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筑中的法治艺术
2021-08-09刘昱希
摘要: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法院建筑本身也得到了人们也越来越多的关注。法院建筑作为法治文化最具代表性也是最直接的物质载体,其本身就在向人们传达着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庄重威严是法律的先天属性,我国的法院建筑一直是庄重威严的,但过分强调庄重威严也容易使民众对法院产生畏惧心理,觉得其难以亲近,这在如今是不可取的。此外,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院建筑本身也应贯彻这样的理性秩序,从而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力,更好地贴合法治文化。人文时代的法院建筑需要更多的人文因素,要真正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使民众有亲和感,减弱距离感。相信在不断的发展变革中,我国的法院建筑会形成区别于其他行政机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兼顾庄重威严、公开透明和理性秩序的风格,使更多的民众愿意走进法院,亲近法院,进而了解法律,了解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院建筑;法治艺术;建筑艺术;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TU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0-0-02
近代之前我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彼时司法与行政合一,官署就是法院。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制度和法律运作的物化载体,其形象在法院建筑中得以凸显,法院建筑是法治理念的物化表达方式,塑造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气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愿景是法院建筑通过其独特鲜明的造型风格意向试图实现的[1]。这种特点使得法院与其他建筑应有所不同,世界各国的法院莫不如此。近代以来,我国各地法院建筑逐渐突破高度雷同、难以辨识的现状,法院建筑得以更加清晰地表达出其蕴含的法治艺术和法治精神。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建筑设计也出现了一些盲目模仿西方的现象,也存在追求豪华和规模的法院建筑。有学者提出法治的现代化和法治的重要地位与法院建筑的宏伟和现代化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2];但是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若法院穷巷陋室、弊车羸马,良好的法治是难以实现的,近年来全国法院屋舍翻新、厅堂华丽的趋向正是我国走向法治的一个征表[3]。法院建筑不一定要十分豪华,但残垣断壁的穷阎漏屋必定难以形成法律的权威。法院建筑中含有大量的法治隐喻,即使是在我国没有现代法院的传统社会也是如此。随着时代变迁和法治观念的发展,法院建筑不再只是传统的庄严、秩序艺术,也逐渐具有了司法透明的意义,当下,亲和艺术也逐渐成为法院建筑新的艺术隐喻。
1 法院建筑中的庄重威严艺术
法律的庄重与威严是其固有属性,法律自产生之初就具有庄重威严的基因,先秦时期《左传》就有记述“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今,通过强调法律的神秘性增强法律威严的方式虽应被完全摒弃,但强调法律的权威性的初衷并没有问题。法律通过庄重威严获得其崇高地位,由此国家治理才能维持法治的根本,缺乏对法律威严的尊重,将会成为一个国家秩序破坏的根源。法律具有威严是治理合法性的根本,因此,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均在以各种方式塑造法律的庄重威严气质,尤其是希望通过法院建筑向公众传达这种意象。
西方国家一直有宗教信仰的传统,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显赫,备受推崇。古巴比伦时期的神庙非常注重建筑的规格,神庙有时作为审判的场所存在,这进一步推动了神庙建筑的发展。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起源的欧洲地区,法院建筑风格也是与教堂一致的哥特式,直到14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人文主义的思想影响了法院建筑设计[4],古罗马法院建筑同其法律本身一样,直至今日仍然对后世产生着影响。《中国土木建筑百科辞典》中记载,古罗马法庭的建筑面积巨大,气度非凡,被称为巴西利卡,其中央大厅立柱环绕,高大的柱子实现了对法庭内部的功能性分割;基于法庭审判的庄严性考虑,法庭大厅采用交叉拱顶结构,将参与庭审的人集中在了一起,这种圆形穹顶的结构仍然影响着今天的法院建筑,成为法律庄严品格的重要象征。
在近代之前,我国作为皇权代表的官署基本都修建在城市的中央位置,建筑風格也是充斥着皇权至上、高不可攀的意味,并没有单独的法院建筑。官署的外围用墙壁高高筑起,基本照搬了封建时期深宅大院的庭院设计,只留有大门让参加诉讼或和诉讼相关的人进入,人们在门外就能感受到压迫感。建筑内部审判空间占比较少,功能单一,大堂上也没有被告和原告的位置,更不用谈公诉人和辩护人等等,当事人只能根据官员的问话进行回答为自己辩护,定罪量刑等一应事宜全由审案官员一人说了算[5]。同时,审判空间中也没有为旁听的民众留出空间,民众在庭审进行的过程中只能远站在门外,传统、封建的审判制度和法治文化在当时官署的设计里可见一斑。
直到1927年,“法院”这一名称被武汉国民政府首次使用,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首次以法院代替审判厅,从此“法院”一词慢慢被大众接受和认可[6]。随着社会经济和思想观念的发展,法院建筑也逐渐摆脱了以往传统的法治文化特征,展现出了一些新的近现代的法治文化和理念。
我国法院外观设计重大气威严,环境氛围注重庄重、冷峻,多以冷色外墙体现法院建筑威严的个性,内部空间设计也体现着社会主义法律神圣、庄严的内涵和法律的公正平等,但设计时往往会出现思想保守、想法僵化等现象。我国司法类建筑有严重的政治化倾向,法院建筑设计往往会通过加强外形的庄严感和有序感突出其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符号的标识性,并在民众心里留下了执法威严的外在形象,比如重复和运用位置与颜色强调司法象征性元素。法院内部围绕审判法庭空间方面的设计则强调均衡稳定,突出中心,讲究序列[7],但这也会导致法院建筑设计流于形式,在平、立面上盲目追求对称,忽视了实用性、功能性和人性化的感受。
2 法院建筑中的理性秩序艺术
法院是定纷止争的场所,从法律的制定到遵守法律和行使权利,再到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自始至终都是理性的存在。作为裁判之所,法院相较于普通的建筑而言更应体现理性和秩序。法院建筑的理性秩序不应只涵盖法院建筑外观的美观性,更要考虑内部结构的实用性。法院作为承担司法功能的行政机关,其选址、布局、建设都是有指导文件的,如由发改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用房建设标准》,还有《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等。其他国家如美国也有联邦政府颁布的相关标准,如《法院设计标准和设计导则》。同时,法院建筑的相关研究也从未停止,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如《法院建筑设计与审判效果的关系》就对法院建筑的外观设计和内部设计都进行了研究[4]。
巴西利卡提出轴线关系控制平面布局的传统与传统建筑观念中的轴线思想不谋而合,导致如今的法院建筑设计盲目追求对称和形式,忽略了实用功能和空间感受,总是逃不出“楼主庭从,前楼后庭”的教条般的布局思想,使得法院建筑的平面布局多数时候与其实际的主随关系相悖。法庭是承担审判职能的地点,是整个法院建筑中最重要的部分,办公楼应该作为法庭的辅配建筑存在,在建筑的布局中应理性考虑建筑群中各个建筑物的主次关系,同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从实际角度出发,这样才能发现作为法院主要的功能区域,法庭应被放在重点考虑的方面[8]。
法院内部的空间和道路设计更为重要。法院内部空间的设计和开庭时入场次序是紧密相关的,首先是旁听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然后是审判人员到场,如果是刑事案件那么接下来就是提审犯人,如需要传唤证人,那么最后就是证人到场。该顺序的确立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法院建筑内部的规划建设也应为保证公正性提供保障,审判人员应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从不同的入口进入法庭,从而在物理上保证审判人员不会受到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影响从而影响审判,也可以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基于进入法庭的人员的身份和顺序不同,到达法庭的几条不同的流线应当分别设计,法院内部的布局安排也应基于该流线设计而展开。法官流线要能串联起法院内部办公区域到公共区域的布局设计,法官流线始于法官的办公场所,贯穿整个办公区域,必须确保法官能迅速快捷地从办公室到达各个法庭或调解室;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和旁听人员共同使用的公众流线与法官的办公区域完全不重叠,处在开敞的公共空间中。这两种不同的流线以法庭为汇聚点,将整个法院建筑分割为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有助于法院建筑秩序的建立[9]。除此之外,还有一条特殊的流线——羁押流线。使用羁押流线的人员身份具有特殊性,因此羁押流线设置需要与其余两条流线有所不同。羁押流线应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到达法庭的被告席,路线应简单安全、独立快速,尽量不与任何人员进行接触。简洁合理的流线设计不仅是公平公正地进行审理的保障,也是理性地保护法院内部人员安全和法院内部秩序的保障。
3 法院建筑中的公正透明艺术
哈里斯曾说,“通过它(建筑),我们可以知道它的建筑者是谁,他们的价值观和信仰”[10]。不论从前还是现在,公正都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法院建筑中,对于公正价值的体现和表达一直以来都是必不可少的部分。法治发展到现代,在对公正的价值的认知和探索不断加深的过程中,人们渐渐认识到了公正和透明的不可分割性,只有审判过程实现公开透明才能保证公正。因此,在现代法治文化中,公正透明这对不可分割的价值替代了单纯的公正价值成为新型的法治文化内核。法院建筑本身应当独立于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且要达到一定的距离,这样才可以有效避免法官与参与诉讼的公诉人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接触,进而影响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11]。适当地与其他机关保持距离是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的基本要求。但当下国内很多法院并没有很好地做到这一点,有些法院甚至跟检察院在一个院子里。公开透明的价值追求在法院建筑外表上的体现越来越突出,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除了在建设修建时融入大量代表公平正义的天平、莲花、钟摆等元素用于传递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之外,现代的法院建筑还能更加大胆地将“透明”贯彻到底。美国凤凰城设计的联邦法院就采取了全透明的玻璃外墙。玻璃外墙的建筑设计除了可以展示公开透明之意,还可以赋予法院建筑更多的意义,比如法国南特法院建筑外墙所使用的玻璃外墙,在晴朗的天气玻璃外墙是透明的,可以清晰地看见内部,而在阴雨天外墙则映照着天空和广场[4],充满隐喻。
法院内部的设置可以更加直接地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权利保障。如今法院大厅都有公开案件审判的时间、案由、地点等信息的屏幕,在进行审判时,法庭的门都是敞开的(除特殊的不公开或申请不公开的案件外),旁听人员可以在不干扰法庭正常审判的情况下自由进出法庭进行旁听,因此设计时应根据法庭所审判的案件性质与法院级别确定旁听席的数量。有的法院还设置了直播设备,开放了网上直播庭审的途径,让因为路途遥远无法到现场参与旁听但对案件审判十分感兴趣的民众也能实时了解审判的进程,进一步扩大了公开的程度和力度。尽管如此,我国法院内部公开透明的程度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可以学习借鉴波兰最高法院大楼的设计。波兰最高法院大楼使用了大量玻璃,楼梯、公共区域、桥廊都是由透明的或者半透明的玻璃做成的[12],人们步入其中不仅能感受到优美,更能感受到公开透明的法治魅力。
4 法院建筑中的亲和信任艺术
法院建筑除了要为审判工作提供便利,同时也要承担向民众宣传法律的任务。法院建筑要能吸引民众走进法院,因此,法院的封闭性是首当其冲需要改善的地方,法院的发展应顺应时代的需求,逐渐成为一个对所有公众开放的更贴近日常生活的场所。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外界就没有任何隔离,宽阔的广场和大片的绿地全面开放给民众,游人可以进入休息放松,安全检查只在进入审判区域时需要进行[13]。当法院真正成为民众平日都可以进入休闲娱乐的地方,才能真正消除与人们之间的距离感和隔阂感。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新建的法院在设计上已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动,如逐步取消了围墙、围栏等,突破了原有法院的建筑模式。但目前我国法院在大众心中依然是庄严、刻板、封闭的,距离亲和的形象相去甚远。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围护墙体在突出政府威严形象的同时也在无形中传达出拒人于千里之外的隐藏含义,大部分民众只是将它视作一个国家机关,和自己的日常生活割裂了开来,只会在涉及自身的案件进行审判时才会来到法院。
日本建筑大师黑川纪章曾说,“人文时代的建筑乃是一种局部、城市、自然和环境相结合的建筑模式,它趋向人与自然的统一,建筑与环境的融合”[9]。我国多数法院修建得较早,在交通等方面考虑十分充分,选址上普遍靠近政务机关,但也普遍存在自身面积不足和绿化面积不足的问题,我国大多法院几乎没有与自然环境的融合,往往身处多面临街交通方便的繁华地段,再加上围护的墙体,绿化种植的面积被挤压得所剩无几。大面积的绿化可以中和法院建筑伫立在城市中心的突兀感,同时也对权益受到损害后前来寻求庇护和弥补的公民起到了抚慰和缓和其激烈情绪的作用。然而,围墙、台阶等建筑设计只会传递出消极被动的意向,使进入法院的人感受不到司法的人文关怀。绿化在城市中可以起到调节温度和湿度、抑尘、降噪、净化空气等作用,对身处城市中心的法院建筑来说,增加绿化还可以有效提升室内人体舒适度[14]。除了能舒缓在法院工作的审判人员的身心,也能对前来参加诉讼的人起到缓和精神、帮助思考、促进身心健康的作用。比如,自然環境优美的和平宫能帮助人们冷静而理性地思考[15]。而且,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推行,审判人员需要长时间看着电子的屏幕,法院区域的绿化也有益于审判人员的视力保护。
我国法院建筑的外墙大多选用灰暗冷峻的颜色衬托庄严肃穆的气氛,而稀少的绿化搭配其色彩,使之从外部看起来几乎没有艺术性和观赏性。在经过安全检查和身份登记之后,内部建筑的空间布局和设计在营造司法氛围上也同样重要,法院大厅极少为公众设置公共休息区的座椅沙发,在进入法庭区域的路上也极少出现生活化、艺术化的装饰装点等,这使得法院外观带来的威严感和距离感在进入了法院内部之后依然没有改善,当事人几乎是从进入法院时就保持着紧绷的神经直到在法庭落座,而一想到即将到来的庭审,神经则会更加紧绷。进入法院到法庭的前序空间要能使民众自发调整心绪和协调行为,像进入图书馆一样安静和镇定下来,这有助于庭审正常顺利地进行。此外,在前序空间中融入中国传统元素进行法治文化的宣传也是一个很好的,既可以使进入其中的普通民众隔阂感减弱,也能为法院增添独特的魅力,增强法院对民众的开放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展示重大法制事件和重要法典的“法制文化长廊”就是一个不错的参考[13]。
5 结语
法治文化是由精神形态的文化和物质形态的文化两部分构成的,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意识层面、精神层面的文化形态,抽象的文化形态都需要通过具体的物质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而法院建筑就是最具代表性、最直接的物质载体。我国早年间建设的法院建筑广泛使用欧美式法院的建筑因素,不太容易找到中国传统建筑元素,但近些年新建的很多法院建筑都考虑到了法院对于法治文化的表达和传播作用,同时为了提升亲和信任的艺术感也有意地加入了中国元素,运用中国传统文化的意象向民众传递着法治精神,使民众更有亲近感。相信随着法治文化的不断发展,思想的不断变革,我国的法院建筑会形成区别于其他行政机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兼顾庄重威严和亲和信任的风格,使更多的民众愿意走进法院,亲近法院,进而了解法律,了解法治文化,真正成为能够使每一个进入其中的人都能感受到我国的法治文化的开放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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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刘昱希(1996—),女,重庆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