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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为何成了某些人的“下意识”选择?

2021-08-10朱昌俊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共信息矿难代价

朱昌俊

最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三只未成年金钱豹“外逃”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相比豹子“外逃”本身暴露的安全管理隐患,相关方面在事发半个多月后才向社会坦承事件真相,更让舆论哗然。

目前,杭州富阳警方已对该动物世界相关人员立案调查,涉事公司总经理等5人被刑拘。不过,此事中再次映射出的某种瞒报心态,依然值得社会高度警惕。

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主体下意识瞒报,说到底是“趋利避害”的产物。比如,此次瞒“豹”事件,相关方面最初对于豹子“外逃”一事讳莫如深,直接原因就是担心影响“五一”期间动物世界的生意。这本质上就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还有一些瞒报则是出于对公共责任的逃避。像前些年,矿难事故瞒报现象就时有出现。甚至一度上演矿主与地方监管部门“共谋”瞒报的现象。

不管是因为怕触犯实际利益,还是因为怕承担责任,瞒报都是基于对“私利”的算计,把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丢在了一边。它背后对应的一个很现实问题即是,相较于因为瞒报所可能付出的代价,其“收益”似乎更大。所以,还是有不少人,遇事当头,首先就不自觉地想方设法搞瞒报。

应该说,近些年,无论是矿难事故瞒报入刑,还是舆论对于瞒报行为的谴责力度,以及信息传播效率的提高和技术手段的进步,瞒报的风险的确越来越大。或者说,瞒报正变得越来越难。但一如此次瞒“豹”事件所示,我们还是不能低估瞒报心态的根治难度。

揆诸现实,瞒报的动力机制是复杂的。比如,制度、法律、舆论层面对于公共事件责任追究的更加明晰化,也可能进一步“刺激”相关方面在事件发生后,反而有更大的动力去追求瞒报,谋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当然,这应该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现象。因为当瞒报所对应的代价和责任更加明确化,自然会更有利于消除一些人在瞒报上的侥幸心理——与其因为瞒报付出更大代价和成本,不如早日主动报告、担责。

瞒报的大行其道,也还与一些人或机构,对于信息公开性质的认知偏差有关。虽然说起来,诸如“信息公开是防治谣言与恐慌最好的良药”的说法已经众人皆知,但一些人还是对信息公开有一种非理性畏惧,也低估公众和社会对于信息的承受能力与判断能力。

如此次瞒“豹”事件中,相关方面最初的通報就公开祭出未公开是因为担心引发社会恐慌的“借口”。撇开这种说辞里可能存在的“装睡”的成分不谈,其间确实暴露了一些人或机构对于信息公开的非理性认知。一方面,一些公共机构和公权力者至今不习惯在阳光下,在监督的目光中开展工作;另一方面,知情权作为现代社会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依然被一些力量有意或无意地忽视。

还有一些更深远的“前现代”观念残余,也在为瞒报推波助澜。现实中,一些公共机构或是公权力者对于公共信息仍带有难以遏制的“垄断”冲动,甚至把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当作权力的等级证明,把信息公开视为自身权力的削弱乃至侵犯,而丝毫未看到公共信息的公开性以及公众的知情权。所以,一些力量就难免把本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当成自己的“私产”,遇到事后习惯性隐瞒、捂盖子。

更隐秘的原因或在于,瞒报在很多时候都往往与“拍脑袋”决策、霸道作风如影随形。这背后也暴露出一些日常的信息公开机制的缺陷。比如,信息公开,公共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披露、上报,在一些地方可能还未形成程序性的硬性要求,而更多依然遗留浓厚的“人治”色彩。由此也自然将增加瞒报的几率。

谁都知道“瞒报”没有好下场,真正根除瞒报的动力机制,则还需多重发力。就说“趋利避害”,瞒报的“小利”比不上公共利益的“大义”相提并论,这是常识。但除了强调觉悟,更应从机制上根除瞒报可能带来的短期收益,提升犯错成本,通过严格的约束和倒逼,让人既“不敢瞒”,也“不能瞒”,更“不愿瞒”。

从全社会来说,也需要继续降低对于失信行为的容忍度,尤其是对于公权力失信、撒谎行为,必须零容忍,提高追责、问责力度,真正强化公权力者和部门对于失信的“耻感”。■

摘自“上观新闻”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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