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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背景下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趋势及中国策略

2021-07-30

对外经贸 2021年6期
关键词:区块规则贸易

黄 兴

(1.广东工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2.广州松田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40)

科技竞争一直是国际竞争的主要阵地。随着现代新兴信息通信科技之间多维度融合深入,创新型应用技术不断涌现,促进全球数字贸易的贸易模式、贸易业态不断推陈出新,加速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科技能与大数据、5G 技术、人工智能等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并形成多维度新生态创新业态,有力助推全球价值链的各生产要素发展,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加快数字经济及数字贸易的纵深发展。但是目前的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严重滞后已对数字贸易发展形成阻碍。而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场景的应用对数据价值的深度开发与挖掘则对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产生重大影响。

一、区块链的定义及特点

对区块链的准确定义,国内外学界暂未统一。我们可以将区块链理解为是一种点对点的数据进行加密、分布式数据存储、加盖时间戳、少数服从多数的共识机制来同时记录交易数据的计算机技术综合创新型应用技术,从科技角度而言是一种互联网技术。但从应用层面,由于其融合了分布式记账功能、点对点传输的去中心化功能,共识机制的信任功能,密码学的加密算法的安全功能及智能合约的自动运行功能,使其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共同维护、公开透明等特性,并且能为新兴通信技术提供深度融合,创新业态和模式的底层技术加以应用,从而能破除不同主体间的“数据壁垒”,增强陌生主体间的互信,提高互联网各主体协同行动效率,促进生产要素降本增效,拓宽人类相互协作范围,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区块链技术独有特性能有效提高参与主体的数据共享和可视化,增强陌生主体间互信,有利于数据价值的多维度应用,进而促进数字经济向数据经济深入发展。

二、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关键议题

数字贸易是信息技术创新发展的产物,属于新兴贸易模式或业态。当前数字贸易在世界各国及全球贸易的比重日益加大。中国信通院2019 年10 月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指出全球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以2018 年为例,有47 个国家数字经济总规模超过30.2 万亿美元,占GDP 比重高达40.3%。世贸组织发布的《2018 年世界贸易报告》指出基于数字技术的广泛采用能有力促进贸易成本减少,每年预计可为全球贸易实现2%左右的增量,在未来15 年内带来累计超过30%的额外贸易增长。如果世界各国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相关监管问题,预计发展中国家的全球贸易占比将有望在2030 年提升至57%。

与此相适应,世界主要经济体也非常重视数字经济,相继制定了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从2008 年法国首先出台数字经济战略的《数字法国2012》战略开始至2018 年,日本、欧盟、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中国等大约有26 个国家和地区的战略规划相继出台,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已出台数字战略规划的国家还根据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来升级其战略规划。

反观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则远远落后于数字贸易的发展并形成阻碍。究其根源在于各国对数字贸易概念与内涵存在分歧,未能达成共识,导致国际贸易规则构建谈判迟滞。如世贸组织(WTO)未使用“数字贸易”的概念;美国是最早将数字贸易正式写入国家文件的国家,但其定义着重线上交付产品及服务,排除了大部分的实体商品贸易;欧盟对数字贸易的定义是无论个人和企业身处何处都能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不受限制地进行贸易活动;澳大利亚政府认为数字贸易不只是在线上购买商品和服务,还包括信息和数据的跨境流动;经合组织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数字技术赋能于商品和服务贸易,同时包含数字的和物理的传输;中国信通院在《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2019)》则定义为信息通信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包含线上产品与服务和线上为媒介的实体产品。

世界主要经济体在数字贸易的内涵或定义不同,导致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谈判举步维艰。各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分歧较多,对数字贸易产品的关税征免、数字产品的定义界定及归类、数字贸易服务对象的法律适用性、数字产品市场准入是否适应非歧视待遇等问题难以解决。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双边或诸边的区域贸易协定之中,进而逐步形成美国为首的美国模式、欧洲主要国家为主的欧洲模式及以中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模式,形成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比较有影响的版本或模式。

以“数字贸易规则”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搜索,截至2021 年2 月5 日共有32 篇论文,其中期刊论文24篇,学位论文6 篇,其它2 篇,详情见表1:

表1 以“数字贸易规则”为关键词搜索结果

以“数字贸易规则”为主题词搜索,截至2021 年2 月5 日则有132 篇论文,其中期刊论文98 篇,学位论文17 篇,其它17 篇,详情见表2。

表2 以“数字贸易规则”为主题词搜索结果

从表1 和表2 可知,学术界对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最近三年。而对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的关键议题分歧,熊鸿儒、马源、陈红娜、田杰棠认为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收、数据(设施)本地化、数字贸易市场准入、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境电商便利化是建立全球数字贸易框架的关键议题。[1]李墨丝认为CPTPP+数字贸易规则的重点是与数据流动、数字技术、数字税收有关的规则。[2]岳云嵩、霍鹏认为谈判核心包括数据要素、市场空间、监管治理、技术发展与收益分配5 个方面。[3]李忠民、周维颖、田仲他认为,数字贸易的发展也面临着挑战,包括数字贸易本土化措施、数据隐私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问题。[4]翁国民、宋丽认为在内容方面形成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积极推动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数据本地化措施、保护源代码、减轻平台责任等,引领未来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方向。[5]陈维涛、朱柿颖认为有很多学者从这七个方面对数字贸易壁垒进行部分或者全部的研究,其中大部分学者将数字贸易规则研究的重点放在本地化要求、市场准入限制、数据隐私和保护要求、知识产权侵权这几个方面。[6]周念利、李玉昊则比较了美欧在参与或引领数字贸易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差异,分析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并通过“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和“个人隐私保护”三个方面对美欧分歧的原因展开了研究。[7]由此可见,学界无论是研究美国模式、欧洲模式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模式,研究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各国争论的关键议题基本都是围绕数据跨境流动、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存储本地化、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展开。这也是当前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核心议题;但随着数字贸易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国际贸易,叠加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则加剧了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难度。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国际贸易对数字贸易规则构建重大影响

基于区块链的业务信息和数据是储存在所有上链客户的计算机终端,在链上的所有用户构成巨大的终端集群,每一个终端储存的数据——即区块(哈希值)都相同且带有时间戳,如需更改则须所有用户终端的数据同步更改。区块链理解为一个个区块“链接”在一起构成的电子记录形式的“账簿”,每一个区块就是“账簿”的一页,每一页“账簿”中都记录着此前一段时间内的所有贸易信息和区块元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一经确认,很难再进行修改,[8]从而增强了数据的安全性,数据生产者对数据也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正是由于区块链技术这种技术特殊性,构成数字贸易规则新的发展动向。

(一)不同区块节点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定义问题

区块链贸易模式,链上数据都相同,但链上的有些区块节点将存于不同的国家,导致管辖范围的不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每个国家对设立在本国的区块节点定义,涉及国家主权及管辖权。因此在国际贸易规则构建中分歧较大的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安全性、数据本地化及知识产权问题则变成为相应的数据信息区块节点在本国的法律定义问题。

(二)智能合约代码标准内容问题

在区块链的运行中,链上用户是一体化的,只要用户发布的信息符合链上智能合约规定的代码标准内容,则可以自动运行。否则不能生成区块储存在链上用户的终端。这就意味着一旦智能合约代码化,并得以执行,则其运行不再受主管部门或者主权政府的控制。因而在未来的国际贸易规则构建中,制定不同主权国家接受的智能合约运行代码标准内容将成为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监管责任和权属问题

区块链的运行具有去中心化、难篡改、自运行、自激励的特性,因而产生:第一,尽管去中心化的自运行是区块链的重要特性,但并非在区块链背景下的互联网运行不受法律法规的监管而成为法外之地。但每个区块又涉及国家主权和管辖权,因此对于数据的运算密码规则开放程度,链上数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内涵的定义将成为焦点议题之一;第二,区块链的运行从技术角度来讲确实是无中心化的,因此既然没有一个中心负责人,则对主体的监管责任也就变得分散。且对于不同的国家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地管辖,因此责任主体的划分与分担,在去中心化的同时达成可监管性也将是重要议题;第三,在区块链上运行的链上数据、数据的生产者(人或者非人)、本国的区块节点上的内容在不同国家之间达成监管协议及监管责任以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后能有相匹配的法律法规进行救济,则适应的法律法规定义也将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重点议题。

四、中国基于区块链背景下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谈判策略

(一)加大对区块链核心技术攻克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世界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

在区块链背景下,全球的联系将更加紧密,可以认为是真正的全球化时代。因此,从全球价值链角度出发,技术、资金和规模经济的优势有利于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居优势地位。从目前的发展看,美国之所以能引领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关键因素是因为美国打造了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且数量众多,从而形成有利于本国企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平台。因此,中国要在区块链背景下对国际贸易规则的构建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培育一批具有全球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势在必行。从2019 年的区块链技术专利数量上看中国在区块链的一些关键核心技术上的储备似乎比较充足。2019年福布斯发布的全球区块链50 强中,中国占三席。

此外区块链主流开发平台是以太坊和Hyperledger fabric(开源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在2019 年福布斯发布的全球50 强中有60%的企业使用这两项技术;而从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506 项区块链项目备案中,90%属于应用层技术。由此可见中国在区块链底层及中台的中间层技术的发展水平还有待加强。建议加大对区块链底层和中间层核心技术攻坚的支持力度,优化区块链发展的环境:一是依据区块链的发展特点,制定、完善有关科研政策,加强底层和中台的中间层技术的原创性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研究并制定促进创新研究区块链企业的优惠财税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加大投入,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积极性和技术服务的能力;三是在自贸区先行先试,探索发展区块链背景下的国际数字贸易的路径和模式,争取成为新兴技术背景下的国际数字贸易模式、业态和整个生态的引领者,并获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构建区块链背景下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鉴于数字贸易的发展速度太快,对现有基础上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数字贸易规则尚不健全。而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与现有数字贸易又有很大差异,带来更多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再者区块链属于全新的赛道,其背景下的数字贸易模式经验尚处于尝试或萌芽阶段,可借鉴经验较少,需要不断的摸索和探索。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在深入研究基于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商业、政策、法律等各方面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各类标准的制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因为从历史的发展长河中可知,标准制定有利于市场拓展。尤其对于一个全新的技术领域,标准将引领技术发展方向及产业落地。因此建立健全区块链背景下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尤其是数据自身的生产、交付、使用等环节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标准,完善国内的法律法规体系及监管体系将夯实我国参与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石。

(三)积极参与构建新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

当前对数字贸易的相关规则措施,如TPP(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ISA(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等。我国要积极参与目前的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的谈判并提出自身的诉求,同时要在区块链背景下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积极、主动参与并推动构建区块链背景下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建设。在构建的步骤上:一是以“一带一路”为依托,采取由国内相关数字贸易体系标准或法律法规为蓝本,在充分把握参与各国的利益前提下,从双边、多边及区域等贸易协定谈判中加入区块链基础上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出中国声音,献出中国智慧;二是依托较为成熟的双边、多边和区域等贸易协定,在构建区块链背景下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中提出中国方案、提案和主张,并努力在构建中充当引领作用。三是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适当考虑不同国家尤其是较不发达国家与主要经济体国家之间存在的数字鸿沟,恰当地体现数字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从而得到更多数国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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