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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十年周年 酒驾同车人是否需担责

2021-07-23

汽车与安全 2021年6期
关键词:蒋某醉酒公共安全

案例

江苏苏州的张某、蒋某等人一起在蒋某工作处饮酒。酒后,张某明知蒋某已饮酒,仍唆使蒋某驾驶车辆,其后蒋某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沿江苏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枫路路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 206mg/100mL。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张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驾驶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判处驾驶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在这个案例中,同车人在明知驾驶人醉酒的状态下唆使其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同车人应尽到的义务

同桌喝酒的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但不劝阻或纵容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连带责任。

一、一起喝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他对驾驶人是否有劝酒的行为;

二、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三、以上過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五、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六、朋友之间交情不能只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对于那些醉酒后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还要自行驾车回家的,同饮人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不能明知其独自驾车会发生危险而放任这一行为发生。例如,同饮人可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亲属过来接送;还可通过正规代驾平台呼叫代驾;条件允许时,同饮人可照顾其至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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