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下的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2021-08-11中国保险学会
徐 晓 中国保险学会
保险是现代经济社会中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治理和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对保险工作的领导,一直牢牢把握保险事业发展和前进的方向,不断探索保险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在党的领导下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保险组织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基本建成,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体制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除旧布新(1949—1958年)
1949年3月,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会议指出,全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将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生产作为中心任务,号召全党同志全力学习生产的技术和管理生产的方法,学习同生产有密切联系的商业工作、银行工作和其他工作。
在经济方面,七届二中全会分析了革命胜利后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认为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将是构成新中国经济的几种主要形式。对于这几种经济成分,党的政策应确定为:第一,必须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共和国所有,使这部分经济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第二,对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必须采取既利用又限制的政策。利用它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必须限制它的消极方面,将其纳入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轨道。第三,对于农业和手工业经济,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向着集体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这次会议确定了新中国的大政方针,为推动和发展各项建设事业,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理论上作了充分准备,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面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人民政府以雷厉风行的作风除旧布新。
(一)除旧
中国的商业保险起源于十九世纪中叶,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已成洋洋大观。当时,保险业较发达的地区,北有天津,南有广州,然而最发达的还是处于中间地带的上海。上海,不仅是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源地,也是外商保险公司云集的中心地带。可以说,上海保险市场就是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缩影。
1949年上海解放时,市场上大致存在着三类保险公司:一类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成立的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银行所属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央信托局所属的产物保险处和人寿保险处、交通银行所属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农民银行所属的农业保险公司等四家,被称为“中、中、交、农四大家族”;第二类是华商私营的保险公司;第三类则是外国资本的保险公司。
按照既定方针,人民政府对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实行了不同的政策。
1.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业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翌日,上海军管会即组成保险接管小组,原上海保险界中多有中共地下党员,此时都亮明身份,奔赴各公司实施接管。
“中、中、交、农四大家族”中,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家底最为殷实,公司结构最为完整,业务规模最大,在国内的几个大城市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印尼、新加坡、泰国设有若干分支机构,而且还跟国际保险界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往来关系。鉴于中国产物保险公司所拥有的各类资源可以为人民所用,政府决定让其恢复营业,并更名为中国保险公司,专营外汇业务。1951年,中国保险公司迁往北京。1955年,中国保险公司并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国内不再设立分支机构,只保留“中国保险公司”的牌子,与人保国外业务部合署办公,业务上有分工:人保经营对苏联及新兴社会主义国家的业务,中国保险公司经营对西方国家的业务。
其他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在数量上虽有二十多家,但是大多资产较少、规模较小,有的已经自行散架,有的本来就是一个空壳,或者干脆是一个特务组织。对这些公司,上海军管会保险接管小组只派联络员过去,在党员和积极群众的帮助下实施接管。这些公司的员工,由军管会组织政治学习,许多人在人保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险事业的新岗位。
2.取消外资保险特权
由于资本实力、经验、技术等方面的悬殊,以及洋商在华的种种特权,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中国保险市场实际上已被外商保险公司所控制,土生土长的民族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甚至章则费率等,都要受外国资本的控制与支配。弱者被剥夺了发言权。
历史资料记载:1949年9月,武汉已经解放,共有6家保险公司自动复业。按当月净保费总收入算,5家私营华商保险公司加起来才占46.03%的市场份额,而外商的美亚保险公司一家就占了53.07%;5家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自留额合计5250万元,而美亚保险公司一家的自留额就达到20250万元。《中国保险史》中,武汉市军管会金融处分析道:“这样外商与华商就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即华商因为限额小,每有溢额,必须分与外商,而外商公司因为限额大,自己的业务很少会分出来。”
解放前夕,不少外商保险公司活跃在市场上。到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1家。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并没有把外商保险公司扫地出门,而是采取了一些策略,让它们自生自灭。
首先取消了外商在华的种种特权,如华洋两种费率等,制定了新的保险规章制度和统一的保险费率,所有外商保险公司都要遵守。而且对其业务经营采取严格管理的政策,禁用外币保单,禁止挪用保费经营商业或拆放私人生意等,如有违反,一律严惩。
另一方面,军管会组织华商私营保险公司联合成立“民联分保交换处”,民族保险业的分保问题不再依赖外商保险公司。人保成立之后,国外保险市场的分保关系统一由人保和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外商保险公司失去了很大的分保收入。
同时,随着外国在华工商企业的收缩、转让和停业,外商保险公司的直接业务来源也日益萎缩。
《中国保险史》中的一份统计资料称:“1949年在中国的外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要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62%,1950年降低到9.8%,1951年降低到0.4%,1952年降低到0.1%,实际上完全被排斥了。”
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保险公司都陆续申请停业,主动撤出中国保险市场。
3.对私营保险业的整顿和改造
上海解放前,上海有数十家大大小小的华商私营保险公司。解放后,共有63家恢复营业。华商私营保险公司大多势单力薄,偿付能力较小。经过几轮大浪淘沙,一部分经营不善的公司自行关闭,另一部分公司在人民政府的引导和指导下,逐步实行联营。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是“利用、限制、改造”。在这个政策主导下,1951年底到1952年初,上海25家和天津3家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合并为新丰和太平两家公私合营的保险公司,由人保投入大半资本。几年后,新丰和太平再度合二为一。1955年11月,人保由其上海分公司提出了《关于公私合营太平、新丰保险公司合并的方案》,建议两公司合并后的业务重点放在国外,使之成为人保领导下的一个专业性保险公司,加强对国外业务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其助手作用,分担起促进国际贸易、吸收外汇资金的光荣任务。考虑到太平保险公司在香港、东南亚等海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而新丰保险公司没有海外机构,因此人保建议合并后的新机构定名为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
1956年8月1日、2日,太平、新丰两家公司在上海《解放日报》刊登联合启事,宣告:“自1956年8月1日起,我两公司合并为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并将合并后机构迁移北京办公,两公司原在上海机构同时撤消。”人保上海分公司亦同时刊登通告:“同意接受该两公司在上海地区签发的保险单尚未满期的保险责任。”
太平、新丰两家保险公司的合并、迁京、停办国内业务,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完成,中国保险市场从此进入国家专营的时代。
(二)布新
在清理、整顿、改造旧摊子的同时,国家着手建立全新的保险体系。
新中国第一家国营保险公司的筹组比现在任何一家公司都神速。1949年8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在上海主持召开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在会上提出了筹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并于会后立即组织筹备。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中共中央报告,提议“筹设一个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设于北平,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管理。报告中对保险的功能定位有十分清晰的描述:“我们认为保险事业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均有一定作用。”除此之外,拟议中的人保公司还应担负起“对全国保险事业之集中领导与统一管理”的任务。
同年10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组织召开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期间,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薄一波给南汉宸行长写信,告诉他“中央同意搞保险公司”。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西交民巷正式挂牌营业。从拟议到公司成立,整个过程仅用了两个月时间,新中国保险业从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新生的人保以极大的热情铺设机构、发展业务,到1950年6月,连青海、宁夏等边远省份都设置了分支机构,新疆也派去了干部,保险覆盖面之大堪称史无前例。1950年9月,人保依据苏联“老大哥”的经验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实行强制保险的建议。1951年2月,政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并指定人保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人民日报》还专门为此配发社论《必须实行强制保险》,社论指出:那种认为“反正公家赔,何必一定要保险”的思想是错误的;那种认为强制保险是增加成本的观点也是不对的,不包括保险费支出的成本是侥幸的成本,既不真实也不准确。
从1956年8月之后,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停止在国内经营业务,只把总管理处设在北京,负责管理各自在海外的分公司。从此,人保开始独步中国保险市场。
史料显示,人保创立的头一个十年中,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先后举办了各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方面,有火灾保险、物资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以及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强制保险等。在人身保险方面,有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以及铁路、轮船、飞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等。在农村保险方面,有牲畜保险、养猪保险,以及在部分地区试办的农作物保险。十年中共计收入保险费16.21亿元,付出赔款和人身保险金3.86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宋国华在1979年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到:“其结余除了上交财政外,还留作积累保险基金之用。”
二、风雨兼程(1959—1978年)
(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
1957年1月,人保在《关于1956年保险工作总结和1957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中指出:“当前,在保险工作中存在的最根本的问题是今后工作的方向问题,现在业务收入中比重最大的是国营企业保险,就公与公之间的关系来看,是‘倒口袋’,是资金旅行,不是发展方向。”这一“倒口袋”理论,为后来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埋下了伏笔。
1958年5月,党的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接踵而至,“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
关于保险的作用,当时有这样一种认识:在城镇工商业基本上是国营企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的方式,对各种灾害损失进行补偿;而在农村,人民公社改变了以往那种规模小、经营项目单一的农业合作社的状况,其财力和物力已具备较大的抗灾能力和补偿能力。因此,保险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于是,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59年1月起,人保开始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上海、黑龙江、广东、天津等地,在此后又维持了一段时间,最迟至1969年,全国范围的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自此留下整整十年的空白。
(二)国外保险业务的维持
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对国外保险业务是否继续经营曾经有过争论。主张停办的一方认为,既然国内保险业务可以停,国外保险业务当然也可以停;主张保留的一方认为,保险是进出口贸易的一个必备条件,涉外保险业务还可以为国家节约和吸收外汇,而且世界各国包括苏联、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都还在办理这项保险。经过权衡,国外保险业务得以保留下来。
在组织机构上,从1959年起,人保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内设机构,对外联系业务时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名义。人保在上海、广州、天津、青岛、大连等主要港口的分支机构,也隶属于同级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
从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动乱期间,保险被认为是“私有经济的市场”,“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得不偿失”,是“依靠帝国主义”,再保险是“帝修反之间的利润再分配”,等等,残存的国外保险业务再次面临被“砸烂”的危险。当时,国外保险业务只剩下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外国驻华使团财产保险等三种。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首当其冲的是1969年1月停办了交通部的远洋船舶保险,导致海外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接着停办的是外国驻华使团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1972年起,在“进口一般由我们保、出口一般由对方保”的错误方针指导下,进出口货运保险大幅度萎缩。再保险业务也急剧下降,到1969年,与我国有再保险关系的国家,由原来的32个下降到17个,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我国仅与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而停止了多年努力维系和发展起来的与西方保险市场的分保往来。
中国保险业在风雨飘摇中苦苦支撑。
三、改革开放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性决策。全会公报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
1979年,改革开放全面启动。这一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核心问题来解决;这一年,中央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改称“经济特区”)。同年11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加拿大客人时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据考证,这是中国领导人第一次提出要搞市场经济。
中国保险业也由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2月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提出,要“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
一切都加速运转起来。
1979年中,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建委、外贸部、外汇管理总局、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和重要口岸恢复设立保险分公司;二是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可先办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以及个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三是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或委托国外厂商在我国承建的工程,国内单位运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进口的设备或建设项目,国外来料加工和提供机器设备的加工业务,均应向人保投保;四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办理以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参加保险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的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或拨款。
这最后一点尤其重要,它使企业有了现实的投保需求,直接开拓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来源。
197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全面恢复。到1980年底,人保已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1987年又在西藏设立了分公司,保险业在沉寂多年之后重新进入繁荣期。
(二)保险市场多元化
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
从1956年之后,“中国人民保险”一统天下30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迅猛推进,垄断经营体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显露出来。高层决定在国内保险市场引入竞争。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但它的经营范围被限制在兵团系统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还是没有跟人保形成正面冲突。1987年,交通银行恢复经营保险业务,但一开始只是银行内设的一个“保险部”,竞争力有限。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这是中国首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它的体制和机制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全民所有制的保险公司,但在最初几年里,它的经营区域十分有限,还不足以对人保产生多大的威胁。
直到1991年交通银行在其保险部的基础上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92年平安保险公司在自己的名称前面加上“中国”两字,中国市场上有了三家全国性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市场竞争才渐成气候。
此后,市场扩容进一步加速。1994年至1995年,天安保险公司和大众保险公司相继成立;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更是前所未有地一次性批设了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华泰财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永安财险、华安财险)。
从2000年起,各类保险主体层出不穷,诸多“史上第一”相继面世,比如:2000年6月,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成立;2001年12月,第一家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2003年7月,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成立;2004年9月,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农险成立;2004年11月,第一家健康保险公司——人保健康成立;2005年1月,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成立;等等。
中国保险市场日益多元化。
(三)扩大对外开放
中国社会的全面改革开放为保险事业带来了无限生机:体制逐步改革、经济高速增长、拥有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保险市场。
而对内加快改革、对外扩大开放,正是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两大主题。
资本逐利而来。发达国家的保险商们早早地嗅到了空气中的商机,争先恐后前来抢占滩头阵地。从1980年起,众多外国保险公司纷纷来到中国设立代表处。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几乎所有世界知名的保险公司都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讲话,指出:“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
在此之前的1991年春,邓小平在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上海过去是金融中心,是货币自由兑换的地方,今后也要这样搞。中国在金融方面取得国际地位,首先要靠上海。”
1992年9月,美国国际集团(AIG)所属的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1994年9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在上海开设分公司。两年之后,第一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保险入驻上海。
中国选择上海作为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的城市,不是偶然的。上海历来就是一个港口城市,具有开放的传统,上海工商企业和市民对外来事物的承受能力较强;上海是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祥地,保险的根基比较深厚;上海的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上海的保险公司不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比较容易。兼有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条件,上海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验田。
继上海之后,保险业开放区域逐渐推进到广州、大连、深圳等沿海城市。
1999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进入攻坚阶段。正是从这一年起,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速度明显加快,并且,越来越紧密地与中国加入WTO的谈判结合在一起。
中国加入WTO,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作出的一项重大抉择,对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和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WTO谈判中,金融业开放是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是金融业开放的焦点。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
根据“入世”协议,中国在开放保险市场方面作出如下承诺:
1.企业形式
(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3)允许所有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
2.开放地域
(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2)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3)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
(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在此后的若干年中,中国政府全面履行了“入世”承诺。
2019年7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中国政府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10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例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
保险业再一次成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头戏。
四、监管沿革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每一次重大变化,都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指导思想转变、国家组织机构体系变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等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行政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四十年间,保险业由国家统一经营,监管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之间更替。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1952年6月,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一个独立核算的组成部分;从1959年起,保险业又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与此同时,在1956年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人保又负有“对全国保险事业之集中领导与统一管理”的职责,承担着管理私营保险公司的任务。
这一时期,中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保险业是隶属于政府机关的一个经营部门,因此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皆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监管,监管内容主要是制定保险政策、确定业务指标、落实经营管理等。
(二)“领导和管理”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人保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从1984年1月开始,其分支机构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改由人保总公司领导。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还指出: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1986年起,随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成立,人保独家垄断的局面被打破,中国保险作为一个“行业”和“市场”渐成气候。中国人民银行的角色也在起变化:1985年3月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1986年1月发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1995年密集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监管者的地位和职能,开始统一表述为“监督管理”。《保险法》的表述最耐人寻味,第八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已经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明确指向,这为将来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埋下了伏笔。
从“领导”到“管理”再到“监督管理”,用词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标示着政企关系的变化。
(三)分业监管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一次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中国保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四)协同监管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原中国银监会和原中国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3月,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和加强综合监管,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同年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北京揭牌。
中国银保监会的组建,有利于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发挥协同效应,对于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法制建设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数十年的努力,保险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主干、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为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和长足进步提供了牢靠的制度保障。
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奠定了整个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的核心制度。2001年、2006年、2012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相继出台,构成了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主干。与此同时,保险监管机关还制订了数十部行政规章和千余件规范性文件,作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保险监管和保险经营的各个方面。
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与保险监管工作与保险法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截至2019年末,我国共有法人保险机构240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670家,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20.56万亿元;2020年保费收入4.26万亿元。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行业风险总体可控,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在服务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提供风险保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保险发展史,是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实现国家繁荣富强这部恢弘诗史中的重要篇章。它包含着一代代保险人在党领导下探索新的保险发展道路的艰苦努力、宝贵经验和深刻教训,记录了新中国保险事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风雨历程,也揭示了坚持党对保险工作的正确领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险发展道路的历史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