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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与生机:后疫情时代的生态伦理进路探析

2021-08-06潘静周青龙

西部学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生态伦理后疫情时代

潘静 周青龙

摘要:美国著名学者比尔·麦克基本(Bill Mckibben)在《自然的终结》这一著作中竭力主张原初状态的自然已经终结,认为“荒野”对于人类生存有着重要的伦理价值。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再次面临伦理拷问。走出以技术为主导的自然生态危机的封闭循环是建构生态伦理良善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探求后疫情时代生态伦理的新进路,就是要构建人与自然的“双循环”发展共同体,以有效化生态安全为基本向度、普遍化生态正义为根本原则、最大化环境公共善为实践旨归。

关键词:后疫情时代;生态伦理;人类中心;公共善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128-03

“死神似乎无处不在。农民们在讲述着他们家人的病情,医生对疾病束手无策,患病的人会突然、莫名其妙地死亡,整个村庄弥漫在一种死亡的寂静之中。”[1]这是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在其著作《寂静的春天》(Sient Spring)中描绘的场景。类似场景再现于2020年肆虐全球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灾害事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中,人类再次陷入一场恐惧之中。特别是此次疫情更为尖锐地暴露出了人类发展与生态自然之间产生的冲突与矛盾。我们是否真正了解神秘莫测的自然?究竟是我们在改造自然还是自然在重塑其自身?渡过了疫情的攻坚期,随着现阶段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在后疫情时代,亟待反思的是:人与自然是否存在伦理关系?如果是,自然作为道德对象在这一伦理关系中处于何种道德地位?于危机中觅生机,探求后疫情时代传统生态伦理的新进路,无疑具有非常重要且十分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道德关怀:从“自然的终结”到“走向荒野”

传统的西方伦理思想以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为研究对象,伦理学(ethics)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2]。当科学技术迈向自然并试图构建起人与自然的多样化生态愿景时,自然——这一使人通向更完满自身善的始基(万物的根源或基本)便以道德客体的形式进入了哲学研究,伦理学的视域从人与人拓宽到了人与自然。

(一)“自然的终结”是生态伦理的缘起应然

“美索不达米亚的居民为了耕种,不惜烧毁森林,但他们却难以想象,如今这些场地变为了荒芜。”[3]恩格斯对这种荒芜之地演化的阐述,让我们深切体悟到:在人类改变自然、工具化自然的过程中,漠视客观自然的道德地位,人类将自食恶果,饱受由此带来的灾难。

“自然的终结”与人类的实践活动、科技的迅猛发展及其衍生的加速的现代性危机密不可分。人对于生态自然的态度与行为产生了善与恶、好与坏、正义与非正义的道德现象,人与自然的关系,基于自然又超越于自然本身,当自然以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客体于我们生活实践中走向终结时,伦理的自然关怀便自然映生出其独特的道德价值。所谓“自然的终结”,一定意义上并不是世界之终结,在比尔·麦克基本(Bill Mckibben)看来,“自然的终结”之“自然”,是指人对世界的意识观念与生活于其中的人所处的空间集合。我们对于自然的意识观念必会终于死亡,因为随着我们周遭所能被观察到和可记录的实在变化,我们的感受也在跟随这些独立的观念消逝,最后永恒的自然观也被淡化抹杀[4]。正如E.温克勒所言,尽管伦理学家对于生态学涉及的各类主体所处道德地位的问题持有的主要观点难以统一,但是,他们达成一致的是:人与生态自然的交往结合已成为必然的趋势,即生态学是一种伦理学[5]。由此看来,当“自然”走向终结时,伦理学作为“自然之善”责无旁贷应当将自然生态纳入其道德关怀的境域之中。

(二)“哲学走向荒野”是伦理进化的发展必然

“自然”走向终结并非开始于麦克基本时代,法国哲学家阿尔贝特·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1923年便在他的《文化哲学——文化与伦理》一书中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只有当一个人将非人生物的生命与人置于同等神圣的位置上才能使其视为有道德之人。在他看来,人的道德的伦理学是不完善的,由此他创立了新的善恶标准,即“善是存有、增益生命;恶是破坏、摧毁生命。这是普遍的、绝对的道德规范准则。”[6]1949年,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的“大地伦理”思想正式发表于《沙乡年鉴》中,文中他建议把道德权利增扩至所有覆盖动植物、水域、土地以及自然界存在的一切实体,要求人们“热爱大地,尊重它的内在价值”。1962年,蕾切尔·卡逊发出了“寂静的呐喊”,从人类“增长的极限”历经无数个“转折点”直至最后“人口的炸弹”酿成“公有地悲剧”,历史的长卷已容不下人类续写“未来的一百页”,人与自然、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在进一步恶化。

日益增长的环境危机使更多的哲学家转向对生态伦理的探讨,生态伦理学正式形成。《哲学与环境危机》的发表使生态伦理正式进入世界哲学的广阔视域,随后,“深生态学”“动物的权利”“人对自然的责任”等生态伦理问题广泛引起众多学者的思考,“是否存在一种生态伦理?”[7]的“罗尔斯顿之问”已经开始转向现代“存在何种生态伦理”的深层次讨论,生态伦理学已然成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无论是纳斯提出的“生态哲学”(ecophilosophy)再或是罗尔斯顿所构想的的“生态伦理学”(ecological ethics),“环境哲学”(environmental philosophy)走向荒野已成为伦理进化的发展必然,“我们共同的未来”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互补中向人类德行与自然价值的融合前进。

二、危机虑思:“封闭的循环”与“人类中心”

自第一次工业革命后,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并过度地工具化自然致使生物种类减少,隨着温室效应导致冰川消融,自然界的未知病毒仿佛露出了冰山一角,从博帕尔、非典、埃博拉病毒,再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新发传染病频率明显升高。面向后现代的生态环境危机,我们需要对人与自然出现的症结反复审思。

(一)从人“类”中心到“封闭的循环”

尽管现代技术为我们勾画出了一幅美好蓝图,但在“密闭”的技术圈中,我们无法将人与自然分离,现代技术既不能阻止“自然”对“人类文明”的渗透,也无法确保现代人快速高效的生活节奏不被“自然”改变影响。人与自然的交往本质长久以来逐渐在技术理性和工具理性的遮掩下物化,人类将自己视为自然界的主人,不断将自然工具化,无限制地掠夺自然资源,甚至滥食野生动物,使病毒侵入人类社会,打破生态系统的稳定循环,致使人类社会公共卫生健康遭受重创[8]。“人类中心主义”在面临由现代社会加速发展而衍生出的生态危机时需要重新对其审视考究。

“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导致了一系列生态灾难的频繁发生,生态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贬斥更是一辞同轨。生态灾害愈演愈烈的责任是否归咎于“人类中心主义”,需要对“人类中心主义”这一被诟病已久的顽疾进行深入探究剖析,这是对生态环境危机产生的主观溯源判断以及提出解决路径的基本理论前提。“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是由希腊文αγυρωποσ(人)和拉丁文centrum(中心)结合演化而成,何为人?何为中心?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解,学界历来探讨已久,每一类定义都有其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孙道进在梳理前人的理论后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可以根据其“类”一分为二,即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要以“类别”为参照,认为只有属人的“类”才是自然界的“目的中心”;后者以人类的“全部”为尺度,认为所有人(包括“代内”的、“代际”的以及非人类自然物)都是自然界的“价值中心”。“非人类中心”反对的正是前者,忽视此“类”赖以发展的生态基础,破坏不断循环运动的生命之圈,以促进此“类”的发展为目的而过度损害他类的利益势必会造成恶性“自然—技术—人”的“封闭循环”。

(二)从“封闭的循环”到“人类”中心

在巴里·康芒纳(Barry Commoner)看来,走出“封闭的循环”的必经之路在于:克服技术的弊病,使全人类采取有效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共同重建自然,才能缓解生态危机。全部生物圈、非人类自然物、包括人类能够支配的自然,是否成为了我们的托管客体,是否对人类存在某种意义上的道德要求,“人类中心”主义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自然是否需要我们重建,生态现代主义认为,“人类世”意味着后自然时代的到来。因此,他们呼吁有必要提出一套新的关于自然与文化、环境与社会关系的叙述来重新理解自然和环境保护,应该取消传统的生态主义意义上的自然,认同人类的主体性及其利用实用主义的手段(现代技术)对客观自然世界塑造,以适应这个由人类主宰和设计的“后自然”时代。他们强调用人与自然交互性的“环境”来将被破坏的不完整自然解放出来(nature unbound)。同样,面向后疫情时代人类生态困境的“封闭循环”,有效自觉的“社会行动”不失为解决困境的实践出路。

人类应该实践道德理性,保护上帝的自然创造物而不是将自我悬置于上帝的位置操控自然。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所面对的并不单是一种自我保全的道德抉择,正如梭罗所说的,尽管危如累卵的是所有其他生物以及由他们共同组成的生态自然界,而不只是人类的生命形态,但是,归根结底,这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谓利益,即表示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需求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而这一关系中的利益主体是人。生态伦理视域下的人类利益,是指人类及其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应当符合代际正义的原则,实现整体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持。因此,打破“自然—技术—人”的恶性“封闭循环”,决不是制约人类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的固步自封行为,而是以一种中道的精神将三者作为整体性的价值目的,构建以技术为支撑,人与自然互惠互利的“双循环”发展共同体。

三、伦理进路:构建人与自然的“双循环”发展共同体

生态伦理思想的发展进化是与其所处的特定时域及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相关联的。从“增长的极限”到可持续发展,反映了人类在满足发展其自身需要的同时,面对严峻的生态危机挑战,其发展观由悲观的消极无奈向乐观的积极有为转变,构建人与自然的“双循环”发展共同体是后疫情时代灾难大考后生态伦理的新进路。

“双循环”原是在2020年5月14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首次提出的“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新理念。“国内大循环”是我国面向新发展阶段,在创新型技术与完善关键领域上内求自给自足、拉动消费内需、降低对外贸易顺差的新发展格局主体。实现内部可循环、外部可联通、扩大内需同时扩大开放是建成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的关键。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循环,而人类社会是开放的系统,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又依赖生态自然,我们进一步将视域扩大至生态自然,生态自然中的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亦需要合理规范的循环模式。在国际疫情依旧严峻的形势下,面对现阶段高质量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矛盾,人与自然的生态伦理需要在双向循环中发展完善,故笔者提出,应构建“以人类发展大循环为主体,人与自然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共同体,制定生态伦理发展原则,完善共同的道德规范,为“循环”框定界限,建构起人与生态相持良性发展的价值导向。汲取新冠肺炎公共危机的教训,对于建构人与自然的“双循环”发展共同体,我们试图从生态安全、生态正义与环境公共善三个维度加以阐释完善。

一是以有效化生态安全为基本向度。生态安全的理论价值往往总是在遭遇生态危机后焕发生机,常态化的观念意识未能在危机前得以警示使灾难现象频繁再现,生态道德意识淡漠是主要原因。人类所有道德行为都是在固有道德理念影响下行动的,为此,持续深化生态安全的道德理论研究,从文化、经济、科技等多领域,高维度深层次審视可能产生生态危机的隐患并合理规避,同时应对可能产生的生态安全问题具有一定的防患意识,使生态安全的理念形成广泛共识、生态安全的举措落实到位。因此,有效化生态安全是构成人类发展“大循环”共同体理念的基本向度。

二是以普遍化生态正义为根本原则。生态伦理学认为“生态正义”作为规范性的道德范畴是指自然与人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应有的义务,自然是道德主体同时也是道德客体的实然存在。为保障其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对等,不具备道德实践能力的自然衍生出其独特的“内在价值”,而作为享有这一内在价值的对象而言,自然的道德义务履行及道德责任担当毫无疑问归附于人。我们应当认识到,道德客体在无法维持自身的条件下所遭受的苦难是源于人们对生态伦理最低限度的欣赏[9]。人与自然需要公平、合理、正当的道德规范,道德主客体之间的互动道德行为需要以普遍化的生态正义作为根本原则,将生态正义的根本原则贯穿道德活动始终并全方位普遍化密织,才能搭构起交叉立体的“生态安全网”,普遍化生态正义是构建人与自然“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共同体的根本原则。

三是以最大化环境公共善为实践旨归。善(good)是人所具有的卓越道德精神的外化,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自足的、是幸福的目的,人应该从事灵魂合乎道德的活动,因为只有合乎道德的活动才能通往幸福。善对于人与自然环境也是同样的,人是自然存在物,二者具有同一性,道德善认为人不仅需要对自我的生命及道德行为负责,同时也需对他人的生命与道德选择担负责任,在人与自然所构成的共同体中,环境公共善是这一共同体的内在根本追求,是实现共同体自由意志的至善本身。人与自然环境存在一种公共的最高善,人合乎德行的行为与自然合乎“内在价值”的统一才能达到这一生态共同体的公共善,实现和谐圆融的共同幸福。

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人们被限制在自己住所和大自然的外围,自然开始恢复生机,许多人发现了新的鸟类,观察夕阳的深红色光晕,被清晨第一缕曙光和新鲜的空气欢迎,所有这些都让我们感觉更好,人们都希望有更光明的未来[10]。2020年6月11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正式公布,成为十九大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首次推出的生态保护及修复规划。人与自然本就是密不可分的生命共同体,生态伦理究其本质并非人与自然直接产生的伦理关系,而是在生态伦理理念下把人和自然的联系合理归入到人与人的联系中,实质是实现生命体之间互相把彼此生命纳入到自我发展的过程,是在实践活动中调节、规范人类和其他主体间的利益并达到平衡的关系。肯定人自身存在的同时也肯定其他生物的存在,人类和自然共处在一个共同体内,应在道德原则下敬畏每一个生命的存在,构建整体共生共存的发展模式。这一理论雏形的价值内涵需要在实践中丰富与发展,但无论事实如何规变,不可置否的应有之义是发展与共生,中道与友爱,实存此义,生生不息。

参考文献:

[1] 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M].韩正,译.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9.

[2] 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3] 恩格斯.自然辯证法[M].于光远,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4] 比尔·麦克基本.自然的终结[M].孙晓春,马树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5] E.温克勒.环境伦理学观点综述[J].国外社会科学,1992(6).

[6] 阿尔贝特·施韦泽.敬畏生命[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7] Rolston,Holmes,Ⅲ.Is There an Ecological Ethic?[J].in Ethics: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Political,and Legal Philosophy,1975(85).

[8] 叶冬娜.以人为本的生态伦理自觉[J].道德与文明,2020(6).

[9] Eckenwiler Lisa A.A Global Ecological Ethic for Human Health Resources[J].Journal of bioethical inquiry,2020(4).

[10] Chaudhury Pourabi,Banerjee Debanjan.“Recovering With Nature”:A Review of Ecotherapy and Implications for the COVID-19 Pandemic[J].Frontiers in Public Health,2020(8).

作者简介:潘静(1996—),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单位为苏州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周青龙(1986-),男,汉族,山东沂源人,单位为苏州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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