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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观的社会总体视域及方法论原则*——基于马克思社会理论总体叙事的反思

2021-08-17

观察与思考 2021年7期
关键词:评判视域总体

任 政

提 要:马克思的正义观实质为社会总体的理论构型与方法论原则的体现。马克思正是在社会总体理论基础上完成了正义观的革命与转换,赋予正义内在基于社会总体的价值共识、规范功能与评判标准,超越和克服传统正义观内在的个体与群体、普遍与特殊、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这也正是其合理性和普遍有效性的内在根据。社会总体理论视域中的正义观融合了社会实体性内容,既要求对正义问题及根源进行总体把握与综合考量,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体定义和把握正义的评判标准与规范尺度,又指向了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总体变革中的正义推进与实现路径,深化对正义实现的历史条件、现实可能及其实现限度的理解,以此推进正义理论自觉与方法自觉。

马克思对正义理论的批判与重构从纯政治哲学领域拓展到了社会理论视域,重新认识与考察了正义的社会属性、价值功能与合理性限度。所以,马克思正义观的把握与阐释必须立足于马克思社会理论视域与方法。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年版,第17 页。,“有机机制在历史上就是这样向总体发展的”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237 页。。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正是基于对有机体发展的把握而形成的社会总体理论。③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基础上的社会总体既不是“抽象的总体”,也不能归结为抽象的总体性和同一性,而是具体总体、历史总体、现实总体,其与现实的个体有机统一,并不排斥、否定和压制个体。这种总体视域强调的是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总体,意在通过把握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与总体逻辑基础上融合个体与群体、普遍与特殊、价值与事实的分裂与对立,超越群体利益的分化与矛盾,确立基于社会总体视域的价值规范与评判标准,推进社会正义的总体实现,这也正是笔者立论的理论基础与方法依据。而马克思的正义观则植根于社会总体理论基础之上,并在其基础上完成了正义观的革命与转换,赋予其基于社会总体视域的价值共识、规范功能与评判标准。社会总体理论既是马克思正义观构建的理论根基,也是其超越西方正义理论的优势和价值所在。从社会理论总体视域来构建与推进正义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一是超越个体主义建构原则的局限,避免个体主义以及原子式个人之间的价值冲突和对立、利益纷争和矛盾,立足社会总体寻求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二是克服整体主义建构路径的弊端,不以整体来压制和否定个性,抹杀个体的正当利益与需要,相反,保障个体自由与个性满足。只有通过社会总体视域与方法自觉,才能在个体与群体、普遍与特殊、宏观与微观的对立统一中揭示正义的深层社会逻辑,明晰正义问题,把握正义的规范功能与意义,以此推进正义的实现。

当然,后现代主义者“将特权赋予了‘异质性和差异”,更加关注异质性和差异的正义话语,对“‘总体化的’话语的强烈不信任”①[美]哈维:《后现代的状况》,阎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5 页。,反对正义的宏大叙事及其理论建构,注重对微观主体、日常生活、社会碎片化结构的关注和剖析,总体特点是用微观叙事与微观分析解构了对社会总体的分析与把握。客观地讲,这些理论变革和叙事转变具有重要理论与方法意义,但是,后现代主义异质性和差异的正义话语丧失了对社会总体利益分配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考量,消解了自身的规范与评判标准,理论构架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和缺陷。

相反,马克思社会总体理论基础上正义的社会总体叙事,既区别于宏大叙事,也不同于后现代语境下的微观叙事,不应该受到简单的排斥和否定。宏大理论及其叙事是对社会总体的抽象化、普遍化、空洞化把握所致,即对现实的丰富性、多样性进行打压和扭曲,既束缚、压制和裁剪了现实,又回避了问题的复杂性、当下性、现实性。社会总体内在包含着现实的丰富性、多样性与具体性,因而社会总体叙事本身也在拒斥抽象化、普遍化、空洞化的叙事方法,也在反对与批判宏大叙事及其理论。马克思曾经以果品为例指出,“‘果品’就不再是无内容的、无差别的统一体,而是作为总和、作为各种果实的‘总体’的统一体”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278 页。。因此,反对宏大叙事并不能成为反对社会总体叙事的理由和目的。事实上,社会总体叙事强调的是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总体性,意在把握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与逻辑。马克思正是通过社会总体叙事超越了传统正义理论内在的个体与群体、普遍与特殊、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和悖论。社会总体视域既是理解与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基础视域,更是走出马克思正义观在理解中的误读与歧义以及遭遇的困境与挑战的根本出路。所以,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正义观的社会总体视域与叙事,揭示其内在的社会总体逻辑与特质,以此破除抽象的普遍主义正义观和后现代主义异质性和差异的正义话语,推进正义理论自觉与方法自觉。

一、正义观的社会总体构成及其内在特质

马克思的正义观具有社会总体的理论特质,从正义的共识、规范到评判标准都是一种社会总体性的范畴,其理论定位与依据建立在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与逻辑基础之上。社会总体赋予正义实体内容,内在弥合了个体与群体、一元与多元、普遍与特殊的两极对立,这是正义规范有效且评判标准正当、合理的内在根据。

第一,基于社会总体的正义共识与利益共识的内在统一。传统普遍主义正义理论以普遍主义为依据,从抽象的主体虚构和普遍主义论证方法出发,通过纯粹逻辑推演建构所谓“永恒正义”。正义理念先于社会,价值立场先置,普遍推广与运用,实质上是撇开了社会现实从“应然”出发来解释“实然”,走向了纯粹的逻辑思辨。与此相应,正义脱离了社会现实,丧失了实体性内容,成为纯粹的价值形式,导致了一种虚幻的正义,既无法建构有效的价值规范,也起不到应有的规范功能,造成了正义的贫困和危机。理性主义的局限性内在规定了普遍主义正义理论陷入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裂与对立,造成了正义理论上的矛盾与悖论,实践中的困境。从根本上讲,价值逻辑取代了事实逻辑,他们只能看到价值与事实的内在对立,却无法实现统一。①20 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塔克尔、艾伦·伍德、胡萨米、尼尔森、布坎南等研究者围绕马克思正义观究竟是道德主义还是非道德主义、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在国内,段忠桥、张文喜、李佃来、冯颜利、李惠斌、林进平、马拥军、贺来等学者也围绕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论辩。应该说,究竟是普遍理性的产物还是社会总体的价值共识,这是马克思的正义观与普遍主义正义理论的分界线。马克思认为,“现有之物和应有之物的对立,这种对立是理想主义所固有的”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7 页。。普遍主义正义最终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正义不能停留于纯粹观念层面,而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并基于社会总体基础上的价值共识。正由于此,马克思的正义观才能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既遵循事实又尊重价值,实现了由价值合理性走向现实合理性。作为社会总体价值共识的正义不再是纯粹的价值观念,而且赋予了现实社会内容,也具有了事实的维度,从根本上克服了事实与价值的分裂与对立。这正是其合理性的内在根据。

第二,基于社会总体的正义规范与原则。现实中,正义推进的关键在于其规范既要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又要具有有效性、可行性。传统西方普遍主义正义理论主要从普遍原则出发构建正义规范,主要探讨的是什么是合乎理性的、应当的、好的规范,而不是适合现实的、适用的、可行的规范。普遍主义正义宣称所有人的正义,强调其规范适用于所有社会,但是,由于内在缺陷导致其无法从社会整体去规范与调整利益分配,只能是一种价值形式上的正义,既不具有现实性也不具有规范力量。在阶级社会之中,普遍主义正义是适应统治阶级话语需要的产物,走向了价值独断。统治者通过确立与推行抽象的普遍主义规范,强加于社会每个成员,遮蔽了现实主体之间的阶级对立并且以此实现统治的正当化,正义实则成为统治阶级的绝对权利。所以,普遍主义正义本身就是统治阶级政治话语特权的体现,以此掩盖和粉饰阶级压迫和剥削。因此,需要对规范本身进行反思、有限性确认,审视正义规范的合理性、有效性问题。

马克思正义观的革命实现了正义规范的变革,对一切既定的、抽象的正义规范与原则都加以批判。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不是没有条件的,更不是不言自明的。现实中,任何正义理论与规范都有具体适应的社会形态与语境,这也内在决定了正义理论与规范的限度与有效适用范围。如果脱离了社会总体视域,规范既存在适当性的问题,也存在有效性的问题。正义的规范既不是来自理论预设,也决非单纯的价值理念,而是社会总体的内在规定与价值取向。正义规范是社会总体的价值规范与原则,是对现实社会生活总体及其内在逻辑的把握。从正义的主体来说,正义规范合理性与有效性的根据在于人民主体基础之上,而不是个体或者特定利益集团的层面上,由此实现了正义规范由为少数人的利益辩护到维护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并对无限扩张的个人利益限制。也就是说,社会总体有机融合了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因而也确保了规范的普遍性、正当合理性。由此,马克思的正义观内在从“规范先行”走向“问题先行”,构建以问题为导向的规范,实现从形式规范到有效规范的转变。

第三,基于社会总体的正义评判标准与尺度。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如何构建正当合理的正义评判标准与尺度,这是正义实践过程中不得不回答的问题。现实社会中,正义属于道德范畴或者法权范畴,道德评判成为正义与否的内在标准,以普遍的法权为原则的评判则成为正义与否的外在标准。但是,道德评判和法权原则最终必须取决和符合于社会总体的评判标准与尺度。如果脱离了社会总体的评判标准与尺度,纯粹的道德标准就会走向泛道德化评判的倾向和情绪宣泄,以普遍的法权为原则的评判也会走向形式的评判。在马克思看来,“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6、488、488 页。,“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年版,第292 页。。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便认识到法权形式上的公平也会掩盖事实上的不公平。恩格斯曾经指出,“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从社会上来看可能远不是公平的”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6、488、488 页。。正义评判既不能以自身的价值合理与否为标准,也不能以道德或者法权原则合理与否为根本标准。马克思正义观超越单纯的道德评判或法权原则,从道德范畴或者法权范畴上升为社会现实范畴,基于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合理与否基础上建构正义的评判标准与尺度。具体来说,“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6、488、488 页。,即政治经济学。现实社会正义与否只能在社会生产关系与分配结构中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评判,并且要在社会生产发展过程中具体定义和把握正义与否的标准与尺度。因而,“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379 页。。正义的评判不仅是对具体事件的评判,更主要是对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总体合理与否的评判与尺度把握,是历史与规范、价值与事实的统一。

二、正义问题及根源的总体把握与综合考量

正义问题的核心并不只是价值问题,而是涉及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因素与社会结构问题。社会总体视域中的正义观不仅是概念范畴的创新、理论体系的重塑,其现实性与力量主要在于对正义问题的总体把握与考量,从社会总体上寻找非正义的根源,合理解答和应对现实正义问题。

第一,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与阶级结构中的总体性正义问题。马克思选择和面对的正义问题既不是思辨的理论问题,也不是琐碎的生活问题,而是社会总体性的正义问题。首先,从思辨的正义问题转向现实的正义问题。思辨的正义问题主要探讨与思考的是正义理论中的问题,概念推演代替了问题分析,消极地对待现实问题。正义本身是对现实不正义状况的反映和把握,其问题归根到底来源于现实生活。事实上,社会总体视域中的正义问题已经不再是纯概念思辨的理论问题,而是聚焦现实社会中的问题,即对社会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正义问题进行把握与分析。马克思很早就认识到抽象的正义理论和现实社会中的正义问题之间的背离,他转向现实社会中正义问题的关注,透过问题与现实对话,这也正是马克思正义观的立论基础与方法。其次,从琐碎的正义问题到社会总体的正义问题。现实社会中的正义问题是多种多样、复杂的,存在着不同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思考的正义问题也不是现实生活中琐碎的、细节性的特殊问题,而是社会的一般问题,即“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213、238 页。问题。正义问题是社会全局性、总体性的问题。马克思抓住社会总体性的问题,并在社会总体视域基础上具体把握问题。按照社会总体视域考察现实的正义问题,内在要求反对从片面、局部与个别的事实出发就事论事以及对事实的盲目屈从,否则,不但无法全面、客观把握正义问题,而且还容易以偏概全、误导现实。

从正义问题及其根源来看,自从私有制与阶级产生以来,社会关系对抗与阶级压迫就是造成群体利益分化及其正义问题的主要根源,这也是正义理论关注和探讨的核心问题。而且,社会群体利益分化与阶级冲突越突出,越造就了正义话题的经久不衰,推动了正义理论的持续发展。就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问题而言,从其表象来看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但其主要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根本对立及其阶级结构的问题。“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56 页。。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问题并不能通过单纯的社会生产的发展、财富的增长或分配方式的调整而彻底解决。后现代主义者意识到了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群体身份差异与利益多元的现实,但是,他们关注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多元化、差异性、碎片化的问题,淡化社会阶级关系与利益结构的根本对立,忽视了社会根本性的正义问题,割断了正义问题内在的总体性与历史连续性,无法科学把握正义问题的深层根源,陷入了消极无为的困境。

第二,正义问题的总体把握、分析与全面理解。所谓总体把握,就是坚持全面分析与认识正义问题的方法与思路。正义问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仅要聚集具体的正义问题,还要将正义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过程加以考察,把握问题的形成、变化及其之间的联系。正义问题之间是彼此交叉、内在制约的,导致其因素也是综合性、复杂的。如果只抓住个别的因素,片面地理解正义问题,就正义问题论正义问题,不仅根本无法把握正义问题,更无法把握其深层根源。而且,正义问题不仅需要从问题本身来看,也要从问题之间的关系及其产生过程来看。只有全面、总体地把握正义问题,既把握问题各个环节的相互关系,又把握社会经济结构与阶级结构的决定性作用,这些问题的丰富性、复杂性及其内在根源才能得到揭示。概言之,正义问题的总体把握,就是将其置于社会总体框架之中考量问题及其相互关系,从社会发展总体规律上理解正义问题,认识产生的总根源。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是一种社会力量”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46、592 页。,“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213、238 页。。进而言之,社会中的对抗“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46、592 页。。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正义问题不是由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道德状况引起的,恰恰相反,是从社会对抗中产生而来。只要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不断被再生产,资本支配下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必定是对抗性的关系,正义问题也必然不断生成。由此可见,对资本主义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解必须从资本的社会力量及其权力属性来把握,否则,对正义问题的理解就触及不到本质及其根源。

鉴于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批判与资本批判内在结合在一起,通过资本批判真正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正义问题不断被生产的内在逻辑,把握住了正义问题的深层根源。相反,后现代主义在拒斥宏大叙事的同时也在批判社会总体分析方法,走向了微观分析与批判。但是,微观分析与批判也具有内在的局限性,把握的是社会孤立的、片面的问题,只是对社会现实碎片化的关注,遮蔽和掩盖了问题之间内在的发展和现实背景,更达不到对问题根源的总体把握。当然,面对现代社会诸多、复杂的正义问题,我们的确需要宏观与微观视角的融合、分析的相互推动,实现对正义问题的全景扫描。但是,最为根本的仍然要根据社会总体分析方法来把握与应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差异、冲突与对抗,对问题有一个整体性的把握和综合考量,既从正义问题出发,注重具体分析,又不拘泥于问题,全面地、总体地看待与分析正义问题,努力把握正义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与全面性。

三、社会发展过程中正义的总体推进及其实现

正义如何推进与实现,其问题如何应对,始终是正义理论面临的最大困境。西方正义理论以普遍主义或者特殊主义的方式应对现实的正义问题,最终正义的实现只能是一种幻象。社会总体视域是把握与应对正义问题的理论前提和方法基础,并且,从这一视域出发才能科学考察与把握正义的现实性与可能性,指向社会总体基础上的正义推进与实现路径,深化对正义实现的条件及其限度的理解。

第一,从社会总体合理性出发,准确定位社会群体关系及其利益结构,实现全体人民的正义。正义推进与实现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与认识社会群体的关系属性及其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结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与把握上,古典自由主义者坚持个人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绝对优先性,赋予个人追求利益的最大自由,反对对个人自由权利以及自由竞争带来的群体利益差异进行干预。但在很多情况下,个体利益的无限放大损害甚至消解了公共利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与对立,最终只会导致个人利益的独大。功利主义者强调,在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不去考量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就会侵犯、压制、否定和牺牲个体的正当利益,容易造成严重的分配正义问题,最终损害公共利益。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试图修正古典自由主义并克服功利主义的缺陷,力求通过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问题是不可能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和自由主义理论主张下得到合理解决。西方新自由主义扩张过程中正义问题日益凸显的社会现实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也正因为如此,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个人主义及其普遍主义正义展开了批判,他们坚持“共同体的善”,指出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是一种理论上的虚幻。而且,在多元社会情境中,沃尔泽和戴维·米勒不断把握与揭示正义的复杂社会情境和多元化特质,倡导和发展多元主义的正义理论。但是,他们没有以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总体为基础来把握和分析社会群体的利益结构与身份性质,根本无法应对现实正义问题和推进正义的实现。后现代主义者从消解宏大叙事的立场出发,强调正义话语的异质性,更多关注的是个体体验所获得的文化、认知、心理、性别等多元化,但是,放任的差异原则等于放弃了确定的规范意义与原则,最后滑入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境地,反而忽视和淡化了群体的阶级身份与根本利益差异,既不能建构合理有效的规范,更无法从社会总体来推进和实现正义。当然,传统社会主义平均主义式的正义压制和否定正当的个体利益,既缺乏现实总体上的合理性,也根本无法实现。

社会总体叙事中的个体处于社会有机体之中,超越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的对立。社会总体并不排斥个体,而且与现实的个体相一致。所以,社会总体利益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也符合个体的利益。社会总体的优先性与合理性强调,从群体与个体的辩证关系出发,遵循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确立实现正义的总体追求与目标,并考量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正因为如此,社会总体叙事中的正义观能够超越西方各种正义理论,以及传统社会主义平均主义式狭隘的利益诉求的正义观。

社会总体叙事中的正义观不是维护某一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而是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总体利益,本质上要求消灭阶级剥削,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不压制和否定正当的个体利益,既突破价值独断主义,又确保正义规范现实总体上的合理性。由此而来,马克思正义观内在的要求,就是实现全体人民的总体性正义,以个体或特定群体为原则的正义转向社会总体基础上的人民主体的正义。从当今时代来讲,社会主体走向多元化,每个主体都拥有自己的正义主张和要求,依据自身的利益来评判正义,必然导致正义评判标准的多元化,甚至以推进正义为名义,走向了利己主义的正义,事实上等于消解了正义的评判。社会总体要求的是全体人民的正义,即不是少数利益群体的正义,而是全体人民的正义,确保和实现社会总体合理性。人民主体的能动与自觉既是正义实现的主体基础,也是正义实现的主体力量,由此确立社会的总体价值追求与发展目标,引导社会发展与价值取向,围绕共同目标、共同需求、共同利益,推进正义的总体实现。

第二,正义的实现需要变革不合理的社会关系与结构,实现社会的合理发展及其结构的合理化。正义问题是社会总体状况的产物,孤立的、个别问题的克服与消除以及社会局部关系的调整与改变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正义,但是,无法从根本上彻底实现正义。“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436 页。正义的推进决不只是价值规范与分配方式调整的任务,更重要的是要推进社会关系与结构的总体变革。为此,马克思的正义观并不是对现实社会合理与否的简单辩护与批判,而是力求消灭不合理的社会关系与结构。资本主义社会绝不可能在其现有制度框架内通过解决一个个分散的正义问题而推进正义的实现。相反,依赖于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及其阶级结构的总体性超越,“必须使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一个会消除一切阶级差别的变革”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165 页。,并“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46 页。,改变财产的私有属性,消除它的剥削和压迫性质,才能消除利益的分化与对抗,一切不公正问题才会消灭。所以,正义的深层内核并不能仅仅着眼于正义本身,而是推进社会关系与结构的合理化、生产方式与分配制度的优化等,这是马克思正义观的重要内涵和根本任务。

当然,正义本身作为价值力量是有限且软弱的,要推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总体变革,必须依赖于社会生产发展所生成和达到的物质力量和主体力量的内在结合所构成的总体力量,以此为基础才能引导和推动现实社会的合理化变革。相反,狭隘的正义观则寄希望于正义观念的变革、理论的创新或者依托于道德力量与法权原则,是无法从根本上推进正义的实现的。后现代主义反总体性过程中走向多元决定论,消解了社会总体力量。马克思正义观的现实性和力量就在于从社会总体视域出发,充分认识到正义力量的有限性,并且将其转化与上升为社会总体力量,真正找到正义实现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在现代复杂性社会之中,面对社会群体与利益分化的加剧,正义的实现越来越需要超越单一要素的推进,更需要借助于社会的总体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并且,推进正义的价值规范与标准转化为国家制度的安排、道德观念规范和社会总体行动,以此将正义的实现具体化到社会现实之中,成为一种社会关系与结构形式,通过社会现实转化实现出来,才能推进正义的实现。

第三,正义的推进过程也是社会发展的总体过程,由此也决定了正义实现的进程及其限度。正义的实现程度与社会总体状况及其发展过程内在统一,既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直线前进,而是复杂的渐进过程。因而,正义的推进不仅是当下社会发展阶段所能达到的最大实现结果,而且还是持续的发展与推进过程,这从根本上划清了与浪漫主义的界限。人们对正义的急切追求,反而超越了具体的社会发展阶段,导致虚幻的正义。正义的实现既建立在社会总体进步基础之上,也受制于社会总体进步及其所生成的“物质事实”的内在规定,而“不是基于某一个蛰居书斋的学者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165 页。。正义的实现程度不以自身的价值合理与否为前提,也不是由我们的意愿或者理想来界定,相反,受到社会总体状况及其发展过程的规定和制约。社会总体状况既构成了正义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性,又明确了正义实现的客观限度和制约性。从根本上来说,正义的实现是社会总体状况及其内容本身的价值展开过程,是历史制约与现实可能的辩证统一。所以,正义的实现过程也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一种现实的物质增长过程。虽然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与积累未必一定能带来正义的实现,但是社会整体财富状况及其物质生活的总和是正义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决定与制约着正义实现的总体进程与限度。只能达到“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年版,第507 页。。为此,我们必须在社会关系与结构的总体变革过程之中,通过社会发展方式的转换、物质财富的增长以及由此构成的社会生活条件总和,认识、理解与把握正义的推进过程及其最大实现限度。否则,离开了社会发展总体过程及其物质基础,就只能造成正义的贫困和空想。

结 语

社会总体视域的方法论意义在于,我们在追问和建构正义观之前,首先应该把握的是当下社会现实总体,明确由此带来和产生的问题,然后才能建构与发展具体的正义观及其规范来应对这些问题。进一步而言,正义观及其规范的建构必须深入到社会实体内容中去,深入到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剖析之中,由此,从纯粹的价值规范与原则的探讨回到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把握与研判之中,根据社会运行机制与结构的转换,具体探讨正义的规范原则、评判标准以及实现方式等问题,既要反思与批判抽象的普遍主义正义原则,也要防止与避免后现代异质性和差异的正义话语。就当代中国而言,社会正义的展开及实践与新时代社会发展总体过程的实践展开内在统一,其推进过程既要增强社会总体视域的自觉与方法自觉,又要把握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与逻辑,反思原有正义理论的有效性和限度,重新调整与变革价值规范,以此适应新时代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这正是社会总体视域下正义理论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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