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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农地确权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

2021-08-04韩家彬刘玉丰刘淑云

科技促进发展 2021年4期
关键词:控制权农地变量

■ 韩家彬 刘玉丰 刘淑云

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葫芦岛 125105

2.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3

0 引言和文献综述

在中央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农民增收问题仍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1]。“中国富,农民必须富”,尽管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比持续走低[2],如2017年至2019年分别是2.709、2.685和2.644,呈递减趋势;但收入差的绝对值却在不断拉大,与上述对应的分别是22963.76 元、24633.81 元和26388 元,呈递增趋势。由此可见,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得到根本性破解[3],只有解决农民持续增收问题,才能解决当下社会的不平衡,实现共同富裕,从而完成政府脱贫攻坚战略的重要部署。2013年,中央政府提出“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又一次深刻的变革[4]。农地确权改变了政府、村集体和农民间的土地权利关系,限制了村集体对土地的剩余控制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从而促进农民增收[5]。

国内外学者大多数基于产权稳定性和产权清晰性开展农地确权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第一,农地确权保障了农地产权的稳定性[6],土地产权稳定性提高了农户产权预期[7],从而显著提高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8]。第二,土地产权的清晰完整是农地流转的前提[9],以农地确权促进农地流转从而实现农地经营的规模化似乎成为学界的共识。土地经营权流转既可以增加土地转出农户的财产性收入,也为土地转入农户实现规模经营收入提供了可能。对于转出农户而言,确权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双层保障,促使低效率经营者将土地转移给高效率经营者[10],为农民带来持续稳定收入的可能性。对于转入农户而言,我国农户户均农地经营面积较小,要实现规模经营,需要众多农户转出土地,而确权后农户间就农地流转达成一致则更容易[11],最终促进收入的增加[12]。

但是还尚未有学者从不完全契约的视角分析农地确权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并检验农地投资在此过程中的中介效用。本文尝试在以下方面做出贡献:第一,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农地确权前后,剩余控制权在农户和村集体之间的重新配置;第二,研究剩余控制权影响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投资、土地转出投资和土地转入投资等土地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机制;第三,引入中介效应模型,验证剩余控制权通过农户土地投资进而影响农户收入的机制。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完全契约是指契约当事人签订的契约条款,详细表明了未来出现任何一件不可预测的事件时,均有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风险分担情况等责任划分[13]。但现实生活中,有限理性选择、供给双方关系的不确定性、信息非对称性以及投资专用性等多种因素致使契约中总留有“缺口”和遗漏条款,这种契约就是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对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重大发展。首先,哈特(Hart)定义了不完全契约;随后不区分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将所有权定义为实施控制的权力,企业契约关系存在的关键在于缔约方谁拥有剩余控制权,取代了Coase 产权理论中的剩余索取权;第三,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事前交易谈判无效,剩余控制权决定缔约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事前、事后收益[14];第四,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稀缺资源,一方购入剩余权利的同时,另一方就丧失了这种权利,剩余控制权的不合理配置导致投资扭曲,解释了纵向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来源。土地承包制下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置,是典型的不完全契约。

农地确权之前,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掌握着土地剩余控制权,农户没有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因此农业经营投资存在较大的风险,农户的农业经营投资的事后收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抑制了农户农业经营投资。具体表现为部分地区的村集体以各种理由对农户承包的土地进行频繁调整,以便在土地调整过程中获得最大收益[15];村集体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命令对农户土地经营类型或经营方式以及经营品种进行干预,约束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在城镇化扩张过程中部分地区村集体积极的将农业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并在征地过程中村集体索取征地收益[16],从而限制了农户的土地剩余控制权。

农地确权后,重新划分了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户间的土地权利边界,土地剩余控制权由村集体转向农户,保障了农户进行农业经营投资的事后收益,降低了农户农业经营投资的风险,正向激励其开展农业经营投资,提高土地专业化经营水平,进而提高农户的收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具体表现为村集体无法根据自身偏好随意调整农户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具有了绝对权利,保障了农户投资的事后收益;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种植农户可以大规模转入土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部分规模种植农户可以开展小型农田水利投资建设、专用农业机械的投资;土地经营规模超过一定阈值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进行融资,进一步增加土地关系专用性投资以促进农民增收。因此,确权后农户很大程度上获得土地剩余控制权,保障了其土地投资(包括与特定地块相连的投资和与特定地块不相连的投资)或以土地为投资品的事后收益。由此提出假说1:

假说1a:相对于未确权村,确权村农户土地经营收入更高。

假说1b:农地确权正向影响农户农业经营投资。

假说1c:农业经营投资在农地确权与农户经营收入之间起中介作用。

土地资源是不可移动的,土地流转实质是土地经营权的交易,也是农户凭借其土地承包权而进行的土地经营权投资,这种投资对于转入、转出户都是一种关系专用性投资。确权之前,由于村集体具有调整土地权利和对农户种植类型进行干预的权利,农户不具有完整的土地经营权,这就限制了农户的土地转出行为。确权后农户获得了承包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农户拥有了完整的土地经营权,农户在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形式、土地流转合同等方面就具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这有利于农户在更大范围的空间、更长期限的时间内开展土地流转,而不仅仅是短时性和暂时性向邻居或亲戚流转土地。土地剩余控制权赋予给农民,不仅有利于提高流转土地的市场价格,还能提高流转土地的配置效率,从而有助于增加农户转出土地的收入。由此提出假说2:

假说2a:相对于未确权村,确权村农户流转收入更高。

假说2b:农地确权正向影响土地转出价格。

假说2c:土地转出价格在农地确权与农户流转收入之间起中介作用。

在农业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农户更倾向于转入土地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以获得较高的规模经营收益。确权之前,由于村集体控制着调整土地、干预种植类型的权利,农户没有完整的土地经营权,导致农户并没有农地的剩余控制权,不能控制转入土地并获得转入土地投资的事后收益,农户土地转入投资面临较大风险,限制了农户土地转入行为。农地确权后,将农地的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农户,从而使农户获得完整的土地经营权,保障了农户获得转入土地流转投资的事后收益,有助于农户扩大土地转入面积并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其土地规模经营收入增加。由此提出假说3:

假说3a:相对于未确权村,确权村农户土地规模经营收入更高。

假说3b:农地确权正向影响农户土地转入投资。

假说3c:土地转入投资在农地确权与农户土地规模经营收入之间起中介作用。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本文以农户农业经营投资、土地转出投资和土地转入投资为中介变量,构建了“农地确权—土地关系专用性投资—农户收入”关系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2 研究设计

2.1 计量模型及检验方法

依据前文,土地确权可能通过农业经营投资、土地转出投资和土地转入投资三种中间传导机制对农户收入产生影响。我们借鉴温忠麟等关于中介效应模型的研究[17],构建如下方程:

在上式中,Yijk表示村庄i 家户j 的被解释变量农户收入,其中k=1,2,3 分别表示农户的土地经营收入、土地转出收入和土地规模经营收入;Mijk表示中介变量,其中k=1,2,3分别表示农户农业经营投资,村流转耕地的价格和农户转入耕地面积;entitlei表示农地确权;φt和ωd分别为时间固定效应和地区固定效应。方程(1)检验农地确权对农户收入的直接影响,即总效用;方程(2)检验农地确权对中介变量土地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影响;方程(3)是加入中介变量土地关系专用性投资行为后,农地确权对农户收入的简介影响,即中介效用。如果中介变量的系数达到显著性水平,农地确权对农户收入与没有加入中介变量时有所下降且也达到显著性水平,则中介变量起部分中介作用;如果农地确权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下降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则中介变量起完全中介作用。

2.2 数据来源与样本匹配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1年、2013年以及2015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至2015年全国追访时,其样本已覆盖总计1.24 万户家庭中的2.3 万名受访者。由于农地确权是以村为单位进行整村试点,实验组与控制组村的初始条件不完全相同,故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差”。为了避免样本的自选择问题,本文在回归之前在村层面对样本进行倾向得分匹配,并对匹配结果进行了平衡性检验,最终确定总样本为32373个。

2.3 变量设定及描述性统计

2.3.1 因变量

本文因变量是农户收入,我们将其分为土地经营收入、土地转出收入以及土地规模经营收入,以此来验证不同传导机制下的影响路径。其中土地经营收入和规模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农产品、牲畜及其牲畜生产出来的副产品,土地转出收入用农户转出耕地获得的租金收入表征。在回归中,对所有因变量均进行对数变换。

2.3.2 自变量

本文自变量是农地确权,借鉴已有文献[18],采用“新一轮承包以来是否进行了土地确权并且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指标来进行测度。如果一个村庄在最近5年内(2006-2011年)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entitlei=1,否则等于0。

2.3.3 中介变量

本文中介变量是土地关系专用性投资,分别用农户农业经营投资,村流转耕地的价格和农户转入耕地面积来表示。农业经营投资指农户为在土地上开展农业生产而进行的专门投资,这些投资不能用作除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生产活动,用农户在农业和林业生产的投入资金来衡量。

2.3.4 控制变量

为保障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文在梳理相关文献后确定系列控制变量,包括户主特征变量、家庭特征变量以及村庄特征变量,即农户和村庄两个层面。具体而言:农户层面包括户主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健康自评、家庭总人口、抚养比、承包耕地面积、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等;村庄层面包括人均耕地面积、是否通公交、老龄化率(65 岁以上老年人比重)、外出务工经商3个月以上人数比例、农业机械化率、是否实行农业补贴、大米价格、地形和地区。上述变量名称及相关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1:

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3.1 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经营收入的影响

表2中模型1-3估计了农地确权的中介效应,模型4-6 是考虑工具变量的中介效应模型。模型1 和4 检验了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经营收入的影响;模型2 和5 检验了农地确权对农业经营投资的影响;模型3 和6 检验了农业经营投资的中介作用。

表2 农地确权、农业经营投资与土地经营收入

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明农地确权与农户土地经营收入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经营收入的总效应为16.14%,验证了假设1a。模型2 表明农地确权对农户农业经营投资的具有显著影响,其影响系数为14.04%,说明确权村农户的农业经营投资要显著高于未确权村农户14.04个百分点。模型3中,农地确权的系数并不显著,而农业经营投资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农业经营投资是农地确权影响农户土地经营收益的中介变量,起着完全的中介作用。运用索贝尔法和自举法检验结果表明,中介效应的结果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14.6%。进一步运用工具变量,发现如果不采用工具变量法克服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将严重低估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经营收益的正向效应。农地确权对土地经营收益的总效应为38.35%,对农业经营投资的影响系数为34.68%,中介效应的结果为36.12%,农地确权的系数不显著而农业经营投资的系数显著说明农业经营投资在农地确权与农户土地经营收入之间起着完全的中介作用。因此,假设1得到验证。

3.2 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转出收入的影响

表3中模型1-3估计了农地确权的中介效应,模型4-6 是考虑工具变量的中介效应模型。模型1 和4 检验了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转出收入的影响;模型2 和5 检验了农地确权对土地转出价格的影响;模型3 和6 检验了土地转出价格的中介作用。

表3 农地确权、土地转出价格与土地转出收入

模型1的结果表明农地确权与农户土地转出收入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转出收入的总效应为33.77%,假设2a得到验证。模型2 的结果表明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转出价格的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其影响系数为52.99%,说明确权村农户的土地转出价格要显著高于未确权村农户52.99个百分点。模型3中,农地确权与农户土地转出价格经营投资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土地转出价格是农地确权影响农户土地转出收入的中介变量,但起着不完全的中介作用。运用索贝尔法和自举法检验结果表明,中介效应的结果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7.43%。进一步运用工具变量,发现土地转出价格在农地确权与土地转出收入之间的中介作用更为明显。农地确权对土地转出收入的总效应为59.61%,对土地转出价格的影响系数为71.02%,中介效应的结果为10.55%,农地确权与土地转出价格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土地转出价格在农地确权与农户土地转出收入之间起着不完全的中介作用。假说2得到验证。

3.3 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规模经营收入的影响

表4中模型1-3 依据原始调查数据中的变量进行的中介效应估计,模型4-6 是考虑工具变量的中介效应模型。模型1 和4 检验了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规模经营收入的影响;模型2 和5 检验了农地确权对耕地转入面积的影响;模型3和6检验了耕地转入面积的中介作用。

表4 农地确权、土地转入投资与土地规模经营收入

模型1的结果表明农地确权与农户土地规模经营收入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农地确权对农户土地转出收入的总效应为14.89%,假设3a得到验证。模型2 的结果表明农地确权对农户耕地转入面积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其影响系数为14.50%,说明确权村农户的土地转入面积要显著高于未确权村农户14.5 个百分点。模型3 中,农地确权与农户耕地转入面积的系数至少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耕地转入面积是农地确权影响农户土地规模经营收入的中介变量,也起着不完全的中介作用。运用索贝尔法和自举法检验结果表明,中介效应的结果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2.77%。进一步运用工具变量,发现土地转出价格在农地确权与土地转出收入之间的中介作用更为明显,但显著性水平有所降低。农地确权对规模经营收入的总效应为22.67%,对耕地转入面积的影响系数为23.35%,中介效应的结果为3.99%,农地确权与耕地转入面积的系数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耕地转入面积在农地确权与农户规模经营收入之间起着不完全的中介作用。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建立了“农地确权-土地关系专用性投资-农户收入”理论逻辑分析框架,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构建中介效应模型评估了农地确权对农户收入的影响,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说,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农地确权的本质是将农地剩余控制权从村集体转移到农户,从而使农户土地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事后收益得以保障,以此促进农户土地关系专用性投资增加,进而促进农户增收。农业经营投资在农地确权对农户收入影响路径中起完全的中介作用。第二,农地确权赋予农民抵押、转让、出租等土地功能,使得农户在更长的时间和更广的空间上流转土地。确权提升了土地的内在价值和资源禀赋,使得土地转出投资的收益率明显提高,进而增加了农户转出土地收入,并促进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户转出土地投资在农地确权对农户收入影响路径中起不完全的中介作用。第三,农地确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户转入耕地面积。但大多数农户转入的规模较小,其规模经营的效应未得到有效释放,从而转入土地投资对转入农户的规模经营收入的影响的中介效应并不是很明显。

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第一,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剩余控制权。确权及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最大程度赋予农民土地剩余控制权,而确权制度得以法制化,使得承包农户的土地权益更有效保障。第二,加大政府和村集体对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确权后政府和村集体失去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其开展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下降,而农田水利投资又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短板之一,故应调动村集体对于农村基础建设的积极性。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建立相关配套金融扶持政策,支持农户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地确权为具有比较优势的农户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铺平了道路,且土地确权是土地金融化的关键,故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会严重制约农户开展适度土地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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