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三重逻辑
2021-08-09杨润勇
杨润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已于2021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被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新时代《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指导逻辑主要体现在价值、理论、实践三重进路上。
从价值逻辑来看,引领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正确方向。所谓“价值逻辑”,就是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指导作用和引领意义,确保《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社会主义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要要义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为此,必须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明确为《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党对职业教育的正确主张和方针政策及时转化成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如在《职业教育法》中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管校治校经验予以明确规定。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方面,尊重人民的立法主体地位,在《职业教育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另一方面,坚持系统思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要合理兼顾学校、企业、学生、教师、政府、社会等各方权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益。
从理论逻辑来看,明确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先导指南。习近平明确要求:“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在《职业教育法》修订过程中,教育立法研究者要“抓住事物的根本”,才能有“彻底的理论”,“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其中,法律与政策、标准的关系理论对于《职业教育法》修订具有理论先导作用。一方面,政策法律化的实质是总结政策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以丰富和发展职业教育法律的时代化内涵,增强职业教育立法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另一方面,《职业教育法》要在实践中落地、落实、落细,就必须充分考量法律与标准之间的关系,将教育标准纳入《职业教育法》,用标准来增强《职业教育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可以说,科学处理法律、政策、标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提高《职业教育法》修订质量的关键。
从实践逻辑来看,形成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基本依据。习近平指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这是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实践要求。职业教育立法一定要紧密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实践。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实践中存在着多重矛盾关系,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学校与行业企业等。能否有效解决这些矛盾关系,将是《职业教育法》能否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重要作用的检验依据;也将是其能否作为“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有效法律武器的评判标准。
總之,只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即“十一个坚持”,才能把握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发挥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理论先导作用,才能彰显《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实践导向价值。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教育标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