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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成立初期川东地区的食盐运销
——以川东盐务管理局为中心

2021-08-11杜俊华

甘肃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川东地区盐务运销

杜俊华

(重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25)

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包括重庆、涪陵、丰都、万县、奉节等市县在内的川东地区,社会情况复杂,食盐的运销直接影响该地区的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为此,中共中央西南局和西南军政委员会建立了川东盐务管理局,以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制订了公私兼营、以公为主、注重解决老百姓的民生问题的食盐运销方针;采取了肃清土匪保障运销安全、办理运输保险、减少损失、增强盐款汇兑、以利适转、发动群众、组织运输工人、争取运输工具、增加运量等积极的运输措施;在食盐销售方面,则采取了加强计划运销、贯彻经济核算制、扩大至乡村普遍组织合作社等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使新中国成立初期川东地区的食盐运销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了民众对食盐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了解放初期川东地区的社会稳定,对于川东地区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盐业的恢复和发展,对作为新解放区的重庆、涪陵、丰都、忠县、云阳、奉节、万县、巫山、巫溪等地的川东地区经济恢复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当时在重庆主政西南地区的中共中央西南局书记邓小平等人高度重视,不仅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川东盐务管理局来加强管理,而且对当时川东地区的食盐销售制定了一些积极的方针,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新中国成立初期川东地区的食盐运销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值得深入研究。

一、川东盐务管理局的重建和食盐运输方针的制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促进川东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共中央西南局和西南军政委员会①重建了专门的盐务管理机构,以加强对川东地区盐务的管理,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销售方针。

(一)盐务管理机构的重建

川东地区多是沟壑林立、山丘交错,尤其是在三峡地区和渝东南民族地区(以苗族、土家族为主),更是崇山峻岭、悬崖峭壁,每天人们在繁重的体力劳动中消耗的盐很多,该地区的民众在吃饭时喜欢食用盐腌制榨菜或其他咸菜,故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非常突出。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一些不法商人利用当时的中国经济困难,囤积居奇,尤其是与民众日常生活有关的棉纺织品、粮食、食盐、食用油,更是投机商人的关注重点,导致这些与民众生活相关的物品物价飞涨,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天津、重庆等大城市进行了“金融战”“粮油战”“食盐战”“棉纺织品战”。重庆作为当时中国西部地区的最大工商业城市,也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遭遇了比较严重的物价飞涨。以邓小平、刘伯承等为代表的中共中央西南局和西南军政委员会的共产党员们与不法的投机商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并打赢了“棉纱战”“粮油战”“金融战”。以重庆为核心的其他川东地区也是当时西南地区物价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地方,民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食盐尤其上涨很快。因此对食盐的运销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需要在川东地区重新建立盐务管理机构。

根据1950年4月6日中财委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各级盐务机关组织规程》,各大区及省级盐务管理机构相继建立起来,其中西南区盐务局的局长是邓存伦[1]。根据中央产销分管原则,西南区盐务局归财政部管理,西南军政委员会也协助管理,主要管理西南地区盐业的运销[2]371。西南军政委员会也设立了川东盐务管理局,在川东的各主要盐场(厂)则进一步设立了盐场管理处、分场或场务所,以加强对川东地区的盐业生产、运输、销售的管理。管辖范围包括川东的云阳、奉节、万县、忠县、酉阳、彭水等地,以及新增加的涪陵、江津、合川等地[3]。

(二)食盐运输方针的制订

西南地区解放后,因为土匪骚扰,以及特务的破坏,食盐运销尚未完全恢复正常,因此当时西南盐务管理局的业务是“运重于销,销重于产”。为此,在1950年初,西南军政委员会与西南盐务管理局经过多次沟通交流和协商,拟定了西南区1950年盐务运销方针:公私兼营,大量吸收私资,扩大运输。

为贯彻公私兼营兼运方针,以更好地保证民食供应,盐务管理局采取有计划地执行运销和有步骤的达到食盐逐渐全部公营,并特制定了1951年各区公运商运的比例,其中川东区就场放销之量,上半年公运达五成,商运五成;下半年公运六成,商运四成[4]。川东盐务分局为此也专门制定了《1951年之产销方针与任务草案》。《草案》强调:川东自江津起长江以下及嘉陵江沿岸各地区运销盐斤,为了供应民食同加强税收,1951年自应采取公商并运办法,目前事实上只能做到以公运为主,商运为辅(公商盐比例三月份商盐占73%,四月份则减至28%,此后仍难超过20%~30%),盐业公司应主办外运外销兼办川东各小场之公收公销,川东贸易总分公司应主办川东境内各销区之代运代销,川东局应会通川南局内各处点盐额之运输工作外,并负责计划督导完成所属各分支机构之本销任务,估计今后每月公运销额约为定额之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股,上述三公营机构应分工认额,协力完成,但同时又应尽一切努力扶持商运[5]。

二、川东地区的食盐运输任务和措施

1950年3月28日至4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食盐运商管理会议制定《食盐运商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中国盐业公司办理食盐运商登记并管理其运销事宜;运商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分季、分月、分地区的运输计划,均须按规定缴足价款,按领盐税税票[2]412。川东盐务管理局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加强运输管理。

(一)运输任务的制定

根据全国盐务管理局和西南盐务局的相关规定,川东盐务管理局专门对川东地区的盐务运输数量有更为详细的具体说明:依照西南管理局核定“以销定产”的指示,川东各场产额即为其销额,每场平均为585360担。津渝涪万龚共5个计200万担转运济贵州边盐336000担……共为3251920担[5]。为使食盐可能减少转运,便利分销,有计划的、有步骤的添设运销据点,采取由场直接运达,减低成本[6]。

(二)食盐运输保障措施

为了促进食盐运销,川东盐务管理局还加大食盐运输保险的推行力度,制定了川东地区盐业运输保险措施,具体如下:

(1)原船转放盐斤换保手续的改进:由渝原船转放涪万盐斤,加下保险手续,再开行,致船只耽延时日,经洽保险公司同意于上( )(档案文字磨损)原保单上由查( )(档案文字磨损)站加注戳记,立即开行后,再办理加保手续,使转放盐斤增加了速率。(2)转放渠区公盐按原装净重保险:由渝转放渠县销区的投保公盐,原以每批500包,每包平均200斤计,发生损失后,查勘人员往往不按规定,仍以每船100000斤装净重为准以致理赔时发现错误,投保数不相吻合,有时影响收盐机关少收船户盐斤,经洽保险公司先行装盐,然后根据实装重量投保,以免发生错误。(3)渠河各据点保险机构存在着不正当的作风:据渠支公司反映,保方查勘人员查勘损失案件往往以船户检讨发生损按的错误,不分有意无意均引用“溺”,作为拒赔的理由,此种作风,影响船户于船工的愿意,及运输工作的改进,现正洽请保险公司切实纠正。(4)投保盐斤数与损失数的比较,请看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在1951年川东地区的食盐运销保险执行情况中,一至六月投保船盐共674208.20担,损失盐1647.165担,损失食盐的费用达到213213051元(旧币),损盐投保率平均为2.443‰。就单个地方的投保情况而言,保率超过损失率最高为井渝段,高达16.928‰,其次为重庆—渠江段,也高达15.053‰,最低为重庆—广安段,也达到了1.495‰。

以上川东盐务管理局关于川东地区盐业运输保险的详细明确的规定措施,从原船转放盐斤换保手续的改进、转放渠区公盐按原装净重保险、纠正渠河据点保险机构的不正之风、投保盐斤数与损失数的比较等方面,对运输中的食盐保险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川东地区城乡民众食盐的有序运输。

表1 川东盐业分公司1951年1至6月各段船盐投保及损失比较清表[7]

(三)川东盐务管理局的食盐运输成效分析

在西南盐务管理局和川东盐务分局的精心组织和管理下,经过盐业公司、盐场工人、盐业运输商和零售商的共同努力,新中国成立初期川东地区盐业运输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超额完成了规定的任务,促进了盐业经济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川东农村地区食盐缺乏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民众的民生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

请看1951年上半年川东盐业公司的运输情况表。

从表2可以看出,1951年上半年川东地区各主要据点收到的盐总量:盐巴总量达到了131706264185斤,食盐总量为447973斤,尤其是当时西南地区最大的城市重庆,食盐总量达到234410斤,最少的渠县,数量也达到了95670斤,这充分说明1951年上半年的食盐运输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表2 川东区各据点1951年上半年运到盐的数量表[7]

表3 川东区公益水运干线情况表[7]

从表3可以看出,1951年上半年川东食盐公司重庆分公司到渠县的水运,用于运输盐的木船数量达到了858只,运输的食盐总数达到了121000斤。江津支公司在江津到綦江段食盐和盐巴的水运运输中,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700只木船运输了70000斤食盐,还运输了50000斤盐巴。

综合表2、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不懈的努力,川东地区的食盐运输,无论是在水运、陆运还是总体上看,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川东地区食盐销售的方针和措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川东地区的实际情况,川东盐务管理局和各分公司专门制定了销售原则,采取了具体的销售措施。

(一)制订积极的销售方针和原则,促进食盐销售有序进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无论是中共中央西南局、西南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的西南盐务局,还是川东盐务分局,都联系实际,在1950年和1951年制订了相应的食盐销售方针,以促进盐业经济的发展。

西南盐务局制定了食盐销售方针[8],并就西南区1950年和1951年的食盐销售方针进行了详细说明——公私兼营,以公为主,注重解决老百姓的民生问题。

西南区解放后,因为土匪骚扰,运销尚未恢复正常,目前业务是“运重于销,销重于产”。现在拟定西南区1950年盐务运销方针产销兼顾,大量吸收私资,扩大运销,努力扩大贸易机构,以做到产销分立。根据全国盐务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西南盐务局制定了西南区盐业销售的具体任务[4]:①运销数量:首先扩大本销,并努力推销至湘楚岸,1950年全区内外销额共为7410780担……

为贯彻公私兼营兼销方针,并为保证民食供应,有计划的执行运销和有步骤的达到食盐逐渐全部公营,特规定五一年各区公运商运比例[9]:川东区就场放销之量,上半年年均公运达五成,商运五成;下半年公运六成,商运四成。在公商盐销售比例上,应争取公盐按运额比例销足,如非商盐运不济销,或为稳定币场,必须平价供应,亦不要求公盐多销,以免影响商营。根据西南盐务局的指示精神,川东盐务管理局也制定了相应的销售方针:应分别由川东各场局速与各当地人民政府机构部队及正当商民切取得联系,洽定各种代运代销互相办法,以期取得产销增税与平价之效[9]。当时的盐业销售的经营原则是,一面须加强计划运销,贯彻经济核算制。一面须执行政策,做到国营经济能多领导私商,稳定市场的地步[7]。川东盐务管理局也依据方针和原则制定了川东地区食盐的销售任务。

销售数量依照西南管理局核定“以销定产”的指示,川东各场产额即为其销额,计为585360担,津渝涪万龚共5个计200万担转运济贵州边盐336000担,共为3251920担。

表4 川东区一九五一年六月底存盐数及预计供销时期表[7]

从表4可以看出,川东盐务局对1951年6月底以后的食盐销售进行了规划。比如,针对重庆市的食盐在1951年6月底还有积存的食盐120,76481担的实际,川东盐务局规划用6.5个月的时间来销售积存的食盐。

(二)销售措施方面,川东盐务管理局规定

1.盐业公司的经营,以办理批发为主,如有兼办零售必要,以能稳定零售市场价格为限度,其有零售公司及合作社的地点,应结合零售公司及合作社办理,至各批发额之最低标准,在不妨碍推销任务及不影响公私关系的原则下,因地制宜,适当规定[7]。

2.为保证供应,兼顾资金运转情况起见,各地公盐应保持适当存量,就场放销;原存盐类不易推销,必须配搭出售者例外,另为适应特殊情况,应运储相当数量之常平盐,由公商按规定比例运在重要地点备荒供销[7]。

3.扩大食盐的销售办法:第一,推销炭盐。1950年1月重庆及渠县,因受过去奸商宣传炭盐坏的影响,重庆销市,每月经常保持三千担左右。又接近有川北及云阳炭盐销售的地方,努力宣传运销计六个月来,重庆供销炭盐两万五千担,为同期总销数14.11%,渠县区自四月间开始至六月底,共销炭盐一万一千八百担,万县区共销炭盐一万四千担,推销炭盐是获得了一些成绩[7]。

第二,推陈出新。专修盐池,将好坏盐倾入混合,提高盐质,团结挑贩,寒担放售,仍以好色好盐整色放售,维持销市,这样就把全部旧存盐销空,目前存盐情况,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旧盐三千担(存黄桷渡盐仓因该仓领导关系我们尚未处理),五○年售炭盐一万七千担,其余均是五一年四、五月份运到的盐斤,江北分销处在推陈工作中,由于旧盐过多,虽然完成了任务,但每月销售由四月份之四千担,减至五月份为二千担,销势大为低落,亦为推销过急的教训[7]。

第三,扩大销面。(1)各中小城市重要乡镇有商人联营组织的地方,盐业公司原则上应普遍设立机构,但在利润小的情况下,建议由各地粮食公司、土产公司等机构兼营盐业。(2)为便利贩商实行就船放销。(3)土改后农民劳动力结合并团结挑贩,深入农村推销。除投入生产尚有剩余,通过地方政权,及农协会组织余剩劳动力运盐下乡,减少农民负担,缩小联营社活动范围,并防止其垄断。(4)帮助零售公司解决运费问题,以求减低其零售价,并以好盐供应发展其业务[7]。

4.价格问题。以公盐牌价为领导,对商盐售价不作限制,但必须经常调查了解商盐售价情况及牌价与市场是否接近一致,以研究牌价的正确性。正确的牌价,应维持再贩运成本,并有适当利润,照顾到生产、消费、贩运三方面的正当利益,反对纯盈利思想和片面的群众观点,在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牌价上,应打破单纯从本身经营计算的方法,而以合理经营之中常标准为计算标准,以便在市场上,有代表性[4];为使销商与运商有适当利益可图,维持盐斤之正常流转,对各地区间之差价、整售价与零售价,确保持一种适当的距离,应照顾到场商、运销商与食盐人民三方面都有利,三方面都兼顾的政策[6]。这一条关于食盐价格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企图囤积居奇高价售卖食盐的人由较大的制约。

5.整售与零售之数量界限问题。以重庆区习惯而论,售出一担(一百斤)盐即为整售,一担以下,即为零售。在据点以外之消费城市或在一个城市内盐斤之销售,均应面向人民,有盐业公司的地方,销商的主要业务应是零售,而不应都是转手批发,还希望在公司在零售价内多做批发生意。如果各销商愿意将盐斤直接流入农村,负起城市物资交换的责任,这是我们应当扶助的,如果只靠居间垄断,攫取转手之利[6]。盐业公司的零售业务,以能稳定零售价格,便利商民为限度,绝不作为主要业务,而把这个业务将逐步让给销商,使盐营盐业既能保护物件的平稳,又为正当销商保留了宽广的发展地盘[6]。这一条措施因为明确规定了食盐零售和整售的数量界限,对于那些企图在食盐零售和整售问题上浑水摸鱼捞取不法利润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6.严格的盐斤管理措施,主要是砝码设备问题。砝码也是分批设备,1950年4月间,仅有忠县,高家镇及三汇、大竹、宣汉五处缺少砝码,现已做到每一处都有了,今后希望按照规定时间检定,保持正确划一[7]。这一条措施对于那些企图在食盐销售中的缺斤短两行为有很好的监督作用。因为在标准的砝码下,不法商人企图在秤上耍手法就显得比较困难了。

7.严惩私盐售卖者。对贩运或售卖私盐者采取以下严惩措施[10]:(1)私盐数量未满一百斤者,除照章纳税外,并按税额处以半倍至一倍之罚款,予以教育后放行;(2)私盐数量在一百斤以上未满五百斤者,除照章纳税外,并按税额处以一倍至一倍半之罚款,予以教育后放行;(3)私盐数量在五百斤以上未满一千斤者,除照章纳税外,并按税额处以两倍之罚款,予以教育后放行;(4)私盐数量在一千斤以上者,除照章纳税外并按税额处以三倍半之罚款予以教育后放行,其无力纳税者没收其盐并照规定罚款标准从轻处罚,如仍不缴纳罚款者送请当地人民政府强制执行;(5)贩运或售卖私盐之再犯者,除按本办法第六条各项规定之罚款加倍处罚外,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6)贩运或售卖私盐在三次以上者,除按再犯者之罚款处理外并没收其盐与运盐工具,必要时得依情节轻重将人犯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之……这六条严惩贩运或售卖私盐的措施,对于制止此时川东地区的不法商人囤积(食盐)居奇、通货膨胀的行为,保障川东地区的食盐售卖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些联系川东地区实际的行之有效、促进食盐销售的措施,深受川东地区广大民众的欢迎,对于保障食盐正常销售,维护市场合理的盐价,保障老百姓日常生活对食盐的基本需求,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进一步恢复和发展经济,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新中国成立初期川东地区食盐销售的成效

在西南盐务管理局和川东盐务分局的精心组织和管理下,经过盐业公司、盐场工人、盐业运输商和零售商的共同努力,新中国成立初期川东地区盐业销售取得了显著成效,超额完成了规定任务,促进了盐业经济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

具体的食盐销售情况,请看以下两表(表5与表6)。

表5 川东盐业公司及所属机构1951年上半年度销盐任务与定员定额比较表

可以看出,川东地区上半年定销公盐513133.56担,以全区工作人员421人为标准计算,平均每月每人应销食盐额为120担,但实际每人平均销售食盐199担,增加了79担,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尤其是渠县支公司的销售人员,只有47人的情况下,通过每人每月销售食盐达到308担的超纪录,共销售了86938.19担公盐。即使是排名第六的涪陵支公司,每人销售的公盐数达到133担,通过公司全体人员的努力,整个涪陵支公司销售了87,527.51担。

表6 川东区1951年上半年销售公盐完成任务比较表[7]

可以看出,1951年上半年川东区的井盐销区共销售盐448296.39担,以计划销售数269000担为标准,完成任务率达166.65%,大大超过了销售目标。尤其是江津支公司,本计划在1951年上半年只销售49000,但是经过公司全体人员的努力,实际销售数竟然达到了105819.17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甚至达到215.95%。

在川东的渠万云区,各支公司的销售量更是特别可观。尤其是渠县支公司,原计划在1951年上半年只能销售25000担食盐,但是经过公司员工的奋力拼搏,实际销售食盐的总量竟达到了86938.19担,超额2.47倍完成任务,位列整个川东区的第一名。万县支公司的实际完成任务率也达到了281%的百分比,超额1.8倍完成计划任务,名列川东区1951年上半年食盐销售的亚军。

根据川东盐务分局会计部门的资料显示,川东区食盐销售获利情况如下:

销盐收入,请看以下三表(表7、表8、表9)。

表7 川东盐业分公司销盐收入统计表[7](时间:1951年1—6月,单位:元)

材料:①根据分公司及所属机构报道基础的总分类账科目月报表编制。②计划数根据西南盐管局财务收支计划编列。③表7内容源于参考文献[7]。

表8 川东盐业分公司销售毛利统计表 (时间:1951年1—6月)

材料:根据分公司及所属机构报到基础的总分类账目科目月报表编制。

表9 川东盐业分公司销盐纯利统计表(时间:1951年1—6月,单位:元)

从表7、表8、表9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川东地区的食盐销售无论是在总体收入、毛利润收入、纯利润收入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第一,根据表7数据的显示,在川东区,盐业公司在1951年上半年销售食盐收入就达7026950 7687.5元,比计划食盐销售收入55910260000元,多成任务25.7%。第二,根据表8的数据可以看出,1951年上半年整个川东地区销售食盐的毛利润达到了148亿2070万5990元62分,涪陵支公司销售食盐的收入最高,达到了52.6亿元,名列第一。第三,在纯利润方面,依据表9的数据可以看出,川东盐业公司在1951年仅半年时间就创造了接近127亿的纯利润收入,其中涪陵支公司销售食盐的纯利润收入高达47亿多元。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西南局、西南军政委员会和川东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直接关系民众日常生活的盐业发展,专门成立了盐务管理机构——川东盐务管理局。该局根据中央和国家的相关文件精神,联系川东地区的实际,制定和完善了盐业运输和销售的方针,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经过各盐业公司、运输商、销售商和广大民众的努力,川东地区的食盐运销数量和利润收入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维护新中国成立初期川东地区的社会稳定起了很大的作用。

注 释:

①中共中央西南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在西南地区的代表机构,主要管辖云、贵、川、渝、西康等西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书记是邓小平,成员有刘伯承、贺龙等人,1949年11月成立湖南省常德,1954年12月撤销,下设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财经委员会等机构;西南军政委员会,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在西南地区的代表机构,是六大行政区之一,代管云贵川渝、西藏和西康等西南地区的行政,主席是刘伯承,副主席包括邓小平、贺龙、熊克武、龙云、刘文辉、王维舟等6人,下设经济委员会及其下属财政部、贸易部、工业部、交通部、农林部、水利部、劳动部、合作事业局分管财经方面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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