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闯了祸,父母咋担责?
2021-07-26桂芳芳陈妮妮
桂芳芳 陈妮妮
前段时间,“熊孩子”踢坏“天价屏幕”的新闻刷屏,引发各种讨论。“熊孩子”闯祸了,谁来承担责任?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给出答案。
“熊孩子”故意砸坏他人车辆,父母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小赵、小田、小宫3个孩子在放学路上玩扔石头,比谁扔得准扔得远。这时,3人发现了老徐停放在自家针织厂院内的汽车,突发奇想,看谁能扔石头砸中老徐的汽车。3个孩子先后不停地拿石头砸老徐的汽车,“哐哐哐”的声音引起了针织厂保安的注意,保安走出来一看,老徐汽车的前盖上已经被石头砸出了大大小小的十几个坑。
保安当即报警,民警到了以后,发现3个孩子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便让他们分别联系自己的父母,让监护人和老徐协调赔偿事宜。但是,3人的父母赶来之后,不仅拒绝赔偿,还一直强调“孩子小!才7岁,懂什么啊!”
气不过的老徐把3个孩子和他们的父母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徐向法院申请对受损汽车进行鉴定。经保险公司评估,损失为39310元,公估费10000元。
法院判决认为,侵害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3个孩子故意损坏老徐停在针织厂院内的汽车,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3个未成年人及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老徐的车受损与3个未成年人无关,故3个未成年人属于共同侵权,应对老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3个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3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对自己子女应赔偿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老徐要求3个未成年人赔偿的车辆损失经鉴定机构鉴定为39310元,老徐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为此支付了公估费10000元。对于老徐要求3个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赔偿其车辆损失39310元并承担公估费10000元的请求,法院都予以支持。
“熊孩子”意外砸伤老人眼睛,父母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8岁的小游与几个孩子在小区楼下玩耍,因为一个小意外,小游的玩具飞机被摔坏了,小游一边哭闹,一边把玩具飞机到处扔,最后不小心把飞机砸到了正好路过的郑老伯的右眼。
郑老伯先后3次进入医院接受治疗,一共花费了40863.64元医疗费。小游的母亲出于愧疚,垫付1.5万元医疗费。当郑老伯再次拿着后续的医疗费用要求小游的母亲承担时,小游母亲表示自己在事发时已经对小游尽到了合理照看义务,郑老伯行走时没有注意到周边环境,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不愿意再承担后续医疗费。因为双方无法就有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郑老伯将小游和他的父母一起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遭受侵害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郑老伯当时目的是回家,其行走路线也是正常路线,对意外风险没有可预见性,故郑老伯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而小游的母亲并没有证明事发时自己对小游尽到了合理的监护照看责任,且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郑老伯受伤的直接原因就是小游扔玩具飞机导致。本案中小游的侵权行为致使郑老伯受伤,构成侵权,因小游还未成年,侵权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大游(小游的父亲)、大李(小游的母亲)共同承担。所以,郑老伯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均需要由小游的父母承担。
“熊孩子”闯祸,父母需担责
(一)“熊孩子”的年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临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通常我们所称的“熊孩子”一般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二)“熊孩子”的监护人是谁?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擔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常见的就是自己的父母,这也是为什么上述两个案例中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去世或者因为身体、精神等原因没有监护能力的,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
(三)“熊孩子”闯祸,监护人承担什么责任?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熊孩子”在外闯祸了,作为“熊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一般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承担的到底是什么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所以,对于未成年人即“熊孩子”的侵权行为,监护人一般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尽到了监护责任,比如及时制止了孩子的行为,则可以减轻一点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另外,赔偿责任也有先后。如果闯祸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则优先用未成年人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闯祸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比如案例一里面的破坏老徐的汽车。针对这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一般需要承担赔偿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是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他人的身体损害,比如案例二。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一般需要承担的是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第二种侵权行为下,如果侵权行为导致了被侵权人严重的精神损害,则被侵权人在治疗和康复支出费用以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提醒家长们,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全面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监管约束,引导孩子适度玩闹,避免孩子作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