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信用支付分析及监管思考
2021-08-19张志杰
张志杰
非银行信用支付作为新兴支付方式,连接了消费场景和金融服务,是互联网支付与信用支付的有机融合。随着移动支付和消费金融的发展,非银行信用支付从线上向线下、从电商平台内到平台外不断延伸,扩大了普惠金融的覆盖面,也对以银行信用卡为代表的零售金融产生剧烈冲击。本文梳理了当前非银行信用支付的模式,分析存在的业务风险,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非银行信用支付介绍
基本情况。非银行信用支付是起源于电商平台,通过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基于授信机构为用户支付账户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实际生活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新型支付方式,例如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美团月付等。该支付方式在使用属性上跟银行信用卡类似,用户消费付款时,交易资金在获得用户授权下先行结算给商家,交易成功后计入用户的当期信用支付账单,用户于规定还款日还款。该支付方式的使用主要依赖支付账户的场景覆盖能力,可用于互联网电商平台内的线上消费场景,但随着互联网支付线上线下的不断融合,消费对象也逐步向平台外的线上商户和线下商户扩大。
合作主体。在非银行信用支付过程中,合作主体主要为互联网支付机构、用户信用管理机构、资金供应方。支付机构负责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是资金转账服务的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与信贷资金相关的职责及风险,主要作用是为用户提供支付通道。用户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用户信用评估评级,给予授信额度,开展后期信用管理。资金供应方负责提供信用支付垫资。如果用户透支未及时还款,根据不同的信用支付业务管理模式,可能还会涉及催收机构。
业务模式。目前,非银行信用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全额赊购模式,用户消费后通过信用支付付款时,授信机构先期垫资,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还款;二是分期付款模式,用户消费后通过信用支付付款时,选择分期付款,款项先行支付给商户,再由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分期还款。
资金来源。目前,非银行的信用支付主要有三种资金来源:“互联网小贷+资产证券化(ABS)”、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
“互联网小贷+资产证券化”资金:非银行信用支付通常会依托行业内合作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授信资金,比如蚂蚁花呗依托蚂蚁集团旗下的重庆蚂蚁小微小贷公司,但小贷公司受自有资金规模限制,信贷资产扩张不可能无限制,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帮助小贷公司扩大资金来源,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增加杠杆,回笼资金后再进行信用支付放贷。
银行贷款:由非银行信用支付资金供应方以一定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通过信用支付在用户消费时二次分配。
自有资金:是指通过内部渠道完成对资金的筹集,而不借助于外部市场的资金。比如依靠母公司的资金盈余或公司股东投入的资金。
盈利模式。非银行信用支付机构通过向支持信用支付的商户收取手续费和向信用支付用户获得分期利息收入;如果信用支付用户的分期逾期了,则收取额外的利息或罚息。
非银行信用支付的主要风险点
网络购物套现更加隱蔽。传统信用卡套现需要借助真实商户POS机,套现过程中为规避资金丢失风险,套现方采用的大都是与商户面对面交易,要求刷卡后资金立即到账。支付机构对商户申请POS机有一整套完善的风控系统,对商户真实性要求较高。而电商平台在商户真实性审核方面比收单机构对商户的真实性要求要低,如:允许个人开立网络商店,造成非银行信用支付在网络购物方面更加隐蔽。用户只要和商家配合,通过虚假交易,用非银行信用支付付款,商家发送虚假快递甚至使用虚假快递订单号完成交易,交易完成后由商家转账给用户,整个交易过程与真实网络交易没有明显区别,且不需要面对面,因此更加隐蔽。
涉及主体较多易造成用户维权困难。非银行信用支付涉及环节较多,包括支付账户、授信审核、资金供给、风险控制、消费、催收等多个环节,涉及支付机构、用户信用管理机构、资金供给方、电商平台或者实体商户等多个主体。在使用银行资金的授信合作过程中,银行虽是放贷主体,但授信、风控等核心环节更多是信用支付资金供应方搜集后统一提供,银行掌握的是资金供应方的资信情况,并不直接掌握信贷资金的具体投向和分配。由于涉及合作主体多,出现问题后各合作主体容易出现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造成用户维权困难,维权无门的情况。
对客户身份真实性审核有待完善,信贷风险可控性较弱。用户使用非银行信用支付只需要实名认证,并不需要提供征信报告,因此与传统银行信用卡业务相比,在识别用户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等方面,非银行信用支付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信贷风险可控性比较弱,资金供应方一旦坏账金额过大,杠杆过高,极易造成连锁反应,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监管差异导致不公平竞争。银行信用卡业务在用户要求、账户实名制、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而非银行信用支付面临的监管规则却更为宽松且缺乏系统性,客观上便利了其业务的快速扩张,也对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了明显冲击。在小额消费金融领域,非银行信用支付明显处于竞争优势。
不合理的超前消费,易引发潜在金融风险。非银行信用支付往往采取的是非面对面开通形式,对用户信用要求较低,方便快捷,且消费场景全面覆盖了个人生活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如果用户金钱观、消费观不健全,而其得到的授信额度又较高,则容易发生透支大大超过个人收入的情况,造成其资不抵债,只能通过套现或者其他方式以贷还贷,拆东墙补西墙,多头借贷等情况,进而产生潜在金融风险。
监管思考
非银行信用支付符合金融发展的总体趋势。金融服务的线上化是金融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非银行信用支付扩大了移动支付的覆盖范围,同时,非银行信用支付的用户行为数据,在云计算和大数据挖掘等技术的支持下,能够成为用户信用评估的重要要素,是对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有益补充。
科学、合理引导非银行信用支付发展。作为移动支付领域的创新,非银行信用支付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对促进消费、扩大普惠金融有积极作用。因此,应尽快出台非银行信用支付业务的框架性指引,明确非银行信用支付业务基本原则,从源头上引导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将非银行信用支付纳入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并区别管理。非银行信用支付是第三方支付和消费金融的结合,在业务属性上跟银行信用卡业务类似,应以核准颁发金融牌照的形式整体纳入现有金融监管范围。但非银行信用支付在账户管理、信用评估、垫资、风险控制等方面与银行卡信用支付有着明显区别,因此从金融风险监管角度对非银行信用支付应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要求对特定主体不得开通非银行信用支付,限制授信最高额度、增加个人信用证明等。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非银行信用支付的监管规定。非银行信用支付涉及支付、征信、信贷等金融业务种类,可通过分拆业务种类方式将其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在支付方面,无论用于线上还是线下消费,互联网支付机构应遵守现有网络支付和线下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对涉及的资金代收、代扣业务,还应进一步遵守代收代付业务监管规定;在征信方面,用户信用管理机构在对用户开展信用评估和授信时,应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适时接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在信贷方面,资金供应方应公开披露资金来源,以资金来源为主线开展以资本金为约束的宏观审慎信贷监管,遵守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金融机构网络贷款相关规定;涉及催收机构的,要合理合法经营,遵循社会公序良俗,通过司法渠道,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
作者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责任编辑:葛辛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