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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互助众筹平台的信任危机与对策建议

2021-08-16苏敏李燕楠汪也吴蕊周梦雨

中国市场 2021年19期
关键词:互联网

苏敏 李燕楠 汪也 吴蕊 周梦雨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得到了大力的发展,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一个强有力的补充。但由于我国大病互助众筹行业发展还不成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文章阐述了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的发展现状和以水滴公司为例的业务模式,论述了众筹平台当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平台审核、平台监管、信息造假问题,并为合理化解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此促进我国“互联网+”背景下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水滴筹;信息造假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9.092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互联网+”背景下的大病互助众筹平台(简称众筹平台)以突破时空限制为突出特点,以募集资金为主要内容,有着鲜明的社会互助的公益性质和快速融资、扶危救困的公益慈善意义。相对于传统的救助流程来说,通过“互联网+”大病互助众筹平台求助,不仅便捷高效能救急,还能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这符合众筹平台的初心——实现闲置资金与紧急需求的匹配。但现今市场上运营的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平台也更着重于平台的资金管理、安全监管、公益事业这三方面,从而向着更加多元化、完善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在国内外众筹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近年来展现出独有的公益活力和强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问题也层出不穷。虽然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已经开始实施一些应对措施,但仍然缺乏相应的行业管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文章分析了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面临的信息造假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丰富大病互助众筹领域的相关研究,并为众筹平台自我优化提供良好的理论依据。

1.2.2 现实意义

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处于初级阶段,无法实现惠及全民的全面保障。因为医疗费用的高昂,往往导致因病致貧、因病返贫的现象。大病互助平台利用自身的“互联网+”优势,积极响应国家脱贫政策,实现精准扶贫,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2 大病互助众筹平台发展现状分析

2001年,全球首家众筹平台ArtistShare在美国诞生。2010年,GoFoundMe在美国成立,它是全球最大的个人项目众筹平台。最早的医疗众筹平台Watsi成立于2012年。

我国早在2006年年初就提到过“众筹”的概念,中国众筹在2011年7月由“点名时间”拉开帷幕。2014年,轻松筹、爱心筹、水滴筹等相继成立。随后几年,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截至2019年6月底,在运营的众筹平台共有105家,其中公益性众筹有7家,占比6.67%。

由于中国人早期缺乏买保险的意识,导致因病致贫、返贫的人不在少数,因此大病互助众筹深受人们的欢迎。轻松筹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截至目前,全球用户已达5.5亿,累计帮助253万个家庭。成立于2016年的水滴筹已为大病患者筹得近300亿元救助款。公益性众筹占比虽小,但其发挥着重要的公益力量,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3 大病互助众筹平台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平台审核问题

当前在互联网科技下逐渐诞生的大病互助众筹平台,与传统慈善机构相比,更加的便捷。新兴的互联网大病互助平台不需要申请人复杂的证明材料,只需按照平台页面的提示填写基本信息就可以申请,并且辅有各个众筹平台的专业工作人员加以指导,申请非常简单快捷。但这种形式的产生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平台审核问题。一方面,大病众筹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捐助者,往往对捐助者采取免费甚至是倒贴的形式,当平台吸引了足够多的捐助者,平台对捐助者进行引导,让捐助者关注平台的其他项目,以此来增加平台自身的盈利能力。当平台只注重求助者和捐赠者数量的增加时,就会放松对求助者的审核要求。另一方面,一些患者投机取巧在众筹平台夸大病情,博取爱心人士同情,而平台对求助者的信息甄别能力有限,导致虚假求助信息发布在众筹平台,对捐赠者造成严重影响,降低爱心人士参与慈善的热情,对公益产生更多质疑。有记者为了了解事实真相,通过办理的假材料顺利通过各大众筹平台的资格审核并对外发起了求助。事实上,各大众筹平台的求助信息并不是全部虚假,大多数是确实患病,但就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来看并不需要捐助,例如罗一笑事件。

3.2 平台监管问题

水滴公司分水滴筹、水滴保险、水滴公益和水滴互助四大业务板块。对于各大模块,公司所匹配的监管部门也不相同。水滴保险由保监会监管,水滴公益由民政部监管,而水滴互助与公益基金会合作,要求数据实时公开。水滴公司的业务监管工作复杂,也加大了水滴公司的管理难度。现存的大病互助众筹平台也存在类似的监管难题:监管主体复杂、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不严格、不重视监管工作等。

现有法律对众筹平台的规制并不全面。当平台缺乏法律监管时,众筹平台在发展中会首先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及社会责任问题,这也能解释近来大病互助众筹平台的负面事件频发,公众对其信任下降的现象。在现有的法律中,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针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明确了筹款人和平台的事后责任,但并未对信息造假及监管问题做出规范。由此可见,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平台监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对信息造假者的行为规范都是事后的,无法从源头和过程上限制平台的问题。所以,众筹平台的监管,从内部、行业准入标准、法律法规都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

3.3 信息造假问题

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作为互联网新生产物,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信息造假、骗捐诈捐的问题。据统计,作为国内最大的大病互助众筹类平台之一,轻松筹在2015年总计被投诉超过1150次,投诉的缘由基本是筹款虚假、存在诈捐行为。由于轻松筹平台在出现多次骗捐行为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其在2017年2月和8月两次被民政部约谈,但效果并不理想。由此可见,信息造假、诈捐骗捐是大病众筹平台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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