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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柱的新尝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2021-08-11时晓爽杨寅斌南开大学金融学院

上海保险 2021年7期
关键词:支柱专属保险公司

陈 璐 时晓爽 杨寅斌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

一、引言

2021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以下简称“57号通知”),六家保险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为期一年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文件出台的背景如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2018年启动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及目前人身险市场在售的商业养老年金产品有什么区别、具有哪些优势,这些是本文尝试回答的问题。

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背景分析

十九届五中全会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其中在养老领域,全会指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021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8.7%,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3.5%,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我国即将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仅为1.3,处于较低水平。在人口少子化老龄化进展迅猛的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面临严峻考验。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范围广泛,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与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仍然存在差距。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的定位是“保基本”,是由国家立法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定位是对基本保障的“补充”,是由职工所在单位发起的具有税收优惠的补充养老年金保险制度;对于第三支柱,我国尚未有政策层面的明确定义,在目前开放的金融生态中,第三支柱的参与主体和提供的金融产品类型多样,市场上名称中含有“养老”的金融产品很多。2020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提到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发展的工作思路时表示,一方面要抓现有业务规范,就是要正本清源;另一方面要开展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专属养老保险。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57号通知中,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定义为“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因此,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可以看作是保险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服务国家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深化保险业供给侧改革的主动参与和积极作为。

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比较

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开始在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进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并采用EET模式运行[所谓EET,即交费期免税(Exempt)、积累期投资收益免税(Exempt)、领取期领取养老金时交税(Tax)],在积累期享受税收优惠采用比例(6%)与限额(1000元/月或12000元/年)孰低的方式,在领取期采用25%免税,剩余75%统一以10%的税率征税。但是试点三年多以来,该产品表现不及预期,目前仍未能在更大范围推广。由于57号通知刚刚公布,市场还没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上市,因此,本文仅从业务方案解读的角度,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从16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详见表1)。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从保障对象、投保缴费、收益模式、保险责任、退保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梳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表1 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对比分析

(一)扩大覆盖范围,贴合人民保障需求

由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持续推进,纳税人口规模有所下降,导致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参与门槛进一步提高。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将保障对象下沉到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且允许企业为其投保提供缴费支持。2021年5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灵活就业是群众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未来将占新增就业人口的50%以上。”我国灵活就业人口占比大且增速快,而这类人群也正是养老保障较弱的群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将惠及更广泛的人群,弥补养老保障不足的问题。

(二)简化投保流程和灵活交费方式

57号通知明确要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投保简单、交费灵活”,目的是规避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存在的投保和涉税操作不够便利的问题,降低投保成本,提高居民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积极性。此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剩余保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若消费者在积累期进行投资组合转换,则收取一定标准的转换费用。费用成本降低和费用标准的公开透明将进一步增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吸引力。

(三)收益模式稳健且多样化

相较于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采取“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种指定收益模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积累期综合了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特点,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首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更加稳健,所有产品都含有保证利率(57号通知要求,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组合收益水平综合反映投资能力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其次,在保证稳健性的基础上,产品设有“浮动”利率,保险公司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且提供投资组合转换服务。这让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避免产品出现同质化现象,实现专属产品的多元化发展。

(四)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

相较于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去除了全残保障责任,只保留了养老金给付和身故保障两项保险责任,但是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保险责任。多样化的保险责任能够更好地契合老年期间的疾病、护理等风险特点,为消费者提供综合性的养老保障。

(五)退保规则灵活化和详细化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退保规定较为严苛,除特殊情况外都不予退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退保规则上相对灵活,允许投保人按照个人意愿退保,并针对不同时段的退保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六)信息披露制度严格

除一般的养老保险信息披露要求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提供的产品信息,要求保险公司对账户价值变动和年金领取按照积累期和领取期分别进行利益演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规范的销售要求能够有效避免在销售环节可能出现的误导,从源头上减少保险业务纠纷。

(七)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销售空间

57号通知要求,对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可借助相关的网络平台,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地区限制,并鼓励保险公司建立相关的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设计相对复杂,需要销售人员具有较强的保险专业能力,只有激发业务人员的销售积极性,产品的市场销售和宣传推广效果才能达到预期。

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市场在售养老保险产品的比较

目前寿险市场在售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给付金额固定的养老年金保险;第二类是每期领取的年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递增的养老年金保险;第三类是可以提供联合生存模式的养老年金产品;第四类是在养老年金基础上带有护理责任的养老保险产品。由于市场中曾经出现过的五款变额年金产品目前均已停售,因此,本文未将变额年金产品纳入分类和比较。目前在售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无论是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还是产品报备,第一类产品都处于绝对的主流地位,且多为大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相比之下,其他三类养老保险产品较少,特别是联合生存和带有护理责任的养老保险产品鲜有公司开发,市场份额很小,且多为中小保险公司为突破渠道限制、寻求创新而设计的产品。绝大多数消费者往往把个人养老年金视作“理财”产品,仅关注产品的收益水平,而忽略了其长寿风险管理与保障功能。表2对四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行了对比分析,目的是发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和方向。

表2 现有保险公司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分析表1

(一)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性有待提高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同质化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产品形态上以第一类固定给付的养老年金为主,为了增加该类产品的营销吸引力,多数产品会在养老年金的基础上增加“祝寿金”,一般在“66/77/88周岁”等特定年龄进行单笔额外给付。第二,现有产品交费方式基本都是趸交或年交,采取灵活交费方式,如月交的产品较少;年金给付方式以往也基本都采用年领,近些年才开始出现月领的方式。第三,越来越多的养老保险产品设有“保证领取”条款,一般保证领取期限为20年或从开始领取年龄至80周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应在更多的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不仅是产品形态,也包括综合性保障和后端服务,例如尝试与护理服务及养老社区服务相结合等。此外,很多保险公司将养老保险产品与万能账户相结合,但是产品责任形态与收益率并无根本性变化,除了服务营销宣传,其所提供的养老保障功能并不强。此外,目前产品包含其他保险责任并与养老社区服务相结合的产品也较少,老年期间的综合性保障还有待提高。

(二)投资收益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市场上的普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精算假设在105周岁满期的内部收益率基本在3%~4%之间,整体收益水平并不高,较难对抗通胀。尽管市场上的部分产品会附加万能账户,以5%左右的结算利率来吸引消费者,但是此类产品加上万能账户部分后的内部收益率水平仅4.5%左右,若去掉万能账户,其普通年金部分105周岁满期内部收益率仅为2.5%。

综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相较于在售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明确提出了产品应提供灵活的交费方式,且在保障基本的养老年金给付责任之外,鼓励创新开发包含护理、意外伤残等责任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力求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也可借鉴商业养老保险年金已有经验,例如提供保证领取责任、联合生存年金等,也可与养老社区相结合,提供养老保障的全流程服务。

五、进一步的思考

基于前文分析,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是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积极探索,有助于推进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对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本文进一步做以下五点思考:

第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个人账户的模式能够较好适应今后可能推进的养老保险三支柱之间互联互通。如果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中个人账户资金能够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进行统一投资管理,不仅能够刺激消费者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能够实现人民群众整体养老保障程度的提高。

第二,从国际经验来看,第三支柱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一般都有一定的激励政策。如果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辅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减轻消费者资金压力,而且可以激励中青年人群放弃一定的资金流动性,进行长期养老保障规划,增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第三,充分发挥“专属”特性,产品责任和给付服务加入更多样化的设计。在保障基本的年金给付责任之外,保险公司在设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可以加入意外责任、护理责任等,并且可以尝试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与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等相衔接,设计出包含不同保险责任和不同给付服务内容的产品,供消费者根据个人偏好选择。当然,保险责任和给付服务的多样化组合,会对保险公司的核保、核赔技术以及产品精细化定价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养老服务和照护服务的给付,需要保险公司与相关机构协调合作,真正将养老、照护服务做实做优,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的关键。此外,可以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同收入情况、职业类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供消费者选择。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收入不稳定,可能面临较高的退保风险。

第四,收益率制定应合理。保险公司在设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确定合适的收益率,收益率太低将达不到居民养老保障需求,无法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风险;而收益率过高,可能蕴含利差损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收益率做精算假设时应该“稳”字当头,合理制定给付现金流,满足消费者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险姓保”,守住风险保障本源,真正做到“正本清源”。

第五,监管配套措施应同步到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监管责任主体是银保监会,而养老和照护服务的监管归属民政部门,如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养老和照护服务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养老和照护服务给付保质保量,需要进一步协调,以杜绝借护理保险的名义做万能型年金产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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