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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同实异的六部

2021-07-29侯智林

中学历史教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职权宰相内阁

侯智林

秦汉以降的三公九卿和始于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特别是迄于明清时期的六部制度是我国古代中后期的重要政治制度。为考察六部制度,在2020年浙江高考卷中出了这样一道选择题(第7题):

论及有明一代的政府组织形式,有研究者认为“官府的正式组织与唐宋时期几无差别。处于最高级别的是军事机构、监察机构和行政机构。”从行政机构的角度看,与唐宋“几无差别”的是

A.丞相     B.内阁     C.六部     D.刺史

此题给出的参考答案为C。从试题所引用学术研究成果来看,笔者对于“处于最高级别的是军事机构、监察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认识有不同看法,对此可参阅教材《中外历史纲要》中《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两宋的政治和军事》《从明朝建立到清军入关》相关表述[1]。仅就本试题命制而言,题中认为明代六部与唐宋六部“几无差别”,这既与文献记载有异更与制度实际运作相距甚远。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是一个发展变迁的过程,即便在同一朝代也会在前后期发生异化。这样必然在已设计的制度文本实际实践过程中发生变化与发展。其过程是复杂而又多样的,而发生的背景是执政者根据时代政治环境对制度的调整与再设计。

从教材《中外历史纲要》表述来看,北宋所设户部无实际财政权,权在三司;兵部无实际军政权,权在枢密院[2]:唐代户部、兵部有实际相应权力[3],而明代由于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4],实际权力远超唐、宋两代。从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来看,也佐证了教材的观点。笔者从中学历史教学实际出发,拟厘清北宋前期三司与户部、枢密院与兵部二者之间的权限与关系,并与唐、明两朝六部进行比较分析。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载三司职责、地位为“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之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廩禄,与参、枢同”[5]。由此可见,北宋前期,三司是仅次于中书门下、枢密院的中枢部门。此时三省六部中户部的职权仅是“本部无职掌,止置判部事一人,以两制以上充,以受天下上贡,元会陈于庭”[6],而三司则“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管库,悉隶三司”[7],“囊括了唐代户部、工部、刑部,殿中省,光禄寺、鸿胪寺、司农寺,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等十多个部门的有关职掌。其职权范围之宽广,人员机构之庞大,是前所未有的。”[8]其已轩轾分明,尚书省户部职权已转移至三司之手。[9]

枢密院“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命,以佐邦治”[10],兵部“掌兵卫、仪仗、卤簿、武举、民兵、厢军、蕃军,四夷官封承袭之事,舆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图”[11]。与之比较,其职权已大为削弱。况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12],长官并为“宰执”,成为仅次于宰相的中枢重臣。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两宋时期,中央官制前后一共有5次大的改革,三司與户部、枢密院与兵部二者的职权其实是在变化调整之中。仅就北宋前期而言,六部实际职权相对较少[13],因为“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14]。因此,此时中枢权力不在三省六部,而在于如教材所示“北宋中央权力分配示意图”中[15]。

唐代是三省六部制完善与发展时期,而明代却是六部职权发展到鼎盛时期。《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一》载六部尚书均为职事官中正第三品,与侍中、中书令为同一品秩,而吏部尚书名列侍中、中书令之后,可见其位次仅略低于宰相[16]。明太祖废除丞相之后,“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是时吏、户、兵三部之权为重。”[17]最终成为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六部九卿。虽然仁、宣以后,内阁权力日重,迨至嘉靖时,内阁大学士“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18],但囿于《皇明祖训》的规定,内阁始终未能成为中央一级法定权力机构[19],而六部由于官品的升秩和内设机构的完备与职权范围的扩大[20],从而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枢部门,其地位在中国古代政治中无出其右者[21]。如前所述,制度文本在实践过程中因实际情况会发生异化,原有的体系将被破坏,从而形成新的制度文本与政治实践,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从学术专论中也可略窥一斑,但其讨论的范畴已远非本文所能包含。

有学者指出:“其实,只要认真梳理一下唐宋两代行政体制的演变与异同,便不难发现,北宋前期的中央行政体制,大体与中唐以后以及五代时期比较接近;而宋神宗元丰改制,则又与唐朝前期比较接近。”[22]

唐宋时期六部职权明显发生时间上的错位:唐代前期六部职权等同于宋神宗元丰改制之后,而唐代中后期如同北宋前期一般六部无实际权力。若以唐代前、中后期时间轴来划分,我们可以对三朝六部职权得出以下两条截然不同的结论:

立论一(唐代前期):明制>唐制>宋制;

立论二(唐代中后期):明制>宋制>唐制。

如果我们按照中学历史教学实际需要而论,应该选取立论一,即便如是,试题的结论也是不成立的。何况,讨论的结果有两种结论的存在。

我们得出的结论也反映在权威的辞典中。《辞海》中对“六部”词条解释为:

隋、唐以后,中央行政机构吏、户、礼、兵、刑、工各部总称。……至隋、唐始确定以六部为尚书省下属机构,以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比附《周礼》的六官,秦、汉九卿职务大部并入,掌管全国行政事务。中唐至五代形同虚设。北宋前期,六部所掌事务甚少,各部正官除特旨供职外,皆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复行其本职。……明太祖时废宰相,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地位更高。 [23]

从对词条解释来看,六部正式确定于隋唐时期,在中唐至北宋元丰改制前,其职权被弱化,到明代则“地位更高”。

简而言之,唐代六部职权有一个由实到虚的转变,而宋代则相反,由虚入实。因此唐宋时期六部职权是一个变动发展的过程。相较而言,明代六部职权是比较稳定的。故而,我们的立论是成立的。唐、宋、明三朝六部属于名同实异的中央政府机构。

因此,此题给出的C答案需要商榷。即便如是,此题是否还有价值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六部职权的变化恰好是中国古代政治中皇权与相权在中后期博弈的折射。因此,我们能将此题“变废为宝”,重新审视,探讨其中的变化与发展。

唐朝前期,中书省负责草拟诏令,门下省负责封驳诏令,尚书省负责执行诏令,其实是在分割中枢权力——即将决策、审核、执行三者进行了分割,而尚书省所属六部是政务执行机关,具有具体执行权。此时,六部权位较重,除品秩较高外,升迁为宰相的机率也较大,如贞观元年长孙无忌由吏部尚书拜尚书右仆射[24],贞观四年侯君集“迁兵部尚书,参議朝政”[25],贞观十七年张亮“迁刑部尚书,参预朝政”[26]。但唐代削弱相权,加强皇权的方式不在于对六部权力的分割,而在于对宰相班底的不断调整。《旧唐书》卷六一《宰相表序》载“唐因隋旧,以三省长官为宰相。已而又以他官参议,而称号不一,出于临时,最后乃有同品、平章之名”[27]。由此可见,三省长官按法定规定虽然是宰相,但到唐高宗时“三省长官除中书令外若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也不算是宰相,只是作为管理本省事务的长官而已”[28]。到唐玄宗时出现“中书门下”为真宰相,再到中期以后出现的翰林学士、枢密使分割宰相事权[29],可以清晰地看到唐代宰相在不断地变化调整,以便适应新的形势和加强皇权的需要。此时的六部由于因顺应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使职差遣制致使其职权被侵夺[30],职责与地位已大不如前期。

不同于唐代,北宋前期分割宰相的是具体事务权。宰相职权先后被参知政事、枢密院和三司所分割,在此等情形下,中书门下依然维持着“两相则三参,三相则两参”[31]的局面,宰相实际权力已大为削弱。在唐宋变革时续存的三省六部已经失去原有的实际权力,因此有学者认为是“宋初官制,虽承袭于唐,特徒存其名,而任非其官”[32]。虽然经过元丰改制后“省、台、寺、监之官,各还所职矣”[33],但六部仍然出现了“忙闲不均”[34],其职权远不如唐代前期。

明初,经过胡惟庸案后,“六部之上,更无领袖,而天子总其成”[35],由此导致六部成为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如果按照当代中国政治来讲,可以说是正国级单位),其职权在此时发展到顶峰。虽然从明太祖开始始设殿阁大学士,到明成祖时正式设立内阁,再到仁、宣时更加成熟定型,但由于内阁的非法定性,造成其不能直接统辖六部[36][37],二者自始至终都存在权力的斗争与博弈。内阁虽然取代六部成为权力金字塔的次君主权力层,但由于明代祖制法理的规定,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而成为制约阁权的重要力量[38]。同时,明代内阁制如唐、宋宰相制一般,是多人入阁辅政。根据对明代15朝内阁阁臣最多年份和最少年份人数总和平均值计算,内阁最多时有7.67人,最少时有3.73人[39],可以确定内阁辅政近似于集体宰辅制。虽然在中叶以后出现了首辅,但后果是首辅之争导致内阁相互倾轧严重,必须仰仗皇帝和司礼监太监的支持才能获得实际权力,因此,内阁的权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权势具有一定的伸缩性。而六部作为明代法定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在廷议、廷推、朝议、部议等重大政治决策中具有相当大的发言权,特别是六部尚书(侍郎)可以主持廷议、廷推(此事多由尚书主持)、部议,其在中枢权力不次于内阁。

从唐、宋、明三朝来看,六部发展完善于唐代,北宋前期在继承唐中叶以后出现的使职差遣制度基础上使六部职权发生异化,迨至明代,由于宰相制度的废除,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职权发展至最高峰时期。三朝六部职权的变化,是由于唐宋两朝在中央中枢权力分配中实行了宰相制度,而明代则彻底实行“君主独裁”制[40],六部也完成了从中央二级国家机关向一级国家机关的转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中后期政治演变中皇权彻底战胜相权,取得独裁的地位,成为中国由盛转衰的先声。

【注释】

[1][2][3][4][15]教育部:《中外历史纲要》(上),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39、50、72页。

[5][6][7][10][11][12][14][33][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543、2549—2550、2523—2524、2577、2582页。

[8][34]张希清:《宋朝典制》,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第27、46页。

[9][13][22]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前言第3—4页,第241—243页。

[16][24][25][26][27][后晋]刘昫:《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053、1222—1223、1651、1697、1693页。

[17][18][清]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155、1158页。

[19][20][21][36]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89—90、130—132页。

[8]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111—112页。

[23]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彩图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第1428页。

[28][29][30]俞鹿年:《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隋唐五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2—34、192页。

[31][32]邓之诚:《中国通史讲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第809、814页。

[35][40]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666、670页。

[37]王其矩:《明代内阁制度史》,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39页。

[38][39]谭天星:《明代内阁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前言第14页,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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