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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1-07-19马礼

科技研究 2021年9期
关键词:对策及建议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

马礼

摘要: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历史性的长期问题,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促进生态文明的发展,我国环境保护制度不断加强。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提出几点建议来增强执法力度,提升执法功效,落实每一层级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对策及建议

引言

工业革命以来,生态环境污染是历史遗留性问题。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是雾霾、污水等环境问题,国家环境保护体制随之不断完善,但是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形势依然严峻,保护与发展矛盾依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随之暴露出一些问题,不仅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形象,而且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

(一)违法处罚力度不当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具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般是以罚款为准。例如: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乱排污水,如果只是对其采取罚款的惩罚措施,处罚力度较轻,其不仅不会反思己过,还会为了其利益继续进行该行为(违法行为;污染环境行为)。其次,对部分环境违法的企业,若加重其处罚力度,即采取查封、扣押等处罚措施,又易引起企业的反感,甚至导致企业的抗议。对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来讲,其惩罚力度的掌握不当成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绊脚石”。

(二)行政执法队伍良莠不齐,素质偏低

各环保部门执法队伍的组成,既有在编人员,也有合同工。其中合同工占有较大的比重,其对环境保护法的理解能力不足,导致其执行力较为薄弱。合同工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不能做到处罚依据与法律法规相对应,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对于证据的收集过于片面,不注重事实证明,对违法行为的掌握不够准确,从而导致在自由裁量时把握不好力度。执法人员人数较少,素质良莠不齐,是环境执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配合

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过程中,不仅需要执法队伍的执行,还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来进行调查工作,然而我国各部门之间却缺乏有效的配合,协调程度较弱。例如:在一些项目投入运行时,首先应由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影响到环境。而有的部门却没有与环保部门进行配合,以自身利益为主,擅自为其办理相关许可,造成了新的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加大了环保部门工作的难度,增加了环保部门的任务量。

(四)执法体制不完善

在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常常受到地方行政部门的限制。个别基层部门为了确保该地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制定一些地方政策来保护地方企业,对地方企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行为不予追究。这不仅加大了环保部门执法难度,甚至会造成地方企业缺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有法不依;其次会导致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时受到辖制,导致执法不严状况的发生。目前我国执法体制不够完善,导致环保部门难以完成国家给予其的任务。

二、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合理的处罚制度

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处罚制度的建设不够全面,存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状态,导致环境污染屡禁不止。因此应建立合理的环保处罚制度,提高环保部门执法的信服度与信誉度。对于部分企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应根据其造成的严重程度实施不同的惩罚方案。首先,对部分企业的单次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增加罚款的额度并给予警告,达到震慑该企业的效果;其次,对于有的企业,其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反复违法,可以对其进行累计处罚,即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叠加累计,处罚力度并随之加大,使该企业服从处罚制度,避免其侥幸心理。

(二)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其素质

对于各地方的环境保护队伍,各政府应加大对其的资金投入,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使其能很好的适应所负担的任务。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加强其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可定期对其展开培训,实现其知识与执行力的统一,正确的进行执法程序,全面的收集违法证据,以事实说话,增加群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其次,应在多方面设置监控设施,实现在线远程化监控,确认污源治理设施是否在持续运作,确认其排放标准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

人力与机械共同运作,两相配合,减少环境的污染,提高生态环境的建设,共同建设魅力地球,还一片蓝天。

(三)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独立

在环境保护部门运作过程中,应弱化其对其他部门的依附性,避免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干预。例如:在一些项目投入建设时,应由环保执法部门对其进行审查,然后由执法部门决定该项目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否可以进行建设,减少执法部门对其他部门的隶属性。环境执法部门应合理的扩大其权利,独立于其他部门。在环保部门进行执法时,不受其他部门的直接干预,可由其进行上传下达,减小环境执法的难度。

(四)消除地方行政部门对环保部门的辖制

我国地方政府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大力支持环保部门的执法,做到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在处理一些地方企业的违法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时,地方政府不应该进行干预,应出面协调,大力支持环保部门的执法程序,对环保工作进行重点关注。

我国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由政府直接任命,故而其与当地其他部门不存在从属关系。环保部门在执法时不应受到其他部门的限制,应大胆且正确的进行执法行为,实现地方群众的有法可依,环保部门的执法必严,健全我国环保部门的执法体制。

结束语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问题,其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应根据我国具体的环境保护状况,加强环保部门的执行力,实现其规范执法,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明确环保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给予其相对应的权利,实现其独立化、系统化的管理。另外,還需加强人民的环保意识,群众与政府一起为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永红.从环境治理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共产党生态理念的百年回望与经验启示[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6(03):8-15.

[2]施志源.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综合执法的改革路径及其制度完善[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0(03):88-96.

[3]李红燕.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J].环境经济,2019(18):54-59.

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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