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省会城市经济发展程度的实证分析
2016-10-18刘淑姗薛姣贤
刘淑姗+薛姣贤
""[摘 要]文章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的36个省会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的数据,提取反映各省会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的12个指标,运用因子分子中的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因子分析,通过计算因子得分获得综合排名,大概了解各省经济状况能力。通过聚类分析将省会城市分为若干类,对各个省会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整体把握,并使政府制定各个地区的方针。
[关键词]省会经济发展;因子分析;聚类分析;实证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3.039
1 研究背景及目的
持续加强经济发展是经济新常态大背景下的长期目标,新常态下中国经济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内容。这就迫切地需要我们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科学的认识。
本文研究背景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36个省会城市通过《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随后进行因子分析法测算出各个城市的发展水平得分。将城市的发展水平分为交通能力、消费水平、生产能力水平以及存款能力4个方面。
一是交通能力。交通能力包括客运量和货运量、年末邮局数;二是消费水平。由凯恩西的消费函数可知,消费与可支配收入成正比。高消费也是社会福利完善水平的表现。消费水平包括社会消费品,公共财政支出;三是生产能力水平。生产能力水平包括总人口、第一产业GDP、第二产业GDP、第三产业GDP;四是存款能力。存款能力反映的是城市居民的储蓄水平,储蓄水平与收入水平息息相关。存款能力包括公共收入、固定资产、固定年末余额。
2 因子分析,运用SPSS17.0统计分析软件
2.1 变量间的相关性检验
对变量进行巴特里特球体检验和KMO测度的结果,KMO检验是对抽样充足性的测度,而本次因子分析的KMO值为0.71,结果大于0.6完全满足因子分析的要求。KMO检验和因子得分见表1和表2。
2.2 因子得分
因子一包含的变量有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公共财政收入、公共财政支出、年末固定、社会消费品。这些指标反映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二个因子包含的变量有总人口、第一产业、客运量、货运量、固定资产、年末邮政局。如表2所示的因子得分。
2.3 因子分析评价结果
反映第一产业生产能力和交通能力的第二个因子,其中上海、北京、深圳得分较高。反映消费水平和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因子一,其中上海、北京、深圳得分较高。在综合因子一和因子二的条件下,天津、广州、深圳得分较高。这说明北京、上海深圳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拉萨、南宁、海口在综合排名中得分较低,排名靠后。这需要这些城市应该从自身出发找出适合的道路,赶上其他城市的发展水平。
3 基于系统聚类的区域差异化分析
通过比较发现,当选择标尺为10时,可以将36个城市分成4类比较合适。分类结果如下,第一类为北京和上海,第二类为重庆和天津,第三类为广州和深圳,其余城市为第四类。综上所述,研究结果符合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
当选择标尺为15时,可以将36个城市分为3类,北京和上海可以归为一类,重庆和天津可以归为一类,其余城市归为一类。可以看出这四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遥遥领先,并且水平大致相当,这与我国现实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吻合。而银川、成都、沈阳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足,与北京和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总之,聚集结果与实际城市发展水平完全符合。
4 结 论
通过对因子分析找出了两个公共因子,在总体变量指标条件下进行聚类分析。全方位、深层次对城市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因子分析观察因子得分,北京、上海、广州和重庆综合得分较高,而其余城市的得分都小于一,这说明北京、上海、广州和重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区,对全国范围内的周围城市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其相邻的城市天津、南京、杭州、青岛排名也靠前,成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在中部地区,武汉和大连、沈阳、哈尔滨与同等城市有一定差距。在西部地区,排名比较靠后,尽管重庆和成都排名较靠前,缺乏周围的经济新兴城市作为依托,因而其发展受到了很大抑制。在部分城市中,例如天津,天津是北方城市中发展较快的重要港口城市,自然资源丰富,交通水平发达。
5 政策建议
一是促进产业升级。通过产业升级来为城市带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政府的规划和引导,推动工业聚集、企业聚集、人口城镇化聚集,建立高新工业园区;二是促进高新密集区域一体化的建设。大规模的区域一体化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市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发展大规模的区域一体化,从而带动周边地区的产业发展与产业升级,各个地区进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三是优化空间布局的区域规划。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经济往更加和谐有利的方向发展;四是促进由资源型向技术型城市的转变。从依靠资源向依靠技术转换,使城市具有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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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学者认为,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存在合意,卖方的意思表示体现在基础合同中,或者说订立基础合同的过程中,主要内容是要求银行承担卖方提交单据则付款的责任。双方意思表示都是以“交单付款”为内容的。[9]这一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合同的成立要求当事人之间要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为订立该合同而做出的,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受该合同的约束,仅仅对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不能与他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一点也让信用证有别于“要约”,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到达受要约人后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撤销。
2 信用证是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分为涉他单方法律行为和非涉他单方法律行为。[10]涉他单方法律行为中,虽然只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泛求的效果指向具体他人并欲对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信用证是涉他单方法律行为,开证行的意思表示指向收益人,并且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2.1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生效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5 篇第 106 条规定:“对受益人来说,信用证或业经授权的信用证开立通知书一经受益人收到,即为开立。”即《美国商法典》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在UCP600中:“从信用证开立之日起,开证行即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不需要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受益人何时生效。如前所述,信用证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原则上由一个人既可单独有效地(即能够发生法律效果)从事的行为。[11]据此,信用证自开立之日起,即对受益人生效。
2.2 受益人的拒绝权
在涉他单方法律行为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受益第三人面对他人做出的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安排,会乐意接受他人的法律行为对自己的法律领域产生直接影响,这种推定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当受益第三方乐意接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效果的推定不成立的时候,单方行为模式就不能照顾到第三方拒绝来自他人给予的利益这一正当利益。受益第三人拒绝权的存在,满足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特殊利益判断的考虑,受益第三人拒绝接受来自他人的利益的自由。因此,赋予受益人拒绝权是必要的。同样,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也应当赋予受益人拒绝权。当卖方在买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开出了信用证,或者即使卖方同意以信用证方式进行付款,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受益人有权利拒绝,要求买方采取其他付款方式。受益人的拒绝权属于除斥期间,并且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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