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2021-07-19冯小容向涛
冯小容 向涛
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本文以四川农信(巴中)为例,围绕巴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未来工作举措做了一些调查、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贡献四川农信(巴中)力量。
基本情况
信贷投放结构。截至2020年末,四川农信(巴中)共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455个(家),占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43.1%。其中:支持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965户(家),占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91.01%,其贷款余额为6.87亿元;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优质龙头企业490家,占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8.98%,其贷款余额为20.98亿元。
信贷投放方式。四川农信(巴中)主要以信用、保证担保、乡镇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等方式发放贷款,先后推出“农户联保贷”“生产经营贷”“林权抵押贷”等多种新产品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N”业务模式。巴中某农业开发公司自主规划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资金紧缺,巴中农商银行通过“银行+公司+担保+基地+农户”模式,向该公司发放贷款770万元,推动了该企业产业优化升级。
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承贷主体资质不足。一是实际经营效果欠佳。巴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有量无质”的现象,特别是高水准的种养大户、有影响的龙头企业和规范化运作的合作社数量较少,其为区域农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效没有充分显现。二是内部管理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潜在风险较大。三是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受气候、市场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农业存在生产周期长、投资见效慢、抗风险能力差等弱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持较为审慎的态度。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拥有土地为农村耕地,不能作为银行认可的抵押物。目前,虽然部分地区开展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但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尚未形成,农村承包土地价值评估、抵押物后续处置、流转等操作层面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
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不足。从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来看,受抵押担保能力及相关机制的影响,四川农信(巴中)主要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贷款方式多为信用或担保,其额度较低、期限较短、风险控制要求比较严格,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大、持续性投入和经营效益预期不相适应,匹配度较低。
新型农业经营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一是财政投入保障不足。有关部门在资金的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存在一些交叉重复或缺失的现象,导致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益。二是保险作用发挥不充分。受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险种类、防灾机制和赔付水平的影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愿参保、参保率不高等问题突出,农业保险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的强力支撑。三是地方融资担保公司准入门槛高。本地担保公司数量少,营利目的性强,融资担保要求农业种养户提供反担保物,导致多数无法满足条件。
资源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缺乏。一是规模发展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扩大规模,对土地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集中性愿望比较高,但由于历史遗留土地纠纷、土地流转估价不规范、估价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土地连片流转、规模流转困难较大。二是人才资源与高素质人口外流之间的矛盾突出。巴中属于劳动力输出大市,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农村“空心化”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农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农村承包土地价值评估、抵押物后续处置、流转机制不完善,未建立相应的流转平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
对策及建议
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一是对照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有关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准入制度”,使其具备相应的条件,确保“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升。二是加大学习培训和科技指导力度,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励机制,通过树立先进典型,重点扶持信誉较好、经营规范、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助其向主体资质化、生产专业化、管理标准化、产品品牌化、销售电商化方向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切实加大信贷投入。一是紧紧围绕巴中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二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支农政策的考核力度,以评估考核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投放,各级政府要从财政、税收等方面出台激励政策,切实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一是积极开发新产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积极开发新产品。二是创新融资新模式。积极探索“政府+银行+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种养大户+担保公司+银行”等“1+N”融资新模式,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三是建立主体名单库。借助银行、工商、税务相关信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库,优先支持符合当前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是实现管理流程化。建立完善评级、授信和贷款审批“三位一体”的快速通道,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科学确定贷款期限,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发挥分险体系作用,严格管控各类风险。一是进一步发挥省农担公司的增信分险作用。进一步优化与省农担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和流程,着力构建多方联合全面覆盖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二是持续用好乡村振兴农业产业风险发展补偿金制度。要借助政策和资金优势,用好用活农业产业风险发展补偿金,重点支持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三是发挥各类农业保险保障作用。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专项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保险险种,优化参保服务,提高勘验、理赔效率,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四是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其守信、重信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积极培育、構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
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缓解要素供应难题。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明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的权责关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用地矛盾。二是建立配套服务机制。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阶段的生产需求,提供前中后全流程服务。如:培育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对种子、化肥、农药、生产机具等农用物资实行一站式配送服务,并提供统一的收割、烘干、收购等一系列服务等。三是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深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职业农民轮训和进修制度,力争培育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留得住、用得上的新型领军型人才,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巴中农商银行)