提供的大力支持”。

“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没有清楚说明选择这些道路遗迹的原因,也没有通过其他同类设施清晰阐述该廊道的价值属性。从“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的评估内容可以看出,不同道路遗迹的组合能够还原历史活动,并反映出廊道的独特价值。如果能进一步研究驿站和烽燧这两类道路遗迹的组合,将其纳入对比分析,是深挖该廊道价值贡献的重要手段。

五、小结

道路是传统意义上文化线路的主要物质遗存及核心价值承载。在丝绸之路这一特殊文化线路的语境下,理解道路的内涵、功能与价值需要突破固有思维。首先,道路元素和类型更加丰富,时空分布呈多元化结构。第二,道路除本身具有的交通功能外,还是组成文化线路及廊道系列,强化其完整性、证明其真实性的重要因素。第三,不同类型道路的组合,能够为对比分析提供更深入的素材,从而反映出廊道的独特价值属性,不断深化与雕琢丝绸之路这一伟大文化线路的OUV。

在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的视野下,道路是组成文化线路、构建廊道的基本要素,在真实性、完整性和价值贡献等方面具有突出作用,应该作为今后申报、扩展世界遗产名录的重要组成。目前丝路沿线各国提交的预备名单中,鲜有Ⅰ类直接道路遗迹。建议在重视道路遗迹考古发掘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揭露城镇遗产地中包含的道路遗存,并在遴选申报遗产地时,将不同类别的道路遗迹加以组合。这样既可通过丰富的对比分析深化价值贡献,又能够提升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话语权。

已经完成文本编写,报送世界遗产中心进入评估程序的“泽拉夫尚—喀喇昆仑廊道”在构建廊道完整性、强化遗产地真实性等方面作出了不小的努力。相比“長安—天山廊道的路网”,前者仍然延续了“片治肯特—撒马尔罕—颇依肯特廊道”道路遗迹类型单一、真实性完整性不足等难以回避的问题。在不考虑具体保护管理状况的前提下,该项目在专业机构的评估过程中将会面临诸多挑战。

六、余论

本文最大的局限性在于仅以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中的道路遗迹为切入点,而道路交通设施在丝绸之路文化线路的语境下可与诸多要素在更高层面产生关联。比如,这些道路遗迹既是交通及保障类设施,又受到不同区域间产地和产品供需的影响;它们是最初只为时下需求而建造,但历经千百年生成和积淀的成果,并呈现出更深层次的影响和意义;而道路必经的自然环境也对其起到了孕育和约束等作用。这意味着在历史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道路已超乎“路”的存在,而是不断变化的“纽带”,在不同维度被赋予了动态的属性和价值。以本文视角对道路遗迹展开分析或许能够获得一些局部的认知,但对深入探索道路在丝绸之路语境下所扮演的角色,还需要更加多元、综合的理解。

与此类似,ICOMOS在将“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与其他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线路进行对比分析时认为,“未能得出直接结论。已有的文化线路世界遗产均难以体现丝绸之路的贸易网络、时间深度或反映其结构的多元化和量级”。 作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文化线路,丝绸之路申遗事业从一开始就对系列遗产的申报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十几年来,在各方力量的持续推动下,针对丝绸之路申报工作的研究和实践成果不仅创造出了新的廊道概念,还促成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系列遗产相关内容的调整。不难想象,丝绸之路也必将对ICOMOS文化线路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巨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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