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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员工隐私?

2021-08-16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6期
关键词:工位隐私权规章制度

◎周斌

典型案例

女员工用两把伞遮挡摄像头被开除

张某某于 2013 年 10 月14 日入职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信贷管理部审批副经理。

2019 年6 月24 日,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张某某工位的上方,张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走光,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张某某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 2019 年 7 月 3 日、2019年7 月4 日分别书面向张某某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

2019 年7 月17 日,公司以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某某认为,因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其工位,其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己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 元。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

张某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依据领达公司开除张某某当日下午公布的《通知》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判定领达公司新安装的摄像头合法、合理,系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领达公司新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存在其他目的系认定事实错误。3.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系逃避管理,且给其他员工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公司相关管理形同虚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领达公司先是通过《警告信》声明将以张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称以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在领达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判定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领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系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第一项中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的裁决,改判领达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 元,撤销二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领达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领达公司承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张某某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其间,领达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其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2019 年7月3 日、4 日分别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领达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张某某诉请领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律解析

公司可以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吗?

公司可以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吗?这的确是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弥补了我国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这被看作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和进步。该法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金有巧隐儿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另外,《民法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归纳和列举。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同时,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它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安装摄像头是监督管理的手段。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履行保障工作场所内的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企业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界限处理上,有关部门主要通过公司的要求或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泄露或存在其他受到侵害的结果,是否已充分告知等多项条件来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本案中,领达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张某某个人隐私?从领达公司《通知》内容可以看到,领达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且安装的位置也通常在墙角上方,领达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张某某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拍摄到其隐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至于张某某所称高管是男性,她所在位置易走光的问题,她却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举一反三

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平衡

虽然本案中公司获胜,但是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通过事先与劳动者书面协商约定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尽可能地对可能涉及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列举,明确个人信息及隐私信息授权使用目的、方式、范围。

另外,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得过分放大公司的管理权,例如规定“搜身”“秘密监控”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的规定,应当最大程度地规范和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实现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平衡。

建议用人单位首先,事先书面告知员工。企业在工作场所采取监控措施应当向员工提前告知或在监控区域设置提示信息。对于工作设备、系统或网络进行监控应当事先告知员工监控的范围、内容、时间段并说明进行监控的目的及采取监控手段的必要性。

其次,监控仅限于因安全管理等需要的特定区域,如公司门口、办公室、会议室或者过道走廊等区域,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

最后,企业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并定期销毁;企业应当对监控内容查看或提取的人员权限、流程,制定明确的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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