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纳入信用惩戒 社会有权对你说“不”
2021-08-09颜梅生
颜梅生
“我虽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明明是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为什么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邱先生手持判决书,似乎还振振有词,因为他并不知道对信用惩戒人员,社会有权对他说“不”!
被信用惩戒单位有权解聘
【案例】2020年元月5日,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先生,突然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其在入职之前,已经因为规避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而被法院列入信用惩戒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入职时未向公司如实告知,甚至一直没有被“摘帽”。李先生认为,法院公布其为信用惩戒人员与履行劳动合同是两码事,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当属违法,必须向其支付赔偿金。
【点评】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其解聘行为违法。而公司之举并不在其列: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指出:信用惩戒包括“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实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也有类似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而李先生不仅属于信用惩戒人员,也是公司的“高管人员”。
被信用惩戒对方有权违约
【案例】肖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公司必须在15天内,将全部货物发至肖先生指定地点,肖先生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向公司付清货款。次日,公司因得知肖先生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出于对肖先生信用的担心,提出只有在肖先生付清货款后才能供货,否则,解除合同。肖先生则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点评】公司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也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正因为肖先生系被信用惩戒人员,决定了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存在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可以要求肖先生付清货款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且不构成违约。
被信用惩戒银行有权拒贷
【案例】2020年1月,钟女士因购房向銀行申请贷款。银行收到《购房贷款申请》《自愿查询个人征信声明》后,经查询发现钟女士存在多项不良信用记录,而且己被法院列入信用惩戒人员,即拒绝了钟女士的贷款申请。由此导致钟女士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钟女士遂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点评】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即诚实信用,要求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诚实行事,不欺诈,不隐瞒,重信用,守规则,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为参与公共生活的一员,如果被纳入信用惩戒,无疑属于违背诚信原则之列。将公共生活中的个人征信与民事行为挂钩,恰恰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相契合。银行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有权对贷款人的个人资信进行审核、确认,如贷款人确有不良征信记录,尤其是被法院纳入信用惩戒人员名单,无疑意味着存在较高的贷款风险,银行自然有权对其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