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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2021-08-17刘雪松

西部学刊 2021年14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实证分析

摘要: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通过检索相关关键词,共检索到1836个案例,发现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存在以下特点:案由的多样性、地域的广泛性和时间的集中性。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适用错误、不当引用和误将其当“兜底”原则。在理解绿色原则的内涵时不能随意扩大“资源”的内涵,并要全面理解“生态环境”的内涵,理解其性质特点在于独立性和双重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发现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基本出路在于:(一)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二)绿色原则发挥补充作用以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出现错误为前提。

关键词:绿色原则;实证分析;司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4-0085-03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最具划时代意义的亮点之一,备受民法学界以及审判实务界的推崇。绿色原则的成功入法是几代人不懈努力研究推动的成果,如何更好地使其发挥应有的效果则是需要我们共同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出发,探讨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实证考察

(一)检索方法

本文考察对象来自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为确保检索结果(标记为S)的周延性和准确性,检索方法共分为五步:

1.以“绿色原则”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标记为A)

2.以“《民法典》第九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标记为B)

3.以“《民法总则》第九条”①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标记为C)

4.以“《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标记为D)

5以“《民法总则》第九条、绿色原则”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标记为E)

由以上五步,最终得出S=A+B+C-D-E。

(二)检索结果

截至2021年4月11日,根据上述检索方法,检索结果如下:

1.以“绿色原则”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以“绿色原则”为关键词共检索到618个案例,其中民事案例609个,行政案例8个,执行案例1个。在民事案例中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个,物权纠纷23个,合同、准合同纠纷558个;此外,还包括2个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1个劳动争议纠纷,9个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纠纷,14个侵权责任纠纷。从法院级别看,最高院2个、高院5个、中院309个、基层法院302个;从文书类型看,判决书603个、裁定书等其他文书15个;从裁判法院地域看,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均有所适用,适用最多的为河南329个、河北93个、四川71个;从裁判时间看,2017年42个、2018年329个、2019年106个、2020年127个、2021年14个。

2.以“《民法典》第九条”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以“《民法典》第九条”为关键词共检索到26个案例。其中,民事案例25个、刑事案例1个。在民事案例中包括物权纠纷5个,合同、准合同纠纷19个,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1个。从法院级别看,中院14个、基层法院11个;从文书类型看,判决书24个、裁定书1个;从裁判法院分布看,这些案例分布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适用最多的为河南13个;从裁判时间看,2021年25个、2020年1个②。

3以“《民法总则》第九条”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以“《民法总则》第九条”为关键词共检索到1690个案例,其中民事案例1631个、刑事案例51个、行政案例8个。在民事案例中包括人格权纠纷4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8个;物权纠纷13个;合同、准合同纠纷1547个;劳动争议纠纷3个。此外,还包括3个海商海事纠纷;4个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纠纷;47个侵权责任纠纷;2个其他纠纷。从法院级别看,高院6个、中院937个(含海事法院3个)、基层法院747个;从文书类型看,判决书1668个、裁定书22个;从裁判法院分布看,这些案例分布在全国30个省级行政单位辖区内的法院,适用最多的为天津451个、河南388个、四川282个;从裁判时间看,2017年32个、2018年514个、2019年822个、2020年306个、2021年16个。

以“《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为2个,以“《民法总则》第九条、绿色原则”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为496个③。

根据前文所述检索方法,截至2021年4月11日,共检索到1836个案例。

(三)检索结果分析

1.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特点

以上对检索结果进行了“白描”式的展示,通过对这些检索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案由的多样性。目前,除了涉及少量的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外,民法领域的纠纷大多都可能适用绿色原则。据统计,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是目前适用最多的三个领域。

第二,地域的广泛性。从检索结果可以看出,除港、澳、台外,全国除西藏法院外的其他30个省级行政单位辖区内的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均适用过绿色原则。其中,裁判文书中适用绿色原则最多的为天津、河南、四川三地法院。

第三,时间的集中性。自最早规定绿色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2018年绿色原则的适用频次大幅提高,增长较为集中。

2.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对检索案例进行深入性研读,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的适用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适用错误。例如,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公共水管、电表箱位置,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广州中院不予支持,理由是被告行为虽然不妥但未造成实际危害,若恢复原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④。显然,该案適用绿色原则错误,误将节约资源理解为节约排除妨害的正常支出。再如,湖北阳新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妥善解决纠纷,致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并启动鉴定,浪费了司法资源,违反绿色原则。该案绿色原则的适用错误在于将绿色原则所要求的节约资源中的“资源”理解为司法资源、人力资源⑤。

二是不当引用。例如,在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租赁原告的土地十年,用于建设通信基站,被告在两年多后延迟缴纳租金,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后补交了租金)。河南夏邑法院对原告的诉请未予支持,其依据是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违约责任等。其实,该案的正确思路应该是:原告基于被告延迟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在本案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因被告事后补交租金的行为而不成就,故原告无解除权。因此,就本案而言,将绿色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作为裁判依据显属不当⑥。

三是误当“兜底”原则。在一些判决书中我们发现,部分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将绿色原则作为“兜底”原则,只要跟资源、环境等因素相关的案件,均适用绿色原则,而不考察具体的法律关系⑦。

二、绿色原则的内涵

根据上文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想要正确适用绿色原则,就必须全面、客观地理解绿色原则的内涵。

《民法典》第九条所规定的绿色原则,其核心要义在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前文已通过对检索的案例进行分析,阐明司法实践中因对绿色原则内涵的理解偏差,导致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适用错误。

因此,如何准确理解“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不能扩大“资源”的内涵

“资源”一词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因此,对我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节约资源”应该如何理解,也因词语的广义性存在一定的偏差,最具代表性的是对“资源”内涵的扩大。对“资源”的理解中,毫无疑问自然资源包含在内,重点是是否包括人为加工的资源,如房屋、景观等在内的物质资源,是否包括人力资源、司法资源等在内的社会资源,抑或是包括学校、老师、书籍在内的教育资源等等。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错误地理解“资源”内涵的情况。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发展理念,是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目的所在。基于目的解释方法,绿色原则中的“资源”不应包括人力资源、司法资源、教育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而仅仅包括自然资源及经由人力加工过的物质资源。

(二)全面理解“生态环境”的内涵

理论界及实务界对“生态环境”的语法结构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生态”是“环境”的修饰词,强调的是自然因素;另一种观点认为,“生态”和“环境”是并列关系,既强调自然因素,也强调人的因素。

本文认为,“生态”和“环境”是并列关系,因此,违反“节约资源”的形态也包括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基于保护环境是绿色原则的内容之一,在民法中的相邻关系纠纷中也可适用绿色原则。

(三)绿色原则的性质

1.绿色原则的独立性

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平行而立,并形成合力,共同构成了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因此,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基本遵循,这一点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别无二致。

2.绿色原则兼具双重法律性质——价值宣示和裁判规范

一方面,绿色原则在法律上明确了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其追求的价值,因此,“价值宣示”是其首要的性质。另一方面,绿色原则以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基本遵循,在某种程度上对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进行了某些限制,同时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给司法机关利用绿色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等提供依据。

三、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路径

(一)适用领域

绿色原则并非任何领域、任何纠纷都能适用,如离婚案件(此处仅指身份关系,不包括财产关系)、收养纠纷、确认亲子关系等领域,不能适用;而在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涉及绿色发展的领域可以广泛适用。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判断合同的效力;在物权纠纷中解决相邻问题;在侵权纠纷中合理选择责任承担方式等。

(二)适用路径

1优先适用法律规则

现代法治要求法官优先适用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来审理案件,因此,现代法治也被称为规则之治。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过程中,在法律有明确规则的前提下,不能规避适用法律规则而仅仅以法律原则来进行裁判。

2.绿色原则发挥补充作用以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出现错误为前提

第一,补充法律漏洞。成文法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天然地落后于司法实践。在民法领域,法官在适用民事法律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法律尚未规定的内容。但显然,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搁置争议,这时,法律原则的重要功能——弥补漏洞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静安法院审理的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件中,新能源汽车作为科技进步的产物,其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充电桩,但民法在制定之初还尚未出现这种新事物,因此并未规定充电桩能否安装在产权车位上。但法院认为安装充电桩将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化石能源的消耗,符合绿色原则所倡导的价值理念,因此判决可以在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这是绿色原则用以填补法律漏洞的典型例证。

第二,限制法律解释。语言的魅力在于其含义的多样性,但这种多义性使得法律条文本身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理解。当法律规则出现歧义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即不能与绿色原则相悖,否则就难称为正确的解释。

第三,修正规则的不正义。在一些案件的实际处理中,如果机械地适用现有法律规则,可能会出现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就需积极适用绿色原则,以此来避免适用规则可能出现的不当结果。例如,法律规定,裁判相邻关系案件时应该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但是,如果法官认为适用该规则,虽然有利于生产生活,但会造成环境严重恶化,那么法官应对该条款作适当修正,因为该行为不符合绿色原则的立法目的便是其充分的理由所在。

注释:

①我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吸收于民法总则(2017年起施行),故民法总则第九条也作为本文的考察对象。

②详见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4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

③这两类检索结果仅对最终检索数据的周延性有影响,对检索结果的分析无影响,故这两类检索不再进行详细描述。

④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8612号民事判决书

⑤详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8)鄂02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

⑥详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6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

⑦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7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 秦鹏,冯林玉.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建构逻辑与适用出路[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

[2] 刘超.“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展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6).

[3] 吴勇.民法典的绿色特质与未来意义[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

[4] 吕忠梅,窦海阳.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J].中外法学,2018(4).

[5] 张艳.关系契约理论对意思自治的价值超越[J].现代法学,2014(2).

[6] 朱继萍.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56-59.

[7] 刘长兴.《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解析[J].法学杂志,2020(10).

[8] 王利明.民法分則合同编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2017(2).

[9] 齐伟,袁帅,刘丝丝.民法绿色原则的困境与出路[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

作者简介:刘雪松(1989—),女,汉族,陕西咸阳人,单位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责任编辑: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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