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价值主体性审视
2021-07-27吴雷
吴雷
关键词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价值;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21)06-0010-0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充分把握信息传播高速发展与变革的“时”与“势”,针对如何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提出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宗旨、国家网信办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模式[1]。中宣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庄荣文指出:“规范网络传播秩序,重中之重在于抓好过程管理和行为管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需要齐抓共管、协同发力。”[2]各项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规定及相关指导精神都强调了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齐抓共管,然而站在价值论的视域来看,很有必要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进行主体性审视,进一步思考如何将不同价值主体统合于协同治理的共同目标之中,以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的初衷,实现治理的根本旨归。
1 网络传播中个体与媒体平台的价值追求
1.1 网络传播中个人主体性的表现
从理论上讲,“不可能为所有不同的个体生命提供一个普适性的、在内容上完全相同的、‘本质性的价值观或价值原则。”[3]当下的网络传播环境实现了向网民的“赋能”,为网民们在互联网空间中生产自己的价值与意义提供了开阔的空间,每位网民都可以享有充分的自主性,以其自身特有的方式和个性,活跃在属于自己的传播空间领域内。互联网传播平台对于网民来讲则成为了他们展示自我的绝佳平台,他们在尽情地自我展示、充分地人际互动中形成了兴趣、价值观一致的群体或族群,进而呈现出交互性、多元化、草根化、功利性的社群文化特征。当然,在这其中,也不乏主体意识不健全的网民,在网络传播的规范认同和价值遵守方面,被动随大流,盲目地迎合“他人的主体性”,致使网络信息内容失范等现象层出不穷,进而导致道德价值扭曲、传播伦理失范甚至突破法律边界等一系列恶劣影响在互联网平台中蔓延。实际上,在这些多元化的价值表达与伦理失范行为的背后,体现了网民群体复杂多元的社会心态,这些又呈现出网上网下各种复杂矛盾汇聚交织的特征。
1.2 网络平台的商业功利价值本能追求
众所周知,互联网平台的商业属性决定了他们必须以满足平台及用户物质性需要的功利价值为旨归,以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为存在的目的与价值,需要通过用户的黏性来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进而实现价值的变现,并通过传播过程中聚合而成的网络虚拟共同体的价值认同保证其持续增值。网络平台为网民的独立人格和个性的充分彰显提供了开阔的空间,同时,也正是网民们在网络空间中的活跃互动使得互联网平台内容变得丰富多彩,充满生机与活力。然而,在商业功利价值的驱使下,一些问题也层出不穷:诸如网站平台页面的关键位置,充斥着违法和不良信息以及低俗化炒作内容;生活服务类平台推送不良广告、利用低俗网文引流;直播、短视频类网站平台某些所谓的网红主播博爆点、夺眼球、博出位;各类公众账号借某些热点话题通过恶意炒作、断章取义、拼接转载等不实信息进行恶意营销;还有应援打榜、刷量控评、煽动粉丝互撕、人肉搜索、网络欺凌等等不良网络社交行为和网络暴力现象大量存在[4]。这些现象引发出了诸多社会问题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成为困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毒瘤”和“顽疾”。然而,这些负面的传播现象往往同时又为互联网平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流量,成为价值变现的“源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网民的价值个体主义和网络平台商业功利价值本能追求的“暗合”,成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中各种乱象的深层根源。
2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中的价值危机与主流价值引领
贺来指出,个人主体性原则所内蕴的价值个体主义取向,“是社会团结与社会生活统一性陷入危机的深层根源。”[5]当网络传播活动中的个体一味地满足受众的口味而忘我地张扬所谓的个性,追求自我的身心愉悦与感官刺激,这种境况下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就成了难题,人们将在娱乐的无尽欲望中成为丧失价值性存在的人,失去个人的自主意识,带来的结果必然是价值的虚无和迷茫。由于价值个体主义的兴起和网络媒体平台追求商业功利价值的暗合,个人主体性在网络传播中的无限放大,进而带来网络内容产品的野蛮生长和网民狂热的精神消费,使得网络平台可能成为低俗与劣质内容的孵化地。如此一来,“我们将毁于我们热爱的东西”[6],网民们所纵情欢愉的互联网平台尽管满足了用户多样化的内容消费需求,但是其中作为文化价值传播载体的不少网络信息传播却偏离了它的初衷与方向。当网络平台无法建立良性的内容生态体系,不能够提供格调高雅、情操高尚的丰富消费内容,互联网内容行业有序发展、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便会成为幻影。然而,“任何一种经济模式,不仅有着财富生成方式上的意义,还带有着文化与价值观上的意义。”[7]因此,仅仅从经济意义上去考虑网络信息内容行业发展,显然不是正确的价值取向,倘若要获得持续健康发展局面,诚如莫开伟所言,“要对市场、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充满温情和敬畏。”[8]因此,如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规制,进而实现价值引领,成为构建健康网络内容生态的核心议题和根本要求。
3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属人”价值主体的權责统一
主体性是价值的本质特性,价值是以“主体的尺度”为依据的。因此,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价值,关键在于确定主体。然而,对于如何理解价值尚还存在诸多分歧,其中最大也是最基本的分歧是关于价值主体的“价值唯人论”和“价值非人论”观点对立。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价值是否属人并为人所独有[9]。主流的“价值唯人论”认为,价值当然是“属人”的范畴。因此,主体除了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外,还包括社会、集体、个人等许多层次和类型,呈现出个体性的特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良性秩序培育,有赖于作为用户的网民精良的内容生产,满足持有共同兴趣及正确价值观的广泛社会大众的娱乐消费需求,保证媒体平台运营商的商业利益诉求,符合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范并契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导向,遵从政府监管机构的内容监管政策法规要求。因此,用户个体、社会公众、媒体平台、行业协会、监管机构,这些作为“个体性”存在的主体,毫无疑问都是构筑良好内容生态的缺一不可的主要价值主体。
个体用户的网络内容生产与传播行为,既是一种个人自觉行为,同时也受所处的社会空间、制度空间的约束和规制,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必然要统一于社会共同体的框架内。在价值这种特定关系中,“所谓‘主体性,就是人在价值关系和自己行为中的权利、责任,以及权利与责任的整体性。”[10]因此,基于这样一种“整体性”的主体权利与责任观来看,网络传播中的价值危机,其直接原因就在于,网络信息的内容生产者和服务使用者的价值个体主义兴起并超过了合理限度,媒体平台过分追求商业功利价值而导致文化价值的淡漠和社会责任的缺失,行业协会及政府机关等主要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以充分有效发挥。因此,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坚持主体性原则,就是要明确各类价值主体所应该承担的与其地位相匹配的权利和责任,并将其合理地统一起来。
然而,由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本身的复杂性,任何基于单一价值主体的行动恐怕只能期待有限效果的实现,并不能从根本上走出治理困境。因此,各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责边界都必须得以明确。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特别突出了作为个体性而存在的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主体作为治理主体,重点规范了内容生产者、内容服务平台、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行业组织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的权利与责任[1]。实际上,该《规定》的施行提出了一种政府主管部门网信办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模式,有利于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发力,在价值共识中推进共建共治。为了进一步强化网络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11]。这些都是强化“属人”价值主体的权责的努力。
4 “非人”价值主体在网络内容生态协同治理中的作用机理
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一位价值主体自身都存在着复杂的结构和特性,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具有特殊的利益和需要,表现出不同的品格、能力和素质,在与社会不同价值主体的互动中建立了丰富复杂的价值关系,因而呈现出多方面、多层次的多维性特征。网络传播处于一个宏大的社会生态系统之中,其中的诸多乱象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健康良性发展与否并不仅仅在于行业内“属人”参与主体本身,而是要与社会其他各要素形成良性互动、对话与沟通。
在关于价值主体的分歧中,还有一方坚持“非人论”的价值论。这其中主要存在两大理论主张:一是“自然价值论”,认为价值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创造性属性”[12];二是“泛主体价值论”,认为“价值主体是包括人、有机物、自然、社会在内的一切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自控系统。”[13]实际上,这两大理论主张都强调了任何存在物(自然物)都有其内在价值。这里对于“非人”主体的强调,启发了我们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的主体性问题更深入的理解。正因为如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中的价值主体应该是一个包含广泛的概念,显然已经超越了“属人”主体的层面,“非人”存在物作为主体的价值便凸显出来。
互联网内容行业的发展及其治理:第一,离不开包括网络处理、网络传输、算法推荐等各類互联网应用技术及硬件基础设施,故而要着眼于技术治理本身,对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浏览导航、弹窗广告等信息入口和资讯推荐、生活服务、社交平台、论坛社区、直播、短视频等应用,进行技术伦理审视,加以技术优化,要把好“流量入口”这个关键。第二,离不开对信息来源的把控,把好网络信息内容来源这个基础。对此必须“抓好两头”,一头是守住“末端”,加强网络传播行为所承载的色情、暴力、赌博以及低俗、媚俗、庸俗等问题的治理,对谣言和虚假信息内容予以坚决打击,另一头是打开“前端”,要不断丰富网上优质信息内容供给,以优质内容挤压低俗信息的生存空间,从劣质信息产生根源的深层结构中寻求解决的办法而非停留在信息表层。第三,离不开各种法律规制的保障,要紧紧依赖并加强《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平台管理规范》等网络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账号及平台的处置处罚力度,要健全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传播秩序的法律规制保障。第四,离不开包括行业自律、平台责任、网民底线意识等在内的网络伦理道德文化,要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营造向上正能量,要坚持好“导向”这个根本问题。
在《规定》所提出的“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模式下,我们往往会注意到“属人”主体的关键性作用,而忽视这些治理主体之所以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撑性“非人”因素。事实上,“非人”主体在治理活动中具有同等的地位,甚至是治理活动能否取得成效的决定性因素。应用技术、基础设施、政策法规、网络伦理道德文化和网络信息等等存在物,作为“非人”主体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过程中约束、抑制着内容失范现象及其传播。“属人”价值主体之所以能够在协同治理机制中有效发挥作用,关键就在于其背后物质性的技术设施、制度性的政策法规抑或道德伦理文化维度的“非人”因素的支撑作用。这些“非人”主体的内在价值是在与“属人”主体的互动中揭示出来的,它向“属人”价值主体赋能,在协同治理机制中使其效能得以显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内容生态的良性发展与有效治理是“属人”主体和“非人”存在物相互作用并合力的结果,其治理成效取决于所有价值主体能够形成紧密的互动网络并进行有效沟通,任何治理主体的缺场都可能导致治理目标难以达成。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目标就是在人与非人主体互动交织的“网络”中得以实现的,补齐“非人”治理主体中存在的各项“短板”,治理方能取得真成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健康发展方能行健致远。
5 结语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发动人民群众,立足于广大网民深度参与的多主体协同治理之路。同时,作为社会治理整体的一部分,要促进网络虚拟平台与现实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多种社会治理手段联动、“网上网下一体”的综合治理格局。因此,连接起互联网络与现实社会中“人”和“非人”的各类价值主体,凝结成一张相互交织关联的“无缝之网”,将不同价值主体统合于协同治理的共同目标之中,并赋予实际利益,划定权责边界,制定出实际的、可操作的工作落实程序,才能贯彻好相关治理政策的初衷,把治理目标落到实处。进而实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旨归,为凝心聚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营造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的积极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EB/OL].(2019-12-20)[2021-02-01].http://www.cac.gov.cn/2019-12/20/ c_1578375159509309.htm.
[2]中央网信办部署加强全平台网络传播秩序管理[EB/OL].(2021-01-31)[2021-02-05].http://www.cac.gov. cn/2021-01/31/c_1613688664594335.htm.
[3]贺来.“主体性”的当代哲学视域[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99.
[4]国家网信办启动2021“清朗·春节网络环境”专项行动[EB/OL].(2021-02-03)[2021-02-05].www.cac.gov. cn/2021-02/03/c_1613923672042416.htm.
[5]贺来.“主体性”的当代哲学视域[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205.
[6]尼爾?波兹曼.娱乐至死[M].章艳,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前言.
[7]侯卓沅.警惕“网红”经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消解[J].中国集体经济,2016(25):115-116.
[8]张华桥.短视频很短未来行业路很长[N].东莞日报,2018-05-14(B02).
[9]韩东屏.人·元价值·价值[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39-44.
[10]李德顺.价值思维的主体性原则及其意义[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4):1-7.
[11]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2021-01-08)[2021-02-05].http://www.cac.gov.cn/2021-01/08/ c_1611676476075132.htm.
[12]杨通进.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J].道德与文明,2000(1):6-10.
[13]王玉樑.价值哲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